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刘开文 侯陶:浅谈解决赡养纠纷的途径

【中文关键字】赡养;纠纷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平均寿命的增长,家庭关系应当表现为更和睦。然而,现实生活中家庭关系的不良现象即赡养纠纷却出现了幅度较大的增长趋势。  通常情况下,被赡养人因某种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而赡养人具备劳动能力。当赡养人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保障情况下,如何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在农村,已退出农业劳动的人员经济来源十分有限,仅有的资产如农村房屋因涉及宅基地被限制流转,房屋较难以变现,且价值不高。因此,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就陷入了两难困境,一方面,如不能及时解决被赡养人的生活及医疗问题,被赡养人的生存权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判决赡养人承担法律应尽的义务,但赡养人自身的生活难以为继,如何分担被赡养人的费用;且即使法院判决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涉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后续的执行效果肯定不理想。所以,法院的判决如不能得到履行,或者客观上无法得到履行,无疑影响司法权威。

 

       二、当前赡养问题的主要特点

 

       1、赡养纠纷案件呈现多发的趋势,主因是老年人患病而导致的经济状况陷入了较为困难的境地。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缺乏经济收入的情况较多,收入来源途径更为单一,绝大多数主要仍依赖于农业生产收入,而经济收入总量不足;农村居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缺乏,仅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报销金额少,一旦老年人患大病、重病,治病的费用昂贵,往往会出现无钱医治的情况。老年人的子女绝大部分不是不愿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是无力承受。有些老年人虽缺乏医疗费用,但更不愿与子女对簿公堂,不得不放弃了疾病的治疗。

 

       2、赡养纠纷案赡养费金额的确定较为困难。子女赡养父母之间的纠纷与父母抚养子女之间的纠纷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为,随着人均寿命的增加,父母年龄越大,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也可能早已过了退休的年龄,赡养人员自身已难以通过继续劳动取得收入。而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往往是中青年,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可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经济上的供养和患病又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有提供医疗费用的义务。但是,如果赡养人本身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则也是应予以免除经济上的供养义务。

 

       3、赡养是否应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采取适当的赡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的规定,老年人的赡养原则上不宜外出租房居住。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老年人与子女之间在生活习惯、思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有部分老年人以居家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为由而外出居住,但外出居住必然导致生活消费成本的增加,由此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应否得到支持?

 

       三、对策建议

 

       1、政府应为老年人的基本医疗费用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律已经明确了政府有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救助的义务。政府通过向老年人提供免费的基本的医疗服务,才能使老年人实现有病及时就医,及时治疗,从根本上解决了老年人因经济问题而导致的最大的一个后顾之忧。至于有的老年人要求享受比较好的医疗待遇,如护理中较高的等级、使用的医疗药品为国外进口,等等。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差额部分应根据该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由其自行解决。

 

       2、赡养费用和赡养能力应以当地的年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为依据,据此确定被赡养人主张的依据能否成立和赡养人应否承担赡养费用。由于上述第一点中已经解决了被赡养人的基本医疗费用,被赡养人如果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子女给付生活费用只有在自己现有收入低于当地年人均生活消费水平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子女负担相应的差额。而作为子女承担赡养费用也是有一定条件,即赡养人自身的经济收入要高于当地的人均生活消费水平,才表明有经济承担的能力。否则,赡养人只有在表明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情况下,法院才可据此调解或判决。除此以外,法院不宜强制。

 

      3、被赡养人的养老以居家养老的方式为基础,外出租房居住为例外。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居家生活可能在生活的质量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对节约经济开支肯定是十分有利的,也有利于子女承担对长辈在日常生活起居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只有在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存在一些较大矛盾的情况下,确实不适宜共同居住生活,那么被赡养人外出居住当不应被限制,但由此增加的额外生活费用可不由子女负担。

 

      综上所述,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对老年人的划分标准,60-74岁为年轻的老年人,75岁以上为老年人。通常情况下,75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子女往往还处在以劳动获取收入的阶段,老年人提出要求子女承担经济上的赡养义务应不是太大的问题。所以,政府应为7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使医疗保障在城镇与农村居民中全覆盖。老年人的生活费用应按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为依据,自身收入与之存在差额作为子女是否应承担相应赡养费用的依据。但遇到子女本身的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情况,则子女只承担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宜判决由子女承担赡养费用,老年人自身的生活费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之间的差额由政府采用救助方式解决。

【作者简介】

刘开文,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侯陶,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发布时间:2017/3/16 11:16:42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988&lis...

上一条:柳华文 徐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及其实践的新认识——“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中国视角”国际研讨会述评 下一条:李涛:生态—人类:环境刑法双重保护法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