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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主持人语:今天,人工智能浪潮席卷全球、如火如荼,各个垂直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在这场大潮中,法律行业亦无法独善其身。萨斯坎德的《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一书的封面直截了当地指出,科技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导致“法律职业已经到了天翻地覆的边缘”。这绝非耸人听闻!问题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人工智能会使人类法官、律师丢掉饭碗吗;大数据、人工智能对法律研究和法律教育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当人工智能造成损害时,法律责任如何划定?本期主题研讨“人工智能与法治现代化”,希望能为这些问题的回答提供些许启示。
当听到“法律人工智能”这一术语时,首先浮现在我们脑海的或许是一部与我们人类有着类似外形的法律机器人,它无所不能,只要给它提供一个案件事实,它就马上能够给我们输出一份所需要的法律文书。科幻归科幻,现实又当如何呢?邹劭坤的《法律人工智能的真实当下与可能未来》,以一个中国法律人工智能领域拓荒者的视角,冷静地思考了开发法律人工智能系统面临的现实困难以及未来可能的出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横空出世,为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但目前行业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仍在于机器学习本身的基础性制约。我认为,华宇元典的口号—“在数据孤岛间搭建连接的道路,让机器逐渐习得法律认知能力”—提供了如何摆脱这一基础性制约的最佳答案。当然,要实现这一口号所提出的目标,按照邹劭坤的看法,还需要大量法律行业专家和计算机算法专家甚至“法律+算法”跨学科专家的参与。对此,我深以为然。只有首先解决法律人工智能行业的基拙性制约问题,同时吸引大量法律与计算机跨领域专业人士的深度参与,未来才有可能实现从有限智能到无限智能的跨越。虽然任重而道远,但我们依然心向往之。
艾希礼的《数字时代的法律实践:一份人工智能法律课程大纲》所展示的既是人工智能对法律教育的影响,也是对邹劭坤的期待—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大量法律与计算机跨领域专业人士—的一个异域回应。艾希礼通过对一份“人工智能与法律”研讨班大纲的详细解读,为我们展示了如何在法学院培养懂得开发和使用法律人工智能系统的跨领域法律人才的课程规划。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已经有30多所法学院开设了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法律的专门项目或课程,以回应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对法律教育的新挑战。近两年来,我国一些法学院(系)也纷纷创立大数据、人工智能法或者未来法治研究中心,致力于相关问题研究。但迄今为止,在跨领域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国内的探索可以说还没有真正开始。在这个意义上,艾希礼的论文对我们开启法律人工智能跨领域人才培养计划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认为,要实现培养法律人工智能跨领域人才的目标,仅通过对传统法学院课程的修修补补是不可能达成的,它需要法学院真正树立“跨界思维”,与计算机系、产业界、政府相关机构通力合作。由此,法律教育可能会迎来一次真正意义上的革命!
近两年来,大数据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也逐步呈现出来。传统的法学研究以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为中心,所关注的是法规范即“纸面上的法”;法律实证研究则更多关注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即“行动中的法”。以往的定量法律实证研究往往依赖小样本,司法大数据的出现使得大样本甚至全样本研究成为可能,这为法律实证研究带来了重要的发展机遇。侯晓焱、王业飞和李品优的《毒品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1 399篇公开判决书的大数据分析》正是运用司法大数据研究毒品犯罪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一篇力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近年来我国刑事程序中确立的一项重要规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这样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完善?这些问题的解答,不能单纯依赖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侯晓焱等发现,在宏观上,近5年来毒品犯罪是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多的案件类型,但在审理地域、审级、案由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在微观上,毒品案件中不同非法证据的排除也有所不同。在扎实的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论文进而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正如作者所言,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的大数据法学研究还无法做到精确化,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或许今天的一小步,可能改变未来整个法学研究格局呢!
如果上述三篇论文所呈现的是大数据、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业、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影响,那么希尔根多夫和松尾刚行的论文所涉及的则是“法律+人工智能”,即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刑事责任问题。作为当下人工智能的最大应用场景,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备受关注,无论是在欧美还是在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正在经历从路测到部署的过程。然而,当包括自动驾驶汽车在内的自动系统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其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希尔根多夫在《自动系统、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一个刑法角度的定位》中指出,法律应当随着数字化革命谨慎、适度地发展。在面对新技术带来的问题时,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教义学理论并非毫无招架之功;相反,希尔根多夫的文章以实际案例令人信服地表明,现有法律框架和教义学理论可以为许多新问题的解决提供满意的方案。当然,随着具有高度自主性的自动系统的出现,法律和理论的创新势在必行。希尔根多夫是德国乃至欧洲人工智能法领域的重量级学者,从他的大作中,我们得到的启示是: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法律专业人士既要保持谨慎理性的态度,又要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只有这样,法律和理论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人工智能的挑战。松尾刚行的《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与刑事责任的考察》一文首先采纳了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关于自动驾驶分级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中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律、判例和理论,对自动驾驶汽车尤其是L4、 L5级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深入研究。未来,当自动驾驶汽车迈入L4、 L5级的时代,汽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四个轮子上的机器人”,其自主性大大增强而可预测性大大降低,在其造成损害的时候,如何认定刑事责任的确会成为一个重大难题。我特别注意到,松尾刚行的文章指出,在分配具有高度自主性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刑事责任时,要注意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开发和利用的影响。对此,我深表赞同。当然,我们仍然不能回避这里的核心问题:如何在使用者、制造者、设计者之间合理地分配法律责任?或者,未来我们可以承认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从当下来看,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或多或少还有科幻色彩,但展望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我们认为这样的讨论仍然具有重要的前瞻性意义。
【作者简介】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发布时间:2019/4/2 14:55:27
稿件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1期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695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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