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刘鑫:现代司法庭审可以借助互联网之翼

【中文关键字】微信;作证;司法效率

【全文】 【案例简述】

2017年4月30日18时许,廖某蒋某和同伙到广州市越秀区白云索道公交站,乘事主曾某上车不备之机,盗走了曾某放在裤袋内的1部Iphone6S Plus。正当廖某等人携赃准备逃离现场时,便衣民警将他们逮个正着。然而,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廖某和蒋某矢口否认扒窃他人手机。

2017年10月17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起盗窃案,并通知一位现场执勤民警出庭作证。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民警龚警官并没有实际到达庭审现场,而是通过微信远程作证的方式参与是庭审,这也是广州越秀区法院首次尝试微信远程庭审作证。

“以前我们听到要出庭作证就头痛,因为太麻烦了,来回奔波不说,还要等候庭审、等签笔录等,往往一折腾就是半天时间,而我们手头上又还有其他本职工作”,证人龚警官表示,“现在有了微信作证,我们不用再路途奔波,就算天气恶劣也不怕,还节省了时间,非常方便。”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司法实务面临的问题】

在实际法务操作中,由于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本身要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这给证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比如同样是在交通事故中,本来该事故跟证人没有直接关系,却要通知证人必须有义务出庭进行作证,这会耽误一些证人的时间。虽然可以给证人一定的资金补贴,但是实际实行效果并不太好。一些证人本身工作就比较繁忙,经常需要加班,而法院的庭审一般都是在周一到周五的工作日。只要法院通知,证人就必须耽误半天到一天整的时间来出庭作证,虽然有补贴,但是给其工作上造成的损失和阻碍很难弥补。比如有一些证人需要在外地出差或者有其他的急事,法庭正好要进行庭审,要求其出庭作证,这其中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困扰。

【互联网远程参与】

在本案例中实行的微信出庭作证,便是一个很好的尝试。首先在安全上,公安部门已经有比较完善的实人认证系统和指纹识别系统,我们基本都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实现此功能。目前普通的千元手机都可以实现以前后比较高像素的摄像头进行实人识别以及指纹认证,微信和支付宝这几大网络公司已经完全实现了指纹支付,而并没有很明显的问题,这种认证在实际应用的安全性上已经得以考证。在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闲鱼app中,注册用户已经广泛地实现了用手机的前置摄像头来形成公安部进行的实人认证,这种认证给广大用户带来了很大方便。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时有发生,司法系统及警察系统承担着很大社会压力,刑事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但司法系统的人员编制并没有大规模增加。自从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这为我们现有的司法系统办公提出了挑战,也促使着司法系统必须要进一步提高效率。如北京朝阳区法院每年的案件积压数量已经上万。

而在此案中法院创新性地使用微信远程作证,如此法庭方面协调各方人员比较快速,节约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时间,提高了司法审判案件的效率;可以更好地贯彻我们司法系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司法为民。警察系统在办案的案件效率提高,作证人员即该警官,由于不用再往法院处来回奔波,可以进一步提高警察系统的效率。目前警察维稳、治安压力大,警务系统人员急缺,而在相关司法审判中,让相关需出庭警官通过微信远程出场参与庭审可以非常好地提高司法行政办案效率,节约社会成本。此举可以大幅减少出庭证人来回奔波的时间,从而可以大幅提高证人出庭效率。在以往案件中,虽然我国民诉法规定,证人有必须出庭的义务,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证人担心自己工作受到耽误而不出庭的情况大量存在。客观上由于证人出庭率不足,导致司法裁判证据缺失而最后的办案质量仍有待提高。在微信远程作证实行后,由于证人可以有充分时间出庭,案件质量可以得到明显提高,庭审证据可以更加充分,可以在让原告和被告更加了解相关证据,在法院裁判后当事人增加对裁判的理解,更加增加司法公信力。

不仅仅是在庭审作证上,其实在真正的法院开庭审理中,也可以实行此类措施。包括让原告远程参与案件。比如原告现在正在外地出差,或在家中有急事或生病在医院,可以让原告通过这种程序进行实名认证后远程参与案件审理。因为客观上在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原告和被告方以及本身已住进医院。很多案件的开庭审理或者让代理人出庭,或要等到当事人及身体恢复后开庭。而现在各地法院案件积压,如果等到当事人身体完全恢复能够出庭,证据由于时间推移有效性可能会有所下降,如此耽误很多工作,一定程度上会对法院案件的审理造成更多拖沓困扰。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试行微信视频远程审理。如当事人如果在医院身体虽然不能够完全能恢复,但是在身边有医务人员陪同,以保证其他比较公平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远程开庭审理。这样做非常有利于我们司法进步,也进一步推动实现我们司法的互联网化,新技术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智慧司法、人性司法的发展。

但同时我们要更加注意建设司法技术系统,保证技术严密安全。也要提防微信远程作证情况下对方的很多不可控因素。包括对方在视频另一端的信号稳定情况,以及视频另一端是否有人在镜头外对其进行干扰从而导致一些司法不公的情况。这是我们必须要在建设整个互联网化远程审理系统中必须要注意到,也是要解决的问题。

总之,通过互联网远程办案是我国司法的一大历史进步。司法部门在解决一些将面临的风险问题后,这一技术的广泛推广应用可以更好地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与行政效率,更好地推动司法制度建设,更好地提高我国司法的先进性水平。

 

【作者简介】

刘鑫,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硕士在读,中国法硕网编辑,北京朗润创新投资公司董事长秘书。

 

 

 

原发布时间:2018/3/12 15:23:12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上一条:高飞: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下一条:李翔:刑法中“行政处罚”入罪要素的立法运用和限缩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