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反侦查行为是犯罪分子对抗侦查、掩盖犯罪和逃避打击的多种手段的综合体。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是干扰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之一。通过以445名在押犯罪嫌疑人作为研究反侦查行为的“主体”,调查他们在犯罪活动中反侦查行为的总体状况及采取过的反侦查行为发现,有62.70%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曾有过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案件类型差异;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反侦查行为呈现出“总体分散,相对集中”的特点;部分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反侦查行为也体现出与信息化等先进的侦查手段“与时俱进”等特点
【中文关键字】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实证分析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侦查与犯罪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侦查机关侦破案件不只是要完成收集证据与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还经常需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形形色色的反侦查行为的干扰。因此,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是否实施反侦查及如何实施反侦查对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所谓反侦查,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了掩盖犯罪行为、逃避侦查机关的抓捕和法律制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实施的有目的的迷惑与对抗{1}。王力一认为,反侦查在犯罪与侦查间形成一个屏障,是犯罪人或其他人掩盖犯罪,伪装涉案事实,对抗、逃避侦查手段的总称{2}。李文静认为,反侦查行为可作如下分类:以作案人犯罪前有无预谋为标准,可分为预谋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与激情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以反侦查行为针对性强弱为标准,可分为对策型的反侦查行为与规划型的反侦查行为;以反侦查行为实施的背景为标准,可分为具体案件之中的反侦查行为与具体案件之外的反侦查行为;以侦查工作进程为标准,可分为“背靠背”时期的反侦查行为与“面对面”时期的反侦查行为;以犯罪过程为标准,可分为犯罪预备阶段的反侦查行为、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反侦查行为与犯罪后的反侦查行为;以反侦查行为对侦查人员有无攻击性为标准,可分为攻击性反侦查行为与非攻击性反侦查行为{3}。反侦查可以划分为广义反侦查和狭义反侦查。广义的反侦查包含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三个阶段,主要表现为在犯罪之前的精心预谋,犯罪过程中的对自己身份特征的隐藏与伪装、对犯罪现场的破坏与故布疑阵,犯罪后的逃避抓捕和羁押后的反讯问等;狭义的反侦查则只关注广义反侦查中某一阶段的反侦查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涉及到反侦查的一些措施,他们更关注的是犯罪后的不被发现和逃脱,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关注的是犯罪过程中不被认出和犯罪后竭力逃脱。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并不是机械和呆板的,而是充满了对抗侦查的狡猾性,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调查中对于自己如何反侦查就提到“分析警察所想及有可能采取的行动而予以防备”。
从理论探索和实践指导的角度来看,反侦查是侦查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也是非常有难度的一个研究主题。{4}对反侦查的传统研究侧重于理论分析和描述性经验总结,很少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运用实证的方法开展反侦查研究。本研究拟在此领域作一些初步的探索,期望相关的研究结果有助于侦查机关更为准确、全面和深入地认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为研发出有效的应对之策提供启发和思考。
二、研究程序
(一)研究对象
采取整群抽样法对某地两大省级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行为调查,回收问卷474份,剔除无效问卷29份后,获得有效问卷445份,问卷有效率为93.90%。在所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中,男性有398名,占总调查人数的89.40%;女性有47名,占总调查人数的10.60%。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主要有毒品、杀人等20余种各类重大刑事犯罪。
(二)研究视角
为了从实证角度研究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我们设计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选择式问题,主要调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有无故意实施反侦查行为,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案件类型差异;第二个是开放式问题,主要调查实施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做法,从外在行为表现的角度总结当前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的主要做法。
三、研究结果的统计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基本状况的统计分析
这一问题为选择式问题,问题的形式为:“你在犯罪前后,是否为了防止自己被发现而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选项一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采取”了一些防止自己被发现、抓获的应对措施;选项二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没有采取”一些防止自己被发现、抓获的应对措施。通过调查发现,有279名犯罪嫌疑人选择在犯罪前后“采取”了一些防止自己被发现、抓获的应对措施,占总调查人数的62.70%;有166名犯罪嫌疑人选择在犯罪前后“没有采取”一些防止自己被发现和抓获的应对措施,占总调查人数的37.30%。由于是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出于各方面的顾虑,虽然宣称自己“没有采取”反侦查行为,但实际在犯罪前后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所以,相关的调查数据仍然是比较保守的,犯罪嫌疑人在实际犯罪过程中采取反侦查行为的比率只会更高。即便如此,仍然有超过6成的犯罪嫌疑人宣称自己在犯罪前后采取了一些防止自己被发现和抓获的应对措施,也就是说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存在反侦查行为的,侦查机关应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否则会导致相关侦查行为缺乏针对性,严重影响侦查进程的顺利进行(具体比率情况见图1)。
图1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状况示意图(N =445)
为了进一步认识一些案发量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类型中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具体情况及是否存在案件类型差异,我们进一步统计分析了本次调查中人数排名前6位的毒品类案件、杀人类案件、聚众斗殴类案件、抢劫类案件、故意伤害类案件和盗窃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的人数与比率(具体汇总及分析情况见表1,图2和图3)。按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比率的高低可得到如下排名:盗窃类案件(83.30%)、抢劫类案件(80.00%)、杀人类案件(72.00%)、聚众斗殴类案件(70.40%)、毒品类案件(63.90%)和故意伤害类案件(52.90%)。由此可见,除故意伤害类案件外,其他5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反侦查的比率均高出犯罪嫌疑人在所有案件中实施反侦查的比率。
表1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的状况
┌────┬──────────┬──────────┬────────────┐
│项目 │案件类型 │有反侦查行为/无反侦 │所占比率 │
│ │ │查行为 │ │
├────┼──────────┼──────────┼────────────┤
│1 │毒品类案件 │69人/39人 │63.90%/36.10% │
├────┼──────────┼──────────┼────────────┤
│2 │杀人类案件 │59人/23人 │72.00%/28.00% │
├────┼──────────┼──────────┼────────────┤
│3 │聚众斗殴类案件 │38人/16人 │70.40%/29.70% │
├────┼──────────┼──────────┼────────────┤
│4 │抢劫类案件 │32人/8人 │80.00%/20.00% │
├────┼──────────┼──────────┼────────────┤
│5 │故意伤害类案件 │18人/16人 │52.90%/47.10% │
├────┼──────────┼──────────┼────────────┤
│6 │盗窃类案件 │20人/4人 │83.30%/16.70% │
├────┼──────────┼──────────┼────────────┤
│7 │所有案件 │279人/166人 │62.70%/37.30% │
└────┴──────────┴──────────┴────────────┘
图2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有反侦查行为的比率情况示意图
图3不同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无反侦查行为的比率情况示意图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具体做法的统计分析
这一问题为开放式问题,问题的形式为:“你犯罪后防止被发现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哪些?”在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总体比率的基础之上,通过进一步统计与分析有反侦查行为的279名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具体做法。希望通过对本问题调查结果细致的梳理、归纳与总结,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反侦查行为时的一些普遍性和规律性的做法,为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针对性和效益性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具体情况见表2)。
通过调查、统计与分析,我们总结出了25种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具体做法。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一是对于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犯罪嫌疑人,甚至同一类型案件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其面对的具体情景和个人想法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反侦查的具体做法也是存在差异的,但还是存在一些相对普遍的反侦查的做法;二是尽管我们总结了24种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具体做法,落实到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大都会采取其中几种做法,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做法大多是其中几种做法的混合体;三是通过我们这次调查、统计和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做法重点体现在作案过程中的反侦查和作案后逃匿与隐藏的反侦查,这其中犯罪嫌疑人关注和提到较多的就是如何通过反侦查防止被警方发现和抓获。通过进一步细化调查、统计和分析的结果可以发现,在这24种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具体做法中,频数超过两位数的共有18种。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是逃至外地藏匿。在本次调查中,采取逃至外地藏匿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150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53.80%。通过这一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超过一半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本能的反侦查做法就是逃跑和藏匿。在具体做法上,有的犯罪嫌疑人是盲目地逃跑,希望尽快离开案发地;有的犯罪嫌疑人是逃至无人认识自己的地方;有的犯罪嫌疑人会逃至深山;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投奔朋友;有的犯罪嫌疑人会隐藏身份去外地打工。
第二是不和亲友联系。在本次调查中,采取不和亲友联系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98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5.10%。不少犯罪嫌疑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犯案后,亲友必然会是警方的重点调查对象。为了防止自己的行踪被泄露,不少犯罪嫌疑人会切断自己和亲友的联系。
第三是关掉手机,不接打电话。在本次调查中,采取关掉手机,不接打电话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82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9.40%。犯罪嫌疑人担心手机开机或手机通话会泄露自己的行踪,因此有不少犯罪嫌疑人犯案后会关掉手机,也不再接打电话。
第四是留在住处少出门。在本次调查中,采取留在住处少出门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64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2.90%。这一反侦查做法实际上暴露了犯罪嫌疑人两方面的心理:一是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待在住处尤其是家里会更安全,二是犯罪嫌疑人认为尽量不出门不去抛头露面会降低自己被发现的可能性。从侦查的角度来讲,侦查机关担心的是犯罪嫌疑人到处乱窜从而增加追查的难度,留在住处少出门这样的反侦查措施更多的时候是犯罪嫌疑人单向的自我安慰,实际上反而有利于侦查工作的进行。
第五是换手机卡(号)。在本次调查中,采取换手机卡(号)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63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2.60%。有些比较聪明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单纯的关机并不足以消除自己被发现的危险,认为警方可能会使用手机卡(号)定位的技术侦查手段,因此他们会在犯案后换掉之前用过的手机卡(号)。
第六是尽量不在人多的地方露面。在本次调查中,采取尽量不在人多的地方露面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57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0.40%。不少犯罪嫌疑人犯案后为防止被怀疑和发现,会刻意不去一些公开场所,如娱乐场所;如果外出,犯罪嫌疑人会尽量不在白天外出,选择夜里外出或者去人少的地方。
第七是更换手机。在本次调查中,采取更换手机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49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7.60%。这一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更为聪明,他们会在犯案后迅速将手机连同手机卡丢掉,不再用手机或者换手机。有犯罪嫌疑人在调查中提到,“在信息化时代,把手机扔掉不容易被定位”。由此可见,部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采用手机定位的技术侦查方法还是了解的,也知道如何才能更好应对。
第八是躲避警察。在本次调查中,采取躲避警察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44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5.80%。这里犯罪嫌疑人提到的躲避警察并非躲避专案警察的追捕,而是尽量不和任何警察打交道,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犯案后尽量不再做一些违法的事情、看到警察和警车就跑、不靠近派出所等。犯罪嫌疑人通过尽可能限制自己一切与警察产生正面接触的机会,从而防止因无意露出马脚而被抓获。
第九是不使用身份证或使用假身份证。在本次调查中,采取不使用身份证或使用假身份证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35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2.50%。身份证的身份识别功能对犯案的犯罪嫌疑人来讲是具有巨大风险的,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意味着自己增大了被发现的概率。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调查中就提到自己尽量不使用一些需要身份证信息的社会设施,如尽可能不使用互联网、不坐飞机、不坐火车、不住宾馆等,如确实遇到必须使用身份证的情况,那就使用假身份证。
第十是经常更换住处。在本次调查中,采取经常更换住处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34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2.20%。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住处固定会增大自己被发现的风险,他们一方面尽量不让别人知道自己的住处,另一方面又会通过不定期更换住处以确保安全。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在洗浴中心休息,不去租房和住宾馆,因为洗浴中心可以留宿,且不需要登记身份。这一调查结果提示侦查机关在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对洗浴中心的走访和管控。
第十一是不和陌生人接触。在本次调查中,采取不和陌生人接触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34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2.20%。有反侦查意识的犯罪嫌疑人会尽量不和陌生人接触,主要担心对方是追查自己的便衣警察。一旦躲避不开,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故作镇定,尽量不和对方发生眼神接触,以防被对方(警察)发现异常。
第十二是作案后清理案发现场,销毁证据。在本次调查中,采取作案后清理案发现场、销毁证据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33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1.80%。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为了防止案发现场留有自己的证据,会对自己认为的一些证据进行清理和销毁,主要有如下做法:注意清理指纹、足迹,不在作案现场留下可疑的物品,带走烟头,将血衣及时销毁。
第十三是远离案发现场。在本次调查中,采取远离案发现场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21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50%。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在作案后迅速逃离案发现场,以防被目击和抓获,另一方面在过后会尽量不去案发现场,以免引起怀疑。
第十四是藏匿或扔掉作案工具。在本次调查中,采取藏匿或扔掉作案工具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16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5.70%。作案工具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重要证据,不少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会将证据及时藏匿或扔在难以发现的偏僻之处。
第十五是作案时做好伪装。在本次调查中,采取作案时做好伪装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15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5.40%。在盗窃、抢劫等案件类型中,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尽量做好伪装,如作案时会穿一些隐藏自己身份特征的衣服,如蒙面,穿宽大一些的衣服,在现场尽量不说话以免被识别出口音等。
第十六是不自己开车或打车外出。在本次调查中,采取作案后不自己开车或打车外出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13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70%。由于汽车的车牌号与型号都可以暴露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行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为了减少自己开车被警察发现的机会,尽量不自己开车,即便需要乘坐交通工具,也是乘坐出租车,有些比较狡猾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会在出行的过程中多次变换乘坐的出租车。
第十七是不和别人谈论案件。在本次调查中,采取不和别人谈论案件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12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4.30%。部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不和别人谈起自己作案的情况,哪怕亲友也不会告诉,尽可能地缩小自己犯罪的知情范围。
第十八是变换姓名。在本次调查中,采取变换姓名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10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60%。部分犯罪嫌疑人逃亡外地后,会采取隐姓埋名的办法隐藏个人的身份信息,防止被怀疑和发现。
此外,部分犯罪嫌疑人还采取以下反侦查手段:不使用互联网(采取不使用互联网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9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20%)、作案后整容或改变自己的装束(采取作案后整容或改变自己的装束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9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20%)、外出时注意观察周围状况(采取作案后外出时注意观察周围状况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8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90%)、托人打探案件消息(采取托人打探案件消息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7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50%)、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采取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4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40%)和不在有监控的地方活动(采取不在有监控的地方活动的方法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2人,占有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0.70%)。
表2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具体做法(N =279)
┌────┬──────────────────┬──────┬──────┐
│项目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具体做法 │频数 │频率 │
├────┼──────────────────┼──────┼──────┤
│1 │逃至外地藏匿 │150 │53.80% │
├────┼──────────────────┼──────┼──────┤
│2 │不和亲友联系 │98 │35.10% │
├────┼──────────────────┼──────┼──────┤
│3 │关掉手机,不接打电话 │82 │29.40% │
├────┼──────────────────┼──────┼──────┤
│4 │留在住处少出门 │64 │22.90% │
├────┼──────────────────┼──────┼──────┤
│5 │换手机卡(号) │63 │22.60% │
├────┼──────────────────┼──────┼──────┤
│6 │尽量不在人多的地方露面 │57 │20.40% │
├────┼──────────────────┼──────┼──────┤
│7 │更换手机 │49 │17.60% │
├────┼──────────────────┼──────┼──────┤
│8 │躲避警察 │44 │15.80% │
├────┼──────────────────┼──────┼──────┤
│9 │不使用身份证或使用假身份证 │35 │12.50% │
├────┼──────────────────┼──────┼──────┤
│10 │经常更换住处 │34 │12.20% │
├────┼──────────────────┼──────┼──────┤
│11 │不和陌生人接触 │34 │12.20% │
├────┼──────────────────┼──────┼──────┤
│12 │作案后清理案发现场,销毁证据 │33 │11.80% │
├────┼──────────────────┼──────┼──────┤
│13 │远离案发现场 │21 │7.50% │
├────┼──────────────────┼──────┼──────┤
│14 │藏匿或扔掉作案工具 │16 │5.70% │
├────┼──────────────────┼──────┼──────┤
│15 │作案时做好伪装 │15 │5.40% │
├────┼──────────────────┼──────┼──────┤
│16 │不自己开车或打车外出 │13 │4.70% │
├────┼──────────────────┼──────┼──────┤
│17 │不和别人谈论案件 │12 │4.30% │
├────┼──────────────────┼──────┼──────┤
│18 │变换姓名 │10 │3.60% │
├────┼──────────────────┼──────┼──────┤
│19 │不使用互联网 │9 │3.20% │
├────┼──────────────────┼──────┼──────┤
│20 │作案后整容或改变自己的装束 │9 │3.20% │
├────┼──────────────────┼──────┼──────┤
│21 │外出时注意观察周围状况 │8 │2.90% │
├────┼──────────────────┼──────┼──────┤
│22 │托人打探案件消息 │7 │2.50% │
├────┼──────────────────┼──────┼──────┤
│23 │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 │4 │1.40% │
├────┼──────────────────┼──────┼──────┤
│24 │不在有监控的地方活动 │2 │0.70% │
└────┴──────────────────┴──────┴──────┘
四、思考与启发
(一)应重视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的普遍性
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62.70%)在犯罪活动中是存在反侦查行为的,说明反侦查行为较为普遍地存在于犯罪活动过程之中。苏湘渝特大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的案犯周克华,正是因其在作案前后精心策划实施了各种反侦查行为才得以逃避侦查,隐匿8年之久。{5}这一研究结果提示侦查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充分意识到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狡猾性,不仅要重视自身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而且应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了解他们的反侦查行为,从而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益性和精确性。
(二)应注重从案件类型角度认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
研究结果表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是存在着案件类型差异的,盗窃类和抢劫类等案件类型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存在比率较高。需要注意的是,反侦查行为比率低的案件并不意味着侦查工作就会较为容易,某些案件如毒品类案件虽然在本次调查中显示反侦查行为比率并不高,但在侦查实践工作中,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逃避打击的狡猾程度是非常高的。因此,从案件类型的角度总结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并研发出有针对性的应对之策,将有助于提高侦查的效益和水平。
(三)应结合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行为的具体表现采取系统和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这无疑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6}通过梳理和分析现今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手段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采用的反侦查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会采取一些传统的反侦查手段,如逃匿、隐藏和减少外出等,也会采取一些新型反侦查手段,某些反侦查手段还体现出与先进的侦查手段与时俱进对抗的特点,如为了对抗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和信息化侦查等手段,犯罪嫌疑人会采取“关掉手机,不接打电话”、“换手机卡(号)”、“更换手机”、“不使用身份证或使用假身份证”、“不使用互联网”等反侦查手段。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调查中就明确提到为了对抗侦查“不使用可能会有信息记录的工具”,如不使用手机、网络、银行卡等工具;为了不使用身份证,不坐飞机、火车,不住宾馆。这是一些值得侦查机关注意的动向。
近年来,在情报主导侦查的背景下,侦查机关创造、运用许多有效打击犯罪的新战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和提高了侦查效益,但正所谓有矛就有盾,犯罪嫌疑人也在教训与学习中掌握了如何去反信息化侦查,在作案后刻意去除自身可能留有的信息化痕迹,从而对抗侦查和便于逃脱。如果侦查机关完全依赖信息化侦查模式,一旦犯罪嫌疑人完全去除自身的信息化痕迹,侦查机关可能就会面临两眼一抹黑的尴尬局面。这一研究结果的启示是,技术侦查和信息化侦查等手段有助于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精确性和效益性,但也受制于自身特点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侦查机关在打击犯罪时,不可过度迷信所谓的“先进手段”而抛弃和漠视传统侦查手段的运用,在侦查办案中应当将传统侦查模式和现代侦查模式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有效打击犯罪的“组合拳”,系统发挥它们打击犯罪的威力。
【作者简介】
刘启刚(1980-),男,山东临沂人,中国刑警学院刑侦系副教授,心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讯问与犯罪心理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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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源.反侦查行为对侦查工作的启示——以周克华案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36-37.
{6}李文静.揭露反侦查行为的对策[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2):58-61.
原发布时间:2017/3/31 8:53:01
稿件来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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