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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轩、闫竑羽:传承与超越:新时代德法共治视域下的离监探亲制度探究

【中文关键字】德法共治;离监探亲;纵囚归狱;诚信

【全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随后司法部提出治本安全观,2018年春节,离监探亲制度时隔十年破冰重启,999名被批准离监探亲的罪犯全部按时返回监狱,充分彰显新时代德法共治的人文关怀。“明德慎罚”“德礼教化”一直是中古政治的主导思想,在这一理念下形成的古代司法制度自然将人道与法治结合一体。从汉开始的“纵囚归狱”事件便是新时代离监探亲的渊源,通过历朝历代的继承与完善,其逐渐成为一项约定俗成的司法模式。历经数千年的沉淀与发展,传统的“纵囚归狱”已演变成为新时期的离监探亲制度,纵然实施现状依然受多方掣肘,但其对于德法共治的传承却是不容忽视的。

 

一、历史上离监探亲制度的发展

 

离监探亲制度的历史可追溯至秦汉时期。汉魏乃至后世典籍对纵囚事例的记载曾反复出现,从秦末汉初的偶发性事件逐步发展成为历代王朝约定俗成的司法模式,其对罪犯的宽宥和以德理政的方针从古至今一以贯之。唐代是中华法系的形成时期,其司法制度之完善也达至古代社会的巅峰,正是在这样辉煌的时代背景下,唐太宗“贞观纵囚”之举似平地惊雷备受关注,历代学者对其是非功过褒贬不一,但从事件本身的客观结果来看,古代“纵囚归狱”制度着实贴合“礼法合治”“以德化民”的政治主张。古代“纵囚归狱”制度经历了从秦汉时期的偶发行为到东汉的制度化模式再到唐以后的承袭的过程,[1]梳理其缘起与发展脉络,探究其背后蕴藏的法理与情理的融合,对新时代离监探亲制度的建设大有裨益。

 

(一)秦汉之际纵囚事件的偶发行为

 

“纵囚”一词,最早见于秦代的出土文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纵囚,与同罪。”[2]同时《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对“纵囚”的含义有如下解释:“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就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3]

 

由此可见,秦代律令中的纵囚行为并非法外施仁,而是与“不直”罪相仿的官吏犯罪,罪犯应当收入监狱而未被收入为纵囚,直接官员将会受到法律处罚,甚至被连坐与所纵之囚同罪。秦自战国时期起,受商鞅变法唯法独尊、韩非“法术势”相结合、李斯崇法尚刑等一系列严刑峻法思想的影响,认为并不存在法外有情、情有可原的情况,这种思想一直延续至秦朝末年。重法的理念导致秦统一六国而二世即亡,诚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在此背景之下,汉高祖刘邦的首次纵囚行为称得上是司法制度史上的一大“义举”。

 

中古史传对“纵囚归狱”的记载不胜枚举,在汉唐之间尤为各朝良吏所效仿。有史记载,秦末(汉高祖)刘邦时任亭长,“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郦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到丰西泽中,止饮,夜乃解纵所送徒。曰:‘公等皆去,吾亦从此逝矣!’”[4]高祖押送囚犯去郦山,途中有囚犯逃亡,自认为到郦山时囚犯也几乎逃亡殆尽,于是夜里在丰西泽中将所剩囚犯放走,自己亦远走他乡。所纵囚犯十余人自愿跟随高祖,高祖的德行仁心为后期汉王朝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由此打开纵囚的新篇章。

 

此阶段的纵囚行为仍属于偶然性行为阶段,大多为官吏临时作为,不具备成制的借鉴模式。纵囚事件发展之初,“临时起意”的纵囚行为层出不穷,在汉魏南北朝的记载颇多,很明显,不同于后世的“岁夕”“伏腊放囚”等定制,当时的纵囚行为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其往往取决于押送囚徒的官吏或者一方良吏的悲悯情怀。就其原因而言或体恤罪犯或因天气、军情等客观原因或出于仁义道德等等;就其对象而言所纵之人亦具有特定性,或孝或义,并没有大规模发布诏令;就其主导者而言,在未成制之前,大多纵囚事件的主导者是良吏而非君主,纵然君主倡导仁政,但纵囚的始发者是直接与罪犯接触的官吏,这只是官吏为政契合君主的治国理念,却终究不能形成极具影响力的方针政策;至于纵囚的目的,并非要刻意宣扬德政,而发自于良吏本身的德行素养,汉魏循吏政治正是以这样一种仁政、人道的模式为后世所传扬。纵囚事件的发展成制,不论是出于国家大政方针还是民族传统亦或是循吏政治,都是后世司法制度承袭借鉴的典范。

 

(二)东汉至唐纵囚的制度化模式

 

“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5]儒家思想标榜的亲亲尊贤不同于“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于法”[6]的法家理念。秦汉交替,独尊“法”为治国根本的法家让位于以“忠恕”“中庸”为宗旨的儒学,尤其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引礼入法”的原则被贯穿于整个社会的政治活动中,“纵囚归狱”便在这一宽缓的氛围中被制度化,成为定制。

 

汉唐之间的史籍,对“纵囚归狱”的事件记载颇为详尽。东汉时,马援“为郡督邮,送囚至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遂亡命北地。”[7]马援因哀囚徒之命而纵之,亡而遇赦。又有钟离意曾因寒冬囚徒病不能行上书光武帝“‘君所使掾何乃仁于心?诚良吏也!’意遂于道解徒桎梏,恣所欲过,与剋期俱至,无或违者。还,以病免。”建武二十五年,“(县)人防广为父报仇,系狱,其母病死,广哭泣不食。意怜伤之,乃听广归家,使得殡殓。……广敛母讫,果还入狱。意密以状闻,广竟得以减死论。”[8]钟离意两则纵囚案例,或体恤囚徒天寒无衣病不能行或怜悯防广悼念母亲之孝道苦心,在儒家“孝”“仁”“信”的思想主导下,二则案件当事人均在“宽缓”的刑罚氛围中得以“善果”。《后汉书》中记载建武初年“(虞延)仕执金吾府,除细阳令。每岁至伏腊,輒休遣徒系,各使归家,并感其恩德,应期而还。”[9]在虞延治下,每年伏腊时节便会纵囚归家,囚徒们感念此种恩德,皆如期归狱。同书载中山相戴封“时诸县囚四百余人,辞状已定,当行刑。封哀之,皆遣归家,与克期日,皆无违者。”[10]戴封任山中相时,在四百余人行刑之际,纵其归家,所有囚徒都如期而返。汉代儒学兴盛,在礼治、仁德思想的影响下,其司法制度渐趋清明,每到特定时节,便会批准一批囚犯归家,长此以往,“纵囚归狱”的制度便在汉代形成并为后世沿袭。它不同于古时皇帝“大赦”,被纵囚的罪犯仍需要按时返回监狱接受刑罚,纵囚只是“恤刑”的一种手段。

 

汉以后的典籍记载均为特定节日官吏纵囚归家,承袭汉以来的主张,形成一种良吏之间的为政策略。《晋书·良吏曹摅传》载:“曹摅为临淄令,狱有死囚,岁夕,摅行狱悯之,曰:‘卿等不幸致此,新岁人情所重,岂不欲暂归耶?’囚皆感泣,摅狱出之,克日令还。掾吏固争,不听,至日果如期返。”同书载:“范广令堂邑,丞刘荣坐事当死,家有老母。至节,广辄遣归,荣如期至。”曹摅和范广怜皆是在固定节日被纵囚归家探望,在这种教化之下的囚犯,真正达到了“有耻且格”的目的。如此事例不胜枚举,至南北朝时期《宋书》记载南郡相谢方明于年终放江陵狱囚;又《梁书》载王志于冬至日遣囚还家过节;何子季守建安,每伏腊日,放囚还家;后周萧上州刺史,至元日,狱中囚悉放归家;张华原为兖州刺史,至年暮,各给假五日;孙伏伽送流囚李参等七十馀人至京师约定日期,悉脱其枷。[11]清人赵翼在其《陔丛杂考》一书中对历代纵囚案例进行梳理,后又在《廿二札记》中对个别朝代进行补充,种种记载表明,此时的节日纵囚已成为一种模式,为历代循吏所效仿。

 

由以上史籍观之,在汉以后的“纵囚归狱”事件,多因悲悯情怀或岁末伏腊,此种做法既符合统治者一直宣扬的“以德配天”“代天行伐”的天命观,顺应天时巩固统治,又符合司法制度发展要求的“慎刑”“恤刑”的主张。汉至唐是中古法律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德法合治、引礼入刑的法治理念也在这一过程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

 

(三)唐以后对纵囚制度的承袭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2]唐代法律体系愈发完备,德刑并举的司法模式被广泛应用,“纵囚归狱”的司法制度被引入到统治阶级的高层领域,唐太宗“贞观纵囚”一事,学界对其是“誉者声称其人,毁者重讥其诈。”[13]但是结合唐代宽和包容的政治氛围来看,究其本质“纵囚归狱”不过是一场与“同居相为隐”“秋冬行刑”别无二致的慎刑恤杀政策,充分体现了大唐的政治自信和“惟刑之恤”“宽严得中,刑当其罪”的司法理念。

 

关于太宗纵囚,《新唐书·刑法志》记载:“(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14]又据《资治通鉴·唐纪十》载:“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赦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15]唐太宗为彰显仁政而放数百余囚犯归家,在历史上实属“壮举”,后又因死囚全部按期归狱,嘉其诚信而免除刑罚。无论是纵囚还是录囚,暂不究其渊源如何,二者从本质上都是唐统治者彰显仁德、恤刑慎罚的手段。

 

在中国历史上,唐代算是一个海晏河清、政治清明的朝代,纵囚制度的实施者由之前的执法官吏转变成为一国之君,这种演变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进步,更是整个司法制度历史上的跨越。在君主集权的政治社会,君王诏令具有极强的强制力和执行力,“纵囚归狱”主导者身份的变化,更加推动了此项制度生生不息的延续。

 

唐之后,中华法系形成,各朝代沿袭唐代各项制度,“纵囚归狱”的司法模式自然也在被效仿之列。宋、元、明、清虽然在刑罚刑种上具有较之唐代的严苛性,但在总体思想的主导下,或是出于笼络民心的意图,纵囚制度似乎被默认为统治者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政治手段。例如《宋史·冷豳传》:“寒食放囚归祀其先,囚感泣,如期至;”[16]《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年五月,诏天下狱囚,除杀人者待报,其馀概行疏放,限八月内如期自至大都。后果如期至,遂赦之,共二十二人;”[17]《明史》:许文岐为黄州守,狱有重囚七人,纵归省,刻期而还。乃请于上官,贷之。[18]唐代司法制度对宋元明清有着深远的影响,纵然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民族差异多样,中央集权加大也并未改变法外施仁的政治理念。

 

白居易《七德舞》中盛赞的“怨女三千放出宫,四百死囚来归狱”的大唐盛况,充分彰显了古代法治思想中的天理人情、广行忠恕之道。“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不畏惧!”[19]在这种“君舟民水”理论的指导下,作为一国之君当然知道要成为一代明君,必须使得民心归一,而纵囚的行为正是在最严苛的法律之下网开一面,于无望之处焕发生机,从根本上稳固社会心理,完成明君政治的目标。

 

北宋时期,欧阳修在《纵囚论》一文中,抨击唐太宗期“其囚及期,而卒自归无后者,是君子之所难,而小人之所易也。此岂近于人情哉?”不过是“上下交想贼以成此名”。欧阳修之所以会做出此种反面激烈的评价,离不开当时的政治环境。赵宋王朝长期面临内忧外患的状况,“冗兵冗官”现象严重,统治者为粉饰太平,曾大力悬赏“狱空”[20]官吏,甚至给与升官、减磨勘的奖励。长此以往,难免有官吏为求取官职投机取巧,谎报“狱空”之风泛滥成灾,狱政制度混乱。[21]由于唐宋政治的差异,在北宋的政治氛围之下,此种认为沽名钓誉、作秀政治的观点并非没有存在的可能性,但从客观角度来讲,唐太宗贞观纵囚却是给当时的百姓和囚犯家庭带来可喜的期待,这也就符合中古律法“务在宽简”“慎刑恤杀”的思想,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蓝本。

 

二、新时代离监探亲制度的阐释

 

从汉开始的“纵囚归狱”的司法模式,经过数千年的承袭与发展,也被纳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中。新时代离监探亲制度是在历史、政治、文化等多方条件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它不仅体现了中古时代“明德慎罚”“出礼入刑”“礼法合一”的主导理念,更包含了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德法合治”的大政方针。在政策上,习近平总书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司法部积极推动罪犯离监探亲的治本安全观的实施;在司法上,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不断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行。破冰重启的离监探亲制度正是对古代“纵囚归狱”制度的新时代阐释与传承。

 

(一)离监探亲的运行现状

 

离监探亲并不是直接借鉴古代的纵囚归狱制度而来的,其在社会主义新时期有其独特的判定标准和批准程序,由于牵涉范围广,风险大,责任重,该项制度从现行《监狱法》制定至今,鲜为实践,直至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德法共治,方才再次走入人们视野。

 

1994年《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2001年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第2条规定:“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1.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2.宽管级待遇;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不致再危害社会;4.探亲对象的长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017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离监探亲工作的通知》,部署2018年春节期间开展罪犯离监探亲活动。

 

根据一系列国家大政方针、法律法规的规定,离监探亲制度乍见起色,虽然这是一项体现德政仁心的政策,但由于司法监狱系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离监探亲的程序颇为严格。各试点监狱要求服刑人员在符合《监狱法》和《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条件的同时,还结合当地实际秉承着“三不办一优先”的原则,即原判死缓、无期的不办,犯罪前为副部级以上职务的不办,涉黑、涉毒、涉恶罪犯不办,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优先办理。除这些硬性条件以外,还要综合考虑服刑人员的心理因素,经过专业心理测评,层层把关,从服刑人员自身到家庭生活状况,都要符合条件方可允许离监探亲。即便如此,罪犯仍要带上监狱特制的定位仪,每天定时报告行踪和心理状态,回到探亲地仍需要当地派出所警力“一对一”监督。

 

虽然2018年春节,在司法部的统筹部署下四川省、安徽省、贵州省、广州省等27个省(区、市)311所监狱批准999名服刑人员离监探亲,但相对于全国所有省市监狱来看,此批试点人员仍是冰山一角。复杂的审批程序,不稳定的潜在风险,真正能够被批准离监探亲的罪犯微乎其微。

 

(二)离监探亲制度的积极意义

 

离监探亲是指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的一项管理措施,它是监狱对罪犯的一种狱政奖励。为深入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司法部重启离监探亲制度,围绕“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这一目标,让社会春风透进高墙,依靠社会力量将传统文化、政治思想等融入到罪犯的改造中,[22]进而从根本上落实治本安全观,使离监探亲制度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1.宣扬仁政,继承传统德治文化

 

所谓“仁政”,就是“以仁义为治”。仁义道德在中国古代的政治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德治文化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尚书·无逸》记载,周行德政的核心是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要“怀保小民,惠鲜鳏寡”,勿使“民怨”。周人的“敬德”“惠民”思想成为儒家德治思想的主要来源,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23]孔子主张君主要施行德治,才能受到百姓的爱戴。而孟子在孔子德政的基础之上,又提出“仁政”学说,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儒家这种德治仁政的理论为后代政治家所推崇。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对传统优秀文化的借鉴,推行仁政弘扬以德治国思想正是顺应历史潮流。重启离监探亲制度,更是在实际行动上贯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思想相结合的原则,准许罪犯离监探亲也是一种“惠民”“爱民”政策。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只有每个小家都安定和谐,整个国家才能营造出承平盛世的氛围。

 

2.德法结合,避免重法而毁德

 

实现德法结合的重点是明确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从西周“明德慎罚”到后世儒家“德主刑辅”思想,都是以德礼为主、刑罚为辅。德礼与刑罚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在中国古代传统之下,德治礼仪才是根本,而刑罚只是用来保障政治教化的一种手段。自古重法毁德都落得令人唏嘘的后果,秦代法家思想盛行,奉行轻罪重罚,鼓励夫妻父子相互告奸,乃“二世而亡”,以致后世发出“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的慨叹,秦的灭亡正是其自身不分时事,过度纵法而不顾百姓疾苦的治国之道的必然结果。《贞观政要·君道》载:“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即是太宗皇帝“民本”思想的体现,身为君王必须要心存百姓,如果不顾百姓疾苦就好比割大腿上的肉以求饱腹,最终会导致国家覆灭。正是这种“以民为本”“明刑弼教”“恤刑慎杀”的思想才有了“贞观纵囚”的佳话流传。纵观中国历史,但凡存续年代长久的朝代,其皆把德治、德主刑辅作为治国方略,注重德治与法治的结合,重法而毁德终会导致飞蛾扑火的灭亡。

 

3.亲情感化,调动改造积极性

 

罪犯在监狱服刑,几乎完全脱离社会和家庭。离监探亲即便只有3-7天的“假期”,也足够他们享受久违的天伦之乐。家是生活的乐园,是充满亲情的爱的港湾,对于回归幸福家庭的期盼,总能从最深处激发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决心和信念。在2018年春节,999名离监探亲人员全部归监后,监狱系统组织数百场“探亲交流会”“宣讲会”“感恩亲情现身说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未获得批准离监探亲的服刑人员在得知高墙之外的社会“手机支付”“电子导航”“家乡盖起了小洋楼”……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纷纷表示要“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馈社会回归家庭……”这种利用亲情感化罪犯的模式,利用罪犯离监探亲平台,推进监狱教育改造向大墙外、向社会帮教资源的“双延伸”,通过离监探亲人员以身说法,力求达到“探亲一人、带动一群、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离监探亲制度的发展掣肘

 

总体而言,国内现有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对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背景下实施的离监探亲制度做出了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分析,但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服刑人员的特殊性,离监探亲制度还受多方面原因的牵制,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定不详尽。当前我国离监探亲制度主要体现在《监狱法》第57条和司法部颁布《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规定中。规定条文笼统,条款太少,相关规定文书法律地位较低。没有规范详备的理论指导,司法制度很难继续向纵深方向发展。

 

第二,风险大,执行警力不足。罪犯离监探亲并不仅仅是一项制度,更是一场博弈,纵然要经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才能确定最终为数不多的探亲人员,但其中仍存风险。在离监探亲推行之前,司法系统一样存在着诸多疑问:社会是否认可?地方警力是否配合?被害人家庭是否接受?罪犯脱逃又该如何?……多个现实问题无法逃避,而这些悬而未决的疑问成为离监探亲制度推广路上的绊脚石。由于害怕风险太大无法担责,一名服刑人员拿着探亲证明书去当地派出所报到备案,值班民警甚至不敢签字,一直等了几个小时才勉强做了登记。[24]在服刑人员离监探亲期间,警力按1∶1配比,由于司法警力不足,监管任务理所当然落在当地派出所警员身上,对于本就事务冗杂的派出所来讲,着实是顶着巨大的压力,也难怪民警不愿也不敢签字。

 

第三,异地关押,离监探亲难以实现。由于法律法规规定准许离监探亲人员只限于本省内,但也不能是省内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这些硬件条件直接影响着离监探亲制度的公正公平。据相关人员表示,对于达到条件,由于名额和地区的限制,只好放弃,转而从加分至减刑等方式进行填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损耗了离监探亲制度的初衷。虽然德行仁政殊途同归,但就一项制度本身来讲就已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

 

由上可见,新时代离监探亲制度是司法制度史上的又一壮举。但必须要认识到的是,万事开头难,该项制度的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情况不容乐观。新时代监狱执法工作法与情的融合,正是体现新时代司法人的高度自信,要想从根本上落实治本安全观,仍需要司法人“上下而求索”。

 

三、新时代离监探亲制度的完善建议

 

目前,离监探亲制度被一股德法春风吹回大地,要确保这项制度的持续发展,就要在全面分析新时代离监探亲制度的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将古代“纵囚归狱”制度中适合新时代离监探亲制度发展的内容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力求把新时代离监探亲制度充分纳入德法共治体系下,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方面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以法护德:深入落实治本安全观

 

《论语·为政》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制的运行过程是由一个个人来完成的,法治又是法律人之治。[25]只靠法律政令来管束百姓,百姓就会只想着如何躲避法律制裁,而如果以德礼对其进行教化,百姓就会变得因犯罪而羞耻主动遵守国家律令。德法之争在历史上由来已久,时至今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会上,又对此做了精辟阐述:“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德法共治视野下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司法部部长张军再次提出治本安全观,指出监狱工作要从之前的“底线”安全观即“收的下、关得住、跑不了”,向“治本”安全关转变,改造罪犯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和监狱的职责,从根本上讲,它是社会的责任。离监探亲制度正是德与法共同作用下改造罪犯的映射,高墙大院的管教只是对罪犯价值观念、犯罪心态等基础的矫正,是模式化的教条,真正能从内心深处改造罪犯,从根源杜绝二次犯罪,彻底消灭其社会危害性的是从社会层面对其进行道德、传统、亲情等各方面的教化,使其真正认识到生而为人的职责与担当。法并不是绝对的不容情,情法交融的离监探亲制度,从实际上达到了促进改造、教化民众的作用。实践证明,要达到司法制度建设的预期,必须要在重视法治的同时,加强道德教育,以法护德,取得长治久安之功效。

 

(二)以德助法:不断加强诚信道德教育

 

道德教化从来不是孤芳自赏,法是行为规范的标尺,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必然要符合社会道德,也要依靠道德去实现其本质目的。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精髓之一,离监探亲制度付诸实践,既离不开制度本身的完备又归结于行为对象的价值观念,社会诚信道德的建设,有利于法律本身的实现。离监探亲制度的顺利重启,既需要以德治国的政策支持,又离不开罪犯和司法机构双方的诚信态度。《论语·子路》中说:“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只有君主有诚信,百姓才能真心拥护他。在不断德法分治的过程中,社会信用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尤其是在新时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政府公信力,必须要重建社会信用体系。离监探亲制度正是对社会体系信用构建的一种大胆尝试,如果只是一味怀着“放得出去收不回来”的顾虑,不敢创新不敢担责任,那么我们的社会建设就只能止步不前。亚里士多德曾对此深刻论述:一个城邦,一定要参与政事的公民具有善德,才能成为善邦。[26]尽管诚信社会的建立在于社会个体的自身修养,但在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必须要国家政府发挥其教育职能,加强诚信道德教育,提升社会信用观念。聚焦到适合离监探亲的罪犯身上便是积极引导其向“不想跑”“想变好”的方向努力,真正达到“探亲一人、带动一群、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27]相比法律管教,公民内心的道德教化更能实现法律的初衷。以德助法,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要维护好法律的大厦,必然要由道德加以清洁。

 

(三)德法结合: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能一味的“事断于法”“重法毁德”,也不能只靠礼仪道德治理国家。从汉代开始的“德主刑辅”“引礼入法”思想,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离监探亲制度,虽是一项宽缓的德政措施,但其只是针对监狱的特定服刑人员,罪犯藐视法律、以身试法,对其进行的刑事处罚正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反映,但另一方面,即便在冰冷的监狱内,只要积极接受改造,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过自新,就有机会获得减刑甚至服刑期间离监探亲,享受久违的家的温暖和天伦之乐。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宽严相济”一直是儒家思想的治国理念,“中庸”并不是无作为退而求其次,而是主张教化为本惩罚为辅,惩罚只是手段,纠正内心才是目的。秉承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落实各项司法制度,从而增强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减轻服刑人员的心理压力,形成“社会包容、政府帮扶、部门联动、家庭接纳”的监地共管共教的社会综合治理新格局。

 

结 语

 

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背景下探析离监探亲制度的建设,不仅是历史的进步,更是法治文化的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瞿同祖先生说:“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儒家固主张以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以法律制裁的力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内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儒家并未绝对排斥法律及刑罚,对于礼的维护则始终不肯放弃……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28]历代王朝对于儒家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与中古纵囚归狱、明德慎罚的司法实践互为表里。从现象到本质,通过纵囚这一实践,证明社会亲情教化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触及其内心的,从点滴中折射出“天理、国法、人情”辩证统一的思想理论。

 

从汉魏的循吏政治到唐以后的礼法合一再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法共治的新气象,成就与波折同在。“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在充分吸收古代“纵囚归狱”的思想内核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不断推动新时代离监探亲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将为新时代司法改革带来不菲的功效。

 

【作者简介】

龙大轩,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闫竑羽,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作者简介:龙大轩,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闫竑羽,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学专业研究生的文化自信意识培养模式探究》(项目编号:yig172001)、2018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德法共治视野下的离监探亲制度建设》(项目编号:CYS18183)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1]笔者认为,秦末至西汉时期的纵囚行为乃偶发性事件,是这一制度发展的缘起;东汉在前朝模式的基础之上进行发展,可以说是“纵囚归狱”成制的过渡时期,直至东汉末年形成“岁末”“伏腊放囚”的定制,自此开始了“纵囚归狱”的制度化;唐以后对“纵囚归狱”进行继承,由君主主导为其灌输新的血液使之得以长久存续。

[2]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页。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页。

[4]司马迁:《史记卷8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4页。

[5]胡平生、张萌译注:《礼记》,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4页。

[6]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中华书局1983年版。

[7]范晔:《后汉书·马援列传第十四》,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650页。

[8]范晔:《后汉书·第五锺离宋寒列传第三十一》,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116-1117页。

[9]范晔:《后汉书·朱冯虞郑周列传第二十三》,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910页。

[10]范晔:《后汉书·独行列传第七十一》,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156页。

[11]赵翼:《陔余丛考卷19》,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37页。

[12]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页。

[13]刘体仁:《通鉴札记卷》,民国石印本。

[14]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12页。

[15]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十》,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103页。

[16]脱脱等:《宋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79页。

[17]宋濂等:《元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页。

[18]张廷玉:《明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50页。

[19]吴兢:《贞观政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25页。

[20]《管子·五辅》中载“善为政者仓廪实而囹圄空,不善为政者仓廪虚而囹圄实”,《后汉书·循吏·童恢传》说“一境清净,牢狱连年无囚”。古时政治家认为“狱空”现象是政治清明的表现,一度成为标榜仁政者追求的目标。

[21]张凤仙:《试析宋代的“狱空”》,载《河北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22]《监狱管理要努力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司法行政要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载《中国司法》2018年第3期。

[23]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1页。

[24]庞莹:《监狱开门——274名罪犯“放”出去探亲的背后》,载《四川日报》2008年2月26日第B01版。

[25]汪国平:《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与免责范围的文本分析及完善建议》,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2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84页。

[2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61页。

[28]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77-378页。

     

     

     

    原发布时间:2019/2/28 17:35:45

    稿件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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