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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鹏:新税法下年终奖怎么缴税

【中文关键字】个人所得税法;年终奖;一次性奖金;工资

【全文】 

新《个人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在于按照年收入而不是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只要一年内的总收入一定,无论怎么分配,纳税总额是一定的。(本文所指的总收入指工资、奖金。)某个月的纳税额这样计算:根据截止到本月的本年总收入减去扣除项,计算出总纳税额,再减去本年度之前的累计纳税额。

年终奖,税法叫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式怪异。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得到数额,对照月工资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从计算方式可以看出,一次性奖金的性质是年收入,速算扣除数用的却是月扣除数。这导致一些情况下(盲区),单位发的多,职工拿到手的反而少。有人以为一次性奖金除以12,是把它分摊到每月工资中。这是误解。一次性奖金是单独纳税的。

以前,单位为了避税,把年终奖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分到工资里,按月发,剩下一部分一次性发放。在新税法下,这种避税方式无效,原因上面讲了。新税法有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个人对年终奖可以选择按照综合所得和一次性所得计税。前者把年终奖等同于工资,后者沿用了原来的方式。如此,就存在按照哪种方式少缴税的问题。

举个例子,某人年收入20万元(含年终奖2万),社保和公积金4万,专项附加扣除为2.4万。按照综合所得法,应纳税所得额=200000—40000—24000—60000=76000,应纳税额=76000×10%—2520=5080。

按照单独计算法,税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工资的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20000—40000—24000—60000=56000,应纳税额=56000×10%—2520=3080;第二部分是年终奖的税:20000/12=1667,对应的税率是3%,20000×3%=600。两部分税总计:3080+600=3680。单独计算比综合所得计算少缴税5080-3680=1400元。

年收入扣除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之外,还有6万的扣除数。前两项扣除之后不足6万的,把年终奖按综合所得计算,可以在6万范围内抵消,少纳税。超过6万的,一般来说,按照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合适。但是由于一次性奖金计算方式存在盲区,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不符合上述规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过渡期结束后,年终奖按综合所得计算,无论怎么分配,纳税额都一样。

 

【作者简介】甄鹏,山东大学学者。

 

 

原发布时间:2019/1/16 13:48:32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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