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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谢云参:如何在离婚程序中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中文关键字】离婚程序中;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全文】 

(一)离婚程序中应充分重视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益

1. 严格规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制度

我国目前协议离婚程序简单,草率离婚现象增多。我国离婚采用感情破裂说,主要审查感情是否破裂,现在涉诉的大部分离婚案件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而参加调解的主体是将要离异的父母双方,考虑更多的是父母双方的意愿,在这个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考虑较少,草率离婚的情况大量存在,然而父母离婚必然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在离婚审查中应将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作为限制条件,即将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益的有效保障纳入离婚的程序。如存在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应存在考察期,不应使用立即调解的程序。对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或未成年子女正处在中考、高考等敏感时期的应严格审查离婚请求,限制父母提出离婚。即只有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其他相关权益得到有效解决与保障时才准予父母双方离婚。

2. 在离婚程序中应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在离婚程序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易受到损害,所以在实践中应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夫妻双方自愿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情形要确定其赠与的效力,对于一些离婚时将房产等赠与给子女后又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由要求撤销的案件要严格审查,慎用调解程序,因为对该种赠与的维持与撤销或更改都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应结合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查,不能单纯以父母的调解意见为依据。

3. 离婚中为未成年人设立代表人,引入援助组织介入机制

离婚过程中人们的目光更多的投向婚姻当事人,关注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对弱势一方的救助,而忽视了同样应当作为离婚中独立主体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虽离婚主体并非未成年子女,但父母离婚直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在离婚程序中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弱势一方,其权益往往是与父母的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加之父母又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权益往往被忽视甚至成为夫妻双方争权夺利的砝码。因此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可以为其设定除父母之外的权益代表人,在离婚程序中可以由相关的社会组织介入代理未成年子女的相关事项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二)增加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财产应包括自己在父母离婚前由于自身特长与技能取得的相关财产性报酬和非直接抚养方支付的抚养费。将抚养费作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加以规定,用立法手段将其固定下来,有利于保证未成年人抚养费合理有效使用,避免抚养费的滥用,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对于抚养费及其他相关财产加以规定以明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使其财产区别于父母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交由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代表人进行管理,防止抚养方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挪作他用,以保护其权益。

(三)完善抚养费强制执行体系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应进一步细化,制度化,并建立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体系。针对现阶段我国子女抚养费纠纷逐年增多,所涉利益多元化以及关系复杂的特点,完善我国抚养费给付制度是客观的需要。要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和细化抚养费的内容;在抚育费给付方式上,实行“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并行制;允许子女轮流抚养。在司法程序方面,专设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加强对抚养费案件的诉讼调解;建立子女抚养费裁决统一登记、统一缴扣和统一支付制度。建立完善的抚养费强制执行体系,以保证抚养费的按时按额支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明确规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适当提高抚养费标准

应明确抚养费不仅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抚养费,还应包括子女入学赞助费等正常的教育费。明确“月总收入”的范围,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以及各种补贴以及属于企业单位职工的浮动工资。在确定收入数额上应对收入方式不同的人群和阶层采用不同的收入确定标准,对于相对稳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规定的按月收入百分比给付,这在实际执行中也较容易掌握。对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隐形收入较大的人群,诉讼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不能举证,法院又难以查明真正收入的,应当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夫妻双方上一年总收入确定一方的收入或参照同行业的年总收入,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给付。对单位效益不佳,企业面临倒闭的,一方从事第三产业,收入又无从查实,可比照档案工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确定数额。对不参与第三产业的以及单位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浮动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规定的百分比给付,比例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比例给付,比例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父母一方收入增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应适当提高,以保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质量。

此外,离婚父母双方可以在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及相关协议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庭可予以强制执行。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预留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有关法律只在夫妻财产均分时考虑到子女住房等利益,但对父母离婚后因突发事件又如何解决抚养费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保证基金可以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五)明确直接抚养方与不抚养方的权利义务

对抚养方与不抚养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加以具体细致的规定。特别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益的方面,对抚养方抚养子女的权利及细节加以明文细致规定有利于相关权利的行使。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抚养方的抚养义务及对非抚养方探视时加以协助的义务加以具体规定,现行法规定较为笼统,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由于没有相关具体的规定导致矛盾的加剧,从而影响未成子女的正常成长。享有权利就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非抚养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保障其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行使。

(六)对监护权加以具体规定

1. 增加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单方行使原则

在父母离婚时,将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赋予另一方对子女抚养与教育的监督权,在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决,由自己来担任监护人来抚养子女。在确定谁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1)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下,依父母协商决定监护权由父母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行使,如由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应以书面形式认定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种形式参与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2)如果父母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符合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3)如果父母达成的关于子女监护权协议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成年人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请求或依职权改定。

2. 明确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确认原则

离婚程序中在确定由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时,应考虑具体情形及便于实践操作,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离婚时,法院在确定监护权归属父母何方行使时,应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情形:(1)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2)10周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的选择意愿、人格发展需要及子女生活环境、学习环境;(3)父母在监护权行使上的愿望及其对子女的感情状况;(4)父母的思想品德、职业、住房、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照料子女的特殊情形;(5)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有无优先行使监护权的特殊情形;(6)未成年子女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意见。以上情形均应作为确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何方行使监护的标准及参考因素。

(七)对探望权加以具体规定

完善对探望权的立法规定,探望权是一双向的权利,对于父母来说对探望权不仅要定性为权利,更应设定为义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1. 在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在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基础上离婚双方应对探望的具体细节达成书面协议,规定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有关权利,协议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原则予以判决。

2. 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应扩大到第三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依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探望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障,只要无害于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保障父母探望权的实现;但如果出现探望可能违背未成年子女权益和危及到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情况,法律应对探望权予以限制。

3. 明确探望权的内容

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明确探望权的具体内容,规定停止行使监护权的一方除对子女有探望权外,还应享有参与教育子女权,监督子女抚养权等,以防止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滥用监护权,从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4. 制定一系列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不具有探望资格的人,如故意伤害其子女的以及可能伤害其子女的精神病患者都应从法律上剥夺其探望权,对一方探望权行使可能妨碍对子女的正常教育或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时,则法院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与子女进行交往。

5. 对侵犯一方探望权或另一方监护权的行为制定一系列相应的制裁措施

对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使子女脱离对方监护范围的行为,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故刁难,阻挠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行使探望子女的行为,或将其子女藏匿,使对方较长时期见不到子女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应该规定明确的制裁措施。对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故意不履行监护权利或义务,造成未成年子女生活或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应明确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汪军、谢云参,江苏扬州邗江法院。

 

 

 

 

原发布时间:2018/11/14 21:08:53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5450&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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