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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毅斌:对原合同管辖约定变更后约定不明,应按原合同约定确定管辖

【中文关键字】合同管辖;合同约定

【全文】

      基本案情:

 

      乙向甲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如双方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管辖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后来,甲乙双方签订《关于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双方发生争议向T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与原合同内容相互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乙借款后没有按约定还款给甲,双方酿成纠纷,甲将乙诉至甲所在地的T市Y区人民法院。乙提出管辖异议,认为“T市人民法院”是不存在的,只有T市中级人民法院和T市下属的Y区等若干区(县)人民法院,《补充协议》的管辖约定无效,仍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由仲裁管辖,法院无管辖权。

 

      Y区人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的管辖约定不明确,《借款合同》又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甲的居住地在T市Y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甲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故T市Y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因此裁定驳回了乙提出的管辖异议。

 

      评析:

 

      粗略一分析,T市Y区人民法院驳回管辖异议裁定逻辑严密、顺理成章,有理有据--双方将仲裁管辖约定变更成了法院管辖约定后,虽然对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约定不明,但在由法院管辖这点上双方是达成了一致的;而由法院管辖这点是与仲裁管辖相抵触的;相抵触怎么办?根据双方在《补充协议》约定“如与原合同内容相互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那此案应由法院管辖;但双方对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约定不明确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又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的甲方所在地T市Y区是合同履行地,所以,T市Y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但是,仔细一想,Y区人民法院的裁定肯定出了问题:《借款合同》的管辖约定是明确而有效的,而《补充协议》的管辖约定分明是不明确而无效的,Y区人民法院放着明明有效的约定不去采信,偏偏要采信无效的约定,无效约定与有效约定相抵触,以无效约定为准,用无效约定去否定有效约定;无效约定因为不明确适用不了,确定不了管辖法院,就去用民诉法二十三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来补充。这不是违背了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民法基本原理以及“无效的约定自始至终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约定大于法定”这些法律基本常识吗?

 

     笔者坚信,法律不会在这样的基础性问题上没有明确的直接的规定。管辖虽然是个程序问题,适用程序法,但是合同对管辖的约定又是合同的一个具体条款,是个实体问题。既然从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里找不到硬性的规定,那就应该在实体法里有。果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此案《补充协议》对《借款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因变更内容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因此,《借款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没有变更,应以《借款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本案管辖。

 

      民诉法二十三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均为法律的补充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以合同对管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因《借款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的约定,协议管辖优于法定管辖,故此案只能适用协议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是针对合同对管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必须适用法定管辖;而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点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作出的司法解释。故Y区人民法院驳回管辖异议适用法律错误。

【作者简介】

温毅斌 ,男,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前理事,前法官,长期事民商事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工作,在《新华文摘》、《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法院网》等期刊、报刊、网站发表论文170余篇。

 

 

 

原发布时间:2017/1/18 11:54:02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659&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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