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面临法律职业变迁的挑战。在理念上,法科教育应当实现“智能转型”,在人才培养目标上需要着力培养“智能时代的法律人”。项目式教学、认证式课程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重要的教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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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数据到区块链,从电子支付到全面“刷脸”,从李世石败于阿尔法狗再到阿尔法零左右互搏,人类面临着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近有噩耗,深圳智能公交已全球领先上路,人类“老司机”岌岌可危。人工智能无疑是具有终局意义的科技革命,人工智能时代一旦到来,之后便只有人工智能时代I、人工智能时代II……无论“奇点”是否真正降临,无论人工智能是否终将取代人类智慧,所有人都必须思考,这样的时代人类职业的命运、人类的前景。在这样的时代,法科教育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法律人能够为当事人、社会提供的传统法律服务与社会治理正遭受着人工智能的蚕食。作为培养法科人才的法学院该有何作为,值得深入思考。
一、 法科教育必须实现教育理念的“智能转型”
在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必须勇敢地拥抱人工智能,密切地关注社会对法律服务与依法治理的需求变迁,从而实现教育理念的“智能转型”,进而引领法科人才培养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教学要素与环节的变革。
在达卡尔,刚刚结束的2017年世界教育峰会,来自全球的教育者们都在关注人工智能问题。人工智能之于教育,首先要实现教育理念的转变。任何教育理念均来自于教育所服务的社会现实。在人工智能时代,隐约可见的巨大社会变革悄悄来临,“智能代理”、“智能协作”、“人机交互”将彻底改变人类职业生态。“智能代理”广泛出现,由智能机器人代理人类非身份职业行为,特别是那些不需要创造性活动的职业行为,法律人可为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法律文书等都面临着被代理的可能,因此,传统法律服务中的非诉讼业务将大量消失;“智能协作”正在兴起,由智能机器人运用海量知识与专项技能实时、点对点地指导人类专业化行为,甚至包括依赖于身份的诉讼活动,因此,法律职业领域不仅是非诉讼业务也包括诉讼业务均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人机交互”一方面会增加职业岗位,“人机交互”包括智能机器人研发、智能机器人操作这些会成为最有吸引力的新兴职业,另一方面“人机交互”越发展越会导致“智能代理”、“智能协作”的高度扩张,最终“人机交互”自身也会经历越发达、越萎缩的尴尬历程。因此,“人机交互”所产生的新兴法律职业岗位,会远远小于其所消灭的传统法律职业岗位。因此,对于法律人而言,人工智能时代所带来的挑战前所未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消亡,除非人工智能彻底超越人类,“奇点”到来,强人工智能实现。
现在的共识是,人工智能在知识的搜集、存储、调取方面远远超过人类,甚至在单个领域的技能上也非人类可以企及,但是在以创造力为内核的智慧和情感方面则远逊于人类。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法科教育。“法律智慧”赋予了法科学生超越法律机器人的原创力,对于洞察社会情势变化适时创造法律规则与解释、适用法律规则而言,更能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之理念;情感特别是“法律情感”赋予了法科学生更能够为当事人、社会所接受的人文因素,能够产生相关的共情、共识、共信,从而基于这样的共情、共识、共信方能为当事人、社会提供更易接受的的法律服务与治理活动。因此,法科教育需要实现教育理念的根本转变,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迎接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变迁带来的挑战。
二、 法科教育应当注重培养“智能时代的法律人”
在人工智能时代,法科教育在教育理念“智能转型”的推动下,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应当注重培养“智能时代的法律人”。“智能时代的法律人”最核心的素质是“法律智慧”与“法律情感”,最核心的能力是“人机交互能力”。
对法科学生的培养要重点关注“法律智慧”的养成。“法律智慧”就是对公平正义的智慧,包括法律直观、创造力。法律科学是关于公平正义的科学,因此法科学生需要具备公平正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的培养,又重点在于公平正义的智慧,纯粹知识性的概念、规则并非人类之所长。作为智慧之首的直观是一种非线性、非逻辑的“黑匣子”般的人类理性之光,其本源于人类大脑结构与机能的复杂性、不可解析性,因此公平正义的直观是智能机器人无法获得的法律智慧,至少在脑科学未能有效解释人类大脑机能并模拟大脑运作之前均是如此。于法科教育而言,这需要设置并强化公平正义直观的课程。通过开设法律见习课程、法律电影课程、法律文学课程等,触发法科学生公平正义的法律直观。创造力是人类创造新生事物的能力,法律创造力则是人类创造新的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的能力。创造力是在一定的公平正义观念基础上的创造,仍然带有强烈的非理性色彩,不能够由运算的逻辑法则产生,与直观互逆,其体现的是观念到现实的非理性表达。当然,创造力需要既有制度基础与其后的理性的强化,只有在既有制度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契合情境的新的概念与制度,创新的概念与规则只有得到理性分析的支持才能真正生根,因此,要培养法科生的法律创造力需要开设立常见法律课程,确立其法律制度创新的直观法律背景,主要是现行的法律核心课程,例如,刑法学、民法学等,以及确认其法律制度创新的理性分析课程,例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等。
对法科学生的培养还要重点关注“法律情感”的养成。情感是人类的一种独有品质,情感是人类对于外部世界的情绪与感觉,是人类活动的调色板,个性鲜明、风格独特。“法律情感”则是人对于法律的情感以及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情感,其本质是人对法律、对法律效果满足公平正义的观念的情感。良好的“法律情感”能够增进法律人对法律的理解、认同,并引导法律人更好地实现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在良好的“法律情感”的引导下法律人所做出的法律活动更能够贴近社会大众的情感,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情感”是法律人相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核心竞争力。由于情感是一种在实践中萌发、成长的因素,“法律情感”的培养主要依赖于法律实践课程中循序渐进的引导与建构,因此需要通过开设法律实习、法律诊所等教学环节与课程,以确立一种法科学生面临真实法律情境的前提,还应当开设一些引导形成善良、温和、美的“法律情感”的课程,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情感”才能够真正符合社会大众的观念。
对法科学生的培养还要注意培养其“人机交互能力”。法科学生的传统法律职业能力主要是一种法律表达能力,如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出庭诉讼技能等,而在人工智能时代主要体现为一种驾驭、运用人工智能从事法律活动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需要引入操作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课程以及开发法律人工智能的课程。
三、法科教育的教学形式变革:项目式教学、认证式课程
在人工智能时代,传统课堂及其教学组织形式将进一步被颠覆。项目式教学将呈现井喷式增长,传统知识传授型课堂将逐步萎缩。项目式教学与人工智能时代之创新精神天然契合。人工智能时代,纯粹知识的学习已经变得极为次要,知识的创新本身才真正具有意义,项目式教学,通过项目的运作,产出项目成果,达到培养学生创新力的效果,这符合人工智能时代的要求。对于法科教育而言,这种项目式教学主要依托于学校提供的各类立法、行政、司法项目,也包括教师自己承担、创设的各类法治类课题。因此,可以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科教育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教学、科研一体的研究型教学。
在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对传统的颠覆将更加彻底,万物互联、一切皆然,源自于网络的优秀课程完全解构传统大学,打破壁垒,成为学生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的教学资源。大学将与社会资源形成一种联合体,认证式课程则是这一联合的最佳形式。源自互联网优质课程资源的发布者对于通过课程学习的法科学生给予学分认证,对于大学法学院而言则仅需要对该类学分予以认可,进而记入总学分要求即可。
总之,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人工智能将全面、深刻影响人类生活,法科教育也是如此。除开上述教育理念转型、人才培养目标调整以及教学方式的变化之外,人工智能因素还将全面渗入法科教育的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辅助等一切活动与环节,这种趋势将愈来愈强、愈来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