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宁杰:论公共传播中先进法官的形象塑造

【中文关键字】公共传播;先进法官;形象塑造

【全文】

      法律由人来实施,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甚至决定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通过公共传播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对于引导人们尊重法律、信仰法治至关重要。先进法官作为法官群体的优秀代表,其形象特质具有价值导向作用,尤其在新的信息传播格局下,如何有效塑造先进法官形象,发挥其正面积极引导作用,是一个应当髙度重视并且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重视公共传播中先进法官的形象塑造

 

      法官依法公正审判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法官依法秉公断案,使法槌下的公正可预期、可信赖,才能促使人们建立对法官的信任,形成对法治的信仰。不过,公正是需要被感知的,能够通过亲身参与诉讼来感受法官公正与否的毕竟是少数,对绝大部分人而言,是通过人际传播、群体传播、大众传播中所呈现的法官形象来形成对法官的认知。如果没有有效的传播手段,法槌的声音很难传播到法庭之外。法官的形象以法官行为为基础,但通过传播来呈现。

 

      无论何种传播方式,都并非不偏不倚地对事件进行完整、客观地再现。对一起事件,是否传播、传播什么、怎么传播,受众如何理解和是否再传播,都会受到人的主观性及传播环境、传播媒介等因素影响,这就决定了传播所呈现的世界与客观世界之间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反映出传播相对于客观真实世界存在的偏向,而我们的精神世界实际居于由传播所构成的所谓“拟态环境”中。我国俗语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即是对传播偏向的一种生活经验总结。在对司法活动的传播中,相对而言,认为自己遭受司法不公的人比认可、满意司法裁判的人更具传播动力,而有问题的司法行为要比公正的司法行为更能成为传播话题。在大众媒介兴起以前,这种传播偏向尚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但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人都是大众传播者,人人都有“麦克风”,每一个个体都可能成为大众传播者,使自己的传播行为产生广泛的传播效果。因此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是,如果仅仅依靠大众传播,在自媒体十分发达的今天,便可能使司法形象因传播偏向而处于不利境地,哪怕极少数的司法不公现象也可能使司法形象受到过度损害——当然,就司法机构自身而言,这也是要求对司法腐败做到“零容忍”的重要原因之一。司法形象受损,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自身的事情,它还会危及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动摇法律之治的根基。当前,世界各国司法机构普遍比传统上更加重视司法公开,更加注重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这是在新的信息传播格局下的一种适应与调整。虽然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法院自身做到司法公正是根本前提,但使公正在传播中得到有效呈现,使社会能够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比以往显得愈加重要。

 

      法官形象是司法形象的具体承载者,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认知决定着对司法的认知。在一个社会中,法官公正、清廉的形象得以树立,是促进公众树立法治信仰的重要基础。很难想象,法官的形象不佳,无法得到公众的尊重和信任,全社会还能树立有效的法治信仰。对社会公众而言,法官的形象在传播中被呈现,因此法院必须重视通过有效的公共传播展现良好法官形象,引导公众摆脱传播偏向的影响,形成对法官的正确认知。公共传播是“政府、企业及其他各类组织,通过各种方式与公众进行信息传输和意见交流的过程”,[1]一方面,法院通过公共传播与其他各方共同形成司法传播的完整拼图,不致因法院的缺席而造成传播的片面性;另一方面,法院也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开展司法宣传、加强司法公开,促进公众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谁执法谁普法”,正是这一要求的体现。

 

      公共传播中法官形象的塑造往往以优秀先进法官为对象。虽然宣传普通法官是司法宣传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实践中也有相当多的宣传报道把镜头对向普通法官,展示他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状态,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但优秀先进法官作为法官群体中的佼佼者,他们的精神品质、工作业绩和司法能力更为突出,对他们的宣传更能体现出价值导向——事实上,即便是对普通法官的宣传,也往往要捕捉和呈现其工作和生活中的闪光点,并非自然主义的再现。一方面,通过在公共传播中展现法官主持正义、倾心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可以促进公众形成对法官的积极认知,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另一方面,从传播规律看,先进入物与普通人物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其自身经历的较强故事性,都使得对先进法官的宣传具有更强的传播力、感染力,能够取得更好的传播效果。

 

      虽然现代传播学的实证研究不苒支持“魔弹理论”“皮下注射理论”,而是要求我们更加审慎地看待公共传播的“劝服”功能,而且,我们也确实不应不切实际地期待以宣传来主导公众认知,但是,公共传播的信息传递功能和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感染功能仍不能被低估,特别是在随着新媒体发展而掀起的众声喧哗中,法官形象的公共传播问题更应受到足够重视和认真对待。

 

      二、作为典型宣传的先进法官形象塑造

 

      以先进法官为对象的宣传是一种典型宣传。西方词源上的“典塱”,原意为铸造用的模子,与中文具有相同内涵。《说文解字》称:“典,五帝之书也”,“型,铸器之法也”。段玉裁注:“以木为之曰模,以竹曰范,以土曰型,引申之为典型。”典型、模范都有供以参照、学习的榜样之义。宣传什么样的先进典型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在我们党的宣传工作中,树立典型人物,发挥典型人物的引领、示范作用,一直是优良传统和重要经验。众多先进典型人物的事迹激励、引导着一代又一代人,影响着他们的人生道路,在社会精气神的塑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人民司法历史上,早期的先进典型人物如马锡五,以重调查、重调解、坚持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著称于世,对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建国后,法治建设经历了一段曲折发展历程,直至改革开放后,人民司法事业重又走上正轨,涌现出了一批在全国产生影响的先进法官典型,如谭彦、宋鱼水、蒋庆、陈燕萍、金桂兰、詹红荔、邹碧华、黄志丽等等。这些先进典型人物的事迹被广泛宣传报道,对于在法院队伍中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在社会上展现法官良好形象,产生了积极作用。

 

      先进法官的典型宣传有三种形式:一是非虚构形式。主要是各类新闻报道,遵循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呈现法院和法官的生态。二是艺术化再现,介于虚构与非虚构之间,以先进法官人物为原型,经过艺术加工,通过电影、电视、戏剧等形式展现人物事迹,如以马锡五为原型的电视剧《苍天》,以宋鱼水为原型的电影《真水无香》,以詹红荔为原型的电影《南平红荔》,以黄志丽为原型的电影《知心法官》等。三是虚构形式。不以某一特定的人和事为原型,而是创作纯粹虚构的人物和情节讲述法院工作和法官故事,如电视剧《小镇大法官》虚构了一位荷塘镇法官王德忠,通过他的人生和工作经历,展现基层法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形象。在传播载体上,除了传统的报纸、杂志、电影、电视、广播等,近年来还出现了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各种新的载体,它们都各有其功能和优势,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构建起法院的公共传播平台。

 

      先进法官的形象在被传播者表达时,必然承载和传递着特定的传播意图,因而当先进法官成为公共传播对象时,其形象便超越了私人性而具有了公共意义。

 

      从我国历史上看,不乏以优秀司法者形象流传于世的著名人物,如刚正不阿的“海青天”、断案如神的狄仁杰,以及寄托几乎所有司法者理想品格的包公等。人们通过民间故事、戏曲小说等对他们的形象进行加工塑造,表达了在当时司法制度情境下对优秀司法者品格的期望。当时的司法者承担着侦查、公诉、审判等一体化功能,在技术水平尚比较落后的情况下,能够查明事实真相是一项十分可贵的能力,因此公众理想中的法官一般同时也都是“神探”。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在行政化权力体系中,司法必然受到上级权力以至皇权的控制和影响,因此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秉公断案,成为历史上几乎所有优秀司法者形象的“标配”。

 

      在当代,优秀司法者的形象发生了很大变化,内涵更为丰富。总的来看,宋鱼水、金桂兰、陈燕萍、邹碧华等近年来先进法官形象的品质主要包括勤勉奉献、倾心为民、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等。个别法官的事迹中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的情节,但这些更多反映了法官个人的道德品质,与法官的职业品质关联性不强,并未构成先进法官形象的代表性特质。

 

      如果说在古代的民间大众传播中,优秀司法者形象反映了民间社会对司法者理想品质的期盼,那么在当代,由于法院一般是先进法官形象塑造和树立的传播主体,因而先进法官在公共传播中的形象,实际上体现了法院自身对法官的角色要求和功能设定,并且也潜在表达了对公众的承诺:要以这些先进法官为榜样,约束、激励、引导法官群体提供让公众满意的司法服务。

 

      如果把当代先进法官的形象特质比喻为一棵树,那么可以这样总结近年来公共传播中所呈现的先进法官形象:清正廉洁为根,公正司法为干,勤勉奉献为枝,倾心为民为叶。对法官来说,清正廉洁是根本,在此基础上才可言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法官的职责所系。法官勤勉奉献,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这是当前我国先进法官的一个标准画像。

 

.      三、当前我国先进法官形象塑造中的争议与原因

 

      在当前我国先进法官标准画像的描绘中,并非平均用力。相对于清正廉洁、公正司法而言,勤勉奉献、倾心为民常常更被浓墨重彩所描绘。公共传播中呈现的先进法官事迹,往往是牺牲个人生活,忘我投入工作,悉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纠纷,有的还要跋山涉水、深入田间地头,送法上门。清正廉洁作为法官的内在品质,是法官形象的底色,一般是事迹的必要但非主要部分,这易于理解。而公正司法是法官的职责所系,在很多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官形象应当是身着法袍、手持法槌,端坐在庄严法庭之上依法公正裁判。在当前的先进法官群体中,虽然有宋鱼水、邹碧华等重在体现法律专业素养的优秀法官代表,但更主要的形象是忘我工作、深入群众,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电影、电视等文艺作品中的先进法官形象更是如此。即便是在宋鱼水、邹碧华的事迹宣传中,勤勉奉献、倾心为民也是要着力呈现的部分。虽然勤勉为民与公正司法内在统一,并不相悖,但展现的侧重点毕竟不同,在当前先进法官形象的呈现和塑造中,勤勉为民型是占据主流的。尤其在一些宣传报道中,为了表现法官的辛勤付出,甚至不免流于苦情式渲染。这样的先进法官形象塑造受到一些人的质疑和批评。批评者认为,把勤勉为民而不是严格公正司法作为先进法官形象的主要闪光点,不利于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形象树立,于法治建设无益。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线,二者有机统一、密不可分,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为何勤勉为民型法官成为先进法官形象的主要代表?这有其背后的原因。

 

      其一,体现了对法官的总体性要求。我国法官首先是国家公职人员,先进法官形象所展现的首先是一名优秀国家公职人员,并且往往是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品质。勤勉奉献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在典型宣传中一般是核心要素。因此,虽然勤勉奉献并不是法官职业本身特有的品质,倾心为民也不能尽然体现法官的专业化特点,但它们却成为先进法官事迹的代表性要素,这是由对法官的总体性要求所决定的。

 

      其二,体现了政策实施型的司法功能。基于不同的政治体制和国情,各国司法功能并不完全一致。美国比较法学家达玛什卡将司法功能分为纠纷解决型和政策实施型。从我国司法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司法功能体现出政策实施型特点。法院在党的领导下,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参与国家治理,这决定了法院不是单一地裁决纠纷,而是要围绕大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具有多样化的功能担当。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作为一名优秀先进法官,公正司法是根本,但落脚点要体现在对上述三项职责的履行中。英国丹宁勋爵称,“我们决不考虑政治后果,无论它们可能有多么可怕:如果某种后果是叛乱,那么我们不得不说: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这种司法功能的设定与我国政治语境是格格不入的。对人民法官而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要落实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法官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担当。作为一名优秀先进法官,往往是着眼于在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的前提下,实质性而非形式化地解决纠纷,这样的职能担当是勤勉为民型法官成为先进法官形象代表的重要原因。而且,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服务半径长,为了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法官往往要巡回办案、送法上门,于是便有了“马背上的法庭”、“背篼法官”等,这也是由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的。

 

      其三,体现了传播规律。如前所述,传播有其偏向性,不公正司法会成为新闻,公正司法则难以形成传播效应。相对于专业化的审判工作而言,法官深入现场化解矛盾纠纷,使得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更具有可视性,也常常更有故事性。在涉及法院的图片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法官跋山涉水巡回办案、到田间地头开庭的场景,很多人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宣传导向,应该更多展现法官在庄重威严的法庭主持正义的风采。但是,开庭场景基本千篇一律,画面上难以具有新闻传播效应,而巡回办案的画面显然更具有视觉效果,更易于传播。因此,表面上看这是宣传导向问题,实际上是由传播规律所致。当前对先进法官形象的呈现和塑造同样如此。相对而言,专业、精深的法律素养,公正、合理的裁判,不易于在公共传播中表现,也难以形成传播效应,而勤勉奉献、倾心为民则较易于用打动人心、具有吸引力的故事来展现。作为传播受众,更希望看到吸引人的故事,而勤勉为民型的事迹更符合这一需求,更接地气。

 

      四、尊重司法规律、遵循传播规律,既有理想又接地气地塑造先进法官形象

 

      勤勉为民型法官成为先进法官形象的代表,虽然有着上述现实原因,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先进法官形象的呈现和塑造不能有所改进。在公共传播中呈现和塑造法官的良好形象,意在促进公众形成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积极认知,进而建立对法律的信任,形成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为民是宗旨,公正司法是灵魂,二者有机统一、不可偏废。树立法官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的形象,体现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司法专业化特点,对于促进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在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尊重司法规律、遵循传播规律的前提下,更加合理地通过公共传播呈现和塑造先进法官的形象,使先进法官形象既有理想,又接地气。

 

      一是对先进法官形象进行多元化塑造。根据职责分工,法官群体内部有着不同的分类,应当根据不同法官群体的特点呈现和塑造不同的先进法官形象。如果不区分审级和专业分工,对高级法院法官和中基层法院包括基层法庭法官,对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和家事审判、少年审判等法官一体化看待,就会造成法官形象的单一化和宣传错位。应当把握不同法官群体的职责特点,进行多样化呈现,避免面面俱到反而导致形象模糊。根据职责特点,更加清晰地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可以促进公众对法官形成更加全面、正确的认识,避免用一把尺子来衡量和要求所有的法官。

 

      二是重视在对案件的宣传报道中展现法官公正为民形象。法官依法忠实履行职责具体体现为对一起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同时,案件本身往往具有冲突性、故事性,更易于形成传播效应。因此,应当更加重视和加强对案件的宣传报道,从中展现法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事迹,以此也更能形象直观地进行法治宣传,通过生动事例促进公众形成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

 

      三是丰富传播手段和方法。要适应和运用传播规律,通过多样化的传播手段和方法呈现和塑造先进法官形象。应适当改变一味以法官为中心人物的宣传方法,防止因宣传意味过于直接、色彩过于浓厚影响传播效果。有一些报道或者文艺作品中,不直接以法官为中心人物,而是营造特定的传播情境,让公众潜移默化地感受而非被灌输入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情怀,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作者简介】

宁杰,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原发布时间:2017/5/27 10:51:38

稿件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2期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9899&lis...

上一条:彭新林:从法教义学角度界定刑法中精神病人范围 下一条:成义敏:治理、互动与社会善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