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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卿:影响基层公安群众工作的因素及改善路径——基于太原“12·23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分析

【中文摘要】太原12·23“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网络舆情案件”折射出基层公安群众工作能力欠缺的问题。这些问题既与警察的国家暴力机器性质有关,也与警察的构成、警力不足有密切的联系,但最深层的原因是对公安群众工作的认识不够,相关制度缺乏整体安排。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是,坚定法治思维,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强化正义、公正的公安群众工作的立场和理念,并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保障机制,以及严格的基础理论学习和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实训活动,不断提升公安群众工作能力,避免治安事件因警民沟通不当、激化而酿成悲剧。

【中文关键字】基层警察;公安群众工作;沟通能力;影响因素

【全文】

      从“漳州110”警务模式在全国推广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先于政府其他部门走上了服务型道路,各地纷纷推出了很多便民利民措施,公安机关的服务面越来越宽。近20年来,群众习惯了公安机关提供各种服务、解决各种问题,但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的压力和负担也越来越重,一些基层警察感慨:再累再苦也没有人称赞,没有人理解。不仅如此,甚至有的地方在出现涉警舆情事件时网民喝倒彩的现象。这种看似反常的现象,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有了更新的期待;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新媒体时代过于沉默,没有很好地掌握话语权,以及群众工作能力不足等问题。

 

      一、基层公安群众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孙志刚案件的警方集体失语,到杨佳案件初期的警察与群众互动不足,再到这次太原警察与群众沟通不力等,都充分暴露出在当前网络舆情环境下基层公安群众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下面是焦点访谈播放的有关太原“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部分内容节录及其所体现的公安群众工作现状、问题分析。

 

     (一)太原110处警现场视频再现

 

      2014年12月13日下午,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了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案件发生后,一则“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倒地后仍遭脚踩头发”的图片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广大网民高度关注。警方执法过程的监控视频显示,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服务台的指令,来到现场,从警车上下来4名警察。按理说,警察到了,一场纠纷应该就此结束,可是意想不到的冲突发生了。记者得到的警察执法视频显示,警察在了解了基本的报案原因后,让保安小马来到现场指认。小马指认一个叫李康的大个子打了他。警察让李康把身份证拿出来,李康不配合:“他两个打的,我看你态度不好。”警察说:“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李康说“我没有动手,我哪里犯法了?”警察对他说:“欠收拾,把身份证拿出来。”李康是王友志的工友,显然不愿意配合警方的执法,而警方简单草率的认定,使双方的情绪对立起来。警察表示:“把手铐拿过来,还有谁?”李康等人则嚷:“铐吧,打人了!派出所打人了!”[1]后续的情况是,警察要带走周秀云的丈夫(王友志)和儿子,周秀云抱住警察的腿试图阻拦。这段来自围观工友的手机视频,记录下了现场画面。现场围观的工友都有手机,但大多被警察没收,有一部之前摔碎的手机躲过了搜查,拍下这段视频。视频的后半段周秀云已经躺倒在地,看上去一动不动,她就这样和丈夫、儿子一起被警察带往派出所。[2]在此期间,民工王友志的家属周秀云由于缺乏对公安工作的基本了解,撕扯警察王文军的裤兜部位,后王文军不得已动用强力手段等,最后发生了严重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周秀云的儿子回忆:“那个警察把我妈的头狠命往下按,脸都贴到肚子上了”。后来母亲便仰面躺地长达1个小时。一名身材偏胖的警察用脚踩着母亲的头发,并指责她“装死”。[3]当天晚上6点27分,太原市急救中心接到龙城派出所民警打去的电话,等医生赶到现场,周秀云已经双侧瞳孔放大,心电图显示直线。[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5]尘埃落定后,对该案件,警民双方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和诠释。与其各说各的理,进行无谓的争执,不如冷静下来进行认真的反思,这或许对警察权力的行使、公民权利的保护更有裨益。

 

     (二)问题分析

 

      从以上视频资料中的对话我们可以看到,群众不理智、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在所难免。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造成了他们面对警察处警认知上的不足,也因此助长了他们对警察权威的不恭。当然,网络对警察不规范执法的放大效应让他们对警察权力产生了后怕,如对赵作海、杜培武、呼格吉勒图等严重刑讯逼供的报道导致他们对“去公安机关的恐惧”。分析其原因,既有群众法律素养欠缺的问题,也存在个别警察对公安机关性质的认知偏差,以及对警察权力使用的基本原则把握不精准等能力不足的问题。不可否认,本次非正常死亡事件,由于前期农民工没有按照工地安全规定,强行通过工地的大门受阻后和保安发生纠纷而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之前农民工和保安之间积压有怨气,警察到达现场时应站在农民工和保安的中间立场上首先进行情况调查,并进一步做好初步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则采取强制手段。但该段视频我们看到的问题是:

 

      1.警察与群众沟通的语言不当

 

     从本案例起初的案情看,应属于“治安案件”,是一起民间纠纷事件,而警察到达现场后却直接使用了“犯罪嫌疑人”这样的语言,显然失当。犯罪嫌疑人特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包括被控告、举报的人,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人,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在这样的“治安纠纷案件”现场,使用“犯罪嫌疑人”这样的称谓,对于当时因不带安全帽欲强行进入工地的农民工来说,他们一定觉得是警察“言重”了而难以接受。

 

      2.警察的立场仍然是管制型立场

 

      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极端暴力恐怖犯罪事件的频繁发生,警察时刻保持高度的戒备心理无疑是正确的,但拥有丰富的临战经验和处置治安案件能力的警察,一定能够通过接报警和亲临现场调查在较短时间内对案件性质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从网络的后续报道中了解到,该案件中的警察王文军是一个复转军人,表现一贯良好,他在接到110报警指令时就应该对该案件的性质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应该知道自己在现场处置中持有什么立场和掌握什么力度。但从现场视频中却看到,他们出警后在现场的生硬言辞表现:“欠收拾,把身份证拿过来!”从中不难看出基层警察的立场仍属于管制型,这无疑加剧了案件当事人不良情绪的爆发。

 

      3.违背警察权的比例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在其著名的《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揭示了行政权运行的一条重要原理,即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侵害之方法。这就是所谓的“比例原则”(亦称“适当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损害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两者适度的比例。{1}比例原则被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是行政权运行的一条重要原理。{2}1829年,英国人罗伯特·比尔创立近代警察时,其中一个重要的建警原则便是“最小(少)动用武力”。{3}“最小动用武力”原则是1829年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建立时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则,该原则是近代警察建立的一个体现,也是警察区别于军队的一个标志性原则。罗伯特·比尔制定的《比尔准则九条》中的第6条规定:“警察在确保遵守法律或恢复秩序的过程中,只有当进行劝说、忠告和警告不足以获取警察的目标时才可以动用武力。警察在获取目标时,在一些必要的场合可以动用武力,但应把武力限制在最低限度。”{4}该原则对于现代警察依然具有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以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的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约束性警械的独立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伤害。如是观之,本案中警察使用手铐拷人的行为有违“最小动用武力原则”之嫌。

 

      本案中警察如果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以调解为先,或将群众带离现场,避免事件进一步恶化,都是合法合理合情的选择。但这些都需要使用艺术的沟通手段。

 

      当然,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警察和农民工在数量上十分悬殊,警察只有4人,农民工则人多势众。为防止现场失控,警察让几个当事人上警车到派出所,由于这些人不听警察的指令,警察便使用了手铐进行强制。应当说,该阶段警察的做法还属于正常的执法行为。但本案中的周秀云是农民工的妻子,情绪最为激动,并死死抓住警察不放。可以认为周秀云这名农家妇女严重缺乏法律意识,也可以说当下社会民众对警察执法权威的不信任和藐视,但我们认为,周秀云的行为是在受到惊吓后的一种正常情绪反应,因为毕竟老百姓对警察的执法工作不甚了解,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不可知性的恐惧也就成为她不顾一切阻挠警察执法的理由。而警察王文军竟然过失使用不恰当手段扭伤周秀兰的脖子,导致其死亡,不能不说是严重违背了“最小动用武力”原则。

 

      二、基层公安群众工作的影响因素分析

 

      山西发生的“12·13”非正常死亡案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却暴露出基层公安群众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很多网友对本案中死亡的周秀云表达了充分的同情,同时也指出了警察与她沟通中的不足。当然也有不少网友站在警察的立场认为周秀云是泼妇,妨碍警察执法。但笔者认为,悲剧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焦点访谈所言,目前,涉案警察和协警已被逮捕或拘留,周秀云的死亡原因还在调查中。对于这起事件的认定和结果,法律会作出裁判。一起口角纠纷演变成冲突,之后不断升级,最终由一般治安纠纷案件演变成一起生命悲剧。这样的案例留给我们很多思考。回顾事发过程,不管是在哪个环节,尤其是在110处警警察抵达现场后,如果能够有效沟通,依法行事,都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当然,如果工人进入工地时能遵守有关安全规定,而在纠纷发生时双方能多些冷静理智,如果警察在现场时能文明有礼,依法依规审慎处理,都可以避免悲剧发生。公民如何守法,警察如何执法,这一事件是一个深刻的警示。[6]2016年的11月10日下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缓刑2年。案情判决结果中有如下的表述,“周秀云对姬腾飞进行推打,王文军上前阻止,周秀云抓挠王文军颈部,王文军揪住周秀云头发使其坐在地上,周秀云将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期间,王文军、郭铁伟数次要求周秀云放手,周秀云坚持不放。双方僵持近7分钟,王文军再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在上述过程中,郭铁伟先后给派出所、110指挥中心等打电话请求增援,未提醒、制止王文军的行为。待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王文军决定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带回派出所。”[7]该判决结果中的表述与之前的记者访谈、庭审情况基本一致。从其行为与判决结果皆反映出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群众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自身的因素

 

      1.公安机关性质、职责的不恰当定位导致警察与群众沟通上的先天不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专门机关的这一性质界定,决定了警察执法中很容易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尤其是遇到治安案件或者在矛盾纠纷事件的初期阶段。而依据《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基任务的规定——“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执法工作中涉及到大量的对于当事人的打击、限制、禁止和取缔等方面的内容。而自由和安全又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两项价值,两者常常相互冲突,冲突的后果常常首当其冲地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承担。虽然对于警察的工作性质很多人都能理解,但一旦违法事实发生了,绝大多数人都想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一旦逃脱不了,受到了法律的追究,甚至被判刑,不论是当事人本人和其近亲属甚至是其朋友,都会受到影响,对警察产生怨恨和不满心理,给公安群众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该因素将对公安群众工作产生致命的影响,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群众满意率考核指标和对警民关系的评价。

 

      2.警察与群众的沟通能力不足,导致很多群众对警察的不满。警察的沟通能力问题由来已久,警察是国家的暴力工具,公安工作经常表现出国家强制力。因此,简单、暴力成了民众对警察公认的代名词。警察因此感到委屈,认为自己已成为弱势群体。客观上看,一方面,基层警察觉得在新媒体时代失去了话语权,面对手持“麦克风”的群众不敢说话,怕说错话而导致冲突升级;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负面涉警舆情而不让警察轻易说话。当前,警察沟通素质的欠缺问题在新媒体时代更为凸显,太原12·13案例中警察自始至终都存在与群众沟通不力的问题。

 

     (二)部分群众素质较低

 

      国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和普法教育的开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总体素质虽然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普遍觉醒与权利内容不明晰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国家整体法治化水平有了巨大的进步,但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从很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警察稍微有一些不当行为,有的群众就高喊“警察打人了!”很多群众只强调个人的人身权利,并极力捍卫之,但对自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并不清楚。就太原“12·13”案件的初始原因而言,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如果他们知道自己的权利保障条件之一是“安全帽”,遵守这一规定就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那么他们就不会一意孤行并导致冲突升级。二是人民群众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存在说多、做少的行为偏差。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年,很多人在平时的言谈话语中似乎都是“懂法”的人,但一遇到实际的法律问题,尤其是遇到和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就不能很好地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事。比如,维护交通规则,说起来大家都懂,都知道应该遵守,但很多人并没有身体力行。三是人民群众强烈的自尊心与公民应有的社会价值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偏差。太原“12·13非正常死亡案件”中的农民工在很大程度上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当时如果有一个农民工能够处理好自尊和他尊的关系,按照社会一般的价值标准要求自己,在遇到保安提出没有戴安全帽不让通过时积极予以配合,在和保安交涉时能够心平气和,或在警察到达现场时能够接受警察调解与执法,就可以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警民互动中存在的问题

 

      1.警民在保护人权的共同意愿上存在相左的问题。警察是代表国家来依法行使职权,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公共权利和个人私权利之间是会存在矛盾的,甚至有时候还可能影响到民众的个人正当权利。此时,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警察和民众个体之间就难以达成一致的观点并在行为上趋同。

 

      2.警民在服务与被服务认知上存在偏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体到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上是有法律边界的,警察的服务范围不可能是无限的。对于公安机关的服务范围,过去曾出现过一些不当的提法,导致人民群众的误解和片面理解。例如,关于110报警服务台提出的“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险必究,有难必帮,有求必应”就是如此。应该说,“四有四必”的承诺,对转变公安工作的职能,树立警察的良好形象等有其积极意义。中国首个110报警电话的广告语简洁、通俗、脍炙人口的特点使得其家喻户晓,从而扩大了110报警服务的影响力。但是,由于对“四有四必”警察职责及其服务范围界定不清,解释宣 传不够到位,[8]将“四有四必”夸大化,使得公安工作一度不堪其重。为此,2003年4月,公安部出台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不再把“四有四必”作为职责要求,这并不代表警察不再服务于民众,而是集中精力干好警察职责范围内的事,避免浪费警力资源。事实上,什么是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什么又是不能推搪的法律义务,只有落实在法律条文的白纸黑字上,才能更有效力,才能划分出合法与违法的界线。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向职责范围以外的请求说“不”,人民群众可以依法对警察的不作为提出控告。这样,才真正有助于依法行政、减少成本。[9]当然,这一切要建立在广泛的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的基础上,让民众了解警察的职责范围,使得警民在服务范围的认知上趋于一致。

 

      3.警察严格执法与群众逃避法律制裁之间的矛盾。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积淀,形成了很多值得传承的优秀文化遗产,当然也有不少是与建设法治国家所不相容的糟粕。比如,在一些民众的观念里,人情、关系大于一切,不按法律和规则办事,崇尚潜规则。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一些人在作出违法行为后,不是认真反思自己的过错,而是千方百计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干扰警察的执法活动,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群众对民警的依赖远远高于信任。大部分群众对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角色认知是清晰的,尤其是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对警察的依赖更是无以复加;但对警察执法的信任度并不高。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调查支持了这一观点。该公司于2001年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1个城市,对5673位18岁以上的城市居民进行访问后得出一个结论:被调查者对4个法律职业的欣赏率分别是:律师为59.7%、检察官为22.6%、警察为8.9%、法官为8.7%。[10]

 

      5.群众治安需求理想化与警察“公共安全产品”供应不足的矛盾。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人民群众需要安居乐业,这一愿望和警察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但由于每个人对社会治安的要求不一样,也就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安全感指标的差异。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要求社会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达到98%以上,这一要求实际上是群众治安需要理想化的一个标志,是非常不现实的,也是难以实现的一个指标。公安工作既要打击犯罪,又要服务群众,两者是一致的,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就是服务了群众。但如果割裂开来看待两者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表现在现实的公安工作中,在警力保持相对稳定的数量和素质的前提下,警察用于打击犯罪的时间和警力越多,用于服务群众的时间和警力就越少,就会造成部分群众的满意度下降。就群众个体而言,每一个人都希望在遇到危难时警察随叫随到,但实际上警察也很难做到。这就是群众的“治安需求理想化”和警察的“公共安全产品提供不足”的矛盾。

 

      6.群众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和警察滞后的执法观念之间的偏差。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群众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而某些警察的执法观念还停留在管制型理念上,因此就存在群众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和警察滞后的执法观念之间的偏差。当然,一些警察不思进取,不主动进行学习和提高,而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警察的培训流于形式,培训的针对性不足等都是警察执法观念滞后的重要原因。

 

     (四)相关制度不够规范

 

      制度不够规范是目前公安群众工作能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警察编制受到制约。基层警察的数量不足仍然是当前最为重要的制约因素。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要求,落实警力下沉,夯实基层基础,但有限的警力制约了基层警力的数量。全国人大代表江西民警周俊军说:“基层警力不足是一个全国性问题,虽然近年来国家增加了民警编制,但是江西基层民警力量还是偏少,在处理基层治安问题上常常力不从心。我们肇陈派出所只有6个民警,但是管辖3个乡,管辖面积260平方公里,管辖人口48000人,除了所长和窗口民警,实际上只有4个民警。”[11]

 

      2.辅警的相关制度不够规范。“警力不足,辅警来补”。招募辅警是近年来公安机关为解决警力不足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之一。但辅警在辅助警察执法办案中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单单从数量上看,当前全国的辅警数量分布不均,北方少,南方多;西部少,东部多,这是基本的态势。众所周知,辅警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辅警招录有关规定把好入口关。另外,辅警没有执法资格,但现实中,辅警执法比比皆是,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执法不规范的现象,给公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3.警务沟通能力的培训机制不健全。警务沟通能力是警察能力的基本功,但警察与群众的沟通能力属于警察软实力问题,在公安议程设置中属于非强制性制度规范,由此导致在理念上重视不够,培训制度长期缺乏科学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而得不到实质性改善。

 

      三、基层公安群众工作的改善路径

 

     (一)强化公安群众工作的立场、理念:中立、公正

 

     依据社会契约论,警察的权力来自公众的授权,警察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公众,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中立、公正是警察群众工作理念的基本范畴。现在我们再结合山西“12·13”案来分析这个问题。警察来到事发现场,让保安指认农民工,实际上对于农民工来说这就预示着将有失去自由的危险,即自由和安全的价值发生冲突,他们一定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抵制和反抗。在这个阶段,警察需要从两个方面开始工作:首先,接到110报警指令后,应对事件有一个预判,即是什么样的纠纷,纠纷双方各有多少人,警察一旦到了现场就应该首先分开纠纷双方,了解问题的症结,而不是只听取110报警台传递过来的信息和指令,这就是“现场第一原则”。其次,警察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警察代表国家和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立场要鲜明的表达出来,让报警的保安和农民工都能感觉到警察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要做到这点,就需要警察进行正确的现场沟通。但从相关视频中没有看到公正处理的环节,当时110处警警察恰恰在这个环节中出了问题。

 

      (二)坚定法治思维:底线、边界

 

      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坚决贯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力量,树立法治思维是其基本的要求。姜明安认为,法治思维“是指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如在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应及时主动纠偏。”{5}提高公安群众工作的能力同样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坚守法治底线,不可逾越法治的边界。

 

     (三)完善基本的保障:制度框架

 

      1.增加警察编制。2015年全国两会议案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有关辅助警察的议案。议案的提出者主要是从辅警队伍管理、执法规范化、保障制度等方面考量的;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0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些对辅警制度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笔者认为,辅警制度难以有效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从辅警的出现可以看出,它是各级政府迫于社会治安压力、警力不足而又缺少警察编制的一个弥补性制度,其存在具有现实合理性,是从应然性考量的一个制度安排。但若从其实然性角度考量,大量的辅警参与执法活动,就难免发生越位执法、执法犯法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可以说,各地大量配备辅警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长远的制度安排。问题的根本解决,一是增加正式警察编制,二是提高警察素质,实现其内生性增长。

 

      2.环境保障。在互联网时代,舆情引导和互动是警民沟通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如何借助新媒体手段,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当前需要加大经费、人力投入以及技术支持。应借助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微警务平台,化解群众的不解、不满和不平情绪,降低警民冲突的燃点,从而为和谐警民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3.荣誉提振。这年来,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反四风”活动的深入开展,尤其是反腐败取得的巨大成就,社会风气得到了明显好转。但不可否认,一些民众把对一些贪官、贪警的打击效果进行随意的扩大化,甚至推而广之。这种局面不利于警察正常、规范的执法活动。互联网上发生的涉警舆情一边倒的现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一些地方的警察辞职、调离数量大幅度增多也充分说明了当前警察职业荣誉感出了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以提振警察的职业荣誉感。目前,提振警察职业荣誉感,当务之急是提高警察的工资待遇、伤亡保险和抚恤标准,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让每名警察感到体面和有尊严,不为衣食所扰;真正做到从优待警,减少警察的后顾之忧;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大对警察英雄模范人物的宣传力度,弘扬正能量,减少负面干扰……一句话,过去那种“从严治警一本书,从优待警一句话”的局面必须彻底予以扭转。

 

      4.做好培训、实训工作。教育培训的目的是用理论武装警察的头脑,用头脑指挥行动。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群众工作、警民公共关系培训,让警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执法观、权力观、群众观等;同时要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辅之于实训,通过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亲力亲为行动,让警察体验真实的场景,从真实的场景中体认、提高、融会贯通,以此提升公安群众工作的能力。

【作者简介】

王世卿(1967-),女,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安学。 

【注释】

[1]http://news.ubetween.com/html/2015/china_0130/24983.html.最后登录时间是2015年1月30日10点11分。 

[2]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230d26b0102vdqo.html.最后登录时间是2016年11月15日8点59分。 

[3]xcvKwA51A97XCoy3_xQKGbesG5ob401Iys3BsJs4Tx9KspK_dL9rOZ6BXDXnjz1uDm_v2x2eTToyJansaxLWZ20OG9_dkGui.最后登录时间是2015年3月2日12点46分。 

[4]http://www.szhgh.com/Article/gnzs/farmer/201501/73433.html.最后登录时间是2015年7月6日12点23分。 

[5]媒体评王文军案:尘埃落定后什么浮出了水面[EB/OL].http://news.sina.com.cn/sf/news/2016-11-11/doc-ifxxsmic5972934.shtml.最后登录时间是2016年11月29日15点20分。 

[6]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EB/OL].http://news.ubetween.com/html/2015/china_0130/24983.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6年11月15日11点4分。 

[7]太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文军等人案[EB/OL].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6/1110/c42510-28851739.html.最后登录时间是2016年11月15日9点45分。 

[8]110报警平台代表公安机关,是政府各部门中唯一的全天候24小时工作、半军事化管理、能够快速反应的执法和为民众服务的机构。正确解读“四有四必”即是:有警必接——你报警,我必定接受,然后按法律规定处理;有难必帮——你遇到危难(不是困难、为难、畏难),警方当然要提供帮助;有险必救——抢险救灾的事情,警方当然有能力也应该冲在第一线;有求必应——有求救(不是其他要求)必定要给予回应。 

[9]浙江嘉兴110揭下“四有四必”标语牌大可不必[EB/OL].http://news.sohu.com/20050112/n223896296.shtml.最后登录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10点2分。 

[10]中国老百姓对法官和警察的信任度不高,并不是老百姓法律意识不强[EB/OL].http://club.qingdaonews.com/showAnnounce_130_3817535_11.htm.最后登录时间是2016年11月15日10点2分。 

[11]全国人大代表周俊军:增加基层警力更好服务百姓[EB/OL].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3/03/05/012311639.shtml.最后登录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10点3分。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1. 

{2}王泽诚.国外行政法的比例原则[EB/OL].中国法学网,2005-11-25. 

{3}李温.英国警察法历史发展与当代改革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55. 

{4}马顺成.探析警察执法中的最小武力原则[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25. 

{5}姜明安.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8.

 

 

 

原发布时间:2017/3/31 8:54:31

稿件来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9225&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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