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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是社会和学界近年来关注的热门话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后,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更是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司法机关最近也陆续再审了一些民营企业家的涉罪案件,有些已经作了改判(如张文中案),但相对于过往企业家不当涉罪案件而言,纳入纠错视野的案件只能是少数,并且企业家涉罪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依然存在。
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预防,应该先找一找刑事风险的源头。在我看来,企业家刑事风险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1)刑法上对企业家的犯罪法网非常严密,有些罪名入罪标准模糊,有失公允。我国刑法经过不断完善,特别是多年来的犯罪化进程,罪名体系已经十分严密。特别是刑法第三章专门有针对公司、企业人员的犯罪。企业的经营活动动辄就会触犯法网。如企业成立之时,可能涉及注册资本的犯罪;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触犯的罪名就更多了。如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环境犯罪等。企业管理过程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也是经常触犯的罪名。有些常见罪名,其实构成要件要素解释空间大,现实执法中具有一定的弹性,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等。这些犯罪的入罪标准非常宽泛,被称之为新的“口袋罪”,拿骗取贷款的犯罪来讲,只要是提供虚假的资料,取得100万元贷款,就可以构成犯罪。在目前银行金融系统授信标准特别高的情况下,企业提供的资料难于完全真实,那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2)现实制度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逼良为娼”的机制。我们说的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企业,但是近年来受关注的主要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对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认识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公私不平等保护的思维惯性还在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资源配置仍受行政控制和垄断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很难得到行政资源的支持,工程承揽、项目审批以及贷款融资等方面仍有较高的门槛。为了得到发展,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打通关节的“通融费”“加速费”,被作为刑事案件查处。这些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但许多案件都作为行贿罪处理,不但企业管理人员身陷牢狱,而且常常导致企业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由此一蹶不振甚至倒闭。
(3)企业管理的混乱和“内斗”,引发了不少刑事案件。近年来,不少业家的犯罪源于企业管理混乱或者企业管理者的“内斗”。有些民营企业发展之初,没有现代企业管理的架构和制度,没有明晰的产权概念,企业与个人人格混同,实施的是粗放式的管理,开支随意。创业发展初期,合伙人、股东间大家能够共患难,但企业一旦发展后,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产权不清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互相拆台、死掐,甚至借助于司法机关力量为一方“站台”,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将另一方送到看守所和监狱。这类案件这几年比较多,司法机关被一方利用成为其“打手”,或者成为以刑逼民的工具,本来的民事案件演化为刑事案件。
(4)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识。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弄潮儿,他们有着灵敏的市场意识,具有敢为人先的创业精神。但其中不少人实际上是泥腿子上岸,并没有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规范意识,更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商业道德。一些企业家利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规范不全、监管不到位等漏洞,游离于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许多民营企业虽然形式上是企业,名义上的多个公司、企业,实际上作为一个企业对待。它们相互之间的资金往来腾挪没有任何的顾忌,并且企业家个人与公司混同,从而极易形成规范意义上的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一些“企业家”靠打“擦边球”起家,并没有合规经营的意识。加之企业组织结构的缺陷以及传统的“家天下”的组织文化,个人意志往往凌驾于规范与法律之上。没有刑事涉案之前,对违规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罪恶感,久而久之将犯罪当合法。
由此,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针对性防范,应从内外两方面着手。
首先,立法和司法减少刑事风险,这是外部环境的改善。立法梳理现有的经济犯罪罪名,将一些不合时宜的罪名予以非罪化。立法的反映难于及时,因此司法对企业家的风险防范应该是大有所为的。如司法可以根据谦抑性的理念对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更严格的解释,抬高入罪门槛,换句话说,企业家的入刑应慎重。即使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可以结合现阶段司法力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企业家的设罪案件更多地采取自由刑的替代措施——财产刑,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其次,从企业内部,强化刑事合规意识。现阶段,企业的刑事守法意识普遍不强,尚未将法律原则转化为企业的具体制度、实体规则与程序规范,大多停留在“要”、“不准”和“严禁”的层面上,原则性要求多,缺乏可操作性,对违规违法带来的政策、法律及连带经济风险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合规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自觉要求,文本中的法律尚未完全成为日常生活中、行动中的法律,法治不彰、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成为当下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瓶颈。不同的企业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刑法规范是任何企业都需要遵守的共同规范。企业需要针对的是不同企业不同的运营环节,制定相应的刑事合规计划。例如,企业融资,如何管控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风险;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如何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企业的业务拓展过程中,如何防范串通投标和商业贿赂的风险。诸如此类,制定和实施与企业业务活动紧密联系的合规计划。对于跨国性的企业,其合规不仅涉及到国内法的要求,还需要考虑国际法以及相关国家法律的特殊要求。刑事合规需要付出较高的合规成本,但无论如何,在人们尚未找到更好的方法之前,刑事合规仍不失为现阶段化解刑事风险的一个有效和可操作性方案。
原发布时间:2018/12/18 11:33:04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5867&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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