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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 峰: 从新修正的代表法探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之意义暨任务
    【学科类别】国家机构组织法
    【出处】四川人大
    【写作时间】2025年
    【中文关键字】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意义暨任务;探析
    【全文】


      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随之第四次修正的代表法正式颁布后于2025年3月12日正式施行。
      第四次修正的代表法的第五条,明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之规定。
      笔者作为曾在省辖地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长达三十多年(其中近二十年履职于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岗位)的一位老同志,近期通过学习新修正的代表法,并结合自己多年来践行代表职责的切身体会,感到各级人大代表要在其任期履职中依法“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就既有必要明确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意义,又有必要明确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以期收到其密切联系群众的更好效果。
      第一,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之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意义即:人大代表做好了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就是做好了依法履职工作。
      为何这样说?笔者认为其要义可概为如下三层——
      一层意义: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决定的。
      因为,中国共产党百余年的风雨历程表明,人民群众是执政党的力量源泉,离开了人民群众,就将一事无成。所以,对这一点,人大代表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例如,中共中央十八届六中全会即已明确提出:“全党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
      虽然,中共中央多次全会明确提出的密切联系群众之要求,主要是针对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全体党员。然而,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全会这一明确要求,对作为人民“代言人”的各级人大代表来说,亦可谓是有着其重要指引意义的!
      联想到前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不仅对如何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出了相关基本要求,而且对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也作了相关明规。
      据此,笔者认为,结合重温学习中共中央十八届六中全会重要文献,联系新修正的代表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各级人大代表确实有必要采取相关举措,依法实施“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之明规,并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层意义: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工作的人民性所决定的。
      因为,人大代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就是为了时刻不忘“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要做到这一点,人大代表即须将其主体地位与坚持把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统一起来。
      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最终决定力量。
      此观与我国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规定是相应的。
      由此可见,人大代表任何时候皆须摆正其与人民群众之位置,并始终尊重人民群众之主体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各级人大代表,皆是来自于人民,生活在人民中间,因而其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始终具备其人民性,即应是人大代表的内在品质。
      正因如此,所以说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就是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具体化,二者本质上应是一致的。
      鉴此,人大代表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坚持尊重人民群众之主体地位,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不仅是其具备人民性的内在品质之标准,而且是其依法履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人大工作践行群众路线的基础得以牢靠之标识。
      三层意义: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有利助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是广泛的、真实的、管用的。”
      从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中可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人大工作活力之源和代表履职尽责之基。近年来,众多各级人大代表扎实深入一线、联系人民群众,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围绕人大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
      例如,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其自身的专业背景、行业特点而积极带领群众发展各种实体经济,依托资源优势创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乡村旅游、新型电商等行业,实现组团式发展,突破小农经济发展的瓶颈束缚。
      又如,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围绕乡村振兴建设,积极主动地参与当地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乡风文明建设、城乡基层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的工作,补齐当地基础设施短板弱项,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扛稳扛牢乡村发展的政治责任、民生责任,助推本地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而这些,皆可谓是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助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之生动范例,亦可谓是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意义之生动体现。
      第二,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之主要任务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之主要任务,应该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个方面:切实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充分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最大限度调动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展现新时代人大代表的风采”。
      代表法规定,代表有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地方组织法也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作出了类似规定。
      我国五级人大代表共277.5万名,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工作和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而其中,占绝对数量的我国各级地方人大代表,即有必要通过充分发挥其依法履职密切联系群众的政治优势,把本地党委的决策宣传好、落实好。
      二个方面:切实推动党群干群关系的融洽。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特别强调发挥人大代表在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下情上送、上情下达,要求人大代表提升政治站位、站稳人民立场,认真建言献策和参加履职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积极宣传并带头贯彻宪法法律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并善于在联系群众、接触实际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共性、典型性的问题,从而推动从制度上、法律上、政策上予以解决。
      据此,这也是要求各级人大代表要深刻认识其职责定位,通过充分发挥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政治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忠诚为党分忧、忠实为民代言,切实推动党群、干群关系的融洽,让人民群众逐渐增强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公信度,凝聚和激发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汇集起全社会团结奋进的磅礴力量。
      三个方面: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热难点问题的解决。
      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工作中通过调查研究、接待群众,听取意见,从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和共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然后经过其及时地、分门别类地处理,或通过其出席相关会议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调研座谈交流、执法检查发表意见、列席会议发言等多种履职活动,广泛参与到民主决策过程中,从而为本级党委科学决策、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有效行权、本级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民意支撑,推动当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热难点问题的解决,实际上,这就是人大代表努力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就是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热难点问题的解决。
      四个方面:切实提高密切联系群众的实际能力。
      也就是说,人大代表要切实担负起上述三个方面密切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就还得担负起另外一个主要任务,这就是切实提高自己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实际能力的任务。而人大代表要切实担负起该任务,即应做到“一学、二细、三勤”。
      所谓“一学”,即指人大代表要通过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通过融会贯通地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新修正的代表法,切实提高自己依法履职、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实际能力。
      所谓“二细”,就是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加强与群众密切联系的过程中,既应做到“万事贵于详,详则明”,提前详细了解和掌握自己所要联系的地方群众的基本情况,又应做到“履职心要细,细则成”,尽可能把为民办的好事办细、办实、办好。
      所谓“三勤”,即人大代表要做到勤于活动、勤于调研、勤于反映。
      勤于活动,就是说人大代表要勤于参加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安排的有关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相关活动。
      勤于调研,就是说人大代表要勤于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勤于反映,就是说人大代表要认真听取和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类问题,并应在不直接具体处理问题的前提下,及时将形成的书面建议或议案依法提交有关方面处理。
      (注: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其相关论述曾以《人大代表践行〈实施意见〉之意义浅析》为题刊发于《四川人大》,作者在此文基础上,结合2025年3月11日颁布的第四次修正的代表法,并据其相关条款规定,作了相应新扩论。)


    【作者简介】
    翟峰,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系四川省第十、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广元市第四、五届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曾在省、市两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期间多年获誉“代表议案和建议大户”称号,并曾获“九三楷模”和“参政议政先进个人”表彰;曾于1997年吸收为中国法学会会员、2003年至2011年聘为《中国人大》杂志社特约记者,2012年以来先后聘任或聘为九三学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专委会委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曾多次参与地方立法调研暨统稿工作,数十次应邀在省内外参与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民主党派成员咨政建言等讲座培训活动;曾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新闻奖一等奖、民主党派中央(九三学社)年度调研成果优秀奖等奖项;曾出版《翟峰履职笔记》《人大代表履职谈》《边工作边学习》《翟峰博客文选》等文集。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5/9/25 14: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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