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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分析违反法律义务行为的思路

【中文摘要】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存在协调或冲突两种可能的关系。在两者的价值取向彼此背离的情形下,公民可能基于理性考量而压制良知引发的义愤,也可能坚守良知而集体抗法。情感认同与理性规训能够削弱个体违法牟利的偏好。削弱违法者的能力、改变违法者的意愿、限制违法者的机会、提高违法者的成本、剥夺违法者的收益,是预防与矫治违反法律义务行为的主要着眼点。公众的主动抵制与执法者的积极作为,是在设定制度内容的过程中,需要兼顾的必要条件。

【中文关键字】法律义务; 道德义务; 理性考量; 情感认同; 理性规训

【全文】 

基于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是相对独立的两种社会规范系统的预设条件,分析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时,需要思考在法律义务与伦理道德义务不完全重合的情况下,寻找如何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环节给予妥当应对的实践方案。立法环节必然经过民主议决的程序吸纳部分公序良俗的成分,但考虑到法律制度对明确性、可行性、公平性的价值追求,立法部门仍会给社会组织自治、公民道德自省保留必要的自由空间。如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较弱,甚至发生立法安排与民意偏好出现紧张对立的情形,那么公民就可能基于道德信条、宗教信仰或者利益考量排斥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选择。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情形都可能存在,所以认清法律规范的特点与局限,提升立法技术、增强执法效能、注重司法说理,才能最大程度地减缓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剧烈冲突。

 

一、分析的思路

 

首先,认清在法律概念、规范中吸纳价值考量的同时,非常注重操作性、可行性的特点;其次,指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伦理信念、宗教信仰之间的差异,说明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规范缝隙;再次,明确不同类型的法律义务之间会因为立法目的等方面的差异,而着重保护对自由或秩序的价值期待;然后,从违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类主体的角度分析,不同的供需情况对主体行为的影响;最后,搭建出一个分析框架,即违法者可能因为抵制、逐利或守法成本高而违反法律义务,执法者可能因为态度、能力、客观条件的影响而无法发现违法行为,守法者可能因为个人维权成本高、制度通道不畅、社会观念冲突而放弃主动用法、护法。因此,结论是不能仅靠惩罚的手段,还应当重视制度激励的方式,来营造一个德行与幸福相匹配的正义观念被民众信守的社会氛围。

 

二、写作的框架

 

第一部分主要说明隐含价值导向,是法律规范与法律概念的基本特征。法律概念不只是描述对应的现象,而且体现出在维护社会秩序与有限干涉自由之间寻求平衡的价值选择。在法律概念中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作为两对基本范畴,展现了国家权力分工负责的政治价值导向,以及社会自治与国家规制之间的现实博弈关系。为解决社会协作难题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相对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在于经由立法程序与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的理由证成,使法律规范的内容及据此做出的法律结论能够让人信服。作为社会公共规则的法律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对社会的价值共识进行识别、筛选,用来作为立法目的与法律原则的凭据。虽然法律规范的漏洞以及规范之间的缝隙、冲突难免会出现,但是相对于道德习俗的流变与宗教信念的深邃而言,法律规范用语追求明确、清晰的特点,仍旧使得法律功能系统成为现代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系统。

 

第二部分讨论对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鉴别问题。现代社会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并不完全契合道德习俗的要求,这是两者之间在规范目的上的区别使然;但从功能匹配的角度来看,道德习俗与法律规范共同发挥着构建公序良俗的作用。法律义务是符合资格者依照法律确认的方式约束或减损利益的行为要求。以伦理上的正当为目标的道德义务,是指向个体内心的观念要求,倡导将利他与惠己的正向关联作为个体行动的价值依据。以宣示行为界限为宗旨的法律义务,力图为个体的自由行动划定禁区,强调个体的利己冲动不得造成害他的行为后果。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存在协调或冲突两种可能的关系。在两者的价值取向彼此背离的情形下,公民可能基于理性考量而压制良知引发的义愤,也可能坚守良知而集体抗法。

 

第三部分研究违反法律义务行为的性质与处置问题。在法律体系以宪法统领价值取向的前提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特征应被正视。民事法律规范对行为自由给予最大限度的自治空间,行政法律规范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立场对民事活动自由施加必要的限制,刑事法律规范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他人安全与自由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戒。例如,民事行为触犯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后果存在差异。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民事行为超越了民法设定的自治空间,因此没有理由援引民事法律规范获得公权力的支持与保护。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仍旧属于在民法自治空间范围内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尽管需要承受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责任,但还可以主张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确认相应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维护民事生活关系的相对稳定。

 

第四部分提出对违反法律义务行为的预防与矫治思路。供需情况分析与成本-收益考量是引导、督促公民守法的基本思考方法。从供给与需求的对应关系角度来看,降低需求总量可以削弱违反法律义务者供给的动机。行政部门的服务供给与社会公众的守法需求之间也具有紧密联系。在行政部门服务效率不高甚至不愿主动提供服务的情形下,社会公众就会降低守法需求、避免产生过高的守法成本。在大部门制改革、行政流程再造与政府审批事项精简的时代背景下,提高行政服务质量与效率有利于构建公民认同并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部分强调情感认同与理性规训能够削弱个体违法牟利的偏好。对违反法律义务行为的及时发现与矫治,才能有效预防大面积违法现象的出现,使得有能力并偏好违法牟利者因为逃避制裁的机会不足,而放弃违反法律义务的尝试。提高受处罚概率的首要条件是改变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确保执法者能够迅速、全面获取违法行为的信息。惩罚力度与概率同样重要。公众参与、信息公示的制度安排,能够帮助执法者获取监管线索,从而提高惩罚概率。在个人诉讼、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渠道畅通的情况下,公民联合行使权利、公益组织代表公民行使权利的方式,能够有效降低维权的成本。

 

三、基本观点

 

第一,在国家权力过分挤压或干预社会自治领域的情形下,公民可能基于强烈反对行政过度管制、刑罚圈肆意扩大趋向的态度,联合采取群体抵制的行动。在执法与司法的制裁率不可能无限提升、个案公平与社会公正的诉求难以充分获得满足的现实生活中,法律规范与道德习俗需要给伦理共识、宗教信仰留出必要的作用空间。

 

第二,从不同群体价值倾向中归纳的价值共识具有模糊性,尽管经过立法程序筛选、过滤的环节,法律规范与道德习俗、宗教信念等价值共识的其他载体之间仍旧可能存在缝隙。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缝隙,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弥补。

 

第三,在个体具有能力和机会的情况下,情感偏好与理性规训的作用,能够使其主动打消违反法律义务牟利的冲动,甚至对他人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进行抵制或举报。提高发现违法行为的概率需要调动公众的参与热情,同时增加监管者怠于执法的成本。在公众举报渠道通畅、执法者积极履行职责的条件下,增加违法主体承担的法定成本,使其被制裁后遭受的损失高于违法收益,才能遏制其违法牟利的冲动。

 

总而言之,削弱违法者的能力、改变违法者的意愿、限制违法者的机会、提高违法者的成本、剥夺违法者的收益,是预防与矫治违反法律义务行为的主要着眼点。公众的主动抵制与执法者的积极作为,是在设定制度内容的过程中,需要兼顾的必要条件。

 

【作者简介】刘辉,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全日制博士生。

 

 

 

原发布时间:2017/12/24 11:16:51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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