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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 达 :数字货币发行权的配置研究 基于“债务货币”视角
【法宝引证码】CLI.A.4128440
    【学科类别】金融法
    【出处】《金融论坛》2022年第12期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摘要】本文结合现代货币理论中的“债务说”,从债的产生和履行环节总结并分析广义上的货币基本类型,包括最终对价货币、商业债务凭证、金融债务凭证、拟制型货币,探讨拟制型货币、金融债务凭证、与拟制型货币相似的其他类型货币发行权配置的一般路径,在此基础上分析数字货币发行权配置的具体优化路径,以期为数字货币发行权的配置研究提供参考。
    【中文关键字】货币发行权;法定数字货币;国家规制;区块链;数字人民币
    【全文】


      中国在世界主要经济体范围内率先推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进程,中国版法定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拟成为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与实物现金等价,并具备可控匿名功能的法偿货币。在党的二十大深入阐释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研发居全球领先地位的新时代背景下,更需要思考数字货币的发行权如何实现最优配置。
      目前,法学界主要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传统路径研究货币发行权,而在探讨金融调控或监管问题时,学者大多将货币默认为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国家垄断了货币发行权,尚未结合国家规制理论进行深入分析。此外,近年来经济学界出现了与正统货币理论相对应的现代货币理论研究热潮,该理论认为货币是一种债务或体现债务的工具。相较于货币职能等抽象层面,将货币视为体现债务的工具,更有利于从债的成立、履行、终止等微观环节对货币发行权进行细致分析,并可广泛适用于多类型的货币,因而也有利于结合国家规制理论分析数字货币发行权的配置。结合现代货币理论中的“债务说”,本文提出以下结论:
      债务视角下的货币包含最终对价货币、商事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互相认可的商业债务凭证、由商业银行等主体提供的金融债务凭证以及由中央银行等主体发行的拟制型货币。由于不同主体的利益取向之间存在冲突,货币领域存在诸多市场失灵问题,包括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共物品供应效率低下。以确认与保护财产权为核心的民商法无法有效解决较大范围内货币发行与流通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无法有效维系拟制型货币作为公共物品的最高流动性功能;以国家作为专业主体发行拟制型货币、其他货币由市场提供并接受国家监管的国家干预方案较为合理,但仍存在信息认知局限、提供公共产品效率低下的问题。据此,国家应对货币进行适当规制,具体路径包括采用公私合作方式发行与管理拟制型货币、监管金融债务凭证的发行行为,以及限制与拟制型货币的形制和功能相似的其他货币类型。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时代的新型拟制型货币,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管理,商业银行等指定运营机构在货币代理投放、身份识别、保管存储以及支付结算方面的市场参与,进一步强化了商业银行承担准公共职能的角色。其他行政机构对法定数字货币用户信息的监管权力,并未实质影响央行在货币发行管理中的主导地位。结合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特性,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首先,进一步完善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效力。建议确立数字人民币的有限法偿属性,即根据使用用途、市场行业、客户群体等差异,对数字人民币的支付数额进行限制,引导用户在小额零售领域使用数字人民币;同时,在特定公共领域,可要求相关机构仅可使用数字人民币,如定向公务支出、扶贫公益项目等。
      其次,通过实施双层运营体系下指定运营机构的准入限制与行为监管,保障并约束指定运营机构履行货币发行的准公共职能。在准入限制方面,除了必要的资本金外,建议指定运营机构需在技术水平与业务生态圈两项内容上具有强大优势;在行为监管方面,建议明确指定运营机构仅被允许参与对央行的资产负债表没有直接影响的发行与管理活动,并强制设立数字人民币风险基金等。
      再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发行权外部协作,为央行行使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这为数字人民币个人信息的发行权协作创造了可能。
      最后,建议完善数字代币与代币票券法律制度。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代币票券的含义,将用人民币或其他计价单位标明金额、强制第三方接受、不记名且不挂失的支付工具认定为代币票券。此外,建议秉持“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将与已受监管支付产品的运行结构与业务风险基本相似的新型支付产品纳入既有的监管体系。


    【作者简介】
    柯达,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博士。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8/16 1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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