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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 金飒:谈谈新刑诉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中文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对于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是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级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民警金飒,就新刑诉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的对话。

【中文关键字】新刑诉法;基本问题

【全文】

      问:15 年前,您参加了我国刑诉法第一次修改的工作。与前次修改相比,此次修改有哪些进步意义?

 

      樊崇义:在我看来,这次进步集中表现在以下4 点:一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二是在侦查阶段引入律师辩护,使得律师能够介入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三是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侦查程序的修改与完善,把现代科学技术侦查引进到刑事诉讼法中,这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最后是解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了一整套保障依法讯问和审讯的措施以及严禁刑讯逼供的科学机制。这些新规定均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紧密相关。

 

      问:刑事诉讼法如何处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关系?

 

      樊崇义: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更是中华民族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不能回避的任务,也是当前社会创新管理应有的内容。有人说我们光保障人权,社会治安还要不要、反腐败还要不要、打击还要不要?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这次刑诉法的修改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在侦查手段、强制措施等方面都体现着加大打击力度的内容。

 

      问:那么在侦查方法和程序上还规定了什么相关措施呢?

 

      樊崇义:此次修正在侦查程序当中加大了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确立了技术侦查等手段。同时,对侦查行为方面也比较突出,比如警察出庭就前所未有。可以要求警察以证人的方式被传唤上法庭作证。警察收集的证据控辩双方不明白的,警察要出庭说明情况。同时,询问犯罪嫌疑人,传讯也好拘传也好,在时间上明确规定不得超过12小时,个别案件可以延长至24 小时,不能搞连续审问。还规定在24 小时内要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和饮食时间。并且明确了拘传、传讯、讯问的合法地点是看守所,严格禁止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进行上述活动。因为以往那些非正常死亡基本都发生在看守所以外。

 

      问:有关证据制度的改革是如何体现的?

 

      樊崇义: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存在证人作证“三难”,即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其到法庭上接受质证难。证人作证后又翻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解决证人作证难、出庭难问题上,出台了新的举措,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第一,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即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第二,规定了强制出庭的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是我国首次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还规定对应该作证不作证、应该到庭不到庭的证人,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第三,规定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就这些举措而言, 我认为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作证制度和机制。第四,对于在国家安全案件、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等案件当中作证的,考虑到为了防止证人被打击报复,又规定了对证人的安全保护。

 

      问:您刚才提到,此次修正案中还有一个亮点,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如何体现的呢?

 

      樊崇义:这是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证据制度上的具体体现之一,它是对刑讯逼供在诉讼程序上的一项制裁措施。与此相适应,修正案还强化了控告一方的举证责任。过去在这方面执行得比较混乱,这次除法律规定财产来源不明这一种情形之外,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具体体现之二,我们确立了讯问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具体体现之三,我们在严禁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基础上加大保护力度,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即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问:刑讯逼供是社会极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此次修改对公安民警办案有什么样的推进?

 

      樊崇义:为严禁刑讯逼供,修正案中从立法上构建了严禁刑讯逼供的运作机制,为杜绝刑讯保障人权启动了程序性制裁措施。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起诉和判决的根据。当事人不仅有了一项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的权利,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规则,更有具体防范刑讯逼供全程录音录像的法律制度及措施。我相信,只要认真落实这三方面的法律规定,就能够基本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

 

      问:公安民警如何理解“强化和完善了我国的辩护制度”的规定?

 

      樊崇义:把律师辩护的时间由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一提前与世界上先进国家基本是吻合的,虽然做了一定的限制。这样就把1996 年刑诉法修改中律师介入“帮助帮助、咨询咨询”的角色,变成拥有实实在在的辩护地位。从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起,侦查机关就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你如果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我们扩大了司法援助的范围,由国家来帮助你。

 

      问:您如何看待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及其在中国司法进程中的意义?

 

      樊崇义:我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完整地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能断章取义。这次修改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证人作证问题、逮捕通知家属问题、监视居住问题、精神病强制医疗问题,如果把刑事诉讼法立法当作一个科学,站在一个宏观、完整的立场上去探讨刑事诉讼法的机制,有一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同时广大公安干警在执法工作中应吸收此次修正案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对诉讼中的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采用人道主义的程序保护措施,体现尊重与保障人权,彰显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文关怀精神。这些方面的规定和所采取的程序措施,就是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性进步。

【作者简介】

樊崇义教授,著名学者,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金飒,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原发布时间:2017/3/28 10:59:23

稿件来源:《人民公安杂志》2012年第12期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9070&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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