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民间借贷;诉讼证据
【全文】
最近调解结案一起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但是最后却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L与C系发小,C在2015年8月向L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用于投资,双方口头约定C每月支付L利息800元,C向L出具内容为“今借L人民币50000元,借款人:C”的借条一份。C在支付2个月的利息后便不再支付,L多次要求C归还50000元借款,但C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2月27日,L要求C重新出具借条,内容为“从2016.2.27到2017.2.27日还清L借款五万元整,期限一年。借款人:C”。借款期间届满,但C并未偿还该笔款项,L无奈遂将C起诉至法院,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本案L在咨询时仅提供了借条一份,称再无其他证据。经询问L称钱系其从银行取出来后直接将现金交付给C,笔者建议L将当时的取款记录打印出来,且在以后与C或C的家人通话时进行录音,以保留证据,防止C否认存在借款事实。庭审中被告C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但双方对利息约定有异议,后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那么在自然人民间借贷中需要准备或者注意哪些证据呢?下面就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作个简要分析:
一、借条
绝大部分自然人借款发生在熟人之间,有些人因为借款人与自己关系较好,感觉写不写借条无所谓或者说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写借条,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处于很被动的局面。
借条是借贷关系存在的最直接体现,在诉讼中出借人提供借条即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除非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条系虚假的或者出借人并未支付所借款项。但是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条,则需要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材料来证明借贷款系的真实存在,否则,会被驳回诉讼请求。笔者建议借条一定要写,而且怎么写也是应该注意的。一个完备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
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
3.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时间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还款的具体时间;
5.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
6.借款本息偿还的时间及付款方式;
7.借款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以上七项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借款利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案件中L与C之间虽然口头约定了每月支付利息800元,但是借条中并未进行约定,若法院进行判决,则L主张的借款利息不会得到支持。因此,若借贷双方有借款利息的相关约定一定要在借条中写明。
二、转账凭证或取款凭证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要审查借款交付的方式,是现金交付还是银行转账等方式,一般会要求出借人进行说明或举证。很多案件中,原告仅向法庭提交借条作为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一般会以借条系虚假的或者原告并未实际支付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在此情况下,原告若能提供其向被告进行转账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即可证明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现在,微信、支付宝等手机软件应用越来越广泛,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转账借款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出借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将款项转给借款人时,应进行手机截屏或者保留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若是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则比较容易举证。但很多时候,出借人往往将自己银行卡中的钱取出后再向借款人交付现金,此情况下,出借方无法提供其向借款人交付款项的转账凭证。若借款金额较小,出借人主张其向借款人交付的系现金,并且可以提供与借条金额及借款时间相同或相近的银行取款记录,则法庭认定借款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但在大额借款中,若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条,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已将款项交付借款人,且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则法院可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
三、电话通话录音
电话通话录音在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若通话录音是以合法手段取得且无疑点,同时有其他证据佐证,则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需要通话录音进行佐证:
1.出借人仅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无其他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只要出借人可以提供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其与借款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且在通话录音中出借人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通话录音与借条可以相互佐证,则可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
2.出借人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但是有向借款人交付款项的转账记录或其他付款凭证,只要出借人提供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双方通话录音中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且通话录音与转账凭证之间可以相互佐证,则可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3.出借人即无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又无法提供其向借款人交付款项的转账凭证,但是在双方通话录音中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且通话录音系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则法院可能会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但是该种情形仅适用于金额较小的借贷关系中,若借款金额较大,且出借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则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小。
四、证人证言
自然人民间借贷,尤其是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并无借条,仅为口头方式,在发生纠纷后,出借人往往举证困难,导致出借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在该种情况下证人证言的重要作用即可凸显出来,但是以证人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在自然人借贷关系中,了解案件情况的多数为与一方或双方相熟的人,该种证人证言证明力相对较低,若单以证人证言作为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依据,法院会认定该证言系孤证,不予支持。因此,证人证言必须要与其他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相互佐证,方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以上便是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需要注意收集或准备的证据材料。出借人平时应加强证据意识,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戚亚坤,单位为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原发布时间:017/5/2 9:06:38
稿件来源: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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