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动态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要求,依据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资政育人“三位一体”的方针,打造中国乃至世界司法研究的重镇、中国司法学科建设的平台、卓越司法人才培养的基地、司法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智库。
贾朋举:从新中国刑事立法看中国的刑事法治进程

【中文关键字】刑事立法;刑事法治进程

【全文】

       一、政策治国时代:1949—1979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自然《中华民国刑法》也在废除之列[1]。从1949年开始新中国进入了一个主要依靠政策治国的时代,虽然也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等。1967年1月13日发布《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1979年2月17日宣布撤销。而“公安六条”则成为了这12年中中国的“刑法”,其野蛮的践踏人的尊严,羞辱法律的底线,制造了巨大的灾难。

       二、法典化时代:1979—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施行。秉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简原则,这部刑法共192个条文。因为是新中国建立30年以来第一部刑法,也是在经历了长期“无法无天”特别是“文革”动荡以来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虽然其内容和话语显得十分非专业化,但是毕竟在新中国刑事法治事业上迈出了艰难的一步。

       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在这17年中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大量的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刑事条款。这对刑法典的统一造成了极大地损害。17年中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刑事司法实践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学者的理论研究也有了相当进步。修改刑法越来越大势所趋。此次修订,刑法条文从1979刑法的192条增加至452条,增加了260个条文,无论是从刑法的体例还是具体罪名上都做了巨大的修改。首先在总则部分明确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将14到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明确规定为了八种,而非笼统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规定了单位犯罪条款。相对淡化了阶级专政的政治色彩开始强调权利保障,用词也由较多的政治话语转变为了法律话语,由模糊措辞到相对明晰。在分则中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分则中将“渎职罪”分为“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两种;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等等;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同时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大量增设了经济类型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此次修订实现了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备性,大大提高了刑法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新中国刑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三、立法完善时代:1997—至今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单行刑法,共有9个条文。之后的刑法修改均采用了修正案形式,以保证刑法典的统一性,也标志着刑法修改技术的进步。

       刑法修正案(一)从1999年12月25日施行。本次修正案改动了8处,且修改的都是经济类型犯罪,以加强对经济秩序的管理。

       刑法修正案(二)从2001年8月31日施行。本次修正案改动了1处。修改了非法占用耕地罪,目的在于惩治毁林开荒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三)从2001年12月29日施行。本次修正案改动了8处。加重了对放火、投毒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恐怖活动的犯罪的处理;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四)从2002年12月28日施行。本次修正案改动了8处。加重了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增加了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罪;此外改动的都是经济类型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五)从2005年2月28日开始施行。本次修正案有3处改动。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增加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刑法修正案(六)从2006年6月29日施行。本次改动了20处。加重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增加了强令冒险作业罪;加重了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增加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增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增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增加了拐骗儿童罪。本次修正案主要改动了公共安全犯罪和经济类型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从2009年2月28日施行。本次改动了14处。增加了打击传销活动、利用互联网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增加了证券、金融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打击;加重了对绑架罪的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从2011年5月1日施行。本次改动了49处。首次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被认为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此次修改,增加了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一般不判处死刑的规定;增加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和发布禁止令的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两年期满后由改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25年有期徒刑;增加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规定;删除了“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规定了数罪并罚中有期徒刑的总和期不超过二十五年的规定;增加了对特定人群被判处短期自由刑适用缓刑的规定,同时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份子,不适用缓刑”;明确了减刑后实际服刑不得少于多少时限的规定;对假释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限制;增加了飙车、酒驾等“危险驾驶罪”;增加了“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施行。本次改动了51处。取消了9种死刑罪名。至此,我国刑法还剩余46个死刑罪名。删除了因金融诈骗而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条款,删除了“嫖宿幼女罪”;规定了因职业犯罪而继续从事该职业的限制;增加了数罪中有有期徒刑或拘役和管制的,在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增加了多款组织、领导、参与恐怖活动的罪名,并增加了对其进行财产处罚的规定;增加了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的规定;增加了打击利用互联网犯罪的规定;增加了打击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增加了“国家考试作弊罪”;加重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惩罚力度;将贪污罪的定罪数额由确定数额“不满五千,不满五万,十万以上”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和“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四、评价与展望

      (1)总特点。从新中国刑事立法的演进可以看出,新中国的刑事法治经历了从无法到有法,从法律粗浅到法律精细,从政治革命偏向到法律人权偏向的过程。

      (2)修改模式。在刑法修改中从1999年开始形成了以“修正案”形式而非以颁布单行刑法的方式的修改模式,以保证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备性,也标志着刑法修改技术的进步。

      (3)修改频率和幅度。在刑事立法演进中可以看到,刑法修改的频率和修改幅度在中国所有的法律里面都是最高的。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在到2015年的18年间修改了10次,其中包括九个修正案和一部单行刑法。刑法修改的时间间隔从短短的几个月到几年不等。可以看出刑法修改的频繁。1997年刑法比1979年刑法增加了260个条文,条文增加了一倍多。2011年修正案(八),2015年的修正案(九)其改动都有50处左右。这显示了刑法修改幅度的广大。

      (4)修改内容。从刑法修改内容上看,刑事立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运行状况密切相关。当一些重大的社会或个人利益需要保护时,刑法就会不失时机的在合理限度内进行及时规范。有效地回应民众的呼声和合理关切,“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和“危险驾驶罪”的入刑体现了这一特点。

      (5)法律生效的时间。1979年刑法7月1日通过,1979年7月7日发布,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刑法3月14日修订并发布,10月1日施行。刑法九个修正案均是当天通过当天公布并且公布当天即生效施行。出现这种当天通过当天发布当天生效的情况,则源于刑法规范制裁的严厉性,让其迅速生效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在大幅度取消死刑的情况下。

      (6)死刑渐废。刑法修正案(八)和(九)都对非严重暴力犯罪特别是经济领域犯罪大量地取消死刑规定,两次修正案共取消了22种死刑罪名,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1/3。自此,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尚余46种。在可以预知的未来,这种废除死刑的趋势或许仍将延续。

      (7)凸显人权保障。从刑法的从无到有,以及历次修改的状况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注重人权保障的程度在不断提升,这也是我国刑事法治的重要标志。

【作者简介】

贾朋举,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级法律硕士,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注释】

[1]《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是六法全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35年民国刑法(新法)是在1928年民国刑法(旧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1928年民国刑法是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暂行新刑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北京政府《暂行新刑律》是在清末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基础上删改而成。刑法的连续性可谓一目了然。而“六法全书”法律体系也并非简单的是指中华民国政府的法律体系,而是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参考文献】

{1}高铭暄赵秉志编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

{2}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事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

{3}赵秉志郎胜主编:《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4}赵秉志:《死刑改革探索》,法律出版社,2006年。

{5}赵秉志:《刑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

{6}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刑法历次修改条文对照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

 

 

稿件来源:中国法学网首发

原发布时间:2016年4月14日

网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5967&lis...

上一条:陈兴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之“两头骗”:定性与处理 下一条:叶新火: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及信息公开问题解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