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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壮:公司股东内部法律责任如何设置?

【中文摘要】公司法的适用涉及公司、股东、董事和债权人等诸多主体利益的冲突,亦关系到公法与私法、公司利益与社会责任、股东利益与公司发展等相互关系的协调。如何实现不同主体和各类关系的利益平衡,是公司法适用的永恒主题。就公司成员相互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可概括为公司章程契约责任及公司股东侵权责任。这两种民事责任的合理配置对于公司治理而言至关重要。对此,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杨志壮副教授在《公司法民事责任的解释方法——以公司股东内部法律责任分析为视角》一文中探讨了公司章程契约责任和公司股东侵权责任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主张两种民事责任应并行设置,并在公司法中设置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从而更有效地规范公司成员行为。

【中文关键字】民事责任;公司法;股东;公司治理

【全文】 

    一、公司法民事责任的实现基础

 

    (一)公司章程契约责任的理论基础

 

    公司章程契约责任产生于公司合同,公司合同直接体现了公司财产权的流动化、债权化。契约性债务的正当化依据是交易本身内在的实体性公平和正义,对这种公平正义的判断标准,由旧有的价格制度转移到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一致的问题之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根本在于真实,宗旨在于诚信原则,对于公司章程这种标准合同条款尤其如此。

 

    依据公司章程的契约理论,公司法应有其存在的必要,理由如下:第一,公司法是一组现成的公司契约条款,公司参与人能够直接援用从而节省自己协商订立契约的成本。第二,公司法弥补了契约法对程序保护的不足,并借此维护了公司契约的实体公平。随着标准格式合同大量使用,以及势力强大的行业协会与公司不断增多,谈判一方的交易自由可能明显减少。因此,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对其他股东或经理违反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章程契约责任。

 

    (二)公司股东侵权责任具有独立性

 

    公司在自身运作及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可能是一种契约责任,亦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或者兼而有之。仅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尚不能解决公司法面临的问题。允许公司通过简单的有限责任机制来规避侵权责任,会在无形中助长机会主义的成本外化行为。因此,实现股东侵权责任独立性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首先,侵权责任的承担有助于实现矫正正义。在侵权责任中,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基于被告的不法行为,由此为限制以及控制类似措施找到了正当性。例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正是侵权法基本理论的体现。其次,在当代商法理论中,效率是主导性理论范式,这可能偏离社会公正原则,增加股东间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及强度。公司机构拥有管理权和决定权,且实行多数决议规则,因此公司管理机构必须平等对待受其影响的股东,才符合一般的社会公正原则。最后,股东成员权的权益可用来解释侵权责任的结构面貌。侵害股东成员权所产生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何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法律保护,都与侵权责任法的权利和利益体系密切相关。

 

    在民商法体系框架之中,公司股东侵权责任的独立设置关涉正确适用法律等诸多问题,尤其是股东无限责任规则的设计。可以肯定的是,一套行文精细的无限责任规则不会带来过高的维权成本,通过“诉请提出”规则以明确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提出的时间点,可以有效权衡公司股东侵权行为所涉及到的各种因素。

 

    二、公司法民事责任解释的有效性

 

    (一)明确公司股东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

 

    从过错责任这一角度来看,侵权责任方式的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相等同;而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过错不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事由和归责原则。同时,伴随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扩张,证明责任的分配和归责依据已成为受害人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就证明责任而言,原告须对权利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即须证明他占有公司股权这一事实。另一方面,行政法规则和管制法规则,即在私法领域之外的社会领域的行为规则,亦成为股东侵权责任的归责依据。

 

    (二)公司股东侵权责任与公司章程契约责任并行设置辨析

 

    尽管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都具有弥补受害人损害这一功能,但二者在归责依据和制度目的上相去甚远。其一,合同责任的归责依据在于,当事人违反了基于合同而产生实现给付利益的义务;而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不得损害他人的财产性、人身性的利益(完全性利益)的义务。其二,合同法的目的更多体现在推动和鼓励自由交易,赋予市场运作以法律效力,保证商事活动有序运行。然而,该目的尚不足以覆盖侵权法的功能。举例来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必须为信义义务受益人的利益而履行职责,若违反信义义务则构成侵权行为。此种违反信义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便无法被契约责任囊括,更不能被替代。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运行的基本特征及其法律责任,公司章程契约责任和公司股东侵权责任在公司法中应并行设置。这可以使二者发挥各自应有的规范功能,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三、公司股东侵权责任与公司治理的框架分析

 

    公司治理实质上是针对公司内部的侵权行为在制度层面上构建法律约束机制。各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性,但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的更优目标,不妨借鉴澳大利亚极富特色的公司监管技术——民事惩罚机制。该机制兼具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长,其责任方式包括罚金、剥夺个人担任公司高管的资格和赔偿损害等。此种民事惩罚机制不仅具有惩罚性,而且避免了追究刑事责任中的诉讼成本高和举证责任难等问题。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应并行设置,从而形成公司治理的法律责任板块结构。

 

    在公司法中设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过低,并以此来平衡社会性违法成本,实现正义分配的具体要求。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不是对单个受害者所受损失的准确补偿,而是让加害人对其所造成的所有损害买单。在此基础上,超过正常损害填补范围而科以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可分为两种:(1)威慑侵权行为人利用他人法益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2)弥补因受害人未完全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所造成的补偿漏洞。

 

    在公司法民事责任范围内,对于故意或恶性行为,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会距离私法的价值渐行渐远。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彻底地讨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作用以及合理性,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

 

【作者简介】

杨志壮,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本文选编自杨志壮:《公司法民事责任的解释方法——以公司股东内部法律责任分析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

     

     

     

    原发布时间:2019/10/25 11:37:40

    稿件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9960&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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