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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民法总则系全部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其颁布的历史意义无论如何估量也不为过。由于民法总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较难理解,故对其进行解读、释明的著作不仅不可阙如,而且十分急需。陈华彬教授所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一书,做到“一根脉络、两点融合、三面突破、四维深掘、五度展望”,带领读者在时空坐标内,进行民法制度最本源的梳理和探讨。
一根脉络——结构上严格依循《民法总则》体例安排,一条主线一以贯之。首先登场的是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次是作为人的对象的物,再次是人的行为,最后是与民法上的问题相关联的自然现象和时间。这一与立法高度吻合的谋篇布局,经过该书细致、全面的分析,能让读者更好体会立法原意,同时方便读者于疑难困惑之时尽快于书中找到相应解答。
两点融合——内容上整合吸纳前人成果,并新增融入已有研究。以本书“第十章
代理”为例,代理制度系法律行为延长线上的制度,系法律行为的补充、私法自治的扩张,关于代理制度及其周边,系学术研究不能回避、绕不过去的关键问题,其中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其所授予的基础关系于效力上的关联,究竟该采有因性抑或无因性,一直是学界聚讼盈庭、莫衷一是的难题。该书对两种学说进行分别厘定、分析,进而指明无因性的适宜、妥恰,并证立我国仅在代理权授予行为和商法中的票据行为采无因性的正确立场,完整阐释了代理制度这一体系(系统)。
三面突破——篇章设计上针对鲜有人涉足的“民法发展史”“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变动与民事法律行为”三座大山,各个击破、逐一释明。大陆法系民法迄今已有近2800年的历史,先后历经罗马民法、日耳曼民法、中世纪民法、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及当代民法的不同发展时期或阶段,系一个形成、发展、完善以至蔚成体系的过程。该书将民法的这一发展过程加以回顾、概览,必将裨益于读者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把握民法的发展脉络,更好地预测和憧憬民法的未来和发展进路。民法作为权利之科学,正是以权利或民事权利为枢纽性范畴而组成其全部内容,该书以民事权利的语源为切入,翔实、全面地阐述了关于民事权利本质的各种学说、权利的定义、特性及其相关周边、权利的分类及权利的实现,同时,有鉴于私权行使并非漫无边际、不受限制,陈华彬教授借公共福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对私权的内容及行使方面予以限制;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共同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本体,为将民事义务的全貌以飨读者,该书完整列举了关于义务本质的诸学说、义务的特性、内容及分类,其中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界分是法科生研习法律时常见的难题,该书透过对两大义务的分别阐释,同时加以翔实的举例、分析,不仅有助于读者厘清主、从义务的楚河汉界,同时也可清楚区隔附随义务等相关类似制度;民事责任规定于民法总则,系我国民法的重要特色和创造,该书论述了民事责任与债及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界分、独立和粘连,进而明确了对诸民事责任的各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变动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该书详细论述了法律行为的肇源、扩张、功用与价值,进而列举了法律行为的分类、效力,有助于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形塑或具体化。
四维深掘——文献资料及脚注援引上,从古至今,由中及外,在时空穿梭中对民法总则进行最系统、最权威的注解。仅关于公私法区分的历史背景考察,就有日本学者村上淳一、美浓部达吉于上世纪60年代发表刊行的多部论文及著作予以佐证;论述罗马民法的第一个时期基本特性时,该书所征引的东京大学出版会1981年出版的《法学史》一书,时至今日已是绝版,实属珍贵;介绍日耳曼民法及德国民法相关制度时,既有日本学者山田晟的《德国法律用语词典》作为语源上的信靠支撑,也有本土德国学者的诸多著作进行历史证成,同时辅以我国台湾地区诸多学者的新近著述予以理论证立。古今中外四维深掘式的旁征博引,这必会为民法总则的集成、概览提供重要助力。
五度展望——《民法总则》有诸多创新或亮点,但也存在诸多不足或值得斟酌、完善之处,该书鞭辟入里,客观公正引领读者辩证看待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该书指出:一是应启用“法律行为”概念,取代“民事法律行为”一语,以建构科学、和谐的法律行为制度系统;二是改定“重大误解”概念及其规则,此系“时代错误”且已远不能因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情形,宜使用“错误”概念以建构我国的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体系;三是将“法理”等确定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法源之一,以作为民法的补充性法源;四是宜对隐藏行为、戏谑行为及无效行为的转换规则等予以回应并加以建构;五是完善私力救济的多种渠道,明定自助行为这一暂时性的保全措施。
民法是人类在法律领域唯一的共同语言,具有沟通人类心灵、促进人类交流,使人类世界结成一个“世界联邦”的功用。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当下,请翻开《民法总则》一书,跟随作者,去感悟民法对于每个个体近乎国家的尊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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