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中文关键字】最高法;建设工程纠纷;意见
【全文】
1、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2、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未完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5、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
7、一审判决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8、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9、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2、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14、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15、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16、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方负责施工并取得工程款,应当认定合同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7、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19、二审中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20、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2、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
2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尊重合同约定
【作者简介】
陈鑫范,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理事、盈科全国建工委秘书长、杭州市律协建工委委员、杭州市律协房产委委员、西湖法院特邀调解员、金华杭州商会法律保障委副主任;陶鸿,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发布时间:2017/1/20 13:16:22
稿件来源:律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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