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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别】经济法学
【出处】民主与法制时报
【写作时间】2024年
【中文关键字】反洗钱法;治理体系;主要亮点
【全文】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进行的首次大修订,先后于2021年6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三次公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将法条由原来的37条扩展至现在的65条。新《反洗钱法》坚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平衡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具有以下突出亮点。
一是统筹反洗钱工作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长期以来,《反洗钱法》主要适用于反洗钱工作,仅适用于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新《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及国内反恐需求,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反恐怖融资工作各个领域,第2条第2款规定该法也适用于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即反恐怖融资工作),而不限于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还包括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情报信息共享、监督检查等)、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履行等。《反洗钱法》第12条规定的“保护管辖”、第37条规定的信息保护、第40条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第49条规定的对境外金融机构的调查、第55条规定的未履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义务造成后果的行政处罚,明确适用于反恐怖融资工作。
二是与国际接轨,紧贴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秉持基于风险的方法。“基于风险的方法”是我国加入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所确立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的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反洗钱义务主体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方面,均要坚持基于风险的方法。《反洗钱法》第3条明确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第4条要求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30条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持续评估风险并采用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做出规定。
三是以新增、扩展、优化、细化等方式,完善反洗钱机制与措施,使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制更加科学、有效。《反洗钱法》第14至18条及第20条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国家有关机关在反洗钱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与信息共享义务,对实施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作了更详细、具体的规定。第19条根据《FATF建议》要求,首次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报送、使用、共享和管理作出规定。第21至24条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和拓展。第43条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调查权扩展赋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调查对象扩展至特定非金融机构。
四是扩充、完善和强化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合规义务。一方面,充实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第27条首次规定了人员配备、反洗钱培训与宣传、风险评估与管理流程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内控制度实施监督等内控合规义务。另一方面,细化了客户尽职调查内容,第29条明确了需要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形、内容及其简化。第32条、33条分别对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的调查内容、客户尽职调查的途径做出细化规定。第37条首次对跨境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安排做出规定。第38条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第39条则首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于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提出异议并诉诸投诉、诉讼的权利。第40条根据第四轮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后续整改要求,首次规定了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义务,将义务主体从传统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扩展至一切单位和个人,并将特别预防措施实施针对的对象从国际上惯常适用的恐怖分子扩展至具有洗钱风险的人员。另外,第52条首次对反洗钱内控合规义务违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此前的反洗钱法仅仅规定了违反相关义务应承担的纪律处分后果。第6章其他条款则从处罚对象、处罚范围、处罚类型、罚款幅度等方面,强化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惩戒性与相称性。这种反洗钱合规反向激励措施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合规建设意愿与动力。
五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反洗钱法的域外适用做出新的规定。结合维护我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现实需求,借鉴国际社会惯常做法,《反洗钱法》第12条适当扩大了反洗钱法的适用主体,不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也适用于虽在中国境外设立但其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危害中国主权和安全,侵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境内金融秩序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第49条首次合理规定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过程中对境外金融机构行使调查的条件:一是行使调查的依据是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二是行使管辖权的连接点是要求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另外,第50条首次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中信息与数据的跨境流动政策与要求做出规定,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必须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同意后方能出境的情形;第二种是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即可出境的情形;第三种是在前两种基础上还需要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方能出境的情形。第50条第1款还对阻断外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作了具体规定。
六是突出平衡公共利益维护与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一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另一方面,注意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第4条明确要求反洗钱工作依法进行,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7条明确细化了反洗钱监管部门、义务主体及相关司法机关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信息保密与保护义务。第19条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与安全保护制度做出规定。第26条对提供反洗钱咨询、技术、专业能力评价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做出规定。第39条则首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于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提出异议并诉诸投诉、诉讼的权利。第51条、第54条则对违反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兰立宏,浙江外国语学院“一带一路”学院教授、浙江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中心副主任。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法视域下我国反恐怖融资法律机制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7BFX141)、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国际视域下我国数字货币犯罪防控法律机制完善研究”(项目编号:21YJA820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4/12/4 9: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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