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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传胜:“人格权”立法,体现对民众权利的尊重与重视

【中文关键字】“人格权”;立法

【全文】 

就民法的本质而言,是对民众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加强人格权立法,将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进行审议,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继民法总则后,我国民法典编纂又迈出“第二步”。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对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AI换脸”、人体试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范,亦引起了广泛讨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者需要制定与修改法律,以顺应时代的需要。这次审议的“人格权编草案”就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需求。

 

例如,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时代到来后,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挑战着社会伦理秩序。这个问题必须得到正视。表面而言,这是互联网与科学技术的“原罪”;但质言之,还是立法的跟进不足。为此,“草案”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再例如,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经过存储、搜寻、开发后,出现了商业化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财产属性,在经济上具有交易价值。因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近些年一直凸显。这次“草案”将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强化对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规定:“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中获取的信息必须保密。” “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等。如此立法努力,是在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屏障。

 

此外,发展新药品、研究治疗手段,需要进行以人体为对象的医疗试验活动,如何确保这些试验活动规范有序?为严格规范相关试验活动,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接受试验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这样更符合医疗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能够更好地推动医学科学发展,也保障医疗科技能够更加安全地应用于临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类型增多,法律关系更复杂,也亟需对人格权进行更系统的立法规范。例如,身体权在现实当下可能涉及医疗、器官移植、人体捐赠、生物实验、遗传检查和鉴别、代孕、机构监禁、精神评估等特殊问题,这就有必要对人格权进行更多层次和更复杂的调整,这在客观上需要使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因此,民法分则的体系也应跟随社会的现实需求作出相应的调整。这些均是民法典人格权部分“单独列编”的现实需求基础。

 

就民法的本质而言,是对民众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重要深远意义。这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与重视,体现了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为加强人格权立法,将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进行审议,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

 

【作者简介】

阮传胜,上海行政学院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

     

     

     

    原发布时间:2019/4/22 14:31:06

    稿件来源:法制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7408&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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