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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骋 :描述知识的困境与规范路径——以新型商标为模型

【中文关键字】节目模板;著作权;版权;

【全文】 

专题分类:知识产权

 

2011年,国内电视业界掀起购买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热潮,至今已有包括浙江卫视、辽宁卫视在内的9家电视台斥巨资购买了《中国梦想秀》、《激情唱响》等10个节目模板的版权,未来电视节目的竞争就是节目模板的竞争。然而,不少电视台选择直接借鉴、模仿,热门节目《超级女声》、《我爱记歌词》以及《非诚勿扰》均因涉嫌抄袭受到国外节目模板所有人的指控。面对不断发生的模板版权纠纷,广电总局对申诉的答复为“双方协商解决”,版权局对模板版权登记的态度是“节目整体在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版权登记,但是对节目模板尚无规定”,法院判决模板版权纠纷时的论证也是有待探讨的。当前,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应对具体模板纠纷尚缺乏法理依据以及国际实务参考,国内学界对模板的法律问题很少涉及,故笔者借鉴国外典型案例与学术观点,试析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概念及其版权法上的地位。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

 

电视节目模板又称电视节目模式、电视节目板式,是电视媒体行业的惯用词。节目模板作为一种高价值的全球化商品有突出的特征和明确的价格,在没有统一定义的情况下也在自由交易。但若要将节目模板作为法律客体保护,就很有必要对其精确定义,可至今国际上仍没有统一的定义。在立法上,目前仍未有国家通过立法定义电视节目模板,唯一的尝试是1990年的英国广播电视法修订草案。草案指出,模板可以解释为电视节目模板策划书,即以有形形式记录下的制作节目模板的计划,或者解释为模板化的准节目,即同时拥有固定和不固定元素的可开发为系列节目的节目框架。{1}但反对者认为这个定义太过模糊而笼统而且范围太广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解释引用,最后草案未能通过。在司法上,在迄今为止全球发生模板版权纠纷的10个国家,法官们对模板的定义各不相同。巴西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被电视节目产业媒体所制作出来的,它的概念比节目中心思想要大得多,包括具体的技术、艺术、经济、商业手段和信息。模板不是思想,它比思想的外延大很多。”英国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只是一些普通元素的组合,它并非一个固定的结构。”荷兰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由一些不受保护的元素所组成,这些元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独特的拥有版权的模板。”但这些定义仅指向个案,有些甚至相互对立,很难为以后裁判所用。

 

在学术界,各国学者各执一词,难以统一。早在1970年,美国学者Robin Meadow就尝试定义:“模板是一种特殊的文学创作,它不同于书本因为它不供阅读;它不同于戏剧因为它不能被演出;它不同于故事梗概因为它包含了大量细节使节目的大纲发展为了具体的脚本,它的特别之处在于囊括了吸引观众的系列节目中所有一致的元素。”{2}此定义更像是一种特征的描述。1985年美国学者Frank Fine在论文中写到:“电视节目模板通常是指一种说明节目主要特征怎么在具体节目中展现的框架,具体包括场景设定、主题设定以及节目大致内容梗概的书面文稿。”{3}但这个解释将电视节目模板与电视节目策划书等同,不能突出电视节目模板的综合性特征。1992年英国学者Shelly Lane在论文中写到:“模板规定了系列电视节目的固定结构,模板确定了节目的特点、情节以及个性,模板同时赋予了节目商业价值。尽管节目内容每一集都在改变,但是这些内容的本质是保持不变的。”{4}这一说法避开了电视节目模板的定性。有的学者如德国的Hans Jürgen Wulff则持反对意见,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的内容不固定,节目尤其是游戏类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往往并不是完全按脚本进行的。{5}直到2006年,美国学者Moran与Malbon给出定义:“电视节目模板就是剔除每一期单独的节目中不断变化的元素后所剩余的不可变更的元素的集合。”{6}这一定义简洁明了,并受到一定的认同,但是仍未能从正面给模板定性,因此不足以应用到司法实践。可见定义电视节目模板之难。

 

(二)以节目模板的商业运作界定模板法律概念

 

定义若要能应用到法律上,它必须同时符合行业的习惯和法律的准确性、简洁性、易适用的要求。一个电视节目模板的商业运作通常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模板纸上创作阶段:专业的节目策划公司或是电视台内部的节目开发部门通过水塘会议{7}、头脑风暴法等创意思维方法得到一个节目模板的好创意,经过不断完善并将其记录下来形成纸上模板。纸上模板概述节目的基本创意、内容、总体规划和风格,包括了节目的具体流程、内容的描述,视觉效果、现场气氛的描写以及关键语句、表演主持的特色等,因不同公司、电视台的记录方式和习惯不同、详略不等。纸上模板从几页到几千页的都有,它在模板交易谈判时起到具体介绍的作用,在法庭审判、仲裁调解中也起到关键证据的作用。第二,模板开发阶段:专业的开发公司或者是电视台的开发部门对模板进行再次补充完善,加入特定的舞台布景,给演出人员独特的装扮,创作个性的背景音乐,设计节目模板的logo及标语,并雇佣合适的主持人、招募节目参与者、寻找赞助、投放广告、节目角色商品化等,直到一台完整而有潜力的依据模板创作的电视节目录制完成。纸上模板被注入技术、艺术、商业元素,依其开发的电视节目同时录制完成。此时的电视节目模板构成了系列节目中不变元素的集合,它以模板电视节目的画面、情节、声音为载体,被受众感知。它是模板电视节目的核心,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电视节目模板。第三,展开模板许可交易阶段:美国学者Albert Moran在《understanding global TV formats》一书中指出,一个应用于商业的电视节目模板通常包括12个元素:纸上模板;模板制作宝典,即一套完整、详细的节目制作、推广手册;节目产品咨询服务,即节目模板许可方亲临现场向被许可方提供系统性建议和帮助;节目蓝图和技术说明书;节目软件和数据图表;节目标志;节目音效;节目脚本;节目观众统计和收视数据资料;节目时间编排及相关资讯;节目样带;节目视频片段。这12个元素组合构成了一个通常意义上的可交易的模板包,其意义在于提供一个包含所有节目精华的“模具”,使得在不同地域的开发商都能依据这个“模具”制作出自己的节目,而这个制作出的节目都带有“模具”的烙印,通过流通使得节目的创意、理念、价值观等得以传播,创造影响力。但是并非所有节目模板包都有这12个元素或者仅仅只有这12个元素。

 

综上,电视节目模板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一、为智力创作成果;二、适用于系列节目;三、被书面表达于节目创意书之中;四、能使节目呈现出可识别的固定框架。笔者在此给电视节目模板一个初步的定义:“电视节目模板是基于一个有形的节目创意书,并将其通过技术、艺术方法应用于节目编排之中,使系列节目呈现出固定不变的模式框架,从而带来商业价值的智力创作成果。”然而更全面和精确的节目模板的法律内涵与外延还必须借助一定数量典型的法院判例及突破性的立法来逐步厘清。

 

二、模板的版权地位

 

电视节目模板是建立在创意之上的,这个创意经过具体化、形式化最终成为具有商业价值、艺术价值的模板。模板中的版权分为两部分:一是微观层面上各类原创性的书面资料和音乐艺术作品享有的版权,二是宏观层面上具有独创性的剧情模式所享有的版权。任何侵犯微观层面上单个或多个元素权利的行为都可以受到相应法律的调整,假设一方抄袭了另一方的舞台美术设计,则权利人可以单就对于舞台美术设计享有的著作权提起诉讼要求。然而针对宏观层面的节目模板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是否能受到版权法保护的辩论,各国学术界、司法界仍没有达成共识。审理案件时,依然要通过个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做具体分析。从各国法院判例来看,将电视节目模板视为一种单独的艺术形式的法院倾向于支持以版权法保护。

 

(一)判例法国家

 

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特色国家同时也是模板创作、开发和输出的大国,其模板产业盈利已经成为电视台总盈利的重要部分。在统计英国、美国共计32个纠纷中,虽然没有判决侵权成立的案件,但是有若干判例表示电视节目模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在美国,1968年加州上诉法院在MInnieur v.Tors案的判决中指出,电视节目模板可以受到美国版权法保护,但是不能根据文学作品的较低独创性理论进行判决,有关模板案件的独创性应适用较高标准,即需要有一定的创新性并且足够具体。在2002年电视节目《幸存者》的权利人CBS诉《我是名人》的制作者ABC侵犯版权的案件中,罗瑞塔法官指出,电视节目模板可以是思想汇编,但只有其序列或者安排可以受到版权保护,事实不能得到保护,单独的思想也不受保护,这相当于明确了对电视节目模板中各种元素安排的保护。

 

在英国,以历史上第一个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法院判例——格林诉新西兰广播电视公司(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 1983/1989)一案为例:原告格林是英国1960至1978年间一台电视才艺秀节目《机会对对碰》的创作者、开发人和主持人。1978年,格林发现新西兰广播电视公司制作播出了一台同样叫做《机会对对碰》的才艺秀节目。1979年,格林指控新西兰广播电视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并侵犯了其对节目名称“机会对对碰”享有的版权以及对节目脚本和节目模板享有的版权,遂向新西兰高级法院起诉。原告指控的主要事实是,第一,两台节目有着相同的节目名称和节目类型;第二,被告抄袭了原告节目中的精华部分,具体有三:在节目中使用了掌声测试仪来评估观众对选手的支持度、若干特色口号如“机会为你敲响大门啦”、“这是你做决定的时间了”等以及让商业广告赞助商来介绍参赛者而不是参赛者本人自我介绍。一审法官驳回了格林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原告格林不能证明自己在新西兰建立了较好的商誉,因此不存在仿冒的可能,同时格林先生的节目脚本、节目模板以及节目标题均不享有版权。

 

值得研究的是上诉法院的二审判决,尽管最终结果是维持原判,但几位法官的论证方式却完全不同。第一位法官Sommers的态度为模板在足够详尽的时候可以受到保护,但是本案的模板不受到保护,侵权不成立。他认为虽然版权法不保护一个大致的节目概念,但是如果这个大致的节目概念被事件、步骤、细节充分地表达出来了,也是有可能作为整体成为文字作品获得版权法保护的。然而如果侵权作品仅仅是复制了一个大致的节目概念而不是细化的事件、步骤、细节,那么也不应当被认为是侵权。法官在事实认定中同意原告关于被告复制了原告的节目的三个精华元素、节目名称、节目类型一说,但是在他看来,在本案中这些都属于思想,不受版权法保护。第二位法官Casey则坚持认为节目模板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受到保护,侵权不成立。他认为只有电视节目中实在的表演部分才能够作为戏剧作品被版权法保护,模板属于思想,保护模板会损害社会公众自由地开发创意、交流思想的权利。第三位法官Gallen与前两位法官的观点完全不同,他认为模板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享有版权,而且此案的模板构成了版权法上的作品。法官用大段篇幅阐明其独特观点,认为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这个节目的框架和大纲是具有突出特色的,并且这个框架足够地具体,能够对任何填充到里面的节目内容起到很强的“塑形”效果,那么依据新西兰版权法(1962)第七条规定,应当认定其作为文字作品或者戏剧作品受到保护。在此案中,单就电视才艺秀这一节目类型已经没有任何独创性了,原告的节目标题、节目中使用的口号也不具有显著突出的特点,但让赞助代言人来介绍参赛选手而不是选手本身自我介绍这一创意以及掌声测量仪的使用有一定的独创性。法官认为原告的模板已经构成了一个具有突出可识别性的详尽的框架,因此可以作为戏剧作品或文字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法院最终以多数决判决格林败诉,判决书中三位法官截然不同的观点也代表了社会的普遍争议。当下,基于全球模板贸易市场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英国学者与律师表示格林案在现在的英国已经不适用了,希望尽快出现一个明确的判例支持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受到版权法保护,以进一步稳定和促进产业发展。

 

(二)成文法国家

 

据英国伯恩茅斯大学与国际模板律师协会统计,全球共有70余个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而在目前收集到的案例中,认定电视节目模板为作品并且宣告侵权成立的仅有6个国家,除印度为判例法特色之外,其余5个国家匈牙利、土耳其、荷兰、马耳他以及巴西均属于成文法特色国家,可见成文法特色国家在个案中更倾向于认为节目模板是版权法上的客体。

 

在法国,至今仍未有以版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判例,但法国巴黎高级法院曾在Saranga Production诉Canal Plus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判决被告Canal Plus公司的节目C’est déjàdemain(这已是明天)构成对原告Saranga Production节目Crise en direct(危机热线)模板的仿冒。由于仿冒的成立不需要对象是作品,故法院无需探究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构成表达,加上法院认为原告的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种具备流通特性的商品具有固有的经济价值,原告因仿冒而遭到损失,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万欧元。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模板进口国,至今仍未出现以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判例。在2003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电视节目模板一般来说不受德国版权法的保护,{8}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基本奠定了德国对电视节目模板版权法保护的基调。这个判决的准确性却也引发了诸多学者的异议,Marc Heinkelein教授在论文中就列举了该判决中一系列自相矛盾的陈述,使得该问题在德国引发较大争论。

 

在意大利,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对于模板可否受版权法保护持不同观点。在1994年的一个案件中,蒙扎区法院认为:成为受版权法保护的电视节目模板的具体要求包括:第一模板必须详细,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有独创性;第二模板必须具备足够的具体描述事件的本质和发展的特征。但在2000年的一个判决中,米兰法院的法官明确指出意大利版权法不保护电视节目模板。而在2004年,米兰法院的判决中,法官认为版权许可证书证明了原告拥有播出该模板的排他权,因此原告有权依据版权许可证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对《老大哥》模板的版权,从而间接认定了对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可见以版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在意大利有较强的个案特殊性。

 

在巴西,埃德蒙(Endemol)诉巴西SBT电视台(TV SBT of Brazil)侵犯《老大哥》模板版权一案成为世界上为数甚少的判定侵犯模板版权成立的案例。埃德蒙在和巴西SBT电视台商谈许可《老大哥》模板时提供了该模板的核心信息,后SBT放弃购买版权而自行制作了《艺术家之屋》这台与《老大哥》相似的电视节目。埃德蒙与巴西版权被许可人GLOBO电视台随即起诉SBT电视台,要求判定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律师称电视节目真人秀模板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且模板中“把人关在密闭的环境里观察他们”这一核心创意也已不新奇,在乔治奥威尔的小说《1984》中早有出现。然而法院听取了学术界的意见,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比节目中心思想丰富,包括具体的技术、艺术、经济、商业手段和信息。模板不仅是创意,也比创意的外延大很多。《老大哥》的节目模板不只是将人们关在密闭的空间里观察他们,还细致地介绍了节目的开头、发展和结尾,不仅包括人们所处的密闭环境的气氛设置,还包括空间里的摄像机怎么摆放、24小时全纪录的内容、参赛者联络外界的方式、一起进行的活动等等,此外节目中数十万观众通过电视和网络的视频或音频连线加入到节目进程中互动的这一环节也是模板的独到之处,故《老大哥》节目模板可以受到巴西版权法保护。同时,SBT电视台与埃德蒙的会谈也是判断“接触”的关键,两个节目极大的相似性不是偶然产生的,而是被告对《老大哥》模板的抄袭。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赔偿埃德蒙总计40万欧元,赔偿《老大哥》模板的巴西版权被许可人10万欧元。

 

在我国著作权法架构下,首先,并未排斥电视节目模板成为作品。即模板不是没有可能成为作品。在确认版权时可以参考国外将电视节目模板视为独立的艺术形式的思路,以系列节目中作为规定节目流程、衔接环节、设定规则、固定高潮点的节目模板是否明确地在整体系列节目中展现以及能否被普通受众清晰地识别作为论证依据,在涉案模板符合版权法对作品的有形形式表达、独创性规定时予以认定。在考察独创性时,宜采用较高标准,节目模板的影响力、创新性等因素都应考虑在内。需要注意的是,对外国人在我国主张版权案件的审理,需要认清版权登记证书的效力,美国、英国等国家支持电视节目模板获得版权登记,然而版权登记只是行政程序,不能证明被登记对象具有版权,因此在庭审中仅能作为初步证据。而后,侵权认定应当主要依据纸上模板以及纸上模板和节目的交叉对比,保证从内部逻辑到外部表现各个层次均构成实质性相似,做到充分排除公有领域内容后再得出侵权结论,以求建立较高的侵权认定标准,为处于发展期的电视台及企业留下一定的借鉴和模仿的空间。此外,在我国则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混同行为用以规制恶意抄袭节目模板的行为。

 

【作者简介】

胡骋,浙江工商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

【注释】

{1}Albert Moran, Justin Malbon, 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 Format, Intellect Books Press,2006, P130-131.

{2}Robin Meadow, Television Formats--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58 Cal. L. Rev.1169,(1970).

{3}Frank Fine, a case for the federal protection of television formats:testing the limit of expression, pacific law journal,17, p55.

{4}Shelly Lane, Format Rights in Television Shows:Law and the Legislative Process,13 Statute L. Rev.24,25(1992)

{5}Hans Jürgen Wulff. Wie es Euch gef?llt..., in:Rundfunk und Fernsehen 1992,(4):557—560,转引自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6}Albert Moran and Justin Malbon, 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 Format, Intellect Books Press,2006, P24.

{7}张国良:《电视创意产业》,东方出版社出版,第50页。

{8}Decision ofthe German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26 June 2003(I ZR 176/01),2003 GRUR 876=2003 ZUM 771-“Kinderquatsch mit Michael”(Children’s Nonsense with Michael)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原发布时间:2021/4/15 15:32:25 

    网络地址:https://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828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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