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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豫: 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范式重构与未来图景
    【学科类别】知识产权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摘要】智能科技的发展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演进》聚焦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理论问题,结合前沿司法实践,重点针对智能科技相关的权利保护、权利限制和侵权界定等方面的问题展开研究,同时探讨了智能算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和制度因应。 具体议题涵盖人工智能和算法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下的定位、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大模型训练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智能时代著作权通过算法辅助实施的理论基础、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演进》阐释了相关知识产权法核心概念和理论,并为司法和未来修法提供了制度建议。 本期推送摘自《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演进》第一章“绪论”
    【中文关键字】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人工智能
    【全文】


      认清时代特征,把握时代精神,体察时代潮流,推动时代进步,对于社会科学来说极其重要。如同社会科学各学科一样,科学的、严谨的法学研究亦应当立足当前时代、回答时代之问、反映时代所需、推动时代进步。
      那么,我们正处在一个什么时代,或者说,如何标识和表征我们所处在的21世纪?
      在学术界,学者们从不同维度、用不同的概念(词语)标识和表征时代,例如,“人类百年未有之大变革时代”“信息大爆炸时代”“技术经济时代”“信息时代”“生态复兴时代”“全球化时代”,等等。这些概念和判断都从某个侧面揭示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
      从知识产权法学和数字法学的视域,本书倾向于把我们所处的21世纪称为“智能时代”。
      智能时代的鲜明特征
      本书认为,智能时代的鲜明特征可以用“四化”来概括,即数字化、人工智能化、全球化、法治化。这“四化”均包含知识产权元素,也全面推动着知识产权法律和法学的演进发展。
      (一)数字化——智能时代是数字化时代
      数字化,即信息的存在和处理方式越来越趋向于数字形式,将许多复杂多样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存储和计算的数字格式的数据,在计算机中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并通过数字技术重构传统工作模式或工作流程。这就是数字化的基本过程与现象。数字化时代是指人类社会进入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算力资源为运行基础、网络通信技术为连接支撑、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算法和模型为重要运作规则的信息时代。
      数字化时代具有与既往时代所不同的一系列鲜明特征:
      第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以至生存方式,使信息传递更加迅速,数据处理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第二,数据成为重要资源。在数字化时代,数据被视为新的生产资料,随着数据采集、加工和处理能力的迭代升级,数据资源对经济发展、民主政治、社会建设和治理、文化教育科技创新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第三,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传统产业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新兴产业如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迅速崛起。
      第四,消费模式的深刻变化。电子商务、移动支付、远程医疗等新模式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也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模式。
      第五,工作方式的转型变革。远程办公、视频会议、灵活就业、智能辅助等新型工作方式逐渐普及,人们的工作时间和空间更加灵活,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第六,社会治理和环境治理的智治化创新。数字化技术应用于城乡社会治理、城市运行管理、公共安全维护、环境监督保护、城乡社会治理等领域,提高了社会和环境治理的精准性、高效能。
      第七,教育模式的转变。在线教育、混合式学习、人智互动等新型教育模式的发展,使教育资源更加丰富、被利用的效率更高,使学习方式更加个性化,推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第八,文化创新和传播的多样化。数字技术促进了作品创造和文化传播的多样化,网络共创、网络文学、社交媒体、短视频、直播等新型文化形态层出不穷,打破了少数人对文化传播的垄断。
      当然,数字化也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利等带来不可忽视的挑战。随着数字化程度的加深、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依法治理的关键问题。数字化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发的问题出现最早也最为突出。这也构成研究智能时代知识产权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执法司法创新的重要推动力。
      (二)人工智能化——或者说人工智能泛在化
      我们所说的智能时代,其本质规定和最显著的标志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我们赢得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是推动我国科技跨越发展、产业优化升级、生产力整体跃升的重要战略资源”。
      新时代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重要议题。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就将“人工智能”纳入重点任务。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强调“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国际竞争的战略主动,打造竞争新优势、开拓发展新空间,有效保障国家安全”。2021年,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更加明确提出“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
      这些文件中关于推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方针政策明确了人工智能持续健康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为推进我国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为近6000亿元;知识管理、自动驾驶、语音交互等各种人工智能应用系统正向纵深演进。根据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信息公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有302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国家网信办完成备案。
      人工智能作为基础性、驱动性的技术力量,与制造、医疗、教育、交通、农业等各个领域进行深度融合,创造出新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有效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和社会经济结构变革。能够承载家居设备控制功能、家务助手功能、健康管理功能和安全监控功能等的人工智能产品已经开始“飞入寻常百姓家”。我们已经全面迈进人工智能时代。
      如何建构智能时代的社会秩序是我们要回答的时代之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将朝向“以人为本”“智元共生”的和谐生态和秩序迈进。
      “以人为本”是人工智能治理的终极关怀与首要理念,体现为从人类福祉、人类安全、人的尊严和权利、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人工智能解决方案是以人为主体、人工智能的使用是以人为中心,发展人工智能归根结底是为全体人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确保人工智能技术成果平等普惠共享。
      “智元共生”指人类与人工智能通过双向赋能实现人机能力互补、和谐共生。其中,“智元”,指具备深度学习能力、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能力的智能单元,如人工智能体、智能机器人等。随着智能机器人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人机共生将成为常态。这里的“共生”,是指人类与智能体、智能机器人之间通过数据共享、能力互补实现人机互动、人机和谐,或者是指人工智能体、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协同共生。在“智元共生”中,必须始终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坚持人类意志优先,确保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的控制能力。
      人工智能不仅带来了拓展人类能力边界的可能性,也预示着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的反思重构;人工智能发展不仅涉及科技伦理问题,也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许多全新的发展与挑战。
      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运用促进了知识产权事业的体量增长。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人工智能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37.8万件,是全球平均增速的1.4倍;深度求索(DeepSeek)、豆包、Kimi、通义千问、文心一言、讯飞星火等人工智能大模型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人工智能也正在赋能加速更多、更广泛领域的作品创作和发明创造的产生。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应用,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也引起了许多涉及知识产权的法理探究和诉讼纠纷。微软的人工智能小冰出版了诗集。在一些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中,人工智能DABUS(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被申请人主张为作者和发明人。尽管英国在1988年就颁布法律规定计算机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问题,但当下基于大模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才真正引起了知识产权界广泛的关于什么是创作、什么是独创性、什么是作品等诸多重要核心概念的理论反思,甚至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作者、发明人的讨论。
      我们如何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提供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谁有资格对生成内容主张权利?对侵权责任如何进行界定和分配?人工智能技术如何助力知识产权保护和许可交易?诸如此类,在人工智能的发展之中有大量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和研究。
      (三)全球化——数字时代是“新全球化”时代、“再全球化”时代
      20世纪中叶以后,人类社会快速进入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有力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文化形态、思维方式,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
      进入21世纪之后,在互联网和数字科技的有力支撑和推动之下,全球化的速度得到急速提升。现在,人类的活动大多发生在全球层面。在这个全球社会交往互动的潮流中,或主动或被动,我们都是其中的一分子。用一个词语来形容这种现实,即“全球化”。
      “全球化”是社会科学领域最具普适性和共识性的概念,表征人类活动的范围和组织形式从地方到国家再到世界范围的扩大。全球化不等于经济的全球化,而是指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环境、治理结构等方面的综合性发展趋势。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逆全球化”“反全球化”的思潮,产生了一些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现象。但我国始终坚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和立场。尽管在一段时期和一些领域,全球化可能面对一些困难和阻碍,但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全球化的发展趋向不会改变。
      特别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科技的蓬勃发展、广泛运用,已经引领人类社会发生着数字化变革和智能化变迁,数字科技的连接和融合作用推动着全球化的全方位、深层次的转型,形成了数字全球化的新态势。
      以数字全球化为标志的新全球化、再全球化必然离不开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律、法治和法学。
      例如,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强调资本、技术、商品、服务等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和优化配置,以促进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国家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谈判、签订协议的关卡问题;并且伴随数字科技的发展,不断呈现出新的知识产权议题,在数据跨境流动和全球流动、互联网治理、人工智能治理、大模型规制等方面,知识产权都是其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跨国企业间涉及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诉讼层出不穷。
      同时,信息高速公路、国际互联网的兴建,一方面使信息无疆界流动成为可能,促进了全球信息的共享和交流,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信息、数据使用的不对称、不平等问题。在全球文化传播方面,各国的文学艺术作品可以通过数字化的载体在全球范围内被更便利地传播,不仅使人们能够接触到并欣赏到不同国家的文化、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还促进了全球文化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但这种传播和交流存在大量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创作,但也成为文化信息流动的限制因素。人工智能发展的差距则可能进一步加深数字鸿沟、文化多样性保护等问题,也带来了新型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福祉间的平衡问题。
      2024年7月1日,第78届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中国主提的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140多个国家参加决议联署,体现了新全球化时代数字互助、合作共建的需求。2025年2月在法国举办的人工智能行动峰会上,60个国家和组织签署了《关于发展包容、可持续的人工智能造福人类与地球的声明》,声明中既宣布促成了促进可持续人工智能系统(硬件、基础设施、模型)投资的知识共享,也明确将知识产权列为需要进行全球反思的重点问题,需要进行包容性的多利益相关方对话和合作,以实现人工智能治理。
      可以看到,在智能时代的全球化秩序塑造中,无论是技术创新的普惠共享问题,还是新技术发展与全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解决问题,知识产权仍然是核心议题之一。
      这些问题都是全球化时代特别是数字全球化时代所面临的疑难问题,对此,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必须提供能够取得最佳平衡的智慧和方案。
      (四)法治化——智能时代是法治化时代
      无论是互联网,还是人工智能等,都不是“法外之地”。在智能时代,我们既不能让算法被随意“暗箱”操作,也不允许人工智能脱缰狂奔。数字科技自身发展迫切需要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其能将智能时代建构成一个法治化时代。
      根据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李林、黄文艺等的研究和概括,笔者认为,法治化时代最鲜明的特征在于: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现代化的强大力量;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切实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有力保障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全体人民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实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国家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公认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世界各国已经纷纷关注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安全问题,特别是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不仅会深刻改变人类生活和工作方式,同时也可能带来伦理挑战、隐私风险、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许多问题,包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和挑战。为此,欧盟通过了《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人工智能法》等一系列立法。美国白宫颁布了一系列人工智能相关的行政命令。
      我国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我国相关部门也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等一系列文件,逐步调整和建构智能时代所必需的社会秩序。
      在智能时代的数字治理中,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也刻不容缓。最近这些年人们普遍关注智能时代数字科技研发和运用中的伦理问题、风险问题,但对于智能时代新型“创作”对社会思潮和社会文化的影响研究不足,对于新兴知识产权关注不够,法治建设都跟不上对新兴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的迫切需要;对于智能时代日益复杂的、新形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应对不充分,也影响了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功能的实效。
      智能时代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
      上述关于智能时代特征的概括在总体上勾勒了这个时代的外部轮廓,而在知识产权法的视域下,关注焦点则突出地集中于其内在本质——创新,包括科学思想创新、技术创新、创作创造模式创新、经济组织形态创新、知识产权规则和制度创新、法律实施形态创新等环环相扣的全新实践。
      人类社会正迈入一个充满创新与变革的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前沿信息科技飞速发展,带来了新一轮产业革命,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我国政府制定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开启了“人工智能+”计划,加速推进人工智能发展及其与各行各业的有机融合。
      从智能手机让智能服务触手可及,到智能家居构建便捷生活场景,从智能交通优化出行体验,到智能医疗助力精准诊疗,人工智能已延伸至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推动着各行各业转型升级,重塑着各行各业的发展格局。
      这是一场重要的技术变革。如果说过去的工业革命是让机器代替了人的大量体力劳动和一些能够明确具体过程的脑力劳动,当前的这次智能科技革命,正在让机器能够代替人的一部分“创造性思维”。这种从“肌肉替代”到“脑力增强”的范式转移,标志着人类首次在认知维度上与机器形成深度协同,其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远超蒸汽机与电力革命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的总和。
      刘春田教授在2018年就曾评价:今天人工智能开始挑战我们的头脑,它代替的不是体力,不是劳动,而是人的头脑,它要替代人的创造性思维。我们做法律研究的,要研究从代替行为到代替思维,这个关系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法学、经济学等学科对此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回应?这不是雕虫小技,这才是改天换地的发明,是对我们的生活,对我们的生命产生颠覆性影响的一种发明。
      这也将是一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态变革。人工智能大模型正将成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型基础设施,基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各种应用已日渐辐射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旧的商业模式、经济组织模式面临重大挑战,对新技术的发展或抗拒或拥抱;新的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则对既有制度的束缚进行挣扎,希望对创新进行更充分的保护,希望对发展的约束通过法律解释进行解绑。正如之前互联网的来临时期,新旧经济模式之间呈现出张力和冲突,需要法律在发展变革时期谨慎对待、合理助推。
      知识产权法的首要价值在于激励创新。激励创新的价值实现,核心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赋予创新者对其智力成果的一定时期的专有权利,使其能够有机会从创新活动中获得经济回报和社会认可,从而进一步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技术领域,专利制度为发明家和投资于创新的企业提供了法律保护,使他们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受到排他性权利的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在文学艺术领域,著作权保护则为作家、艺术家提供了经济收入,鼓励作家、艺术家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则使创新形态发生变化,包含算法、模型的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应当如何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等等。这些都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还在于促进知识传播和利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知识产权法也设置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权利限制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单独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知识产权,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共享。新的科技带来了对作品、信息的新的利用方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训练需要大量作品,这些作品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不经许可而被使用?人工智能生成侵权内容时的侵权责任如何分配?人工智能时代会带来怎样的知识传播机制和法律支撑需求?这些都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回应。
      具体而言,当前智能时代引发的典型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的模糊与扩张争论。在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的发展使知识产权主体的范围面临模糊与扩张的困境。人工智能在创作、发明等活动中展现出一定的能力,人类的创造性贡献较之从前有不同程度的减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应被视为具有知识产权,进行了怎样贡献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其权利主体,乃至人工智能本身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已成为学界和业界争论的一项焦点。
      例如,人工智能创作的诗歌、绘画、音乐作品,以及通过人工智能算法产生的发明创造,其背后的创作主体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对此仍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虽然能够生成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成果,但其缺乏人类的意识、情感和创造力,不应被赋予知识产权主体地位;而有观点则认为,从公众知情、责任控制等角度,应当将特定情况下的知识产权主体拟制为人工智能。
      即使不考虑人工智能本身的主体地位问题,在实践中,权利主体认定也面临诸多挑战,权利归属面临复杂博弈。以人工智能创作的文学作品为例,作品中包含人工智能算法的运行成果,可能融入人类开发者的创意,也可能包含使用者的创造性的指导。
      不同主体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何准确判断各方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益分配,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切实问题。在一些涉及人工智能的专利申请中,对发明人的认定也存在争议,难以简单确定人工智能的开发者、部署者、使用者在发明创造中的具体作用和贡献程度。
      从法律原则来看,目前主要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强调从贡献度角度进行分配,按照传统的“谁创作,谁享有”的原则,将权利归属于对创作过程具有实质性贡献的主体,如在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对算法进行设计和优化、对训练数据进行筛选和标注的开发者,或者对创作进行具体指导和创意输入的使用者。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从经济激励和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将权利赋予能够更好地利用和推广作品的主体,以促进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在实践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有待达成国际共识。
      第二,客体的创新与界定难题。智能时代带来了知识产权客体的创新与丰富,同时也引发了客体界定上的难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图像、视频等,其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成为争议的核心。
      通常认为,传统的著作权法预设了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过程不同于人类作品的创作过程,人们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满足人类创作或独创性的要求存在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缺乏人类的创造性思维和主观表达,不应被视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然而,也有学者认为,部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表现形式和创新程度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并无明显差异,或实际上体现了人类创作,应当对其给予著作权保护。
      在专利领域,智能技术的创新成果,如算法、大数据模型等,其可专利性也面临挑战。涉及人工智能算法的发明创造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创造性如何审查,充分公开要求如何具体化,关乎产业创新发展,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中的重点关注内容。此外,数据作为智能时代的重要资产,其是否应被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第三,权利行使面临挑战和机遇。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权利行使面临全新的挑战。随着智能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利用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例如,智能推荐算法可以大量地向用户推荐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也可能动态性地产生侵权内容,等等。这使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难度加大,如何有效地行使权利,又不会不恰当地阻止技术的创新发展,成为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
      同时,对于智能时代的许多技术创新都发生在“软件层面”,如何发现侵权、证明侵权也需要进一步研究。侵权责任的合理界定与分配,也将深刻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其中技术发展的动态性也增加了判断合理注意义务的难度。但智能技术的发展也为权利保护和权利人的收益提供了新的机遇,可以在数字空间中使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智能识别和过滤等技术措施来探索智能时代的权利保护机制。
      第四,保护期限的适应性调整。智能时代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提出了适应性调整的要求。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是基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制定的,在智能时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使知识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使创新成果的生命周期缩短。例如,软件、算法等智能成果的更新换代往往在短时间内就会发生,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较长的保护期限,可能会导致权利的过度垄断,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是一个持续而动态的过程,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和机遇。从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法将更加注重与数字科技、智能科技的深度融合,不断适应智能技术创新带来的创新保护需求和经济模式变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
      在立法方面,将更加积极地回应智能时代的新问题,为智能技术创新成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更合理的制度预期。在司法实践中,将针对动态发展时期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一个个鲜活的个案裁判来确立有利于智能时代社会发展的司法审判规则。
      持续研究和完善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不仅关系创新者的权益保护,更关系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和经济发展。通过不断研究和完善知识产权法,能够更好地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
      本书的研究对象和思路
      本书聚焦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积极探索智能时代知识产权规则、制度、实践创新,推动知识产权理论创新和思维创新。在研究过程中,也坚持立足基础问题、注重前沿问题、放眼全球问题。
      立足基础问题,即致力于研究智能时代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普遍性问题、基础理论问题。知识产权法学基础理论仍然需要不断发展,仍然需要我们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当下与未来相贯通,形成符合与智能时代相适应的知产发展规律的科学认知,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建构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体系的必由之路是对知识产权领域基本问题、基础问题的发掘、提炼和研究,这样才能避免只见枝末、不见主干。本书在选择论题时也注重选择基础理论问题。
      注重前沿问题,就是面向智能时代知识产权的前沿问题,积极回应智能时代给知识产权法学提出的时代问题、新兴问题、复杂疑难问题。本书理解的“前沿”既包括学术前沿,也包括实践前沿。两个“前沿”是内在一致的。站在学术前沿,才能实现理论创新和学术进步,而站在实践前沿,发现学术问题的本源,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
      学术前沿与实践前沿通常是重合的,重大学术理论问题通常也都是重大现实问题。实践前沿和学术前沿往往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同步性、互为折射性。恩格斯曾经说过,工业对科学的需要比几十所大学更能推动科学的发展。这个论断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学。本书也注重从知识产权法学的学术前沿和实践前沿密切结合的问题中选取论题。
      放眼全球问题,与数字科技的发展与治理的全球性相一致,智能化是智能时代的特征之一,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学问题几乎都是全球性问题。解决智能时代、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而必须寻求全球范围内更广泛的合作共赢。
      本书在叙述和论述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时,都持全球视野、全球思维,注重比较研究,特别是对中国、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有关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现状和趋势,各国立法的制度建构、司法的立场、程序和案例的比较分析。本书在比较分析中明晰中国的立场、观点、制度和实践,借鉴域外好的制度和做法,吸收外国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以期发展我们的知识产权理论,推动知识产权学科建设。
      具体而言,本书聚焦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理论问题,结合前沿司法实践,重点针对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保护对象、权利限制、权利保护和侵权责任界定等方面的问题展开研究,同时研究了智能算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和制度设计。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1)在权利保护对象方面,研究人工智能和算法相关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下的定位、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等问题;(2)在权利限制方面,研究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等问题;(3)在权利保护和侵权责任界定方面,研究智能时代著作权保护通过算法辅助实施的理论基础、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等问题。
      本书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进一步阐明了相关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概念和理论,为司法和未来修法提供了制度建议。


    【作者简介】
    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6/4 16: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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