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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弦:中学的资产情况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文关键字】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法院判决

【全文】 

【案情】

 

原告赵某某向被告东某中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东某中学开发区校区内操场金属材质隔离护栏,学陶室、党支部会议室铁栅栏防盗门,电脑教室防盗门、楼道隔离门,食堂大厅内餐桌椅等由学校占有、管理的国家财产的原物去向、报废处置程序、具体处置主体、审批人、处置结果及证据、残值缴入学校账户金额”。被告东某中学收到上述申请后,未作出答复。原告赵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东某中学辩称,1.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并无初中学校信息公开的规定,且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保存的信息,不属于学校信息公开范围。2.原告所称东某中学开发区校区应为开发区学校,与被告非同一主体,被告既非信息制作单位,也非信息保存单位。3.原告未能证明其申请获取的信息系根据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可不予提供。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赵某某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学校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属于中学在办学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信息。被告东某中学作为从事教育、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具有受理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东某中学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应当作出相应的答复,但其认为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的开发区中学与其系两个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故其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复。但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原告申请的信息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被告亦应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现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答复,于法相悖。故判决被告东某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赵某某作出答复。

 

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系就中学的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对于中学的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处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无专门针对中学信息公开的规定。因此,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所能依据和参考的仅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其中,《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状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此外,教育部于2010年12月25日提出《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根据该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小学要重点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赵某某申请公开的内容正是中学的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属于中学在办学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信息。故被告东某中学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

 

【作者简介】

作者:张弦,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原发布时间:2018/8/17 11:40:50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4856&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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