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劳动争议
【全文】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劳资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展背景下,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等新特点。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和妥善的解决,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而且会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影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本文以笔者所在的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考察样本,分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劳动争议纠纷的新特点、形成原因,探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难点,研究如何应对劳动争议纠纷新情况,以期对有效遏制和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有所裨益。
一、素描:劳动争议纠纷现状与新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江都法院2013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5件,2014年受理369件,同比增长44.7%,2015年受理492件,同比增长33.3%,2016年受理794件,同比增长61.3%,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2、诉讼主体呈现群体化。诉讼主体向群体化发展,涉案当事人众多,如2015年该院受理的211人诉江都某机械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多以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为主,双方当事人矛盾复杂,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具有示范效应,若处理不当,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3、劳动者诉求项目增多。随着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由以往的单个诉求转变为多个诉求,包括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等,诉求复杂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审判周期延长。
4、事实证据认定难。用人单位普遍存在未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应的考勤、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工资基数不明确等问题,由于用人单位自身掌握管理性优势,导致劳动者举证难,法院事实认定难。
二、成因:劳动争议纠纷新特点形成原因分析
1、经济转型升级背景。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步入增速放缓、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常态”发展轨道。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由于江都区内存在较多劳动力密集型及低附加值型企业,这类企业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十分敏感,一旦经济形势出现调整,便会首当其冲的受到影响。部分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经营困难和生存压力,不少企业为降低用工、运营成本而采取各种应对措施,部分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缩减经营规模,或改变经营方向,或搬迁至劳动力成本更低廉的地区,部分企业因经营亏损无以为继而停产、倒闭、破产。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中的裁员、经济补偿和赔偿等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也引发了诸多群体性事件,直接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2、劳资双方权利和利益的固有冲突。劳资双方经济利益的差别或矛盾是劳动争议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追求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而人工成本往往是企业总成本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为减少生产成本,企业往往会刻意回避劳动者的应得利益,一些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怠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漠视劳动保护,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劳动者追求的是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和较好的福利待遇,双方经济利益的分歧,必然会引发劳动争议。
3、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多数企业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用工手续不规范,未依照法律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忽视劳动保护,欠缴社会保险等。
4、劳动者维权意识提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广大劳动者的自身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大幅提升,加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改革降低了诉讼成本,劳动者对不合理的现象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同时,近年来,中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从劳动力无限供给到劳动力短缺成为常态这样的特征性变化。近年来,“用工荒”逐渐从珠三角、长三角及环渤海湾地区向全国蔓延,江都本地的劳动力价格也在日渐上涨。劳动力短缺使得劳动者就业的选择性和主动性增强,与用工单位博弈时砝码逐渐增加,增强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底气,促使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过程中越发主动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路径:劳动争议纠纷新情况的应对
1、坚持依法慎重办案。劳动关系涉及内容广泛,较为复杂,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较多,变化较大,难以掌握。因此,应强化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成立劳动争议案件专案小组,选派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发挥法官条线会议、审判委员会作用,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把关,确保案件质量。组织办案法官通过视频培训、网络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及时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高办案能力。对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权益纠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排期开庭,优先适用强制保全措施,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对案件受理费予以减、缓、免。
2、建立联动化解机制。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不能单凭法院一家之力,而应该加强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加强法院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案件审理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劳动争议纠纷新动向,研究化解矛盾纠纷措施,探讨解决问题方案。建立企业、村、街镇、社区等多级纵向调解工作网络,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工会等的指导,特别是加强调解技巧和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的培训,形成上下贯通、传递通畅的信息链条。充分发挥行业独特的自律优势,建立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双方代表组成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构建劳资沟通对话机制,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从多方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多层次劳动争议联动化解机制,实现劳动争议化解无缝隙覆盖,增强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效果。
3、加强行政监管职能。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畅通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工商、劳动、税务、工会等部门应统筹兼顾,加强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在每年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时,要求企业先办理劳动年检,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工商、税务等部门为劳动部门提供企业详细资料,使劳动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工资发放情况;建设部门加强规范建筑发包、承包行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杜绝将工程发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有欠薪记录的承建单位;公安部门对欠薪逃逸者有犯罪嫌疑的及时立案侦查。地方政府还可设立欠薪举报奖励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和加班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对调查属实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奖金、经济补偿金等,对举报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拒绝补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对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未经验收合格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生产的,坚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职权部门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为职业病诊断提供依据。
4、延伸法律服务。法院应加强与党政机关、社保、工商、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相关情况。对发现企业存在的用工管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以及企业经营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定期跟踪回访,帮助企业制订严密规范的劳动合同,完善用工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5、强化法治宣传。结合日常审判工作,总结劳动争议中的典型案件,尤其是农民工欠薪问题,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进行巡回审判、法律培训、案例剖析、座谈交流等。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通过门户网站、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微信、微博等,重点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诉讼、合理诉讼、正当诉讼,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作者简介】
胡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原发布时间:2017/2/27 16:21:24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850&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