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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在原始社会,人们以部落为单位生活,并与其他部落相抗争,然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中国逐步迈向了奴隶社会,在西周时期形成宗法制度,这一制度于后世影响十分深远,为了规范宗族内部行为,一套套的宗规家法应然而生。这些宗规家法也在很大程度上维系了宗族内部之间的成员关系。并且些宗规家法日益成为宗族成员之间的价值信仰。由于宗法制度的形成本身就具有暴力性和残酷性的特点,其忽略了基本的人权保障。在“尊尊”和“亲亲”的时代,这是被统治者所推崇的。而对于现代法治文明的推进,有些规定的确有些脱离时代发展要求。本文重在阐述在宗规家法制度下的某些行为规范与当今法治文明建设的冲突问题及其规制办法。
【中文关键字】家国同构;宗规家法;价值理念;价值信仰;法治文明
【全文】
一切法律规范调整的均是一种社会关系,在共同生活之下的人们,会有一种趋同的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会被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所遵守。我们称这些理念为习惯,在生产力和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时候,这些理念也在不断的潜移默化,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理念的变化会最终被确认下来。古代的这种宗法制度下的宗规家法得以运行的理论基础是家国同构的思想原则,在家国同构的框架之内,于一国之内,君主是至尊的,于一族之中,族长是至尊的。因为生产力和社会结构模式也在影响着犯罪模式,所以,为了更好地维护宗族内部的稳定和稳定社会秩序,相应的宗规家法应然而生。由于统治者追求这种稳定秩序,所以对于这些宗规家法体系下的行为规范采取放任的态度,所以说古代是根本不存在民主,加之民众素有“厌讼”的态度,这使得宗规家法在社会调整方面发展表现地淋漓尽致。
(二)宗规加法制度下的某些行为规范与当今法治文明建设的冲突
首先,笔者认为法治文明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至于如何运作这种建设机制,笔者会在后文论述,此不再赘述。某些宗规加法表现的不仅仅是其惩戒措施,也有其相应的行为规范,对于某些地区至今还保留着这些“怪味”的规范,这与当代所趋向的法治文明建设是背道而驰的。例如,某些地方习俗由于“婚闹”而导致当事人收到伤害和伴娘收到猥亵的事件时有发生,按照那些地方风俗来讲是司空见惯的乃至顺理成章的,而这些对于当今法治文明建设而言,其行为不仅不符合当今的价值理念,更是一种违法犯罪。再如婚内与他人通奸,在某些地区还存在着严厉的处罚通奸的女性,乃至对其实施更加非人性的摧残,即使在事后将施暴人缉拿归案,也无法认识到其错误之性质所在,其对于一些冲动犯,与其说是由于一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更不如说是受到与当今法治文明建设相背离的价值观念趋使下所作出的过激行为。再如,当今某些偏僻的地区的民众还留有一妻多夫制,由于长时间的生活的共同理念,他们觉得是较为正常的,而当其中的一人或数人外出务工的时候,或多或少地会接受此区域之外的价值观念,回家之后必然就这个夫妻制度问题发生冲突,甚至兄弟之间反目成仇乃至刀枪相见。于当代的社会伦理性来说,这是一个十分悲哀的事情,这就是因为长期受到一种畸形的价值理念而与现代价值观念冲突的典型问题。
所谓伦理观念是指人们对于伦理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伦理是属于客观行为关系的一种,对此我们需要有两个层面的认识,一个是特殊区域或者特殊人群的伦理价值观念,一种是普遍性的价值伦理观念。对于这两种价值理念下会存在截然不同的行为趋向。例如换亲风俗,所谓换亲是指男子以自己的姐妹给女方的兄弟做妻以换取女方作为自己的妻子的婚姻方式。对于某些偏僻地区尚存这种风俗是符合他们的价值理念的,而对于当代普遍性的伦理理念而言,这种作为简直是不可理喻的,是完全抛弃了人权的做法,是传统本位主义的体现。于《婚姻法》而言,这个也不符合其行为规范。而虐童问题是大范围存在的问题,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违法犯罪,在究其背后原因,仍是家法之下的错误价值理念驱使下的残害行为,俗话说:“棍棒之下出孝子”。这句话被古代视为教育良药,殊不知,这种行为在当今的时代已经完全是脱轨的观念,虐童不仅仅是侵害孩童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并且对于孩子日后发展是具有摧残作用的,其行为也已经触犯了刑律。虐待致死案例实在不在少数,其背后实为一种残缺的法律人格。而丧葬文化更是千古流传,现在对于一些地区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的丧葬习俗,比如搭建舞台进行淫秽表演,在当今的普遍性价值观念看来,这是一种落后的习俗和行为,从刑法规范上来说,其已经构成聚众淫乱罪,但是对于那些特殊地域人们来说,这种习俗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根本无需大惊小怪,但这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不相适应的,是与建设法治文明社会是背道而行的。
宗规家法能够长期地在宗族内部有效运作,其背后依托的载体为人民对其价值信仰和权力服从体系下的行为支持。基于这二者之上才有可能长期有效运作这种管理机制。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宗规家法的前身为一种理念,而一种理念只有长期发展与融合之中才会演变成为一种信仰。而这种信仰一旦形成,其背后之问题也就接踵而至。其最明显之特点便是对当今的法律规范缺乏一种认同感。易言之,在这种信仰之下的民众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种宗规家法视为至上的精神信仰,而法律规范于他们而言便属于一种新型行为规范,对于长期生活在较为封闭的人们来说是很难再去接受和信仰一种新的行为规范。其次,在这种运作机制之下,当以部落为单位的民众一旦形成趋于共同的价值理念及其信仰,那他们在这种体系下的行为规范会被互相认可,且在这种体系下的行为相互之间也不存在有悖于伦理的东西,而现代法治文明对于一些行为规范是极为排斥的,这于社会价值体系的统一是不利的。
(四)法治文明建设的现状及其解决区域习俗下的违法问题的展望
当代法治文明建设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下的文明推进。可以这么说,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是从一次又一次的价值理念与其价值信仰的不断发展当中而提炼出的一种文明理念。现在即使我们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尚处在对于法律规范理念的形成阶段。在这个阶段民众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特别是对于一些较为封闭的区域,其解决价值纠纷和矛盾大都依据宗规家法,家长制之下的宗族之首发挥的便是裁判作用,其明显已经已经违背了当代法治文明的程序性规范,对于这些族长所下的裁决,更多还是带有感性色彩,其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和政策的学习,仅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和宗规来裁决是有些不妥当的,而且这种裁判的结果几乎没有可上诉的可能性,从这个层面来说,确实更增加了裁判的不公平的风险。
至于当代法治文明的运作模式须有步骤、有阶段地推行。首先国家之引导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民众尚未触犯法律规范之前要注重引导民主的价值趋向,其具体步骤为,首先,要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作用,规范媒体的职业道德,这是一个前期工作。其目的效果在于尽可能的让大多数社会成员了解到法律规范和当今的价值观念。其次,我们要重视树立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良好的权威,其权威来自于百姓的支持,所以,推进阳光法院的建设要坚持下去,其司法在民众眼下去公正,在这一过程当中,耗时是最为长久的,因为这是一个关键环节,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任务。各级司法机关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因为民众对于司法的问题是特别敏感的,这和中国几千年的习俗理念是有深刻关系的,虽然百姓“厌讼”,但是还是渴望追求公平的,民间一直有句谚语:“百姓的心中都装有一杆秤”,其内心是向往光明的,只不过在一些偏僻的地域上,民众认为他们的一些不合法的行为是合乎道理的,他们所做也是在追求他们自己内心的公平。这是观念问题,不是一个评价好坏的问题,只要端正民众的价值观念,其也会衷心的拥护和信仰这种法的规范和当今的价值体系。第三步,是要充分发挥“回归”的作用,其实一切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以及法律规范都来源于自然法则,这种规范是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我们在实现第二个阶段之后,民众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对于法律规范的认可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这时候我们就应该让这种规范意识回归,用一个成语概括的话便是“返璞归真”,这次的目的效果就是从有到无,这种无是一种无处不有,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民众的基本价值理念都会有一个共同的主干,在这种主干之下,民众的行为也便不会有大的偏差。在这三个阶段完结之后,理念形成阶段方可完成,而下一步便是信仰的阶段。至于信仰的阶段,更多的是依靠国民的意识和素质,当国民的素质和意识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其信仰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举一个例子便是,没有任何人能够保证存在一种规范自诞生之时便是成熟,都是经过一番番的磨练与沉淀,在这种磨练与沉淀之后才可能形成一个基本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我们所修正的法律规范才不至于犯大错,只要理念不出错,“文革”之乱便不会再来,所以理念之作用是绝不能够被忽视的,理念不出错,信仰才会更加坚定。
在宗规家法体系下的行为规范与当今法治若有冲突,其解决机制的时效是较为长久的。除以上所论述的要形成价值理念和价值信仰之外,我们还要依靠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来冲破这种落后封建的机制。如果说是用一种战术的话便就是:化整为零,各个击破。其中要特别突出“各个击破”,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来提高这些区域下的民众的法律思想意识。通过整体影响部分,再以部分影响整体,这个或许是一个比较符合现状的方法。其理由有以下几种:第一,在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任何一个区域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其只有一部分外出务工或者外来人员来到此地,让一部分接触到当今的法治文明,只有慢慢的接触,才有可能去了解,然后通过这一部分人去影响他们身边的人和教育子孙后代的时候,他们会逐步脱离这种某些不合理的精神枷锁。第二,目前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仍不平衡,虽然我们发展速度较快,但我们毕竟起步晚,加上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所以规范意识的形成万不可一刀切,要循序渐进,在这循序渐进的过程当中,自己是改变自己的最好方法,外界引导,自己明悟,这样至少不会出现动乱。第三,这一步是关键的一步,可以这么说,这一步的成败决定整个法治文明建设的成败,这一步就是立法机制的完善和司法文明的推进,前文已经阐述了司法文明的重要性,此不赘述,关于立法方面的解决机制主要体现在一个正确法律理念引领和正直的法律信仰。
综上所述,法治文明建设要有节奏,有步骤地进行,废除落后封建习俗势在必行,此乃法治文明的必经阶段,正如古语有云:痛,则通。在推进法治文明建设过程当中一定会出现暂时性的困难和荆棘,不过这些问题都是可解决的,无非是耗时长一些,这也是由国情所决定的,不过在推进法治文明建设的过程当中万不可急功近利,这一点要作为制定任何政策的考虑点,特别是针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地区的落后封建习俗的挽正措施。不过,我们都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律信仰一定会在广大社会成员当中树立起来,法治文明建设的成功也是指日可待的。
原发布时间:2018/4/30 21:32:15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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