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无论哪一法域,其财产权交易规则均由标准化对物权(物权)移转、设立规则和权利交易过程中利益冲突关系处理规则两部分构成,区别的关键在于,这两套规则究竟是相互分离还是混而不分的关系。比较法学界一直以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等规定为根据,认为法国法对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单纯合意原则”,法国1955年1月4日法令第30条“未经公示的法律行为无对抗力”之规定则被看作是对第1138条所做的“限制与缓和处理”。以上认识,不仅有悖于法典制定者所秉持的所有权观念、权利理论,也与法国当代司法实践相脱节。
【中文关键字】财产权;物权;交易;法国法;中国法
【全文】
无论哪一法域,其财产权交易规则均由标准化对物权(物权)移转、设立规则和权利交易过程中利益冲突关系处理规则两部分构成,区别的关键在于,这两套规则究竟是相互分离还是混而不分的关系。比较法学界一直以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等规定为根据,认为法国法对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单纯合意原则”,法国1955年1月4日法令第30条“未经公示的法律行为无对抗力”之规定则被看作是对第1138条所做的“限制与缓和处理”。以上认识,不仅有悖于法典制定者所秉持的所有权观念、权利理论,也与法国当代司法实践相脱节。
一、法国财产权交易规则之流变:从舞弊理论到合同对抗力理论
自拿破仑民法典颁布以来,法国民法先后经历了两次范式转换,财产权交易的基本规则亦因之而先是朝着德国法靠拢,继而又祛除异质因素,回复自己的本来面目。这一变迁典型地表现在,舞弊理论与合同对抗力理论对第1138条与第30条之内涵的不同解读上。
舞弊理论将第1138条等规定中的“所有权”等同于第544条所定义的那种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这一前设不符合法典制定者所遵循的所有权观念,其将第30条纳入到权利对抗力理论意义脉络之中的主张,更是背离了立法现实。20世纪中叶以来,舞弊理论为合同对抗力理论所取代。后者通过重新引入所有权的可分性、相对性,形成了一种具有双层结构的财产权交易规则系统。
该系统的第一层由“标准化对物权移转、设立规则”与“权利交易过程中利益冲突关系处理规则”两部分构成。虽然一如德国、奥地利等法域,法国法中的受让人要想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标准化对物权的全部效力,同样须以对外部形式要件的满足为前提,但其却将权利交易过程中利益冲突关系的处理交由独立的规则调整,并不以标准化对物权交易完成与否为皈依。
该系统的第二层以权利交易过程中利益冲突关系的类型划分为依据,形成了一组新的规则:“广义对物权授予规则”与“适格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决胜规则”。后者专门调整受让人与那些位于第30条射程之内的第三人(适格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至于受让人与其他类型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关系,则由第1138条等规范调整。
二、作为法国财产权交易规则之基础的权利理论与三项分离原则
法国财产权交易规则建立在标准化对物权移转或设立与权利交易过程中利益冲突关系处理相分离的基础之上,这一分离得以成立的基础则在于对物权对人权区分理论以及以权利为对象的所有权观念。
以救济法则类型上的划分为辨识标准,对物权本质上是一种在人与人之间应然的关系中得受财产法则(property rules)支持的资格,对人权则是那种仅得受补偿法则(liability rules)救济的资格。与这种把握权利现象的方法相适应,所有权概念也不是针对物,而是直接针对受财产法则支持的资格而言的。这种以资格为中心所有权观念为所有权的可分性与相对性奠定了基础。
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和以权利为对象的所有权理论为具体的关系的权利理论提供了认识和方法上的根据,三项分离原则亦由此滥觞。
与德国法适相反对,法国法以具体争议关系自身内含的实质理由构成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权重对比作为救济法则配给的根据。因为坚持救济法则配给关系相当性、权利存在关系实在性的缘故,使得救济法则配给与权利类型归属得以适度分离(第一项分离原则)。以此为基础,法国法得以坦然地承认受让人在权利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具有共时性和复合性的特征,即在同一时间得以具有两种不同的权利身份。
与财产权交易规则的双层结构联系更为直接的是标准化对物权与广义对物权相分离原则(第二项分离原则)。这一分离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合理且必要的职能分工。前者系立法者为权利交易市场所预备,无论在种类还是在内容上,均具有一律化的特点。后者则旨在使法律问题获得合乎伦理的实践的解决,通常发生在仅为当事人提供补偿法则救济将致明显不合理之结果的场合。
上述权利理论以及两项分离原则为第三项分离原则——标准化对物权移转或设立与权利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关系处理相分离——提供了正当性和可行性根据。
三、民法范式转换与权利理论的变迁
法国民法典诞生于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范式与个人自由主义范式更迭之时,当个人自由主义成为整个时代的底色之时,法典的注释者们被先验客观权利理论表见的精确性所吸引,按照物债两分的建构原理来重新阐释对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
物债两分理论肇端于康德倡导的藉由先天综合判断而达至“具有普遍必然的客观有效性质”之真理的先验认识论,这种真理观要求以先验客观力量的事先规定作用来协调法律正确性与法律确定性之间的张力。
物债两分虽仍旧以救济法则配给上的差异为指标,但却将这种差异归结到权利客体的自然属性之上。当以客体自然属性上的差别作为救济法则配给之根据时,不仅权利的结构从“人——救济法则配给——客体”被修改为“人——客体—(直接决定)—>权利的效力(救济法则配给)”,救济法则配给与权利类型归属之间的作用关系也随之改变。前述法国法所遵循的第一项分离原则被抛弃,权利类型归属对救济法则配给由此获得了事先规定的力量(“效力绑定论”)。与此同时,物权法定异化为对财产法则救济的垄断,结果是广义对物权亦不复可见,第二项分离原则也因之而被否定。
救济法则配给根据被修改的另一个结果是,权利客体的唯一性决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单一性,即在同一时间,在对任何人的任何关系中,始终只能以同一种面目出现。作为这一结论在逻辑上的延伸,权利交易过程中,受让人能否实现从债权人到物权人的身份转变,关键就在于能否与交易标的物建立起主客体关系。鉴于其认定买卖合同等法律行为只能建立起一种人对人的债之关系,要想在受让人与标的物之间建立起主客体关系,势必就需要具备独立的法律事实,物权行为理论由此诞生。在物权行为完成前后,受让人的身份会发生一种从债权人到物权人的历时性的突变(“一次突变论”)。至此,公示制度的功能定位也发生了改变,它不再是仅仅局限于适格竞争者之间起作用的竞争决胜指标,而是异化成了为当事人提供财产法则支持的必要前提。
效力绑定论与一次突变论相互叠加的效果是,第三项分离原则亦被否弃,权利交易过程中利益冲突关系的处理完全依物权的归属而定。
个人自由主义民法范式为了达至宛如数学般的精确性和牢固性,否认法律决定之人为决定的属性及其利益权衡、价值取舍的本来面目。单就权利理论而言,效力绑定、一次突变、将财产法则救济交由物权目录垄断,不仅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实践的需求,更造成了对公平、效率、团结等价值目标的牺牲。
作为对以“逻辑自身的事物”来宰制社会实践的反对,新的民法范式表现出对社会关系自身之历史的、实践的要求的重视。相应地,救济法则配给的关系相当性和权利存在的关系实在性重返法律思考的中心位置。
四、比较法上的启示:财产权交易规则类型划分之准据
迄今为止,比较法上的主流意见因为无视德国法与法国法在权利理论、所有权观念、法律思维模式等一系列方面的根本差异,直接以一次突变、效力绑定、产权归属思维模式作为考察法国法的出发点,不仅使得对法国财产权交易规则的理解仍旧停留在“舞弊理论”时期,更无力察觉权利理论对法律决定背后的实质理由构成要素的拣选或者裁剪作用。这一不足在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草案”(DCFR)的制定中再次表现出来。
本文认为,不同类型的财产权交易规则之分殊,首先表现为结构上的差异,而究竟是采取双层结构抑或单一结构,归根结底又导源于是否接受标准化对物权移转与权利交易过程中利益冲突关系处理相分离的原则。
五、法国财产权交易规则之于中国法的借鉴意义
依我物权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物权变动于合同生效时即告发生,自彼时起,在对任何人的关系中,受让人均以物权人的面目出现,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指善意的在后受让人得依表见法理推翻或凌驾于既已存在的物权之上。
登记对抗主义通过赋予合同以双重效力,将登记制度的作用范围限缩至适格竞争者之间,但由于其仍旧忠实于“效力绑定”和“一次突变”,与构建在三项分离原则基础之上的法国财产权交易规则处于完全不同的轨道上。
虽然我国财产权交易规则总体上仍旧围绕着物债两分理论的两项核心主张展开,但从以下角度观察,无论是财产权交易规则之设计,还是权利理论,都正处于剧变之中。
一方面,登记对抗主义对登记制度之功能定位与作用方式的把握迥异于登记要件主义,这就不仅证伪了物权变动须满足外部形式上要求的必要性,更对物债两分理论将权利类型划分、救济法则配给都归结到客体自然属性之上的做法构成了质疑。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挣脱了效力绑定论、一次突变论的羁绊,为处于权利交易过程之中的受让人灵活地提供财产法则支持,在若干方面显露出与三项分离原则的可沟通性。
本文以为,明确确立标准化对物权移转与利益冲突关系处理相分离原则,肯定登记或交付是标准化对物权的取得要件,但却并非授予合同当事人以财产法则支持的条件,进而将权利交易过程中的受让人所要面对的第三人区别为适格的与不适格的两种基本类型,分别设计不同的利益冲突关系处理规则,是消弭公示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以及制定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分歧,建立起一套统一的财产权交易规则的理想路径。
【作者简介】
徐晓峰,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
原发布时间:2017/1/22 9:01:29
稿件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674&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