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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国内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要求,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保障“中国制造2025”计划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之后的首起案件开庭,也正式宣布了我国新的知识产权诉讼体系正式运行,国家级的知识产权上诉制度正逐步建立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2019年7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要求检察机关健全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律监督机制。面对全新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和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需求,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水平。本文试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的情况入手,以实证分析的方式展开研究,发现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之现状分析
从机构设置来看,自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南京、苏州、青岛、武汉、西安、成都等共21个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了北京、上海、广州3家知识产权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增设了知识产权法庭。近期,部分基层法院也试点成立知识产权法庭,以加强本地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与法院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相比,检察机关设置的专司知识产权监督的机构可谓屈指可数。以北京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约为1.7万件,结案约1.4万件,案件数量不可谓不多。但北京市检察机关并未设立与之对应的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监督机构,满足与案件数量相适应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目前为止,在北京范围内负责办理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的,只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的知识产权检察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设置的“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研究和实践基地”,仅是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检察专业化建设工作,并不具体负责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而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有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设立的知识产权检察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知识产权检察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的知识产权检察官工作室等寥寥几个专司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部门。
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901.7万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28.8万件,知识产权案件占所有民事案件比例为3.2%。与此相对,全国检察机关2018年受理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共计5.8万余件,其中知识产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约140件,仅占比0.24%。2015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民事行政检察厅共办理涉及民事知识产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的案件约20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3%。
(三)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与其他案件对比分析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5.8万余件,其中知识产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约140件,占全部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总数约0.24%,远低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至2018年办理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约700件,其中知识产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约20件,占全部办案总数约3%,远低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案件,有5起案件提起抗诉,提起抗诉比例为20%。但因为知识产权案件总数较少,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案件比例,仅占4年间全部抗诉案件约2.1%。
全国检察机关2018年受理的约140件民事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约10件,省级检察机关受理一百二十余件,市级检察机关受理不足10件,基层检察机关没有受理此类案件。而在全国检察机关2018年受理的约100件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监督案件当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受理,省级检察机关受理二十余件,市级检察机关受理约50件,基层检察机关受理二十余件。通过对案件受理机关的层级分析可知,基层、市级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多为诉讼程序监督案件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省级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多为对民事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这种案件层级的分布,与法院审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级分布大致相同。
从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根据法院统计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有关数据,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占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70%左右。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也集中在上述省市。民事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案件的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正相关态势,具体表现为案件数量东部多西部少,经济强省案件多、经济欠发达地区案件少的格局。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全省(区)检察机关甚至没有办理过一起民事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案件,呈现出显著的地域差距。
全国检察机关2018年受理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约50件,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约80件,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合计约10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数据分析,2015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民事行政检察厅办理的全部约20件民事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约5件,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约15件。对案件的权利内容进行分析,全国民事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案件以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传统类型知识产权为主;而对于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新型知识产权案件,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办理经验。
全国检察机关2018年受理的约140件民事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约130件是当事人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8年办理的约20件案件,全部来源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的申请,具体为:有约8件案件是由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有约8件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当事人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有约2件案件是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省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后,当事人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依职权办理的民事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案件较少,案件基本上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
二、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之问题检视
与全国2018年审结28.8万件知识产权案件相比,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数量只有约140件,比例明显失衡。即便是在知识产权纠纷高发的省份,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也未完全显现。以北京为例,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案1.4万件,而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监督案件数量只有十余件。案源匮乏,除了源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少外,还与基层、市级检察机关“成案难”有关。检察机关对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的监督,90%以上的案件是来自于当事人的申请,但知识产权案件通常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检察机关并未建立起适当的案件线索发现机制,依职权实施监督的案件数量极少。再者,当事人申请基层、市级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监督,通常是事中的、程序上的监督,部分基层、市级检察机关会以检察监督是事后监督、裁判结果监督为由,阻却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忽略了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公益属性,导致案件数量进一步降低。
相较办理普通类型民事案件案件而言,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少,案件地域分布不均,实践经验欠缺,存在专业化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由于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法院通常是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基层、市级检察院很少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结果的监督案件,难以通过司法实践积累办案经验。省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承担了大部分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工作,但因案件总数不多,且大部分是商标权、著作权等非技术类案件,办案过程中未与普通民事案件区别对待,亦未能形成专门化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造成检察机关办案的专业化程度不足。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各种技术性问题,考验的是检察官难以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今后,检察机关将会面对复杂程度更高、专业性更强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凭借现有的知识储备将难以有效开展监督工作,这无疑会成为检察监督办案的障碍。如今,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均已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在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提供技术咨询,为法官判断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依据。与之相比,检察机关自身不具备判断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也未建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问题的配套制度。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8年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案件来看,没有一起是因为终审判决对技术问题的认定存在错误。对于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检察机关只能依靠法院审判中形成的庭审笔录、鉴定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等证据材料等进行判断,很难在审判内容以外查明新的案件事实。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技术问题专业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发展趋势,法院系统为此设立了若干个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院,以强化专业的办案力量。与此相比,检察机关成立的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屈指可数,各地更是几乎没有组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办案组织建设存在滞后性。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复杂程度高,专业性更强,当前检察机关负责知识产权监督工作的办案力量,尚不能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需求。通过招考、遴选、交流等方式,聘任具有技术专业背景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还存在一定难度。在检察机关内部,民事部门与刑事、行政部门相对独立,在知识产权案件履行监督职能方面尚需协调统一,共同组建专业办案团队存在一定制度壁垒,难以形成合力。知识产权案件的高要求与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办案队伍之间的落差,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检察机关对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履职的缺位。
实践中,市级、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力量较为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专司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即便市级、基层检察院受理了当事人的程序监督申请,且该程序事项足以影响裁判结果,但是由于基层办案部门力量不足,导致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规定》实施后,大部分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仍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院进行办理,而市级、基层检察院仍很难有机会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监督,这将进一步加剧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倒三角”的分布模式。根据当前的制度设计和案件分布现实情况,有必要在高检院、省级院加强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办案力量,基层院、市级院要充实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监督案件的办案力量。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8年办理的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周期来看,平均办案周期约为10个月,最长的超过1年,最短的也有5个月。办案周期长,一方面体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慎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效率不高。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制度的适用并不普遍,h案件的亲历性不强,短时间内难以客观全面地掌握案情,必须通过调取审判卷宗、向行政机关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才能充分查清案件事实。由于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尚未建成,政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存在壁垒,导致案件调取卷宗、调查证据都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客观上延长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周期。
此外,检察机关内部的案件审批流程,也在客观上增加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周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在近期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简化办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但该规定主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和复查案件中,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案件的程序简化。对于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仍要经过两个办案组共同会议、检察员联席会议、专家论证会等多个环节,才能提出抗诉。而省级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都要根据《关于严格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的要求,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这些程序上的规范虽然有助于提高抗诉的审慎性和精准性,但也延长了办案周期,给当事人及时获取救济造成一定的程序障碍。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2018年受理知识产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共计约140件,其中属于技术类案件的有:技术合同纠纷20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8件、专利侵权纠纷21件、垄断纠纷3件,共计52件,主要由省级检察机关办理。《规定》实施后,对上述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无论作出再审判决还是驳回裁定,当事人都可以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预测,知识产权法庭的年收案数量预计约为3000件,其中预计有24%的案件会申请再审,约700件。可以预计,今后一个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的数量将会明显增加。面对这一新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暂未设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组,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技术类案件的办理缺乏专业性,存在一定的应对不足。因此,已经有研究者呼吁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室,以应对这一将会发生的变化。
三、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提质增效之路径探索
民事知识产权监督工作,要积极探寻提质增效的新思路、新方法。一方面,要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不搞粗放式办案,尤其是办理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更要做到专业监督、精准监督,防止片面追求监督数量和办案效率。面对正处于变革期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要优先选择在制度建构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实现监督一案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要树立依职权监督的理念。社会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关注度高,暴露了现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例如近期网上热炒的“视觉中国”事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视觉中国”两个全资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公司和汉华易美(天津)公司的名称,可以发现已经生效裁判文书就有近万件。在这些大量案件中,是否存在不当利用知识产权谋取利益,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问题,就需要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主动审查、梳理、监督,以回应社会期待。检察机关面对新事件、新情况,应当主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民事知识产权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监督,及时补位,有效遏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维护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回应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知识产权保护的期待。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仅是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更是为了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大局,保护以知识产权为驱动力的经济社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是对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有益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促进这一制度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也需要一定的过程。检察监督作为诉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完善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在实施对技术类案件二审的集中管辖,正是检察机关及时作出制度应对的有利时机。检察机关应积极跟进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发展步伐,总结办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积极谋划建设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健全完善。
检察机关要实现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精细化监督,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裁判结果的公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就必须完善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制度。民事知识产权案件与普通民事督案件存在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和一定公益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通常会采用不同于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程序。这种程序以强化法官主导庭审功能,赋予法官较强的证据调查权为特征,以发现实体的、客观的真实为裁判的依据。最典型的表现就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临时禁令制度、先行判决制度,以及案件裁判的发现真实主义。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也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的法理要求,通过制度明确诉讼监督的职权主义、发现真实主义原则,充分实现检察监督的职责。特别是现阶段,技术类案件的二审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下级法院可能会为了降低案件的改判率、发回率,在作出一审判决之前以种种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请示,以避免将来受到改判,这将民事诉讼的二审制度变成了实质上的一审。即便是非技术类案件,由于技术调查官在本区域内的统一调配使用,技术调查官的意见某种程度代表上级法院的意见,也有可能造成二审终审制度的虚化。这时,就更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的真实查明义务。对于案件存在显著争议的事实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调取相关证据、核实案件事实,实现对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精准监督,确保认定事实与客观真实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促进案件公平公正。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在制度中赋予检察机关具有强制性的调查核实权,比如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共同调查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未在庭审中出具的证据等,以保障检察机关有效查清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的裁判结果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具体是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之后,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的监督。这类监督案件运行已经较为成熟。现阶段需要健全完善的,是事中监督机制。检察机关的事中监督机制,主要是通过对法院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进行适度监督,保障当事人诉讼中应有的程序权利,督促法院公正、及时地作出裁判。民事案件的程序权利难以事后救济,如果法院的庭审过程存在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那么待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后,就难以纠正对程序权利的侵害。虽然技术类案件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审理,可能会缓解对程序权利的侵害,但是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仍分散在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二审判决标准一致,仍难以保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相同的程序标准进行审理,其中就可能出现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对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过程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健全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事中监督制度,将事中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的重要案件来源,完善事中监督的成案机制,通过办案的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成效。但这种监督应当是适度监督,实现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多赢”,不宜过于刚性,一般可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及时、灵活地纠正诉讼中存在的违规情况,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监督的制度设计,基层院、市级院很少办理民事知识产权裁判结果监督案件。除了对有限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事中监督外,基层院、市级院还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事前监督工作。所谓事前监督,通常是以咨询、服务的方式进行的法律监督工作。例如,可以在高新产业集中的地方,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官工作室、工作站等方式,系统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工作,将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就在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和张江高科技片区两处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官办公室,为当地高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根据近年来的统计资料,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大部分为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小部分为诉讼程序监督案件,并没有将事前监督作为办案对待。这种评价方式,必然会影响各级检察院事前监督工作的开展,也会影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前程序,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将知识产权事前监督工作纳入办案考核体系,是落实从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总体要求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激发基层院的办案潜力。
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专业化知识产权办案组织,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大胆创新探索。目前来看,设置知识产权检察专业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民事检察业务部门中组建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组,主要办理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如果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需要与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解决的时候,由所在院协调成立临时办案组,发挥各部门业务所长,共同办理相关案件。另一种是仿照知识产权诉讼“三合一”审判模式,设立较为固定的“三检合一”办案组织,综合办理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就是这种“三检合一”模式。鉴于基层院、市级院知识产权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民事检察力量相对薄弱,单独设置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组困难较大,“三检合一”模式更适宜在市级院、基层院适用。这样在办理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中,也可以有效借助各部门力量,做强知识产权诉讼监督工作。
可以预见,《规定》实施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监督的案件数量,将会出现较高幅度增长,而这部分增长主要集中在技术类案件;省级检察院受理的民事知识产权监督案件,将大多集中在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等非技术类案件。对于这一新变化,一个很好的应对途径就是组建专业化办案组织,专业办理相关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具体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通过测算本部门需要办理的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数量,在本院民事检察部门设立一个到两个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监督案件的办案组,形成办案力量与案件数量、案件专业程度的基本匹配。至于是否需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室(厅),还需要根据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观察。如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终独立组建成为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设立与之相应的知识产权检察院或检察室,综合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监督工作。同时,还可以尝试与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等研究机构相对接,形成知识产权诉讼、监督的一体合力。
《规定》实施后,大量的技术类案件将会越过省级检察院,直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这难免会使省级院的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呈现“空心化”。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发展目标,是要建立国家级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以消弭现在“飞跃上诉”带来的审级错位,减少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的总数。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未雨绸缪,既要适应当下大量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现状,更要为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后的法律监督做好人才铺垫。除了充实办案队伍外,充分利用现有办案队伍,是缓解办案力量缺口的重要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有必要逐步建立起上下一体、梯队式的知识产权办案团队。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建立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协办、交办制度,在今后办理知识产权监督案件的过程中,除由专业办案组直接办理外,也可以通过交办、协办等方式,要求省级检察机关派员配合。通过“以案代训”的方式,指导省级检察院办理民事知识产权监督案件,促进干警业务能力成长。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协办、交办机制,主要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才的梯队化,形成一批专业负责知识产权监督案件的办案能手、专家,增强下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能力,挖掘基层检察院、市级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潜力,发挥检察一体化的制度优势。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办案梯队建设外,各省级检察机关,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较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组建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团队、梯队,以上下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共同开展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工作。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均设立了技术调查室,聘任了若干名技术调查官,对于技术类案件的调查、审理,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多元化事实查明机制。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活动。我国台湾地区也设立了技术审查官制度,辅助法官了解、判断相关技术事项。我国台湾地区技术审查官的意见,在证据类型上类似于大陆地区的鉴定意见,技术审查官的“技术判断、技术意见、关于本案之意见陈述及提供之技术资料,均属辅助法官之性质,不得径以为之为证据作为裁判之基础”。在日本,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则设立了技术专家委员制度。日本2018年修正的《日本专利法》中,新增了“法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技术专家委员参与秘密调查程序”的规定,技术专家委员能够辅助法官作出判断。而《德国专利法》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监察制度。由法院选任的第三方律师或者专利代办人作出监察报告之后,法院将报告书送达专利权利人的律师,要求其进行评判。在德国没有设置专门审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法院(法庭)的情况下,监察制度是一项能更加准确判断专利的技术问题,保护专利权利人、涉嫌专利侵权人的技术秘密的制度。
纵观域内外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参与诉讼并辅助作出判断,是通行做法。面对专业性极强的民事知识产权监督工作,检察机关也要用好“外脑”,突破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性难题。现在,各地检察机关正在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委员会建立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需求,邀请具有知识产权背景的法官、学者、律师、仲裁员担任委员会成员。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争议较大、难以作出判断的技术性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咨询、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获取有价值的参考意见。除了利用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之外,条件具备的检察机关还可以试点“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制度”,探索引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具备专业知识的公职人员、律师、学者等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办理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辅助检察官作出判断。专业人士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可以参与案件的审查、提出意见、讨论等全部环节,全方位参与办案工作。充分运用好专家委员会制度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制度,检察机关或可以突破技术性问题只能依靠法院庭审笔录、技术调查意见、鉴定意见等证据作出判断的局限,最大限度的查清案件事实,为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