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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立:司法改革背景下建立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的探索与实践

【中文关键字】司法改革;法官岗位风险防控

【全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建立科学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对法官授权放权的同时,针对司法体制改革后不同法官岗位的风险特点,加快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研究,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尽快形成对法官行使审判和执行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监督制约体系。

 

2017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各级法院中选取了9家试点法院开展司法改革视角下完善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研究。2017年10月,上海高院全面评估了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研究成果,并应用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研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着手建立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岗位风险防范机制和制度,研发了“上海法院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需要建立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

 

法官岗位风险,实际上是基于法官不当履职所带来的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是一种司法责任风险。一般而言,这种风险可分为廉洁风险、质量风险和舆情风险。上述三种风险既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在发生环节、表现形式、危害后果上相互交织、相互叠加。

 

司法体制改革后,已经实行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改变了以往法官的司法责任承担模式。由于审判和执行权力重心下移,一线的承办法官被授予了更多、更大的权力,被“围猎”的风险倍增。按照权责相一致原则,法官同时也要承担更多、更大的司法责任。与此相对应,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却主要依赖于庭长、院长的审核把关。司法体制改革后,院庭长审核把关的权力已经大幅缩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在当前中国人情社会文化背景没有完全改变的情况下,院庭长审核把关事项大幅缩小后,如果不加快建立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加强对法官行使审判和执行权力的监督管理,个别职业信仰和综合能力不强、自律不严的法官很容易发生问题。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好案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与人民群众期盼相适应、与法官司法办案相适应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案件处理没有过错,有时也会受到社会质疑,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另一个层面看,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中行政色彩较浓、执法透明度较低、群众基本不参与、司法责任和惩戒制度未能完全落实等,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期待,迫切需要建立新的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将审判和执行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放权”不“放任”,放权放得放心,让司法权力运行在阳光之下。只有这样,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升。

 

二、建立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的总体思路

 

针对传统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与新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不适应带来的挑战,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在新的审判和执行权力运行机制下,上海法院建立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审判和执行权力的运行规律出发,先从容易滋生违纪违法等审判执行关键岗位、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入手,排查法官岗位风险,探索运用“机制+科技”的方法,完善相关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抓紧建立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相结合的信息化平台,对法官行使司法权力进行全程监督预警,降低法官岗位风险,努力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廉洁监督的利剑始终高悬,使干警心存敬畏,保障司法公正;二是防止权力被滥用,同时有效保护干警不受“围猎”;三是从源头上构建不能腐的科技笼子,促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建立新型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的具体路径

 

路径一:明确法官行使权力边界,充分发挥各审判组织在法官岗位风险管理上的作用。(1)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其他独任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依法作出裁判,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但是根据规定应当报请审核批准的除外。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就案件程序性事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提请合议庭评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合议庭其他法官都要参与庭审,就案件评议发表意见。合议庭审判长主持庭审以及合议庭评议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有较大分歧的案件,以及裁判后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案件,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庭长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或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专业法官会议是为法官办案提供业务咨询意见的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审判业务庭或审判专业领域内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法律适用统一等与审判业务有关的问题。如涉及跨专业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跨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专业法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审判领域的法官参加,从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效力以及法律适用方面提出参考性意见。(3)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院长最后表决。审判委员会评议应当录音、录像,作出会议记录,实行全程留痕。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路径二:依托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司法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督,完善法官岗位风险防控的监督、预警和分析。坚持“监督与司改同行,监督与管理并举,问题发现与及时处置同步”的总体思路,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的关系,通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建设优势,应用法官岗位风险防控模型研究成果,在法官案件办理的重要节点,对承办法官在审理程序、审理期限以及办案规范等二十一个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预告和事前风险管理的要求,打造能对司法权力运行进行实时监督、实时预警、实时分析的信息化平台,克服传统人力监管存在的局限性。系统研发的主要原则:坚持顺应改革,聚焦重点;遵行规律,管用合理;分步推进、先易后难。系统研发的主要方法:依托现有六大信息系统以及信访管理、廉洁风险提示、审务督察、车辆管理、12368、干部人事管理等多个信息化平台,从上述各平台中自动采集、整合、优化、提取出最有价值的岗位风险数据,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对应比对、识别比对、智能比对,作出自动预警,及时处置,有效防止法官行使审判和执行权力失范越轨。目前,上海法院“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已经基本研发完成。

 

路径三:充分发挥院庭长在法官岗位风险上的管理、监督职责。院庭长应当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并根据在合议庭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审判职责。院庭长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提请审核的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决定。院庭长要认真履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对特定案件通过指定审判组织审理等方式开展事前监督;通过抽查独任法官、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接受来信来访等方式对法官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办理检察建议、监察委建议、办理当事人申诉等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管理职责时不得违反规定变更已随机分配案件的独任法官、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违反规定变更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违反规定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违反规定对案件处理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论;违反规定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其他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干扰、过问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路径四:切实体现法官岗位风险管理的问责引导作用,完善司法办案监督、考核、流程管理机制。制定“两个规定”实施细则,防止来自内部和外部对案件的不当干扰。充分发挥刑事证据标准规范化建设工程示范作用,明确对不同岗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或指引。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大案件承办透明度,完善办案流程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和公开送达、告知、移送等具体流程。切实推进电子卷宗同步录入、同步生成、同步归档,并与办案办公平台深度融合,实现对已完成事项的记录跟踪、待完成事项的提示催办、即将到期事项的定时预警、禁止操作事项的及时冻结等自动化监管功能。建立科学的岗位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把是否按照规范执法办案、办案预警要求执行情况,留痕是否全面准确,是否按规定实行司法公开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严格执行“三同步”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网络舆情应对。继续完善案件廉洁回访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提高公正裁判水平。

 

路径五:严格落实法官岗位风险管理责任,完善司法办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厘清司法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审判共同承担办案责任,合议必须有录音或文字记录资料存档,以备核查。合议庭成员根据其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发表的个人意见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责任。要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发现违法审判线索的,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庭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职能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路径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随机分配及合议庭成员不固定等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探索。大力推进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以指定分案为特例。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洁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办公平台公示。明确指定分案为特例:(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随机产生。因专业化审判需要组建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作者简介】

林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市纪委派驻市高院纪检组组长。

 

 

 

 

原发布时间:2018/5/9 15:39:39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3824&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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