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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明:最高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应否由其个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定

【中文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该签名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还是其个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应从案涉借条的内容、格式、行文方式等分析。不能仅凭借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人处的签名就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在存在用公司法定人个人账户向债权人转款情形时,应该从转款来源、账户由谁实际控制和使用、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是否符合个人账户结算特征等方面进行审查,不能以该账户有过还款情形就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承担了部分担保责任从而推定其是案涉借款的担保人。

【中文关键字】最高院;法定代表人;担保人;担保责任

【全文】 

郭新亮与寇馨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71号

 

合议庭成员:刘雪梅、刘崇理、梅芳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简要事实: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新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寇馨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珂

 

一审被告:吕辉

 

一审被告:张俊梅

 

一审被告:洛阳卡琳珠宝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洛阳金百莉珠宝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日,寇馨月(出借人)与吕辉(借款人)签订《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寇馨月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伍个月,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止,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8%计算;若逾期还款,除应支付约定利息外还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25%计算),特此证明!”《借条》上还载明: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卡琳公司、金百莉公司均在《借条》担保人处加盖公章,王珂及郭新亮在担保人处加盖个人印章,郭新亮并签名。《借条》签订后,寇馨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账户向吕辉账户转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20日、12月20日,吕辉通过其财务人员曲某某兴业银行网上账户分两次向寇馨月账户转款共计56万元;2014年9月1日,吕辉通过其财务人员曲某某兴业银行网上账户向杨某某(系寇馨月丈夫)转款100万元,转账回单上载明转账用途:代吕辉还寇馨月款;2014年8月11日、8月12日,郭新亮通过其中信银行个人账户分别向杨某某账户两次转款150万元、50万元,转账凭证上均载明:代吕辉还寇馨月款。

 

寇馨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吕辉、张俊梅偿还寇馨月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2.卡琳公司、金百莉公司、王珂、郭新亮对吕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吕辉、张俊梅、卡琳公司、金百莉公司、王珂、郭新亮共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郭新亮不应对案涉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郭新亮认可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的真实性,但主张该签字行为仅是履行金百莉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并非是其个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

 

首先,寇馨月对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借条》时郭新亮系金百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持异议。而从案涉《借条》的内容及格式分析,担保人签章位置、日期落款共有两处,符合有两位担保人的布局特征,卡琳公司、金百莉公司亦分别在两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郭新亮作为金百莉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其签名盖章位于金百莉公司公章之后,与金百莉公司公章横向并列,从行文方式上看应当是履行金百莉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行为。故仅凭《借条》并不能认定郭新亮个人为案涉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其次,虽然2014年8月11日、12日郭新亮中信银行个人账户确实向寇馨月丈夫杨某某共计转款200万元,但该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显示,该银行卡账户每日账务往来频繁,不符合个人账户结算的特征。其中,2014年8月11日、12日账务往来19笔,从入账和转款情况看,转给杨某某的200万元款项来源于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万元的入账,与金百莉公司原财务人员曲某某的证言相符。另外,2014年8月11日、12日转账凭证上均载明“代吕辉还寇馨月款”,与一审法院查明吕辉通过其财务人员曲某某兴业银行网上账户向寇馨月、杨某某转款的情形相一致。可以认定,郭新亮该中信银行卡由金百莉公司实际控制和使用,由曲某某具体操作,不能以该账户有过还款情形就认定郭新亮已经承担了部分保证责任从而推定其是案涉借款的保证人。

 

故寇馨月主张郭新亮在《借条》上签字既代表金百莉公司也有其个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因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认定郭新亮个人为案涉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本院就寇馨月向郭新亮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不再理涉。

 

【作者简介】

甘国明,单位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发布时间:2018/12/12 18:12:35

稿件来源: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作者授权发表)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5768&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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