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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敬陶 :如何确定开发区高新区行政审批资格

【中文关键字】如何确定;开发区;高新区;行政审批;资格

【全文】 

目前,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成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由于不是一级地方人民政府,都存在着没有行政审批权或者说是不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的问题。特别是现在各地都在进行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机构改革,有的实行管理委员会+园区管理模式、有的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其管理管理委员会及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是否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问题,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地方的招商引资、企业落地、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成立的内部机构或者下属部门不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 >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这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审批权。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里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上一级人民政府”有行政审批权。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这里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有行政审批权。等等。

 

由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所以有的地方和部门认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成立的内部机构或者下属部门都不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造成许多地方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内部机构或者下属部门的行政审批主体资格长期得不到解决。

 

其实,确定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成立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内部机构或者下属部门的行政审批主体资格并不困难。不仅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有简便易行的方式方法。

 

二、法律法规依据

 

确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部: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2、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A%BA%E6%B0%91%E4%BB%A3%E8%A1%A8%E5%A4%...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第八条规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九)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规定:“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十五)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国家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十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国家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4、《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5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第二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授予高新区管理机构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高新区内经济管理、基本建设的相关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事项授权高新区管理机构办理。”

 

这就是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辖区内的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但是,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不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一般不能单独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只能通过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给予其特别授权,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独立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资格,否则,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不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

 

三、解决的方法

 

解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实施行政审批主体资格的方法很简单,就象上面所说的在山东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xx市人民政府,可以以xx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赋予xx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其管辖区域内,依法行使县级行政审批职能。最重要的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xx市人民政府应当授权xx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刻制“xx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这样,xx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能够在管理区域内,依法办理县级行政审批事项。

 

因此,设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人民政府,只用一枚印章,就可以依法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没有行政审批权的问题,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更好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

 

【作者简介】

任敬陶,山东省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级调研员。

     

     

     

     

    稿件来源:法学在线

    原发布时间:2020/12/22 10:01:10

    网络地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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