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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榕: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体现司法之力度、广度与温度

【中文关键字】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全文】 

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服务人民群众、又助力审判执行工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沿动力。如何通过科学规范、卓有成效的诉讼服务,引导并改善人民群众的诉讼能力和诉讼体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效率,是诉讼服务工作肩负的重要任务。而现代化的核心内涵是吸取众长之和,以适应现代状况,并顺应未来趋势的过程。善于吸取众长之和,用中国一句古语概括,就是“集大成”的过程:过去与现代之长我采集;过去与现代之短我抛弃;顺应未来之长我独持。如此“集大成”的过程,势必给社会各个层面,包括司法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变革原有的社会服务机制。

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是指利用现代化理念及手段来完善诉讼服务职能、提升诉讼服务品质、丰富诉讼服务方式的多样化,其既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又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相契合,能够满足新常态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司法便民利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题中之义。诉讼服务在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应当是现代化优势与诉讼服务最高理想的契合。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应折射出司法为民的价值,既要发挥司法的力度,又要彰显司法的广度,更要传递司法的温度。厦门中院以“三个服务”为核心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正有力地注释了厦门中院对这一价值孜孜不倦的追求。

精准服务,体现出司法为民的力度。厦门中院坚持需求导向、立足辖区实际,对公民、法人、律师等不同诉讼群体,对法官办案、领导决策和审批管理等不同层面,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服务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精准个性化服务;强化用户体验,为当事人提供集诉前分流、诉讼服务、立案受理、案件速裁、诉调对接等多项服务功能为一体的“门诊式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司法需求。细致区分向不同群体、不同阶段所提供的诉讼服务,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无疑提升了司法的质效;通过拓展诉讼服务功能,在诉前积极引导和帮助,采用多元化手段化解纠纷,在诉中重视繁简分流,加速解决矛盾等,无一不充分发挥了司法的力度,使之成为维护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强有力支持。

便捷服务,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广度。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通过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自助服务终端、手机移动应用、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五位一体”的诉讼服务大平台建设,增强了线下与线上功能的互补联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诉讼服务路径选择,为法官办案提供信息技术支撑,推动诉讼服务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全面提升司法服务便利化水平。这一服务标准要求充分体现了科技改变人文的信息时代之进步,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不断拓展和完善诉讼服务功能,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既让诉讼流程更加快捷高效,提高司法审判执行的质效,也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支撑,使司法流程变得更加人性化、透明化。换言之,法院正是通过线上线下互联互通、当事人自助式点单操作等便捷服务,全方位、多层次、广视域地改变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形式和体验。

品质服务,体现着司法为民的温度。品质服务要求增强诉讼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人文化、亲和力、互动化,全力打造可感知的高品质、能认同的好品质、真体验的诉讼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诉讼服务贯穿于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乃至诉前、诉后延伸工作的全过程中,体现在法院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每一次接触中,诉讼服务品质的提升,不仅给公众以最直观的感受和体验,还让公众能够直接感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意蕴。通过统筹推进建设服务功能体系、服务供给体系、规范标准体系、人文互动体系、创新推广体系、评估督查体系,营造高品质的诉讼服务氛围,让公众在参与诉讼中不仅能够感受到公正这一司法的根本宗旨,也能深刻感受到一种温馨、有亲和力的司法温度。

全面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亦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更好地服务群众诉讼、服务法官办案、服务科学决策、服务审判管理的应有之义。全面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之目的,是将人民法院对外服务工作和审判执行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以及部分审判执行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积极探索构建社会化、信息化、扁平化、集约化管理模式,以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更加开放、动态、透明、普惠均等、便民利民的诉讼服务机制。以技术、管理和理念的现代化提升带动诉讼服务之进步完善,将是司法价值的最佳体现,亦是社会进步的优良示范。无疑,厦门中院作为“三项服务”的提供者,在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实践和创新,也为各地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一整套可资借鉴、可为复制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厦门模本”。

 

【作者简介】

张榕,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发布时间:2018/11/16 13:42:34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5465&list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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