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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勇:关于南医大命案追诉期限的理解与适用

【中文关键字】南医大命案;追诉期限

【全文】 

据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2月23日消息,1992年,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发生一起残忍杀害在校女学生林某的案件,造成很大社会影响。2020年2月23日,专案组侦查取得重大线索,于当日凌晨抓获犯罪嫌疑人麻某某,一举破获此案

 

时隔28年,该案是否已过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引起法律界广泛讨论。其实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

 

笔者的结论就是: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麻某某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具体分析如下:

 

一、适用新刑法还是旧刑法?

 

当然适用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

 

禁止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是罪刑法定的应有之意,追诉时效当然应该遵从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网上很多人在讨论追诉时效是否适用溯及力的规制,这是伪问题。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总原则,没有特殊和例外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此案应该适用旧刑法,旧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与新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是不同的,新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者的差别在于延长追诉期限,旧刑法要求采取强制措施,新刑法要求立案即可。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刑法的规定。此案当时没有锁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本案超过了20年的追诉期限。

 

二、要不要报最高检核准?

 

应当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前所述,此案超过20年的追诉期限,但是并不意味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逃避刑事责任。因为旧刑法第76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新刑法87条第四项也有同样规定)。因此,此案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案影响巨大,应当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最高检会不会核准?

 

应当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核准问题,出台过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此案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参照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20号和第21号,此案应当会核准。检例第20号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核准的主要理由“本案对被害人家庭和亲属造成严重伤害,在案发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虽然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被害方以及案发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检例第21号: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主要理由“。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影响没有消失的,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附:最高检关于追诉期限核准案例:

 

经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印发你们,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3日

 

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

 

【关键词】

 

核准追诉 后果严重 影响恶劣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世龙,男,1970年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

 

1989年5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预谋到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准备了面罩、匕首等作案工具。5月20日零时许,三人蒙面持刀进入被害人李树振家大院,将屋门玻璃撬开后拉开门锁进入李树振卧室。马世龙、许云刚、曹立波分别持刀逼住李树振及其妻子王某,并强迫李树振及其妻子拿钱。李树振和妻子王某喊救命,曹立波、许云刚随即逃离。马世龙在逃离时被李树振拉住,遂持刀在李树振身上乱捅,随后逃脱。曹立波、许云刚、马世龙会合后将抢得的现金380余元分掉。李树振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案发后马世龙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也未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3月10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接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山街派出所移交案件:当地民警在对辖区内一名叫“李红”的居民进行盘查时,“李红”交待其真实姓名为马世龙,1989年5月伙同他人闯入吉林省公主岭市苇子沟街獾子洞村李树振家抢劫,并将李树振用刀扎死后逃跑。当日,公主岭市公安局对马世龙立案侦查,3月18日通过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4年4月8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马世龙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被害人妻子王某和儿子因案发时受到惊吓患上精神病,靠捡破烂为生,生活非常困难,王某强烈要求追究马世龙刑事责任。(二)案发地群众表示,李树振被抢劫杀害一案在当地造成很大恐慌,影响至今没有消除,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马世龙伙同他人入室抢劫,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对被害人家庭和亲属造成严重伤害,在案发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虽然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被害方以及案发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综合上述情况,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世龙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马世龙核准追诉决定。2014年11月5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马世龙犯抢劫罪,同时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马世龙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要旨】

 

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

 

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

 

【关键词】

 

核准追诉 情节恶劣 无悔罪表现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丁国山,男,1963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犯罪嫌疑人常永龙,男,1973年生,辽宁省朝阳市人。

 

犯罪嫌疑人丁国义,男,1965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犯罪嫌疑人闫立军,男,1970年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

 

1991年12月21日,李万山、董立君、魏江等三人上山打猎,途中借宿在莫旗红彦镇大韭菜沟村(后改名干拉抛沟村)丁国义家中。李万山酒后因琐事与丁国义侄子常永龙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常永龙。12月22日上午7时许,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为报复泄愤,对李万山、董立君、魏江三人进行殴打,并将李万山、董立君装进麻袋,持木棒继续殴打三人要害部位。后丁国山等四人用绳索将李万山和董立君捆绑吊于房梁上,将魏江捆绑在柱子上后逃离现场。李万山头部、面部多处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案发后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潜逃。莫旗公安局当时没有立案手续,也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2010年全国追逃行动期间,莫旗公安局经对未破命案进行梳理,并通过网上信息研判、证人辨认,确定了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下落。2013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丁国山、丁国义、闫立军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常永龙被抓获归案。2014年1月25日,莫旗公安局通过莫旗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对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莫旗人民检察院、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4年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案发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即逃跑,在得知李万山死亡后分别更名潜逃到黑龙江、陕西等地,其间对于死伤者及其家属未给予任何赔偿。(二)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三)案发地部分村民及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本案虽然过了20多年,但在当地造成的影响没有消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丁国山、丁国义、常永龙、闫立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犯罪嫌疑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应当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综合上述情况,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核准追诉。

 

【案件结果】

 

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闫立军核准追诉决定。2015年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审理期间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等因素,判处主犯丁国山、常永龙、丁国义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十二年,从犯闫立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要旨】

 

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犯罪后积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也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作者简介】

李勇,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发布时间:2020/2/26 13:27:52

    稿件来源:微信公众号: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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