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字】审判中心主义
【全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的工作部署,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一些地方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依法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改革成效初显。
一、对侦查笔录由依赖转变为合理怀疑
以往刑事诉讼过程表现为,侦查机关制作的案卷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主要依据,法官对证据审查演变为对各种侦查笔录的审查,开庭审判流于形式,判决结果形成于庭下。刑事案件在结果上呈现出,检察机关抗诉率低、法院无罪判决率极低的现状,以致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极端情况,赵作海、佘祥林、张氏叔侄案等冤案错案,把司法机关推到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令法律蒙羞。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原则制度很多,化繁为简,强调法官对侦查证据保持“不信任”,不是说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别扭着,也不是要跟人家过不去。只因为保持合理的有根据的怀疑,有助于发现案件真相,保障案件质量。
二、公正与效率由并提并重转变为公正优先
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公正,包含“效率”因素,所以我们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但是两者也有冲突之处,效率的核心是“办案速度快”,公正的核心是“案件质量过硬”。从社会生产来看,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单位时间内产品的数量越多,效率越高;如果质量不合格,单位时间内产品的数量即使再多,也毫无市场价值。所以,产品的质量是第一位的,效率其次,无质量的“快”没有意义。同样的道理,刑事诉讼中,案件质量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效率,当办案质量与效率相冲突时,必须坚持效率服务公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最重要的意义是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也应兼顾效率。我们并不是每起案件,都适用标准化的普通程序。在一些事实清楚、当事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还应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以便法官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
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两者关系由偏离转变为无限接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绝不容许脱离案件的客观真相满足于所谓的法律真实”。在案件办理上尽最大努力地使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所有事实,靠证据来印证。重视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强调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改变对口供的过分依赖。这也对侦查、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把侦查基础工作做扎实,切不可因违法取证,而放纵了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不可冤枉没有犯罪行为的清白之人。法院应当通过严格落实疑罪从无,把这种查明事实的压力传导给公安检察机关,督促其在办案之初,就想到审判环节的证据认定标准,侦查、审查起诉的标准向法庭看齐靠拢,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四、裁判权行使由“审”“判”分离转变为“审”“判”同一
法院享有定罪专属权的刑诉法原则,具体落实到了合议庭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上。合议庭,尤其是承办人,必须勇于担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要在庭审中控制庭审节奏,掌握局面。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将得到增强,相应地作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也会增加,社会各界也将会以更平和的心态去接受。在司法环境不断优化的形势下,刑事审判法官应发扬严谨的工作作风,能抗压、善思考、敢独立判断,做社会正义的捍卫者。
【作者简介】
吴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发布时间: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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