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重视对民法理论的研究,不仅关乎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对其他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也能提供理论支持。借助于即将编纂完成的民法典,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提高对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重要地位的认识,理论联系实际,创造出更多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使民法理论研究成果为民事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撑,同时对其他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全面发挥民法理论研究对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民法理论研究,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即将诞生之际,研究好民法典,研究好民法理论,对于全面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主要就民法典及民法理论研究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地位、路径和成果转化等,说明看法。
【全文】
一、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略)
二、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重要地位的主要表现
加强民法典和民法理论研究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法典和民法理论是民事法律监督的法律和法理基础
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民事调解的抗诉和检察建议,即对民事私益诉讼的监督;二是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支持起诉。对这两个部分开展民事法律监督的基础法律是民法典以及其他民法特别法,基础法学理论是民法理论。
1.对民事私益诉讼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基础法律和法理。民事私益诉讼案件,包括人格权纠纷案件、身份权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以及涉及股权等投资性权利的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无论是纯粹的民事纠纷案件,还是商事纠纷案件,都是个人权益之争,其基础法律都是民法典及民法特别法,包括商法特别法、知识产权特别法以及其他有关权利保护的特别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法基本法即民法典与民法特别法共同形成庞大的民事法律体系,所有的民事私益诉讼案件都必须依照这些民法规范进行裁判。民事私益诉讼案件的法律监督,就是要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进行监督,发现其存在违反民法规范的法律适用错误,以及事实认定、程序错误等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通过抗诉提起再审程序,依法纠正这些问题,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民事法律体系不仅形式多样、内容庞大、规范复杂,而且理论蕴涵非常丰富、深刻、复杂。在每一个民法规范的背后都包含着丰富的民法法理,不掌握好民法理论,无法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所在,或者将正确认定为错误。尤其是,民法和民法理论还有一个特点,即多数民法规范和法理符合常理,容易理解,但是也有很多民法规范并不依循常理,而是采用有利于解决纠纷的违反常理的法理作为基础,因而很难理解、很难识别,望文生义就会出现法律理解错误,法律监督可能出现失误。例如,借贷合同的债务人须负清偿义务,“欠债还钱”就是常理;而借贷合同的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请求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依据永久性抗辩权进行抗辩,就可以阻止债权行使的效力而拒绝清偿,则是法理,明显违反“欠债还钱”的常理。在相邻关系中,越界枝桠的果实权属确定规则是,长在树上的果实归树木所有人所有,非人工坠落于地的果实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后者虽违反常理,但却符合法理,这是为了便于解决纠纷,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确定的规则。对于依照后一种规范确定的判决,如果基于情理和常理判断而提出抗诉,就易导致监督失误。因此,在民事私益诉讼纠纷案件中,不仅要对民法典及民法特别法的规则熟练掌握,还必须精通民法理论。只有如此,才能够正确行使民事法律监督的权力,提出有效的、符合民法和民法法理的监督意见,纠正错判,发挥民事检察的职能作用。
2.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侵害众多民事主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民事案件,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③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职能工作。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样是民事诉讼案件,仅是起诉要求法院保护的民事利益具有主体众多或者不特定的特点,其基本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都是民法典、民法特别法以及民法理论。如果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能选择正确的民法规范作为基础,不能提出精准的民法法理支持起诉,就很难获得法院的裁判支持,不能实现保护民事公益的诉讼目的,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如,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发现管某某等四人在其各自经营的商店销售人民币图样的冥币,侵害了伟人的肖像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公众赔礼道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通过全国性报刊向公众赔礼道歉。④这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当然没有问题,是正当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行为,不过作为起诉理由,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伟人的“肖像权”,则不符合民法规范和法理,因为死者享有的是人格利益中的肖像利益,而不是肖像权。起诉依据的白璧微瑕,说明民法理论研究对于完善民事检察规则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维护的是众多或者不特定民事主体的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自己的利益。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有明确的民法规范依据,有精准的民法法理作为基础,才能保障正确行使民事法律监督权,实现保护公益的检察职能。
可见,无论是对民事私益诉讼的监督还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法理论研究都是其最重要的基础。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如果忽视民法理论研究,将会使这一项重要的检察工作缺少理论支持,降低法律监督的效果。
(二)民法典和民法理论研究是刑事检察工作的基础法律和理论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并非只需精通刑事法律和刑法法理就足够了,也必须研究好民法典和民法理论,使对犯罪的认定和起诉、抗诉不违反民法典和民法法理。这是因为:第一,凡是涉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侵害的都是民事权利,都须以民法规定和民法法理为基础。故意或过失杀人、伤害侵害的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侮辱、诽谤罪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强奸罪侵害的是自然人的性自主权,侵占财产犯罪侵害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以此类推,侵害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无一不是以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为客体。而界定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界限不是刑事法律的功能,只能是通过民法典、民法特别法及民法理论来界定。第二,在很多场合,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例如涉及“套路贷”,⑤究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犯罪行为,必须分清,认定刑事犯罪如果忽略民法的规范,易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曾经要求,在侦查、起诉、抗诉重大刑事案件时,要征求民事检察部门的意见,邀请民法学专家进行论证,以保障案件质量。这样的做法是正确的,应当坚持,使刑事检察工作遵守民事法律规范,符合民法法理。
(三)民法典和民法理论是行政法律监督的基础法律和理论
在行政法律监督中,也必须加强民法典、民法理论的基础理论研究,保证行政法律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办案质量。行政诉讼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相对人提起诉讼,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但也离不开民法规范和民法理论作为基础。例如,行政机关确权行为确定的就是民事权利,即使把国家赔偿的性质界定为公法救济,也掩盖不了其私法的属性,是具有私法性质的公法救济,确定赔偿规则也离不开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和法理指导。在政府与民事主体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性质上,行政法学者主张为行政协议,应由行政法调整。即便如此,对于该种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都须适用合同法规则。对于这些行政诉讼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离不开民法和民法理论。在涉及众多或者不特定主体权益损害的行政公益诉讼中,对权益的判断和法律关系的审查,也需以民法的规范作为基础,以民法理论作为理论支撑。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看到,在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中,民法和民法理论研究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地位。因而,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应当特别重视对民法典和民法理论的研究。检察机关要培养精通民法和民法理论的专家型人才,使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有更好的民法基础,推进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加强民法理论研究的路径和研究成果转化
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民法理论研究不可或缺。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民法理论研究,采取何种路径进行研究,如何将民法理论研究成果进行转化,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检察理论研究中,重点突出研究的是刑法理论,以及检察工作理论即检察机关的地位、作用、职能、发展等的理论。民法理论研究始终是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短板,具体表现在:第一,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没有放在重要位置,只是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才重视民法理论研究,似乎只有民事检察工作才需要研究民法理论,没有将民法理论的研究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摆在应有的地位上。第二,民法理论研究的人才较少,领军人物不突出,在全国的民法理论研究中没有应有的地位,缺少必要的话语权,没有权威性。第三,由于民事检察的民法理论基础不突出,民事检察工作也欠缺很高的权威性,在体现民事检察权威的民事抗诉和检察建议工作中,提出的监督意见往往存在说理不足等问题,因而不能全面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第四,面对比较突出的民事司法不公问题,作为提出再审的法定途径之一的抗诉,本应受到更高的重视,但一些受到错案困扰、寄希望于民事检察的当事人往往对此信心不足。究其根源,是因为民事检察的民法理论研究不够充足,未能为民事检察深入发展提供支撑。如果说到民法理论研究对刑事检察和行政诉讼检察工作的指导,也是受到忽视,不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加强研究民法理论的主要路径
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加强民法理论的研究,应当采取以下主要路径:
第一,充分认识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作用,摆正民法理论在检察理论中的地位。在检察理论中,首先是检察机关自己的理论,其次是检察工作的实体法理论,再次是检察工作的程序法理论。在检察工作实体法理论中,除了刑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就是民法理论。民法理论体系的体量大,内容丰富、复杂,涉及面广,科学性、实践性都强,需要研究的问题多,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部分。特别是民法典编纂工作即将完成,民法理论要有更新和创造,非如此,无法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也难以保障刑事检察工作和行政检察工作的顺利发展。因此,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必须加强民法理论研究,认清民法理论研究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中的地位,掌握民法理论研究对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真正重视起来。把民法理论研究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认识到民法理论研究不仅是民事检察部门的任务,而且是检察理论研究和法律政策研究的重要任务,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检察官都应当重视起来,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担负起来,才能真实发挥理论强检的作用。
第二,建设好民法理论研究队伍,培育民法理论研究人才。随着检察机关工作内容的调整,民事法律监督需求日益迫切,民事法律工作职能越来越突出。无论是加强民法理论研究,还是突出民事检察工作职能,都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民法理论研究队伍,需要突出的民法理论研究人才,需要真正的民法理论研究方面的专家。首先,应当以民事检察部门工作人员、法律政策研究人员和检察理论研究和教学人员为主体,组建检察机关强有力的民法理论研究队伍,担负起民法理论研究的重任,丰富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宝库,支持民事检察工作和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其次,要培育多层次的民法理论研究人才,在每一级检察机关中都要有自己的民法理论研究人才,能够在民法理论研究中有所建树,在民法理论研究中有自己的声音和成果,遇到民法适用的疑难问题能够找到解决的理论根据,真正发挥民法理论支撑民事检察的作用,保障各项检察工作不违背民法基本规则和原理。再次,在民法理论研究队伍和民法理论研究人才中,要有自己的领军人物,要有民法理论研究和民事检察工作的专家,带领民法理论研究队伍的发展,引领各地检察机关民法理论研究人才不断高端化,在全国的民法理论研究中有自己的地位,树立应有的权威。最后,应当看到,在编纂民法典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牵头单位之一,深度参与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人才,着重培养,带领各地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和法律政策研究人员、检察理论研究人员,深入开展民法理论研究,改变民法理论研究在检察理论研究中的面貌,成为民法理论研究的主力。
第三,把民法理论研究作为强化民事检察工作的动力。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应当有更好的民法理论研究素养,才能够在民事法律监督中发现问题,勇于进行监督。同样,进行民事法律监督也必须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才能使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抗诉和检察建议具有强有力的说服力,增加抗诉和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取得更好的民事法律监督效果。应当看到的是,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一个人终其一生也难以全面掌握民法理论的全部,因此,每一个民事检察机构的检察人员,应当突出专业性,分工负责,各承担民法理论一个部门的研究工作,通过每一个人的分工研究,汇成整体的研究效果,否则,难以在检察理论研究中形成民法理论研究的优势。民事检察人员必须看到,开展好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唯一途径就是办好案件,而搞好民法理论研究才是搞好民事检察工作的看家本领。只有掌握好民法理论的精髓,在民法理论上有所建树,才能够改变就案办案、就事说事的传统办案方法,真正把民法理论研究贯穿于民事法律监督的办案工作之中。
第四,在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中,应当全面加强民法理论研究和修养,用深厚的民法理论指导公益诉讼起诉工作。相对而言,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必须依据民法理论作为基础和指导,而行政公益诉讼尽管主要适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但是只要涉及民事权利的保护,必然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同时,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新开展的工作,经验不多,面临很多疑难复杂的法理问题,更需要民法理论的指导。因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检察官首先要成为民法理论研究的人才,才能够胜任这项新任务。同时,还要广泛借鉴民法理论研究和行政法理论研究专家的研究成果,帮助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不仅使公益诉讼工作不断发展,有所突破,还能够积累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丰富检察理论宝库。
第五,把民法理论研究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理论基础,防止出现刑事法律监督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违反民法规则和民法理论的问题。这样的要求,是与民法典和民法特别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一致的。无论是刑事法律还是行政法律,都与民法密切相关,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民事法律研究作为指导。应当考虑的是,首先,民法理论研究应当为各项检察工作提供参考,使之统筹安排,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其次,重大的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处理之前应当利用民法理论进行论证,防止出现适用法律的偏差。最后,各级检察机关应把民事法律监督与刑事、行政法律监督在适用法律中统一协调起来,统筹解决疑难问题。
检察机关加强民法理论研究,最重要的是研究成果的转化,将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之中,使之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理论。
1.要把检察机关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而不是理论研究机关,无论是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还是民法理论研究工作,都是为办案服务的,都是为了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的。因此,检察机关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必须转化为办案之中的成果,转化为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检察建议案件以及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理论基础,转化为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和行政监督案件的理论支撑,使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都具有丰富的民法理论蕴涵,彰显各类案件的民法理论特色。理论研究要有问题意识,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同样如此,要解决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而不是进行空对空的理论游戏。不把民法理论研究与办案工作结合起来的研究就是无的放矢,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理论指导实践,才能实现理论向实践转化、实践因理论提高的良性循环,走向法律监督理论成果不断丰富、实践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道路。
2.要把少数检察机关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全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不可能各级检察机关、每一个检察机关都能够深入研究民法理论。因此,对少数检察机关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上级检察机关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要转化为全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工作。要建立全国检察机关检察理论尤其是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传播渠道。检察媒体应当开辟民法理论研究的资料库,收集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使其传播到全国检察机关,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共享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平台。这样的平台不仅能够更好地为民法理论研究服务,更能够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办案工作服务。
3.要把少数检察部门的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更多的检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基础。在检察机关,绝不是仅有民事检察部门才需要进行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所有的法律监督部门都需要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支持。当然,其他法律监督部门不可能将其全部精力都放在民法理论研究上,主要的研究部门还是民事检察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和检察理论研究和教学机构。主要进行民法理论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应当为各级检察机关的各个法律监督部门所共享,成为办案的指导性理论成果。
4.要把少数检察理论专家的民法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更多的检察工作人员的理论研究基础。无论如何,检察机关的每一个工作人员不可能都成为检察理论专家,不可能都成为民法理论研究专家,真正成为民法理论研究专家的毕竟只是少数人。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就是要把少数人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更多的检察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理论和办案基础,甚至成为每一个检察官的理论通识,使每一个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都能遵循民法的基本规则,遵守民法的基本法理,使各种案件能够经得起民法理论的检验。因此,不仅要使检察机关的理论资料库能够被各级检察机关、各级检察人员所检索和利用,而且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都能养成办案要检索检察理论资料库特别是民法理论研究资料库的习惯,有问题查资料,要办案查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习惯。当少数民法理论研究专家的理论研究成果能够为所有的检察人员所利用时,这样的转化才是成功的,才能真正发挥检察理论研究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