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俄法学界普遍认为,婚姻家庭法是独立于民法的法律部门。参见巫昌祯、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今日之俄罗斯民法学和家庭法学说继受了这一观点,认为家庭法与民法都是私法的部门,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家庭关系。参见[俄]E. A.苏哈诺夫主编:《俄罗斯民法》(第1册),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4页。
[2]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3]目前仍然采纳家庭法与民法典并行立法模式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如越南、朝鲜、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蒙古国、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当然,亦有非社会主义国家采用并行立法模式,如菲律宾、哥斯达黎加、埃塞俄比亚、柬埔寨。前社会主义国家中已有部分国家废弃这种立法模式,如《拉脱维亚民法典》《立陶宛民法典》《捷克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格鲁吉亚民法典》《罗马尼亚民法典》和正在讨论中的2015年《塞尔维亚民法典草案》。
[4]参见夏吟兰:《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张伟:《中国民法典编纂视域下婚姻家庭法定位之思考》,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邓丽:《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宏观涵摄与微观留白》,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4期。
[5] Peter De Cruz, Family Law, Sex and Socie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amily Law, Routledge, 2010, p.3.
[6][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民法总则》(第6版补订),渠涛等译,渠涛审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7]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页。
[8]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7页。
[9]参见王利明:《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法之关系》,载《法学家》2016年第2期。
[10]许中缘:《德国潘德克顿式〈民法总则〉之后的人格权法的立法》,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
[11][德]恩斯特·齐特尔曼:《民法总则的价值》,王洪亮译,田世永校,载张双根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4页。
[12][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其作用的限度》,陈大创译,载张双根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8页。
[14][日]我妻荣、有泉亨:《亲属法》,夏玉芝译,工商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15]参见陈棋炎:《亲属、继承基本问题》,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34页。
[16]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4页。
[17]对两种哲学观的对比考察,可参见[美]威廉· B.埃瓦尔德:《比较法哲学》,于庆生、郭宪功译,魏磊杰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34—162页。
[18] See Janet Haley; Kerry Rittich, “Critical Directions in Comparative Family Law: Genealogies and Contemporary Studies of Family Law Exceptionalism”, 58 Am. J. Comp. L.753, 776(2010); Fernanda G. Nicola, “Family Law Excep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Law”, 58 Am. J. Comp. L.777, 810(2010).
[19]谢鸿飞:《民法的外部体系效益及其扩张》,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
[20]参见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07页。
[21]参见刘征峰:《家庭法中的类型法定原则:基于规范与生活事实的分离和整合视角》,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
[22] See June Carbone, From Partners to Parents: The Second Revolution in Family Law,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0, p.239.
[23]参见[澳]帕特里克·帕金森:《永远的父母:家庭法中亲子关系的持续性》,冉启玉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7页。
[24]参见巫昌祯:《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几点思考:纪念婚姻法修改五周年》,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季卷。
[25]杨立新:《我国民法典立法思想的选择和坚守:从〈民法总则〉制定中的立法思想冲突谈起》,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
[26]朱广新:《物权法立法思维之批判》,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混淆了夫妻二人依据其他法律规范所形成的连带债务以及由其身份所生的拟制型连带债务,在类型划分上不周严。
[28]薛军:《民法典编纂与法官“造法”:罗马法的经验与启示》,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6期。
[29]参见茅少伟:《民法典的规则供给与规范配置:基于〈民法总则〉的观察与批评》,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
[30]参见薛军:《民法典编纂如何对待司法解释》,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赵万一、石娟:《后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对立法的因应及其制度完善》,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4期。
[31]朱广新:《超越经验主义立法:编纂民法典》,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
[32]参见薛军:《中国民法典编纂:观念、愿景与思路》,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33]参见纪海龙:《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冷观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34]参见赵一单:《民法总则对司法解释的吸纳:实证分析与法理反思》,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6期。
[35]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36] See William J. Goode, World Revolution and Family Patterns, The Free Press of Glencoe, 1963, pp.369-370.
[37]Mary Ann Glend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Family Law: State, Law, and Famil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rn Europe,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9, p.1.
[38]朱强:《家庭社会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
[39] James M. Hensilin, Essentials of Sociology: A Down-to-Earth Approach, 11th edition, Pearson, 2015, p.381.
[40] See P. R. Ghandhi; E. Macnamee, “The Family in UK Law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66”, 5 Int'l J. L.& Farn.104, 131(1991); Sonia Harris-Short, Joanna Miles, Family Law: Text, Cases and Materi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2.
[41]参见林晓珊:《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中国家庭变迁:轨迹、逻辑与趋势》,载《妇女研究论丛》2018年第5期;杨善华:《中国当代城市家庭变迁与家庭凝聚力》,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马春华、石金群、李银河等:《中国城市家庭变迁的趋势和最新发现》,载《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2期;彭希哲、胡湛:《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
[42]参见胡湛、彭希哲:《家庭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载《人□研究》2012年第2期。
[4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议案〉的说明》。
[45] Vgl. MüKoBGB/Hennemann BGB §1685 Rn.1.
[46]典型案例如贺某与明某探望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典型案例精选》(2008—201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465—468页;丁某、王某与白某探望权纠纷案,(2016)渝0112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这一司法观点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得到确认: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47]典型案例如苗某与陈某等探望权纠纷案,(2016)京01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徐某、李某与倪某探望权纠纷案,(2015)锡民终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
[4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8页。
[49]参见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50]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虽然认为同居者之间不属于家庭成员,但非婚同居关系亦受该法的保护,实际上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类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对待。参见《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以及刘维玉与李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2016)渝0229民保令4号民事裁定书。
[51]如罗某、谢某与陈某监护权纠纷案,(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52]参见罗冠男:《近代意大利家庭法的发展阶段与借鉴:从与中国比较的角度》,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6期。
[53]关于潘德克顿体系中如何体系化家庭法的历史性考察,see Bernardo B. Queiroz de Moraes, “Family Law from Pufendorf to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Systems and Microsystems”, in Forum Historiae luris,https://forhistiur.de/2016-04-moraes/;Wolfram M ü ller-Freienfels, “The Emergence of Droit de Famille and Familienrecht in Continental Europe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Family Law in England”, 28 J. Fam. Hist.31, 5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