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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茜:治安秩序维护的过程性分析

【中文摘要】治安的过程就是治安秩序维护的过程。治安学研究围绕着治安秩序展开,以治安秩序维护作为学科任务。治安秩序的维护具有完整的结构,是一个系统性的控制过程。在治安秩序维护中,必须树立过程性思维,根据对治安秩序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治安秩序维护依据其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由治安预防、治安控制、治安处置和治安重建四个环节构成。治安预防是治安秩序维护的基础,治安控制是治安秩序维护的核心,治安处置是治安秩序维护的关键,治安重建是治安秩序维护的本质。这四个环节紧密联系,构成治安秩序维护的过程。

【中文关键字】治安秩序维护;治安预防;治安控制;治安处置;治安重建

【全文】

      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治安秩序维护简单视为治安管理,甚至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将治安秩序维护囿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业务,对于治安概念的界定存在诸多的分歧。鲜有学者从治安秩序维护的整体性出发,用动态的眼光审视治安秩序维护的全过程,并从治安失序发生、发展、消亡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研究治安秩序维护的手段、方式等,而是将治安秩序维护视为一个单一的环节,导致将治安秩序维护简单化,并视其为治安管理或者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不利于学科的发展。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从过程性视角认识治安秩序维护的复杂性,仅将其作为一个简单的手段行为。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治安秩序维护内涵及其过程性,并将其作为一个由不同阶段构成的完整过程进行解构,区分不同阶段的治安秩序维护方式与手段,为更好地认识治安秩序维护奠定理论基础。治安秩序是治安学的核心概念,是治安学学科理论构建的原点,治安学本质上是研究治安秩序维护及其规律的学科。因而,“治安秩序维护”一词对治安学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概念,解构治安秩序维护,分析其内在结构,研究治安秩序维护过程中不同环节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构建治安学学科的基本理论非常重要。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治安学可以理解为治安秩序维护学。治安秩序维护是一个复杂、长期、反复的过程,对于治安秩序维护的过程性进行分析对从整体上认识治安学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重新认识治安秩序维护,分析其过程性,明确其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将整个治安秩序维护过程分为不同的阶段进行研究,以此推动治安学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过程一般是指一个事件展开的前后经过。过程的概念与时间和运动密切相关。事物在时间中运动,在时间中发生、发展直至消亡,这样一个事件上的前后经过就是过程。对于过程的研究,重在确定过程的起点和终点,研究其生灭的原因和产生的后果,以及此过程与其他事物和过程的关系。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一个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1}英国哲学家怀特海的过程哲学从理论角度说明了对治安秩序维护过程性研究的必要性。他认为,世界是由有机体构成的,但这个有机体不是静止的,而是活动着的。活动是有机体的根本特征,过程是活动的表现。{2}过程哲学的共生与过程原理阐释了事物的产生、发展和演化过程。治安秩序维护就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不是静止的,而是根据社会的变化处于不断发展、创新中。借助过程哲学,能够解释和说明治安秩序维护过程的发展和演化。治安秩序维护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其所针对的对象也处于变化、发展中,因而,对于治安秩序的维护要用过程性思维从整体上进行把控。

 

      一、治安秩序维护过程性研究的意义

 

      从过程角度来看,一切存在物都不是静止不动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永不停息的生成和发展的过程之中(个体存在物还有一个衰退过程),这种过程性就是它们的本真状态。{3}治安秩序维护并非一成不变的,伴随社会的发展,新的治安问题不断出现,治安秩序维护也随之变化,治安秩序维护也具有过程性的特征。治安秩序维护过程性的研究对于治安实践部门和治安学理论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治安秩序维护过程性研究之于治安实践:推动治安社会化

 

      治安秩序维护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不是一个单一的环节,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警察以两种基本方式维持秩序:预防混乱发生,或者在秩序遭到破坏时恢复秩序。{4}这句话告诉我们,秩序的维护首先是预防,对那些可能危害秩序的因素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尽可能将其消除;当秩序遭到破坏时要对被破坏的秩序进行恢复,秩序恢复是在破坏行为已经得到控制、造成危害的行为或主体受到了惩罚的基础上进行的。与其说是恢复,不如说重建更为恰当。治安重建更加全面,包括了恢复之义。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治安秩序的维护是由治安预防、治安控制、治安处置、治安重建四个环节构成的,这四个环节也可以看作是公安机关在维护治安秩序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之所以包含这四方面的内容,是由治安失序事件的发生、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根据治安失序事件发展的不同,所采取的治安秩序维护方法也不同,同时,治安预防、治安控制、治安处置、治安重建在不同事件、同一事件不同阶段中的作用和重要程度也不同。这四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良好治安秩序的实现,需要治安秩序维护四个环节共同起作用才能实现。预防是治安秩序维护的第一步,尽早消除可能导致治安失序的因素,为治安控制提供可能。当某些影响治安秩序的危害因素在治安预防阶段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或及时消除时,就需要由公安机关采用控制方法,尽可能将影响治安秩序的因素或发生的治安事件控制在最小危害范围之内。在治安失序事件得到控制之后,需要对破坏治安秩序的主体进行处置,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在处置实施破坏行为的主体后,已有的治安秩序已经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各种社会主体要在公安机关的主导下,恢复被破坏的治安秩序;同时,如果治安秩序与当时的社会发展、公众生活需求不一致,那么就要建立一种新的治安秩序,这种新的治安秩序必须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治安的需求。恢复与重建是相互融合、同时进行的。治安秩序的维护是通过治安预防、治安控制、治安处置、治安重建四个措施实现的。每一项措施各有其特点,在实施时机、方法上又各有区别,同时在不同的措施中有不同的注意事项,并且每一项措施在治安秩序的维护中又处于不同的地位。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治安秩序的维护中,公安机关是主导性力量,但并非唯一的力量,在治安预防、治安控制和治安重建中,社会力量均可以参与治安秩序的维护,这对于推动治安社会化,增加治安秩序维护力量,实践治安治理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

 

     (二)治安秩序维护过程性研究之于治安学:拓展学科理论研究的空间

 

      治安秩序维护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不是静止的,而是根据社会的变化处于不断发展、创新中,过程哲学解释和说明了治安秩序维护过程的发展和演化。治安秩序维护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也需要过程性思维方式,这是因为任何社会事物的变化发展都处于一个过程中,治安秩序维护本质上是一项改造社会关系的活动,其针对的对象处在一个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之中,这就要求治安秩序维护必须具有针对性。另一层面,任何一个社会活动都是一个过程的集合体,体现在活动实施的一个个环节之中。这些环节并非单向的逻辑循环,而是在每一个环节中蕴含着其他的环节。由此观之,治安秩序维护的过程性思维也非常重要。首先,过程性思维告诉我们,治安秩序维护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活动,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其次,过程性思维表明,治安秩序维护是一项周期性的活动,即是一种“乱”与“治”的不断循环。这种过程始终伴随着对秩序的追求,但这种循环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对变化社会中稳定治安秩序的一种恒常性追求。最后,过程性思维表明,治安秩序维护必须关注治安问题的产生、变化与发展的过程,区分其所处的阶段,从而在治安秩序维护实践中能辨识治安秩序的状况,准确选择治安秩序维护的方式和手段。

 

      治安学作为一个年轻的学科,其理论基础还较为薄弱,很多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从而限制了整个治安学的发展,尤其是在公安学被增列为一级学科的背景下,治安学成为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学科建设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而学科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是夯实学科的基础理论。基础理论的研究不但可以进一步提升学科地位,明确与其他学科的区别,而且有利于整个学科体系的建立。治安学是一门研究治安秩序维护的学科,治安秩序维护就是治安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分析治安秩序维护的过程有助于理解治安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

 

      从学科实践价值和学科理论构建的角度看,治安秩序过程性研究非常有意义,能够有效解决传统治安管理研究视阈狭窄这一问题。特别是将治安秩序维护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并对其中的不同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进行区分,能够为现实中采用不同的方式维护治安秩序提供理论依据。

 

      二、治安秩序维护过程性的结构

 

      治安秩序维护过程的阶段划分主要是依据治安失序发展的过程以及警务实践工作。过程是事务发展变化所经历的程序、步骤或者阶段。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这根源于物质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普遍规律。过程范畴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它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同时根据危害治安秩序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对公众心理造成的影响,可将治安秩序维护过程结构分为四个阶段,即治安预防、治安控制、治安处置、治安重建。当然这四个阶段的划分并非绝对的,不是每一个治安秩序维护的行为都是依照此过程发展,治安秩序的维护有其特殊性,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划分是对整个治安秩序维护过程抽象化,从普遍意义上进行的阐述。

 

      同时,将治安秩序维护作出这样的划分,是由于治安秩序维护的过程与疾病治疗过程在原理上极为相似。公共卫生模型把社会问题视为疾病{5}。从公共卫生的角度看,早期的惩罚和康复(或治疗)模型都是被动的,在这两种模型中,只有在罪犯或病人的违法或疾病被披露或“诊断”之后才能对他们进行处理。尽管公共卫生支持者承认,旨在对已经违法的被告或患者进行康复的干预措施是对为了威慑、报应或正义而强调惩罚的刑事司法系统的一种改善,但治疗模式还远远不够。公共卫生模型的主要目标不是干预,而是预防,即首先确保疾病不出现。{6}疾病治疗可以分为几个阶段,在患病以前要预防疾病发生,患病以后要控制病情、及时治疗,在治愈后还要恢复自身免疫体统、且提高免疫力。既然社会问题也被视为疾病,那么对于治安秩序维护也可作同样的理解,因而也可以将治安秩序维护划分为这样四个环节,即治安预防、治安控制、治安处置和治安重建。

 

     (一)治安预防是治安秩序维护的基础

 

      治安预防是治安秩序维护的首要环节,是治安秩序维护的基础。治安预防是有效减少失序发生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在治安秩序维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实现直接影响秩序维护的展开。

 

      治安预防,是指治安主体为消除和减少危害治安秩序行为发生而采取各种方法、手段,减少危害治安秩序行为存在的可能性的活动。治安预防的目标在于通过警务和非警务的工作积极消除潜在的威胁治安秩序的行为。治安预防不能消除所有危害行为,但是作为治安秩序维护的基础性工作,治安预防能够有效减少危害治安秩序行为的数量,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可能性防控环节,治安预防的对象是尚未发生的危害行为,是一种对潜在社会威胁的预防,是在破坏治安秩序的因素出现之前采取的干预措施。由于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方式多元,而且可能发生的时空条件也较多,相较于危害行为发生后的治安控制、治安处置,治安预防的手段和方式更具多样性,具有更大的弹性。

 

      从上述关于治安预防内涵的分析,可以发现,治安预防并非一项纯粹的警务活动,而是一项社会事务。治安预防具有主体多元性、对象的广泛性、形式的多样性,手段的低强制性。首先,治安预防并非完全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公安机关的专属活动,而是一项公共事务的治理活动。根据治理理论,公共事务治理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对于治安预防亦应如此。当前,我国的市民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中,治安预防事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公众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市场经济下市场化的安全供给模式使得企业逐渐成为治安预防的重要主体。在国家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形势下,社会力量参与治安秩序维护因此具有了更高程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总之,在治安预防中,国家、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成为重要的主体。其次,治安实体具有广泛性,也决定了治安预防对象的广泛性。按照治安危害行为的危害程度,治安预防的对象包括:越轨、违法、犯罪。按照治安预防的具体对象,可以分为人、物、地、事、时空、信息等。当然,治安预防对象的广泛性不代表预防没有任何针对性,而是需要经过对某一相对固定的时空条件下的治安秩序进行评估而决定预防的重点。再次,治安预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治安预防不是简单的预防行为的实施,而是一个从理念到行为全过程的预防,包括人们治安意识的建立,治安文化的营造,也包括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的实施。在网络时代,虚拟社会的交往和生活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预防须从现实社会延伸到网络社会。同时,治安预防的措施也是多样的,包括行政、法律、经济、道德、教育等诸多手段。最后,治安预防多以法规指导、行政倡议、说服教育、道德压力等方式推行,具体施行时则通过治安动员、治安教育、治安指导、治安监督检查等途径,与治安处置、治安控制主要依靠国家力量凭借法律手段实现相比较,一般情况下不产生法律效果,因而其强制性并不突出。治安预防更多的是通过多方主体参与,培养治安意识,强化公众对治安秩序维护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使治安意识逐渐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共识并规范其行为,提高公众的治安责任,从而生成自觉遵守并维护治安秩序的意愿,因此,治安预防更多依赖人们的理性自觉。

 

     (二)治安控制是治安秩序维护的核心

 

      治安控制处于治安秩序维护的中心环节,是治安秩序维护的核心,是在治安失序发生后积极干预,阻止治安失序状况蔓延,减少损失的有效手段。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治安控制是狭义的治安控制,是指针对治安失序发生后的干预和管理,而非指整个治安秩序维护中的社会控制。

 

      治安控制是指治安主体为了防止治安失序事态的蔓延、扩大,依照各种治安规范而进行的阻断与干预。在实践中,治安控制具体是指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阻断和干预,对各类治安事件的控制。由治安控制的概念可知,治安控制一般是在危害行为发生后启动的,其针对的是危害行为、治安事件等引起治安失序的因素,通过各种手段有效地阻止事态的扩大,减少损失。当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或者治安事件的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会为治安处置奠定基础。总之,治安控制在治安秩序维护中处于核心位置,既是对治安预防缺失的补救,也是治安处置的重要铺垫。

 

      治安控制具有鲜明的特性。首先,主体具有法定性与关联性。有些学者认为治安控制的主体是单一的,即公安机关,原因在于治安控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预、阻止是强制力的使用,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7}但是,实践中,危害行为或紧急事态发生后,警察并非时刻都在现场,即使其能够快速反应,也不及身处现场、熟悉情况的相关人员的速度。相比治安预防主体的多元性,治安控制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和治安问题发生场所的相关人员。因此,从这一方面看,治安控制的主体并非单一的,除了作为法定主体的公安机关外,其余主体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治安失序存在某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其次,治安控制的专业性相对较强。治安控制与违法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等危害治安秩序的因素相关,这些案件、事件、事故的处理多需要相应的法律知识、安全知识等,参与的人员需要一定的资质,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能够及时处理这些情况。因此,这些处置是一项相对专业的事务,并非所有普通公众都可以参与的。再次,治安控制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治安控制是在治安失序状况产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启动的,经过一定的干预可以及时制止、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因而治安控制是有时间限制的,如在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产生,尚未得逞,或者已经得逞,但尚未造成危害,及时干预可中止违法犯罪、防止危害后果产生,或者治安事件已经发生、发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采取各种措施可以控制事态不向危机状况转化,或者治安事故已经发生,通过各项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此之外,治安控制具有强制性。治安失序的发生势必要求公安机关介入,通过暴力的实施,使公众明确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不可抗拒性和强制力,从而将单纯的物质性的统治手段转化为基于物质力量之上的无形的精神威胁力量,继而造就公众对警察的敬畏感和服从心理,自觉遵纪守法。{8}同时,以公安机关强制手段作为后盾可以有效地支撑其他治安控制手段的使用,使得暴力使用具有谦抑性。最后,治安控制具有手段的多样性。治安控制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干预活动,引发治安失序因素的多样性使得采取治安控制的措施必须具有多样性。治安控制可以采取行政、法律、教育、心理、技术等方式,具体手段包括舆论压力、道德谴责、行政处罚、法律制裁等。实践中,没有任何一种治安控制使用单一的手段,往往是综合使用,控制的效果更好。

 

     (三)治安处置是治安秩序维护的关键

 

      治安处置是整个治安秩序维护中强制程度高、对抗性强的一个环节,治安处置本质上是依法通过强制力的使用对危害治安秩序的因素予以直接的干预并将其消解,以掌握一定时空条件下秩序发展方向的主导权,因而,治安处置在本质上是一个消解治安失序因素,彻底掌控治安秩序发展状态的过程。

 

      治安处置,是指治安主体在使用治安控制手段已不足以遏制失序状态,若不及时处置可能带来严重后果,或者在危害结果已经产生的情况下,依法使用相应处置手段,对危害治安秩序的因素进行处理和惩治。治安处置的主体是依法行使治安秩序维护权力的国家机关。在众多的国家机关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是专业性的治安秩序维护机构。在治安处置中,公安机关所代表的治安秩序维护机关直接行使国家治安权力,对危害治安秩序的因素进行处置。治安处置在维护治安秩序时具有最后措施性。从整体的过程看,治安处置是在治安控制乏力,已不能有效控制治安秩序发展的态势下启动的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治安处置是治安控制的实质性延伸,之所以用实质性延伸是因为治安控制的目的在于控制失序状态,使其相对容易化解而使得冲突双方损失最小化,这种化解必不可少地涉及到对涉事人员的惩治、教育,对危险状态的排除,因而无论是治安控制有效后的处置还是治安控制失效后的处置,其实质都在于使秩序处于掌控之中。另外,虽然实践中治安控制和治安处置总是连贯起来进行,但是,就理论角度而言,治安控制和治安处置是治安秩序维护中的不同阶段,阶段不同则措施不同,指导思想及遵循的原则也不同,虽然两者都使治安秩序处于可控状态,但是,两个环节的目的是不同的,治安控制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制止、控制事态并减少损失,而治安处置的目的在于惩治危害行为,消解危害治安秩序的因素,使秩序发展处于控制状态之下,并为治安重建做好准备。因此,治安处置是治安秩序维护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治安处置在治安秩序的维护中具有主体特定性、最后手段性、强制性、规范性四个特点。首先,治安处置是国家治安权的行使,国家治安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安权力经过立法配置形成警察职权,治安处置是警察职权的具体运用,因而治安处置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它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与个人均不得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为了避免警察职权的滥用,法律规定了这些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和规范。在我国,治安处置的主体是享有警察职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其他负有法定义务的治安秩序维护机关。其次,在整个治安秩序维护的四个环节中,治安处置是直接运用警察权力对引发治安失序因素的惩治和消解,相对于治安预防、治安控制和治安重建,其对抗性最强,这是因为,这一阶段治安失序已经到达一定的严重程度,使用权力威慑特性已不足以有效地控制形势,必须借助权力暴力特性直接对危害行为和危险因素进行打击和摧毁,或者在危害发生后必须对相关人员惩治和追责。因此,在治安控制阶段,如果能发现和制止犯罪,或者能够在治安事件中有效控制治安形势,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减少损失,这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行为人受责难和惩处的程度,而且能够有效减少治安资源的投入,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益。因而治安控制作为治安处置的前置阶段不仅符合逻辑上的合理性演绎,也是行政效益和责罚相应原理在治安秩序维护中的体现。作为治安控制主体的公安机关,警察职权大小的力度必须能够保证有效地控制社会态势和治安形势,{9}以保障其他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治安处置在治安秩序维护中是一个必经阶段,具有最后的手段特性。第三,治安处置具有强制性。治安处置是整个治安秩序维护中对抗性最强的环节,治安秩序维护一旦进入到处置阶段意味着合法国家暴力的使用,意味着行政或者司法程序的启动。与其他阶段的措施相比,治安处置不仅是惩治和消解危害治安秩序因素的直接手段,同时还具有国家公权力的价值确认、判断与运用,意即国家依法认为某项行为必须纳入强力责难的范畴,任何的抵制都将遭到强力打击,因而治安处置实质上是国家强制力运用的过程,具有强制性。最后,治安处置还具有规范性。治安处置是公权力的使用,如果对其没有限制,权力固有的扩张延展性使其极易被滥用,从而对社会造成伤害,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0}从法治国家构建的视角出发,必须对治安处置设定规范性的程序,控制权力滥用带来的危害,当代国家在治安处置中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治安处置主体、程序、限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我国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有关治安处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治安处置行为进行规范,使整个治安处置在法治框架下展开。具体而言,规范化要求治安处置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主体,在我国,法定行使治安处置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规范性还要求治安处置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即治安处置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展开,既不得滥用权力,同时也不得不作为。如《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除此之外,规范性还要求治安处置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程序的遵守本质上是为治安处置的实体公正提供保障。

 

      通过上述剖析,可以发现,治安处置是治安秩序维护的关键,具有最后手段性的功能,是治安控制的实质性延伸,也是惩治危害行为、消解不安全因素的必要环节。在治安处置中,国家治安权是唯一合法性力量,因而治安处置具有主体合法性、最后手段性、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

 

     (四)治安重建是治安秩序维护的本质

 

      治安重建是治安秩序维护的目的性环节,是治安秩序维护的内在要求。治安重建不是对已经紊乱的治安秩序进行简单的处置后的恢复,而是进行系统性的更新,使其获得某种抵抗治安失序的“免疫力”。因此,治安重建在于良好治安秩序的重塑。

 

      治安重建是指公安机关主导的通过系统性的措施恢复和重塑治安秩序的过程。之所以将治安秩序维护的第四个环节称之为治安重建而不是治安恢复,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简单的秩序恢复并不会使这种秩序状态获得抵御治安失序的“免疫力”,治安失序的发生,说明其所处的时空和社会关系不利于一个良好秩序的生成和维持,特别是在治安控制和治安处置后,其原来的存在状态已经不复存在。如果仍旧保持前一种秩序样态而没有任何的改变,必然会陷入治安失序的恶性循环之中,而治安秩序维护中的“维”字并非简单的维持之义,其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维修”之义,即通过局部的改造使之保持相应的状态。二是治安秩序维护的目的性要求。治安秩序维护的目标是形成一个有条理、不紊乱、无危险的社会状态。{11}治安秩序形成既可能是自生自发的,也有可能是人为建构的,但是人类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内在追求的必然趋势是通过某种设计去改变已然存在的秩序样态,从而使其内在具有抵御失序状态的能力。治安失序的发生将迫使国家和社会反思,进而对自然和人文环境进行改造设计,从而使治安秩序保持良好的状态,这本是一个重建的过程。因此,称之为治安重建较之治安恢复既是事实的反映,同时体现出人类对治安秩序状态的追求,也是治安秩序维护中“维”的应有之义。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治安重建的中心是“建”,即对一个新秩序的设计、建构。治安秩序的重建要从治安秩序结构出发,即要分析构成治安秩序的各个要素的实际状况,哪个要素存在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如何改进,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效果如何等。当然这种建构并不是随意为之的,其既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符合一地一域的具体情况,既要坚持法治方式,同时要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积极发挥其传统和习俗中有利于治安秩序重建的因素,顺势而为。同时还应当看到,造成治安失序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性的,甚至有些是系统性的,不是简单的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治安措施建设问题,而是要将治安秩序维护作为整体社会存在、国家稳定的基石,对此持有的理念认同,建立相应的体制予以支撑、机制予以保障等。因而,治安重建虽然是由公安机关主导的,但需要社会力量和其他政府部门参与,将治安事务作为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12}其他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社会参与是治安秩序重建的根本保障。{13}参与治安重建主体的多元化决定治安重建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传统的等,其手段则包括行政的、法律的、教育的、技术的等。

 

      在治安秩序的维护中涉及三个方面的因素,治安主体即治安秩序维护的承担者;引导、约束人们行为的治安规范;治安实体,主要是广大的民众。治安失序行为都有其主体,而治安实体都有可能做出破坏治安秩序的行为,因此,治安实体的行为对于治安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以上三个要素是治安秩序维护中的关键要素,当这三个要素都达到最佳状态时,能够加快治安秩序的恢复,利于治安秩序的重建。

 

      三、结语

 

      治安秩序维护是治安学的重要概念,治安学实质上就是研究治安秩序维护及其规律的学科,治安秩序维护不仅是治安学的重要概念,还是治安学的重要理论。治安秩序维护呈现出了过程性的特点,同时,治安秩序维护作为一项社会实践互动也需要过程性的思维方式。对其过程性的分析,使我们对治安秩序维护有更加全面和清晰的认识。根据失序发生、发展及消亡的过程,可将治安秩序维护解构为治安预防、治安控制、治安处置和治安重建四个环节,各个阶段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界限,主要依据治安失序的状态而设定,阶段的不同决定了治安秩序维护手段的不同,在不同阶段其特点不同、侧重点不同。治安秩序维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其本质是通过控制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法律成为了主要的控制力量,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控制所具有的局限性,{14}应当清醒认识到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和治安秩序维护的艰巨性。从过程性的视角,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到治安秩序维护的复杂性与阶段性。总之,治安秩序维护及其理论的构建是整个治安学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学科理论进一步细分的基础,其能够为治安实践提供概括性的指引。

【作者简介】

林茜(1990-),女,甘肃定西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2016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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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时间:2017/4/7 13:46:17

稿件来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9291&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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