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传统物权
【全文】
在传统民法中,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归属于财产法律制度,受到物权法律制度基本原理的指导。随着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的深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认为应将自然资源权属归属于物权法的传统观点受到冲击,有必要将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与传统物权相区分。
(一)客体的区别
传统民法物权客体的原则是一物一权,但这一原则不能适用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同传统物权相比,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第一,自然资源使用权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它们的共性不容易概括。第二,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如探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矿区内的地下土壤以及土壤中所赋存的矿产资源,并且在该区域内是否存在着有待勘探的局部矿产资源也是不确定的。
(二)权利创设的区别
我国传统的用益物权以通过民事方式取得为原则,行政许可方式取得为例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需要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创设则为例外,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而自然资源使用权,以行政许可方式取得为原则,其他方式取得为例外。由于矿藏、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具有无可替代的生态价值,所以,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创设取得,需要国家的特别行政许可。当然,有一部分权利可以经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如探矿权与采矿权;此外,比如家庭生活用水等少量取水等也属于其他方式,不需要国家的行政审批。
(三)效力方面的区别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效力规则与传统的用益物权相比,存在以下不同之处:第一,排他效力。根据传统的物权理论,针对同一主体的所有权和所有权之间,针对同一客体的用益物权之间,具有排他性。传统用益物权属于占有利益,使用目的单一,除地役权外都具有排他效力;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占有是抽象的,多属非占有利益,使用目的丰富,排他效力很复杂。例如,特定区域的水资源上可同时存在数个水权,各用水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须引入优先权制度加以协调。第二,物上请求权方面的差异。由于不以占有为主要权能,自然资源使用权被他人全部侵占的可能性很小,其物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的主要方式是预防妨害与妨害排除,返还请求权基本不适用。
(四)权能方面的区别
传统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为实现使用和收益目的,传统的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为前提条件,而且这种占有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埋于地下,水资源处于动态,野生动植物资源存在于水陆空中,因此,除林木采伐权、放牧权和一部分水权外,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无法实现有形的支配,而是通过对一定范围的土地或者海域的有形支配来实现的,是抽象的占有。
综上可知:物权是无法涵盖自然资源权属的。由于自然资源的特殊属性,其权属与传统的物权存在差异,无法统一在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之下。因此,如果机械的套用物权法理论,自然资源权属维护无法找到其针对性的法律依据,现有的物权体系也将混乱不堪。因此,自然资源权属应该有自己独立而独特的制度。
【作者简介】
祁靖,女,河海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发布时间:2017/4/23 19:09:56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9482&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