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高憬宏:加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立法

【中文关键字】矛盾纠纷多元化;立法

【全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党中央从顶层设计角度对此进行了战略安排。《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均明确提出,我国要推进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文件的部署,中央及部分省份制定了相关文件。从中央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

从全国层面看,目前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在抓紧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条例,例如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7月22日审议通过第一部省级层面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了《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从天津层面看,多个职能部门在此前后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文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法院系统在这方面做得尤为突出。早在中央文件颁布之前,天津法院就已经开始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央文件颁布后,天津高院先后颁布了《天津法院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与全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但是,天津各部门出台的文件和方案等还局限于各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发文的层次,文件效力位阶较低,多元联动范围有限,实施效果仍有客观限制。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调解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为进一步深化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必要以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础和背景,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加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国家立法进程,依法明确社会矛盾纠纷各类解决主体的地位、作用及职责任务,规范其纠纷化解行为,以有效统一整合各种资源,提高包括个人、团体、组织等社会各界在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体系完备、权责清楚、措施明晰、协调顺畅、保障有力、问责明确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升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战略行动,推动全社会多层面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精细化、智能化、社会化、开放化水平。

综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国家立法进程,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尽早步入法治轨道。

 

【作者简介】

高憬宏,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原发布时间:2018/12/29 13:21:14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条:齐精智:银行贷款展期中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十大风险 下一条:冷传莉:首例冷冻人体胚胎继承案的司法困境与理论突围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