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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 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
    【学科类别】经济法
    【出处】《法学论坛》2025年第3期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摘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依循“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可分别从重要关系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具体制度完善三个层面,探讨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问题,并揭示两者之间的紧密关联,以及其中贯穿的改革、法治与发展三者关系的逻辑主线。为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要关系,应深化财税、金融、市场竞争等重要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从而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和经济法治的现代化。从上述三个层面加强经济法保障,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同时,基于改革与法治的内在联系以及经济法保障的具体实践,可进一步提炼“改革—法治理论”,由此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法治理论,深化经济法学、发展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的研究。
    【中文关键字】改革;经济法;经济体制;现代化;改革—法治理论
    【全文】


      目次

      一、背景与问题

      二、全面深化改革与经济法保障的内在关联

      三、协调重要关系的经济法保障

      四、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法保障

      五、经济法制度的具体完善

      结语

      一、背景与问题

      实现国家现代化,是我国长期以来不懈追求的发展目标。1861年开启的自强运动(即洋务运动),旨在实现器物或技术层面的现代化;其后的维新运动(1895—1898年)和立宪运动(1905—1911年),则试图通过“变法”实现制度层面的现代化,但上述努力均以失败告终。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首次提出“四个现代化”,并在其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多次调整相关表述,逐步确立了新时期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事实上,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着力通过改革,持续推动多个领域的现代化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相关体制改革,切实完善各类制度,才能有效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

      对于上述改革与现代化的相关问题,可以从“历史—系统”的维度加以解析。从历史维度看,我国一直将改革作为实现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并将经济体制改革作为重中之重。从1978年开启农村改革,到1984年展开城市改革,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始终贯穿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而从2013年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到2024年启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更是一直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因此,对经济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应特别关注。此外,从系统维度看,鉴于全面深化改革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领域诸多方面的突出问题,需要协调多种重要关系,因而应增进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并从优化结构和提升功能的角度,推进各类具体制度的完善。

      基于上述“历史—系统”维度的分析,全面深化改革需针对各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处理好一系列重要关系。为此,应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推进各重要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将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是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的原则要求。结合上述重要关系、体制改革、制度建设三者之间的逻辑关联,可以构建“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并由此研讨“重要关系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具体制度完善”的相关问题。其中,经济体制改革作为连接其他两个方面的中介和纽带,是解决诸多问题的关键,它与经济法密切相关。

      从我国的改革与法治实践看,经济体制改革是与经济法相伴生的。没有经济体制改革就没有经济法,同时,经济体制改革尤其需要经济法的保障。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推进多个重要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并相应完善各类具体制度,才能有效协调各类重要关系,解决现实存在的诸多重大问题。因此,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基于“关系—体制—制度”的内在联系,加强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从而推动有效的制度变迁,实现经济法治现代化,已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将梳理全面深化改革与经济法保障的内在关联,并依循上述“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分别从“重要关系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具体制度完善”三个层面,探讨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问题。鉴于上述三个层面集中体现了改革、法治与发展的三者关系,后面的研讨也将贯穿“改革—法治—发展”的逻辑主线,强调应有效处理改革与法治、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改革与法治有机结合,提炼“改革—法治理论”,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法治理论,深化经济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研究。

      二、全面深化改革与经济法保障的内在关联

      全面深化改革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发展,同时也需要经济法的有力保障。通过研讨全面深化改革为什么需要加强经济法保障,应在哪些重点领域加强保障,如何体现经济法保障的问题导向等,有助于揭示全面深化改革与经济法保障的内在关联,并发现经济法保障存在的不足,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度,推进经济法治的现代化。

      (一)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加强经济法保障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来的诸多问题,只有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文明等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相关制度优化,才能不断完善国家治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鉴于我国从最初启动的经济改革到今天的全面深化改革,都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并由此带动其他领域改革,因此,应重视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保障,尤其应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法保障。

      经济法在国家的经济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典型的“治国之法”。无论是党的历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改革决定”,还是历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包含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大量内容。基于现代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经济法要着重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其中贯穿着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诸多重要关系。对上述重要关系的协调,需以经济宪法和经济法为主要依据,尤其是经济法的特殊规范结构和制度功能,更有助于为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经济法作为“治国之法”和典型的“现代法”,旨在解决现代国家面临的诸多现代经济问题,它能够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促进分配问题、风险问题的解决,从而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经济法既是“分配法”“风险防控法”或“安全保障法”,也是“发展促进法”。经济法的上述重要功能,有助于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促进多个领域的高质量发展,从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尤其需要加强经济法保障。

      (二)加强经济法保障的重点

      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我国的改革历程看,无论是1978年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还是2013年将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抑或2024年强调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一直备受关注。鉴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协调一系列重要关系,并由此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因此有必要将协调相关重要关系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作为经济法保障的重点。此外,无论是协调相关重要关系,还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都需要将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成果转化为经济法制度,从而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因此,通过改革成果的法律化推进具体制度的完善,也是经济法保障的重点和体现。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直接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同时,历次改革都有大量成果被上升为法律,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并被作为相关改革的主要法律依据。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及时转化为经济法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紧密关联。

      基于上述分析,可将本文讨论的“经济法保障”主要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既有的经济法制度,为相关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另一方面是通过将相关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在经济法中加以确认,为当前和今后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保障相关改革的合法性。据此,研究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问题,需要厘清经济法的现有制度可以提供哪些保障,还存在哪些保障的缺失或不足,哪些方面需要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等等。这不仅有助于保障相关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度完善,推进经济法治的现代化。

      (三)经济法保障应体现问题导向

      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应充分体现问题导向。要基于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全面深化改革应协调哪些重要关系,推进哪些重要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需完善哪些具体制度,并加强相应的经济法保障。基于上述问题导向形成的“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有助于揭示改革与法治的紧密关联以及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上述分析框架的三个层面是密切相关的:首先,为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对相关重要关系加以协调;其次,上述重要关系的不协调,是相关体制存在缺失的外在表现,因而需要深化体制改革;最后,各类体制改革既要依托既有法律制度,又要将其改革成果在法律上加以确认,从而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基于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在关联所构成的统一分析框架,更有助于系统分析经济法保障相关问题。

      此外,上述三个层面也贯穿着改革、法治与发展的三者关系: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由此才能有效协调多种重要关系,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进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基于“改革—法治—发展”的逻辑主线,有助于厘清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的主要问题,揭示经济法保障改革的重要功用以及现行制度存在的缺失,从而通过构建现代的财税、金融、竞争等制度,推进经济法治的现代化。

      基于上述全面深化改革与经济法保障的关联,以及加强经济法保障的重点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下面将依循“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分别从三个层面探讨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问题,并揭示其中贯穿的改革、法治与发展的三者关系,从而说明经济法治现代化对全面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三、协调重要关系的经济法保障

      经济、社会、政治等各类系统的长期运行,会日渐累积诸多突出问题。为此,应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有效协调重要利益关系、重要手段关系和重要价值关系。对上述重要关系的协调,不仅影响各类重大问题的解决,也关系到改革的方向和国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因而需大力加强经济法保障。

      (一)协调重要利益关系的维度

      全面深化改革涉及多元主体的利益调整,需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要关系。鉴于协调上述重要关系,事关各类主体的核心利益,必须切实加强经济法保障。

      首先,在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全面深化改革需聚焦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此,应继续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和政府作为两大资源配置系统,其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相关主体的重要利益。只有依循市场与政府的“双手并用”原理,保障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适度供给,才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兼顾各类主体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协同,努力避免经济萧条或经济衰退,实现对各类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

      协调上述政府与市场关系,尤其需要加强经济法保障。在经济法调整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中,都贯穿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平衡政府的干预度与市场的自由度,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问题,也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应在经济法制度建设中充分体现上述“双手并用”等原理,依法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解决“两个失灵”问题。

      其次,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国家治理结构复杂,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在多个领域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发挥好“两个积极性”,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例如,在财政领域,应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有效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在金融领域,应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有效解决地方金融稳定发展问题;在市场监管领域,应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效解决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等地方保护主义、妨碍公平竞争问题。

      为有效协调上述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进行财政、税收、金融、发展规划、市场竞争等多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体现于经济法立法。事实上,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上述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个侧面,它着重从政府端来展现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状态,体现体制改革的成果或存在的问题。由于经济法中的“体制法”是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法律化,是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法律基础,因而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尤其需要加强经济法保障。

      总之,协调上述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要利益关系,不仅需要遵循经济法上的“双手并用”“两个失灵”“利益主体”等重要原理,还要结合各类主体为自身利益而从事的博弈行为,通过经济法的有效调整来降低与博弈行为相关的交易成本,这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及相应的经济法制度完善都甚为重要。

      (二)协调重要手段关系的维度

      有效协调上述各类重要关系,需运用多种重要手段,并处理好各类手段之间的关系。例如,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应处理好改革、法治两类手段及其与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关系。因此,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并由此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体现了改革、法治与现代化之间的密切关联。

      对于如何协调改革与法治两类重要手段的关系,尚存在不同认识。尽管如此,要做到改革与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基本共识,这也是提炼“改革—法治理论”的重要前提。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尤其需要处理好改革、法治与发展的三者关系。经济法既是“改革保障法”,也是“发展促进法”,它是保障改革和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连接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纽带。尽管改革是为了促进发展,但改革也不能随意,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才能更好地推进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强调“依法改革”,保障改革的秩序,维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改革—法治理论”与一般的“改革理论”的重要不同。

      依据上述原则和要求,尤其要处理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既要在经济法治轨道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又要将改革成果及时转化为经济法制度,从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基于经济体制的重要性,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我国宪法对财税体制、金融体制等并未做具体规定,需要在经济法立法中对其加以明确,由此形成的经济法领域的“体制法”是相关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协调重要价值关系的维度

      协调上述重要利益关系、重要手段关系,都需要体现相应的重要价值,处理好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只有兼顾其中涉及的多种重要价值,加强对整体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价值引领,才能保障改革与法治的正确方向。

      首先,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方面,推进改革应有助于提升效率和保障公平,而有效兼顾效率与公平,正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目标。事实上,经济法具体立法的宗旨条款和基本原则条款,已普遍将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融入其中,并由此引领相关制度设计。因此,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两类价值的经济法,更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次,在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方面,推进改革应有助于减少对市场主体行为的不当干预,使其有更多的经济自由,从而增进市场活力,同时也要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为此,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应兼顾自由与秩序两类价值,持续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从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方面,推进改革应有助于促进发展,没有高质量的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因此,应当在法治框架下推动发展,并在发展中不断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多种风险,必须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安全,并在该前提下勇于推动发展。由于经济法是“发展促进法”,其具体制度中的大量促进型规范是促进发展的制度基础;同时,经济法又是“安全保障法”,其具体制度中的大量防控风险的规范有助于保障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相关安全,维护财政、金融、产业等领域的安全,因此,能够兼顾发展与安全两类价值的经济法制度,更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上述三类重要价值关系贯穿的三对重要价值,即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发展与安全,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价值引领,也是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由此使经济法与经济体制改革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共通性或一致性,这是经济法能够为改革提供有效保障的价值基础。

      此外,上述三对重要价值亦存在紧密关联。例如,效率、自由与发展具有内在一致性:只有微观主体有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才会有活力,从而可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公平、秩序与安全也具有内在一致性:只有促进公平竞争,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财政安全、金融安全、产业安全乃至整体经济安全,才能避免出现严重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失衡,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和良性运行。可见,上述三类关系贯穿的三对重要价值密切相关、互联互通,这对于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法治保障尤为重要。

      总之,上述需要协调的重要利益关系、重要手段关系和重要价值关系,分别对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问题需运用的重要手段,以及运用手段应体现的重要价值。基于上述三类关系的内在联系,促进其相互协调,有助于增进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实效性。上述重要关系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标、调整手段、价值体系等均存在紧密关联,从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和规范论的视角,更有助于理解协调上述重要关系的必要性,明确经济法保障的重点,从而保障改革目标的实现。

      四、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法保障

      依循“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要有效协调上述各类重要关系,解决影响现代化建设的诸多重要问题,需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基于经济体制改革在整体改革中的重要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应着重对其加强经济法保障。

      从历史维度看,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最重要成果,它带来了20世纪影响深远的“大转型”,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主要由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由于政府不再对经济活动实施普遍的直接干预,而是侧重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因此,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有效履行,我国在财税、金融、市场竞争等重要领域多次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并注重将相关改革成果转化为经济法制度,从而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的经济法保障。

      从系统维度看,上述财税、金融等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相互关联,不仅影响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要利益关系的协调,也影响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发展与安全等重要价值的平衡。因此,应系统推进各领域的改革,并保障相关改革措施的取向一致性。只有依循整体主义方法论,提升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并在此基础上推进改革成果的法律化,才能增进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协调性,形成经济法调整的整体合力。

      鉴于我国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通过推进各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不断限缩,其经济职能的行使主要聚焦于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下面将分别探讨这两大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及其经济法保障问题。

      (一)宏观调控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

      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而宏观调控是否科学,则直接影响经济治理的有效性。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一直运用多种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对整体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持续完善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在实现宏观经济四大目标,保障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是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涉及财政、货币、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基于当前经济运行存在的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发挥国家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导向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作用。因此,应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和重大战略,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尤其应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融入产业、投资、外贸等经济政策中,并使其与国家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从而增进宏观调控的系统性、协调性和一致性。

      上述各类经济政策的完善,与宏观调控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直接相关。其中,财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历来是重点,其确立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是否协调,对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至为重要。此外,产业、投资、外贸等领域的体制改革,对宏观调控体系的完善也具有重要影响。在新的历史时期,应综合推进上述领域的体制改革,进一步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新发展格局,推进宏观调控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市场竞争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

      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不仅要加强宏观调控,还要推进市场竞争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其目标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统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市场经济发展奠定重要的微观基础。为此,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改革应有助于保障公平竞争。例如,在要素获取方面,我国对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还存在较多管制,且各类市场主体获取要素的待遇还存在差别。为此,应推进要素的市场化改革,着力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能够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从而保障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

      其次,改革应有助于促进市场统一。只有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对各类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等影响市场统一的行为严加禁止,才能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此,不仅要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也要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尤其应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此外,还要建设统一的要素市场,如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全国一体化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等等。

      最后,改革应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应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为此,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权限,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着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应强化产品质量、价格、广告、计量等方面的监管,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另外,在数字经济时代,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更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监管体制,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统一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紧密相关,它们都是市场竞争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由于“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的最有效的手段”,而市场主体和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都会影响公平竞争和市场统一,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为夯实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对市场主体和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均应加强经济法规制,从而保障上述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三)对上述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法保障

      上述两大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及其经济法保障,均具有重要的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宪法基础。据此,我国在各领域持续展开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日益凸显。但上述“市场经济条款”仍较为原则,需要在经济法层面对其加以具体化,由此形成的经济法的“体制法”,更能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直接的保障。此外,《宪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据此,我国大力推进经济立法,由此使经济法的法律数量大幅增加,在七大部门法中已位居第二位,从而可以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法律支撑。与此同时,我国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发展规划等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持续完善宏观调控,相关改革成果已成为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内容。

      例如,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初,为了加强宏观调控,我国于1993年分别实施财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并在后来制定的《预算法》中加以确认;而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则强调要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建立政策性银行,使国家专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基于上述改革成果,我国在1994年和1995年分别集中进行大规模的财税立法和金融立法,构建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法基本框架,其中有关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方面的规定,构成了经济法的体制法的主要内容,为深化相关体制改革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在这一时期,为了加强市场规制,有效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及时解决实行市场经济初期伪劣假冒商品充斥市场等诸多问题,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重要法律,以实现前述的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统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目标。这些立法比前述的宏观调控立法还要早,体现了国家对构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高度重视。由于当时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包含若干反垄断条款,因而上述立法确立的市场规制法的基本框架,能够为市场竞争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推进市场竞争领域的体制改革,需要针对政府部门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等突出问题,明确界定市场监管权。例如,为解决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分别行使垄断监管权的问题,我国通过国家机构改革,明确由重组后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行使垄断监管权,这更有助于保障执法标准的统一,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此外,对于其他领域存在的监管权不统一等问题,仍需通过相关体制改革逐步解决。

      推进市场竞争领域的体制改革,尤其需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对于竞争政策与前述各类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以往曾有大量讨论。对于产业政策中涉及的财税、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与竞争政策是否冲突等问题,尚需通过有效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解决。

      总之,在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领域实施的经济体制改革,会形成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竞争政策等经济政策,需要加强上述政策的协调,从而在各类宏观调控政策之间、宏观调控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以及经济政策与非经济政策之间保持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同时,对于各类行之有效的经济政策,应及时加以法律化。我国在上述财税、金融以及市场竞争领域的立法及其不断完善,为后续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保障。

      五、经济法制度的具体完善

      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基于“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为有效协调前述重要关系,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需将改革成果上升为相应的经济法制度,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具体完善,从而为改革提供有力的经济法保障。

      鉴于全面深化改革涉及诸多问题,需要在多个领域推进经济法的立改废释纂,尤其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制定或修改一批重要法律。因此,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应当将大力加强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推进经济法制度的具体完善,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完善,应结合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体现现代国家治理和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和价值,并推动整体经济法治的现代化,这对于提炼“改革—法治理论”,推进经济法的立法理论乃至整体法治理论的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下面分别结合各重要领域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探讨相应的经济法制度的具体完善,以及在此方面应关注的共性问题。

      (一)各重要领域的经济法制度完善

      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完善,涉及财政、税收、金融、发展规划、市场竞争等多个重要领域。鉴于各领域的改革目标会直接影响相关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向,需将改革目标有效融入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完善。

      1.财政领域的制度完善。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我国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应着力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在法律上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权作出合理分配。基于当前中央与地方财力失衡的现状,应增强地方自主财力,推动区域均衡发展。

      首先,在预算领域,应按照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健全预算制度,统一预算分配权,加强对预算收支的管理,规范预算权的行使,保障财政调控的依法实施和预算收支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推进“预算国家”建设。为此,应及时修改《预算法》,通过强化预算权的统一分配,提高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增强预算的宏观调控功能,使预算法真正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实现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的基本目标。

      其次,在公债领域,鉴于我国的国债和地方债规模较大,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和财政风险,应加强对政府举债行为和化债行为的规制。为此,一方面可以通过《预算法》的修改,增加有关国债和地方债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可考虑结合既往制度实践,制定专门的《公债法》,对各类公债的发行、使用、偿还、管理、调控等作出系统规定,这对于加强财政赤字的控制,规范各级政府的经济行为,实施财政宏观调控,保障公共经济和整体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在转移支付领域,为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以及各区域之间的财政失衡等问题,我国不断扩大转移支付规模,但《预算法》对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非常少,在实践中主要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这与法定原则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为此,应按照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可通过修改《预算法》,对转移支付作更为细化的规定;另一方面,还可考虑结合既往制度实践,制定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对转移支付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作出系统规定,从而通过增进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构建更加和谐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2.税收领域的制度完善。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在税法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充分考虑税法制度对市场统一和社会公平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推进高质量发展,只有构建体现发展导向的现代税收制度,才能为税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首先,基于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要求,应完善影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类税法制度。为此,应审视各类税法制度可能存在的妨碍市场统一的规定,尤其要结合各个区域的税收竞争,特别是税收优惠不规范等问题,依法规制各地实施的税收优惠行为,有效解决滥用“税收洼地”等问题,这对于保障各类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尤为重要。通过有效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助于对影响公平竞争和市场统一的行为予以有效规制。

      其次,基于有利于社会公平的要求,应完善影响公平分配的各类税法制度。例如,鉴于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调整对再分配具有直接影响,可考虑进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合理界分综合所得与非综合所得、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保障不同类型所得的税负公平,从而促进公平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此外,在财产税领域,房产税对各类主体的财富分配同样具有直接影响,应关注其制度的公平性,对于在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制度试点,以及未来是否实施房地产税试点,都要充分评估其公平性。

      最后,基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应通过落实新发展理念完善各类税法制度。鉴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发展理念,直接影响发展的高质量,在税法的具体制度完善方面,尤其应体现对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的促进。同时,应关注各类税法制度之间,以及税法制度与其他经济法制度的协调,从而保持上述制度取向的一致,形成税法制度乃至整体经济法制度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合力。据此,无论是《增值税法》《关税法》的实施,还是“消费税法”的制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等各类税收法律的修改完善,都应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只有将新发展理念切实融入税法制度的立改废,构建“发展导向型”的税法制度,才能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3.金融领域的制度完善。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加快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加强金融调控,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从而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建设金融强国。结合上述改革目标,应着力完善各类金融法律制度。例如,在金融调控方面,需完善以中央银行法为中心的金融调控法体系。为此,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重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从而通过实施金融宏观调控,有效实现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等调控目标。又如,在金融监管方面,应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法体系,实现对金融活动的全覆盖。为此,应推动金融监管的立法统合,可考虑制定“金融监管法”,解决金融监管制度过于分散等问题,促进监管标准的统一,并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从而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动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上述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领域的立法,都是整体金融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加强两者的有效协调。为此,在完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相关具体制度的基础上,可考虑进一步推进金融法的立法统合,实现“制定金融法”的目标,从而形成金融法体系的整体合力,以有效处理其中涉及的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复杂关系,推进资本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实现金融强国的目标。

      4.发展规划领域的制度完善。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重大战略,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是我国发展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在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应着力推进国家发展规划立法,构建现代的发展规划制度,从而推进发展规划领域的制度完善。基于我国发展规划立法较为滞后的现状,应结合既往的制度实践,制定专门的“国家发展规划法”。对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列为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项目。在该项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发展规划体制,对发展规划权的分配和行使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从而构建以国家发展规划法为引领的宏观调控法体系。

      5.市场竞争领域的制度完善。我国市场竞争领域的制度建设目标,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统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应依循上述目标,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推进影响竞争的各类具体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应完善影响市场准入的基本制度,保障各类主体在要素获取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一方面,应通过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等重要法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均可依法进入相关领域展开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应实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体现“竞争中立”原则的要求。

      其次,在促进市场统一方面,应完善影响市场统一的各类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优化《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和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严加规制,尤其应当禁止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等行为;另一方面,应细化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的各种规定,严禁违法实施各类优惠行为,通过加强对影响公平竞争和市场统一的各类政策制度的审查,促进市场统一。

      最后,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应完善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各类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加快修改《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强化产品质量、价格、广告、计量等方面的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应进一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规制,着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共性问题

      尽管上述各重要领域经济法制度的完善路径不尽相同,但仍存在多方面的共性问题,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经济法制度需落实改革目标。前述各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都是为了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相关经济法制度的完善也要全面落实上述改革目标。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切实落实财税、金融、发展规划、市场竞争等各领域的具体改革目标,有助于明晰经济法立法的重点和方向,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及时法律化,从而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其重要地位,国家大力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该法既是民营经济的基本法,又是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法”和“平等保护法”。该法作为经济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对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重要落实。只有在其立法中规定好相应的经济法制度,有效发挥经济法的相关重要作用,才能通过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

      2.完善经济法制度应坚持发展导向。实现国家现代化是至为重要的发展目标,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及其经济法保障,都要与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保持一致,各类具体制度的完善都要体现发展导向,从而构建“发展导向型”的经济法治,这是经济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方向。事实上,我国《宪法》以及《立法法》等多部法律,都强调相关立法要体现新发展理念,据此,应将发展目标、发展价值、发展手段等融入相关经济立法中,从而使经济法作为“发展促进法”能够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例如,《增值税法》特别规定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这体现了对发展导向的强调。其实,我国经济法领域的大量立法,都在其立法宗旨和具体制度中强调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将发展导向融入具体制度的完善,更有助于形成各类经济法制度促进发展的整体合力。

      3.完善经济法制度需推进统合立法。前述各领域的经济法制度完善,都涉及统合立法的重要路径。随着对改革的系统性要求的提高,加强经济法制度的统合立法非常重要。例如,在税法领域,原来的多部税收暂行条例都已制定为税收法律。随着税种立法任务的逐步完成,进一步推进统合立法更为重要。因此,对于应否在统合多部税种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税法典》或《税法总则》,已引发较多关注。此外,在金融法领域,基于历史上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形成了金融监管方面的多种具体制度。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金融监管共性原则和规则作系统梳理,推进金融领域的统合立法,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法”,也是值得考虑的重要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可结合“制定金融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的统合立法。

      4.完善经济法制度需加强立法协调。无论是落实改革目标,还是在立法中体现发展导向,推进统合立法,都需要加强立法协调。在前述的财政、税收、金融、发展规划、市场竞争等各个重要领域,均涉及在各领域内部以及某领域与其他领域之间的立法协调。事实上,由于全面深化改革更强调系统性,相关制度完善也必须重视系统性,需要在各个层面加强经济法制度协调,由此才能避免制度冲突,保持制度取向的一致性。例如,制定“消费税法”,需要与《增值税法》《关税法》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加强协调;制定“金融稳定法”,需要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有关风险防范、化解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制度相协调,等等。

      总之,上述各类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切实落实改革目标。为此,在具体立法中应体现发展导向,并在推进统合立法的过程中加强立法协调,由此才能不断提升经济法治水平,为各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经济法保障。在上述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构建“改革—法治理论”,推动改革理论和法治理论的结合与创新;同时,在经济法领域构建的“改革—法治理论”,也是经济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丰富和完善整体的法治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结语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尤其应有效协调各类重要关系,深化重要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并完善相关重要制度。为此,本文结合全面深化改革与经济法保障的紧密关联,依循“关系—体制—制度”的分析框架,分别从重要关系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具体制度完善三个层面,探讨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问题。本文力图说明,为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要关系,应深化财税、金融、市场竞争等领域的经济体制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从而通过完善各类具体制度,推进经济法治的现代化;同时,在上述三个层面加强经济法保障,更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国家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上述探讨贯穿着“改革—法治—发展”三者关系的逻辑主线,其中,“改革与法治”或更为具体的“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尤为重要。基于上述关系,应强调在经济法治的轨道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并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予以法律化,从而实现经济体制与法律制度的“破旧”和“立新”。只有针对现实问题持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为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是提炼“改革—法治理论”的重要基础。

      此外,从“改革—法治—发展”三者关系看,改革是促进发展的动力,改革所带来的权益调整,需要法治的切实保障。上述的“改革促进”与“法治保障”,都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目标的重要路径。为加强改革的法治保障,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发展与安全等多种价值,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适当配置,这是提炼“改革—法治理论”应考虑的重要内容。

      鉴于改革会引发制度变迁,如其脱离法治轨道,就会增加不确定性,影响可预见性,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应强调改革不能随意,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只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才能形成稳定的制度预期,才更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发展。这是提炼“改革—法治理论”需关注的重要问题。

      总之,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的治国之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防控相关经济风险,保障经济安全,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全面深化改革的经济法保障至为重要。对于其中贯穿的改革、法治与发展的紧密关联,应历史地、系统地认识。在此基础上提炼“改革—法治理论”,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法治理论,也有助于深化经济法学、发展法学乃至整体法学的研究。


    【作者简介】
    张守文,法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任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5/22 1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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