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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辉:关于正当防卫成立要件应否放宽问题的模拟辩论

【中文摘要】正当防卫条款的司法适用环节受到司法考评机制、陪审制度、证据认定、既往案例、审级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立法已经设定充分的司法裁量空间后,不宜盲目顺应部分舆论呼声做出放宽认定标准的选择。人民陪审员合理反映民意、参与认定案件事实,才能更合理地认定防卫人的主观意图与判断其行为结果的法律意义。对私力复仇文化的追捧与对地痞恶霸的憎恶情感,都不是法律应当顺应的民意诉求。维护法律条文的稳定性,对挑拨防卫、假想防卫等行为的合理限制,都是合理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必然要求。

【中文关键字】正当防卫;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司法适用;个案公正

【全文】 

Z(正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应当放宽。

 

F(反方):在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给正当防卫条款设定了足够的裁量空间,所以不需要在立法上放宽。

 

Z:即使立法提供了足够的裁量空间,也可能在司法环节过于严苛地适用,因此需要在司法环节放宽。

 

F:司法环节包括证据认定、法官调整认定结果危害程度的思维方式、人民陪审员参审、改革体现维稳价值偏好的司法考评机制、发布指导案例提供参照标准、加强裁判说理等内容。正方所说的放宽是在证据认定标准上放宽吗?

 

Z:放宽成立条件可以从放宽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等方面着手。

 

F:最高法院已经颁布于欢案等指导案例,在裁判要旨中列明了对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予以恰当理解的合理标准,供法官们参照适用。难道正方认为还需要在指导案例的基础上放宽吗?

 

Z:根据对无讼案例库的裁判文书做出的统计,对于提出正当防卫辩护理由的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比例极低。这说明在司法实务中,需要放宽认定的条件。

 

F: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环节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就不会立案、移送起诉,检察院就不会提起公诉。所以,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才是辩护人提出正当防卫理由但未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根本原因。这恰好说明,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危害需要加以警惕,不能放宽成立条件。

 

Z:两高的相关文件都已要求激活“僵尸条款”,合理认定正当防卫行为,这表明应当放宽成立条件。

 

F:两高的文件提出合理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并没有指出必须放宽成立条件,而是针对此前“维稳”偏好导致司法考评机制影响法官裁判的问题予以纠偏。所以,通过发布文件消除司法考评机制的过度影响才是解决方法。如果不解决司法考评机制的问题,无论怎样倡导放宽都不能有效影响司法实践。

 

Z:在最近特赦的部分罪犯中包括因防卫过当被判刑的罪犯,这正说明此前适用成立条件过严,所以需要放宽。

 

F:特赦罪犯主要是考虑采用羁押方式矫治的效果有限、成本过高,所以选择其中人身危险性不大的部分罪犯予以特赦。这是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整体目标立场出发做出的选择,与放宽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直接关系不大。

 

Z:现在法官群体的整体学历水平已经比较高,有能力恰当理解法条。如果不是因为之前对成立条件认定过严,就不会出现强调按照“武器对等”“法益均衡”的标准严格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现象。

 

F:法官虽然是法律精英,但未必能够充分理解公众对个案判决结果的感受。所以,问题的症结不在于寄望于法官放宽理解成立条件,而在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实现合理吸纳民意的目标,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Z:法官应当追求在每一起案件中实现司法公正。此前存在未公正裁判的防卫过当案件,就说明需要放宽成立条件,确保未来的个案均实现公正目标。

 

F:公众对普遍正义、个案公正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所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来促成类案类判的效果,加强裁判说理以帮助公众理解在个案中做出裁判结论的理由才是合理的途径。

 

Z:在几件引起公众热烈讨论的案件中,如果不是公众的舆论压力影响,就会出现过于严格适用成立要件的后果,因此需要放宽成立条件。

 

F:像于欢案这样加入孝道伦理因素的热点案例,其实反映出公众关注的问题可能是对私力复仇的盲目向往、对地痞恶霸的高度憎恶等情感倾向。如果放任这种存在剧烈波动可能的民意不合理地影响司法裁判,那么放宽成立条件的做法可能导致以暴制暴的风气迅速蔓延。因此,必须坚守97年刑法条文以及指导性案例设立的裁量空间。

 

Z:法律条文应当回应民众的感情判断,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的要求。过于严格地适用成立条件就会造成反对见义勇为的不当影响。

 

F:法律本乎人情,但并不能随着个案当事人的情感需要而轻易变动。在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考虑到正当防卫的合理需要,允许私力救济在公力救济缺席时恰当补足。但是,纵容防卫过当行为会导致假想防卫、挑拨防卫等现象蔓延,不利于维护治安秩序,也不利于发挥公权力的救济作用,更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Z: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时间按秒计算的做法,说明需要放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F: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考量防卫人心理空间的压迫感,而不是置换为开敞空间推测防卫人的行为可能,这是法官从手段与目的相匹配角度进行思考的必然结果。如果法官只考虑“武器对等”的要求,压缩防卫时间,那是法官的思维方式出现偏差的问题,并不是成立条件本身的问题。被理解的法条没有问题,而是理解法条的法官在思维方式上出现偏差,显然不能靠放宽成立条件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Z:我们能够找到大量的统计数据来证明,适用正当防卫裁判的案件比例明显偏低,因此可以推断是成立条件过于严格导致。

 

F:大量案件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恰好说明个人很难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容易因为长久的积怨、一时的愤怒而过度侵害被防卫人的身体权或生命权。因此,法律人应当对公众缺乏深度思考的呼声保持警惕,相信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细化裁判理由、吸纳陪审员参审和审级制度的合理监督,能够恰当认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Z: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出现了数起恰当运用正当防卫条款的案件,但这正是司法机关回应公众放宽成立条件呼声的积极表现,所以顺应民意放宽成立条件具有现实必要性。

 

F:97年修改刑法的说明中已经指出设定无限防卫权的原因,因此刑法条文已经给法官提供了足够充分的裁量空间。在个案中是否认定为正当防卫,需要以客观认定的证据呈现的事实作为前提,也需要综合考虑防卫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所以笼统地提出放宽的价值导向,不能代替在个案中准确地适用法律。通过指导性案例不断明晰参照的标准,同时尊重法官在个案中独立裁判的权力才是合理的应对之道。

 

【作者简介】刘辉,法学博士,法律系讲师。

     

     

     

     

    原发布时间:2019/10/30 20:48:06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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