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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振中、高 鹏、沈红波:立足新坐标新理念开拓法律监督新格局

【中文关键字】新坐标新理念;法律监督;新格局

【全文】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主办、湖南省检察院承办的第八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在湖南省长沙市举行,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100余人围绕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与法律监督体系完善、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与检察改革等议题展开充分、深入讨论。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坐标

 

进入新时代,各项重大改革交织叠加、持续深化,检察职能重大调整,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没有变。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行使诉权的公诉机关,同时还是逮捕审查机关、公益代表机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认为,在承认和延续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检察机关监督属性的同时,可以适当突出各项检察职能。在履职过程中要加强依法审查,对不合法不公正的国家权力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在捕诉一体条件下,注意研究保障批捕质量,考虑批捕权行使的统一指导问题。注意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职能的影响,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并注意掌握证据标准,予以规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基本定位,这一定位拓展了西方国家对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的定位。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指出,实践中,不能将诉讼监督与法律监督等同;要坚持监督与办案的统一性,监督是目标和使命,法律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办案来实现;监督不仅包括诉讼的方式,也包括非诉讼的方式,不能仅仅以诉权理论来解释检察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检察机关应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不应只限于诉讼活动内;检察权具有行政色彩,需要积极作为加以行使,不断增强其监督的刚性,树立监督的权威;同时要加强人才培养,以人才激励机制突破人才困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认为,无论是从监督的职责、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路径等方面比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与监察委的监察监督存在很大差异。检察机关需要从观念上、制度上、机制上全方位转变,才能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理念

 

理念新则天地宽,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树立正确理念至关重要。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岚认为,检察机关要注意纠正过去偏重于办案而轻视监督的工作状态,坚持两者并重;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进检察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湖北省襄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常本勇建议深刻认识并解决当前检察监督效力刚性与柔性、检察职权拓展与限制、检察职能化与专门化之间的矛盾。

 

强化法律监督,办案是硬道理。最高检第三检察厅检察官刘岳认为,“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对“以办案为中心”的实践解读,应充分认识到检察办案本身就是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和前提条件,把握好两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将监督寓于办案,通过办案强化监督。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专职副书记刘方认为应牢固树立办案与监督相结合的正确理念,正确处理办案与监督的矛盾关系,妥善实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用好现有侦查权,实现办案与监督的有机统一。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路径

 

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既要明确“过河”的任务,又要解决“桥与船”的问题。

 

“目前急需制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法。”蒋德海认为,这样才能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康均心认为,要全面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不限于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执行的监督,还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各类刑罚执行的监督。贵州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振猛建议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二审案件中的控诉职能和监督职能进行适度分离,分别配置给上下级检察院,形成控、辩、督、审四方组成的“四角结构”。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进行了规范分析,指出该条的适用对象并非局限于检察机关,对于义务人违反该条所应承担的后果与责任,需结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8条关于“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解读。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指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具有权力的法定性、权力功能的工具性、权力性质的程序性、权力目的的监督性等特征,完善调查核实程序的关键是按照案件化办理的思路,建立相对独立的办理程序,形成完整的调查核实办理流程。针对当前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功能定位问题,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陆军认为应从更新理念、创新方法入手,深入挖掘检察建议在开展法律监督和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新时代检察机关推进改革的新措施

 

司法责任制是改革的“牛鼻子”,各地紧紧围绕这一关键,努力探索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权力运行机制。

 

“检察官权力清单需要统一的立法确认。”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华从检察权行使主体、检察官权限、检察官的责任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提出司法责任的承担需要厘清办案责任与监督管理责任的边界。湖南省双峰县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贺玲认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应该实现放权与收权,明确区分检察权与行政权,兼顾一体性和独立性,进一步优化建构办案组织,变革办案组织的运行机制。在阐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促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面落实的积极功效时,安徽省淮南市检察院检察长朱新武建议制定科学有效的评查标准,紧抓评查结果整改落实的时效性,加大评查结果与检察人员执法档案相结合的力度。

 

内设机构改革是新一轮改革的关键切入点和突破口。针对当前存在部分条线业务融合度低、部门负责人推诿扯皮等问题,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检察长张跃武认为应当以司法办案为中心、考核评查为抓手、机关党建等为纽带,让内设机构改革实现“1+1>2”的有效融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洪浩认为,“捕诉一体”制度改革应该落实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积极成果,构建覆盖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和涉案财产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司法审查制度。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同时对检察机关办案理念、模式、能力等方面也带来全方位、深层次的挑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今后应当拓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认为,在制度执行中必须注意维护检察院和检察官的权威。安徽省淮南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王占寻以法律监督机制为视角,建议完善侦查阶段检察监督机制、完善审查起诉从宽处理程序及效力、完善审判阶段量刑制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德胜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存在现状与困境,提出建立值班律师准入制度、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职责、健全管理保障制度等建议。

 

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是践行共赢多赢理念、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工作。湖北省南漳县检察院检察长文贵元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制度设计应当与客观诉讼的属性相适应,以客观诉讼的立场重构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性质、地位、诉讼权利义务及举证责任等。湖南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陈忠对固体废物跨区域污染防治机制构建进行了研究,提出从固废管理制度、跨区域联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角度构建更高效、更便捷的固废跨区域污染防治机制。

 

【作者简介】

谢振中、高鹏、沈红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原发布时间:2019/1/28 13:56:43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6317&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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