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在基层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庭,专业化审判涉及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很有必要。本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院该类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婚姻家庭案件特点(案件数量巨大;高度人身属性;争议焦点以财产、子女为主)和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举证难、析产难、送达难)。第二部分是对设立家事审判庭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阐述了设立家事审判庭的必要性,认为婚姻家庭案件数量巨大,具有其自身特殊性,案情复杂需要专业化审理,且有国外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从而提出了基层法院家事审判制度的构建设想,认为现阶段可从组建专业法官团队、建立强制性庭前调解制度、完善证据规则、规范审理程序、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这几个方面试行创建家事审判制度,以充分发挥专业审判庭的作用,切实提高家事审判的审判质效。
【中文关键字】家事;审判庭;专业化;制度构建
【全文】
中国自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多地选择用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类的“家务事”也越来越多地走进法院,婚姻家庭案件也因此成为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成就家庭,家庭组成社会,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着全社会的每个人。法院如何慎重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不仅关乎家庭纠纷的解决,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以江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基础,结合当前法律发展现状,对设立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家事审判庭”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调研。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巨大
近几年婚姻家庭案件巨大,其中离婚案件数量又居民事案件之首,近年来一直呈现稳中有升之势。离婚率上升的原因,除了婚姻道德观念的变化、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外,最主要的是当代人对婚姻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代,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不符,极易产生矛盾,心一浮躁又不冷静时,离婚便是必然的选择。
而离婚原因也呈多样化,主要有:(1)性格不和。从诉状可以看出,离婚时原告方往往称双方性格不和要求离婚。从抽样选取的判决文书来看,也多数表述为“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不和,主要指男、女双方家庭生活习惯不同,或者男方干涉女方的社会活动等。(2)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父母逼婚、时尚“闪婚”,使得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为分手离婚埋下隐患。(3)一方有不良习惯。主要表现为一方好逸恶劳、赌博。相当一部分案件,女方诉称男方不参加工作,不承担家庭义务,不照顾家庭子女,甚至经常参与赌博,且负债累累。(4)其他原因。如家庭暴力、恶意骗婚、丧失生育能力等。
2、具有高度人身属性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权利义务纷争,不同于一般财产法上的利益争议。一方面,婚姻家庭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载体之一。特定的亲属身份是主体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而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属身份,某种亲属身份即使有,也与彼此争议的财产利益无关。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心理比较复杂,既希望解决纷争,又不愿意亲属关系因此交恶;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辈份、亲情等顾虑;既要求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公平处理纠纷,又不愿意过度公开个人、家庭、家族隐私,也不可能从此老死不相往来。因而,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结果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终生利益乃至数代人恩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3、争议的焦点以财产、子女为主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以往那种胡搅蛮死不离婚者的现象越来越少,相反,离婚阶段,双方当事人大多较现实,理性的要求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或者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越来越频繁和重要,住房作为家庭生活的重大财产,在诉讼中双方往往互不相让。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也成为夫妻争执的焦点。
(二)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三难
(1)举证难
婚姻家庭案件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之间、亲属之间,通常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有书面的能够固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往往也是凭着一张嘴陈述,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支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经常面临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如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近亲属借钱,双方因亲属关系而没有立下字据,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一方主张权利,另一方以无证据为由抗辩,由于权利方无力举证而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再如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有伤害后果,但一般情况下伤害后果的程度很难界定和举证。
(2)析产难
离婚案件中的析产法律关系复杂,理清难度大。一是房屋确权。通常按揭买房存在诸多问题:①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款,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②婚后共同按揭买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主张分割房屋所有权;③房屋为双方父母出资按揭购买,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二是债权债务关系混乱。一方故意隐瞒其所有的债权,或者故意捏造债务,另一方以其不知情提出抗辩,法官往往难以判断。
(3)送达难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变大,我区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庞大,案件当事人有的在外务工常年不归,有的仅重大节日在家。当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却又不知对方准确住址,法院也无法查清,造成无法直接送达。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报纸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但公告送达只是完善法律手续,履行法律程序,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缺席审理和判决。这种法律后果表面上看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其实际效果上极有可能会造成程序上公正而实体上不公正。如有的当事人是因为其他的原因而出走,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与家庭失去联系。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实体判决,对该方当事人在实体上是否真的公正。更进一步讲,公告送达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有多少人会关注会阅读到这个公告,这也要打个问号。
二、设立家事审判庭的可行性分析
(一)设立家事审判庭的必要性
从家事案件的性质、专业特性和数量来看,应当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与其他审判庭并行的家事庭审判庭,专门审理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这样才能适应当代司法审判的需要,也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减少浪费,可以集中专业力量、集中专业人员,专门研究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的审判,有利于提高家事案件审判的质效。设立家事审判庭的必要性可以从四点分述:
1、婚姻家庭案件的数量大,需要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从近几年我院婚姻家庭案件的数量之大,以及占全部民事案件的比重之大,可见婚姻家庭案件审理工作之繁重,需要有专业的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2、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要求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婚姻家庭案件具有高度的身份性、公益性、专业性等特点,需要设立专业的审判机构,由专业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才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需求增大,要求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当前婚姻家庭案件趋于复杂,社会上出现的任何新情况新问题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有所反映,无论是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财产析产,还是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的保护,亦或是服判息诉、调解结案,都需要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和高超的沟通调解技巧。且把婚姻家庭案件统归家事审判庭审理,有利于法官总结经验、把握案件实质、提高处理案件的司法水平。
4、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也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为了适应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加强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不少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有的还设立“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家庭裁判所等专门机构。如澳大利亚设有家事法院{1}。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2}。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专门设立了“家事事件程序”,第606条中规定离婚等专属“家事法院”管{3}。法国民法典第六编离婚中设立离婚程序为专章,并在该法第247条规定:家事案件“家事法官唯一有管辖权”。法国没有专门的家事法院,家事案件由大审法院管辖。但法国配备了专门的家事法官进行家事司法活动。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也设有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在英美法系中,也有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机构。
(二)家事审判庭制度构建
简单的在民事审判庭内部设立家事审判庭,或者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仅仅是权宜之计,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精细化审理。一直以来,婚姻家庭案件一直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其独特的人身属性和伦理关系无法在程序上得到体现和保护。在设立家事审判庭的同时,应当设立与之配套的审判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先试行:
(1)组建专业法官团队。家事审判庭的法官,应当是深谙婚姻家庭的专业法官,他们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同时具备相应的心理学知识和沟通技巧,在调解、审理案件时,能够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2)强制性庭前调解制。凡婚姻家庭案件,除被告未到庭外,均应进行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是要求法官在当事人对簿公堂、情绪激化之前介入案件,客观的了解案情和双方意见,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成功调解结案,提高办案质效,节省司法资源。
(3)完善证据规则。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的主张以及证据的收集等与普通的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明显的特色,完全套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显然不能完全适应大多数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尤其是涉及以亲情为纽带的证据对于妥善处理纠纷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一是家事审判庭的法官应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和范围,主动的询问双方当事人,力争了解客观真实的情况。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应进行合理的划分,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三是提高近亲属、未成年人所作证词的可信度,这是由婚姻家庭案件的私密性所决定的。
(4)规范审理程序。婚姻家庭案件由于具有亲属性和私密性,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不得公开开庭审理。这样可以避免因双方亲属参与庭审,互相指责对峙激化情绪,影响当事人的独立冷静判断,进一步恶化关系。一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直接采用非诉讼程序审理。
(5)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心理、社会学等多方面专业知识,除法官本身需具备一定相关知识外,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的配合和协助能够使婚姻家庭案件的和解、调解和裁判更有效益。
【作者简介】
张丽,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傅银华,单位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原发布时间:2016/11/2 11:12:39
稿件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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