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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019年01月03日,为了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明确提出要在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公示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强化事前公开,就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规范事中公示,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加强事后公开,就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虽然将行政执法公示划分为三个阶段,也规定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应该公开公示的事项,但却没有明确划定行政执法公示三个阶段的具体界限。例如,事中、事后虽然也划定了阶段,却存在着事中、事后两个阶段前后互相矛盾的现象,存在着没有确切划清两个阶段的具体界限的问题。这给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特别是应该在哪个节点公示哪些行政执法事项,造成了标准执行困难或不知道怎样执行的问题。
例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强化事前公开”条款中,只提出了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事项,却没有明确划定什么是“行政执法事前阶段”。
再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规范事中公示”条款中,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而在“加强事后公开”条款中,却提出“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亮证执法、调查询问、告知权利、作出决定、依法送达、依法执行等法定程序。《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规范事中公示”划定的阶段是从“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不包括依法执行阶段。而在“加强事后公开”划定的阶段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这就是说,从“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信息,是“加强事后公开”划定的阶段。但是,这明显与“规范事中公示”划定的阶段相互矛盾。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还有依法送达、依法执行等法定程序。这就出现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事后公开”划定的阶段包含在“规范事中公示”划定的阶段之中,而“规范事中公示”划定的阶段,没有将行政执法“事中”阶段的法定程序全部包含在“事中”阶段。
要解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事中公示”和“加强事后公开”划定的阶段相互交叉、相互矛盾问题,就必须把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依法科学划分,明确三个阶段的范围界限,才能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顺利实施,才能方便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实际操作运用。
因此,建议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如下划分:
1.行政执法“事前阶段”,应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界限。在行政执法机关还没有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之前,应当属于行政执法的“事前阶段”。如果已经开始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就不属于行政执法“事前阶段”了,应当属于进入行政执法“事中阶段”。
2.行政执法“事中阶段”,应以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开始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起点,一直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当事人依法履行了执法决定为终点。这个阶段应当属于行政执法的“事中阶段”。如果以行政处罚为例,行政处罚的“事中阶段”是指:从亮证执法-调查询问-告知权利-作出决定-依法送达-最后到依法执行的整个行政处罚法定过程。
3.行政执法“事后阶段”,应以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当事人依法履行了执法决定为界限。当事人依法履行了执法决定以后,就属于行政执法“事后阶段”了。这个阶段,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息,信访信息,许可证照颁发以后的监管信息等。如果以行政许可为例,行政许可的“事后阶段”是指:以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送达给行政审批申请人为开始的起点,以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届满、失效或废止、撤销、终止为终点的阶段。
依法科学划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明确三个阶段包含的范围、内容、要求和划分的界限,对于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健全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监管机制,可以起到积极的规范引导作用。
【作者简介】
任敬陶,山东省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调研员。
原发布时间:2019/9/17 13:54:35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9573&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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