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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受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占压了一处文化遗址。该文化遗址是我国一处要比良渚文化还要早一二千年的文化遗址。不仅有七千年前左右的北辛文化时期遗址,还有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商代、周代、春秋战国时期、汉代、宋金元明清时期的遗存等,如果地方政府和部门能够切实加以重点保护,积极组织文物考古专家细致挖掘,最终获得的考古成果,很有可能再次震惊中外,并将中华文明史往前推至距今七千多年。建议:一、必须大力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和责任。二、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坚决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监管。三、必须尽快修订《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空白。
【全文】
近日,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受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期工程占压了一处包含距今六七千年前新石器时代及以后多个时期中华文化内容的堌堆遗址。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该项目由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3年批准立项,项目占地79980平方米。其中,项目第一期东区已经建成;第二期西区功能区占地面积36972平方米,因部分区域发现文物,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xx省文物局2019年给予《关于xx二期项目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意见》的批复,邀请xx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于2019年3月18日至3月31日完成了该项目二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考古勘探工作。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xx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该项目扩建用地范围进行文物选址审批。
根据xx省文物考古研究院2019年5月作出的《xx小区扩建项目考古勘探暨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了解到,该文化遗址是早在1986年就被发现的已知文物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原是某木业厂区的东部,2013年该木业厂在厂区内挖水池,曾发现了汉墓及新石器文化遗物。2017年,为了解该遗址状况,某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某县文物局曾对该木业厂涉及基建范围进行过初步勘探,确认该木业厂区的东部有新石器文化遗址和汉代墓地。2018年夏、秋季,某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与首都某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考古学与博物馆学系联合对该遗址西南部进行发掘,揭露面积仅600余平方米,就发现了一批北辛文化时期至大汶口文化时期的文化遗存。这是该地区迄今发现最早的古人类文化遗存,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研究意义。另外,还发现有龙山文化、商代、汉代墓葬、宋金元明清时期的遗存,是一处淹埋于地表之下的古代文化堌堆遗址。2018年该文化遗址曾经进入备选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慎重起见,在受理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申请后,于2019年7月5日专门聘请了首都某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为组长的9名文物考古专家评审组进行了现场勘查和集中评审。最终得出以下结论:“该遗址是这个地区目前发现最早的古人类遗址,距今6000多年,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应立即进行保护。保护工作建议如下:1.调整工程选址,未施工区域不得再动土施工,实行原址保护。2.如无法调整工程选址,必须进行考古发掘,建设单位依据考古发掘结果另行调整建设设计规划,取得审批部门许可后方可施工。3.建议地方政府将该遗址保护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文物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明确提出“xx二期项目涉及xx遗址区域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动土施工,实行原址保护。”
一、必须大力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和责任
以本文为例,本文所说的xx文化遗址是一处比良渚文化还要早一二千年的文化遗址。正是由于我国发现了良渚文化遗址,在2019年7月6日第4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中国良渚古城遗址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实证了中华五千年文明史,这才标志着中华五千年文明史得到了国际社会认可。良渚文化是我国长江中下游古代文化的代表。而本文所说的xx文化遗址是我国黄河中下游古代文化的代表,是一处要比良渚文化还要早一二千年的文化遗址。不仅有七千年前左右的北辛文化时期遗址,还有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商代、周代、春秋战国时期、汉代、宋金元明清时期的遗存等,是一处淹埋于地表之下的绵延七千多年没有间断的中华古代文化堌堆遗址。如果地方政府和部门能够切实加以重点保护,认真制定发掘保护方案,积极组织文物考古专家细致挖掘,最终获得的考古成果,很有可能再次震惊中外,并将中华文明史往前推至距今七千多年。到那时,我国的文明史就不是现在所说的中华五千年文明史,而是中华七千年文明史了。
但是,直到现在,该文化遗址还没有引起有关地方和部门的高度重视。这说明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广泛,广大群众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还没有真正学习贯彻到位,文物保护意识还没有真正普遍树立起来,重经济轻文化、重眼前轻长远、重企业利益轻文物保护的错误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二、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坚决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监管
按照《xx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该房地产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是2013年经xx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占地面积达80000平方米,而且第一期房产项目已经建设完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直到2019年扩建第二期房产项目时,才邀请xx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进行考古勘探。而该项目所占地的区域,是早在1986年就被发现并确定为xx遗址的文物点,在2013年该项目所占地的区域还属于是某木业厂时,就已经发现了汉墓及新石器文化遗址。但直到2019年6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向xx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应由市、县级部门立项审批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审批》。其未批先建的行为,已经给该文化遗址保护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是这么长时间,却一直没有见到行政执法监管部门采取什么措施对该文化遗址进行保护,也没有发现对该房地产项目是否违法进行认定。出现这种状况既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企业利益违法未批先建造成的,更是有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不严格依法审批、不严格依法监管造成的。
三、必须尽快修订《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11月19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国的文物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虽然经过了五次修正,《文物保护法》也规定了“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事先报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不仅是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没有对这类违法行为明确作出处罚规定外,而且即使参照某个条款进行处罚,也仅仅是一些较轻的罚款处罚,没有规定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正是因为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违法成本较低,这就造成了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当成一回事,该报告文物行政部门的不报告,该申请行政审批的不申请,该保护文物的不保护,未批先建,违法乱建,最终对大量珍贵文物、大批文化遗址造成了永远无法挽回的损失和破坏。
因此,建议尽快修订《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一是增设“建设工程文物勘探行政许可”,作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的前置审批。凡是没有获得“建设工程文物勘探行政许可”、没有依法组织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准予项目立项,更不得批准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二是增设《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条款。凡是未经行政许可违法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不但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造成文物严重破坏和毁坏的,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从而加大文物保护的法律惩罚力度,增强文物保护的全民重视程度,促进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真正贯彻落实,切实减少对文物的破坏,坚决杜绝和避免今后珍贵文物和文化遗址再遭到毁坏的现象发生。
原发布时间:2019/8/22 10:53:50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9280&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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