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中国式哄抢”、“中国式过马路”等“法不责众”现象的屡次出现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背道而驰。“法不责众”现象不仅涉及到对公私财产权的侵害,更是落后法治观念对于现代法治文化建设阻碍的典型体现。“法不责众”现象背后的公众心理涉及到群体心理过程、从众心态理论,结合心理学相关理论并从法治的视角提出破解困局的相应对策,不仅对于破解哄抢难题、启发维稳有所助益,更为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形塑中国法治文化等方面提供参考。
【中文关键字】法不责众;博弈心理;中国式哄抢;法治对策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成果丰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亦卓有成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软实力”的呈现,是法治中国精神层面的关键支撑。然而,当前中国仍存在着一些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内涵相悖的现象,如被冠以“中国式”头衔的“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哄抢”,不断挑战着国人的道德底线。“法不责众”现象及其背后隐匿的法治观念虽然看似无伤大雅,但以“法不责众”为代表的落后法治观念却对中国法治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破坏作用。“法不责众”是对行为规则规范的一种损害,民众关于规则规范的社会态度将被引入歧途,甚至法治的威信也难免由于规范意识的损害而渐趋式微。此外,“法不责众”观念不仅涉及到哄抢,更是性质恶劣群体性事件的驱动力之一,也是为维稳工作造成威胁的潜在因素之一。由于“破窗效应”作用,“法不责众”现象的大量出现会给予民众国家法治状况、政府执法能力的负性判断符号,从而可能激发更多性质更为恶劣的违法甚至犯罪动机[1],造成社会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此外,哄抢行为造成了对受害者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如果法治无法充分发挥其规制违法、维护权利的效能,则其在民众中的威信则将渐趋削弱。由此可见,个别“法不责众”现象看似微不足道,但其蕴含的法治观却事关形塑法治文化乃至法治国家建设全局。“法不责众”属于观念层次概念,亦属于法治心理范畴,其法治对策如果符合相关心理过程的普遍规律,将达成事半功倍之成效。因此,本文拟结合心理学相关理论,对“法不责众”进行心理与现实逻辑的解读,并从执法、司法、守法三个维度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治治理对策。
一、“中国式哄抢”的博奕心理
2015年8月23日,河南一货车侧翻在路旁,20吨苹果散落一地,短短3个小时内几乎被附近村民哄抢一空,有位大爷甚至开着拖拉机来装苹果。赶来的民警在劝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只好控制了3名哄抢者。同年8月25日,山东运禽货车侧翻,数万只小鸡遭村民哄抢,不少村民开着三轮车,成车装回小鸡。因为人数太多,现场警察无法制止。货车车主透露,被村民哄抢的这车小鸡价值5万元。也是同年8月26日,陕西一辆卡车撒落硫矿粉,从早上6点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近百人误把矿粉当作金子进行哄抢,而且无视交警疏导,造成交通拥堵。[2]
类似的哄抢事件在近几年时有发生,对社会的法治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在此类事件的具体情境下,公民个体明知出于满足自己私利而采取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他们在“法不责众”逻辑及其背后的理性或非理性因素驱动下,会产生因私利而与法律制裁进行博弈的心理,从而引发了上述的一幕。这种心理是“法不责众”现象的关键,也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可以用一个博弈树来描述这个动态博弈的心理过程:
图1哄抢的博弈树
(图略)
由图1可见,在现场群体中的公民个体不仅会受到自我认知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群体行为和法律制裁预期的影响,在警察默许的情况下,民众会继续哄抢。这个背后的逻辑是:大部分人都开始抢了,如果警察到来后没有及时采取有力的干涉措施,个体会认为人多,警察也没法管,不拿白不拿,大家继续哄抢,现场更没有秩序。在一些新闻案例中,类似情况并不少见。
而在警察的干预下民众继续哄抢并导致警员受伤的心理逻辑则是:公民个体抱有侥幸心理与法不责众的心理,警察即使来了,这么多人他也弄不清我是谁;大家都抢,这么多人凭什么只处罚我一个呢?所以他会继续哄抢。
在警察未到场的情况下,民众在群体非理性和从众心理推动作用下会爆发哄抢。民众未去救援事故受害者反而爆发大哄抢就是这个原因。背后的逻辑就是:警察未到场,有一些人开始拿财物了,那么还在犹豫中的个体会被群体中的情绪和内心的私欲所驱动,加上群体非理性和从众心理的作用,原本的道德约束力会失去作用。当然,不排除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公民道德素质较高,守法意识较强,并未考虑周围情况,毅然决然走开甚至阻拦周围人。但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往往还是这样一种博弈。
图2博弈心理
(图略)
图2体现的则是公民个体与周围其他民众的博弈心理过程。现场的财物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并且总额有限。如果大部分民众进行哄抢的话,那么少哄抢或者不哄抢者相对于努力哄抢者来说,显然相当于损失了财物。民众“一拥而上”哄抢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这个心理过程里面的最优选择是,大家不仅要抢,而且要尽量多抢。这对于博弈双方的公民个体或者是周围民众来说是个“双赢”的选择。然而,损失的是受害人或国家的财产,侵犯的是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法不责众”心理困局与现实逻辑
(一)工具理性与“期望—效价”心理机制对“法不责众”行为的影响
根据理性人假设,公民在与法律博弈的过程中,会权衡收益与成本大小,从而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主要涉及两个作用因素,即“工具理性”思潮的泛滥与公民的“期望—效价”心理机制。
工具理性即“人们为了达到精心选择的目的,会考虑各种可能的手段及其附带的后果,以及选择最有效的手段行动”[3],它是一种与价值理性相对的概念。工具理性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如果其过度泛滥,将会对社会价值体系造成破坏。从动机层次来说,工具理性极易诱发“结果->后果-预期”的行为动机模式[4],民众行为更加注重如何获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与后果,思维普遍功利而缺乏价值理性,从而威胁到法治与道德。以法治为例,公民在现理性思维的驱动下,会逐渐摒弃法治背后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转而信奉“利益至上”原则,以法律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能借其牟利就遵守,阻碍牟利就钻法律与制度的空子。在哄抢的集体行动中,哄抢者显然信奉的是“趋利避害”准则,公平正义等价值准则被抛到脑后。
我们可以将工具理性思维过程用“期望—效价”理论进行解构与进一步分析。该理论将人们看成是精打细算、主动积极的理性决策者。人们会尽力去评价各种选择的利弊,从而采取使主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这种主观效用的计算方式为:X*Y=Z(“某个特定结果的价值X”ד采取某个立场可能会带来这个结果的期望Y”=主观效用Z)。[5]
这个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案例中的博弈心理过程。现场的民众既想通过违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同时还想逃避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那么他们就必须不断根据现场的情况来调整自己的期望—效价状况,从而做出主观效用最大化的选择。这个过程如图3所示:
(图略)
图3期望—效价状况
根据图3[6]可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选择“不参与哄抢”的主观效用总和为-1,而选择“参与哄抢”的主观效用总和为3,因此大多数民众在权衡利弊之后,会选择“参与哄抢”,也就是选择主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案例中的民众只要是理性的个体,也会进行类似的“期待—效价”心理过程,因而他们选择哄抢也就是在情理之中了。除期待—效价理论外,群体心理特征和从众心理也可以较好地诠释这一博弈心理。
(二)群体心理效应对于具体情境中民众违背社会规范的作用
去个性化及其作用。在群体中的个体和单独个体在心理活动上有一些区别,而这些区别导致了在群体中的个体会出现一些单独个体所不能出现的行为。法国学者勒庞认为,“我们的行为通常是受我们的价值观、道德规范,以及我们成长过程中所习得的社会规范制约的。但在群体的情境下,我们有时会失去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感觉。我们的控制系统被削弱,而攻击和性的冲动被自由的释放出来,结果可能会导致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7]另外,群体中平时被压抑、嫉妒心强、心里不平衡、狡诈多端的人会意识到群体人数给予的力量,摆脱自己的自卑无能的感觉之后,会产生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能量。这就是去个性化的作用,它对于群体民众破坏规范获取利益的行为起到了很重要的催化作用,它会使得个体做出一些平时想都不敢想的事情来。
去个性化过程中的要素分析。理论上常常把“去个性化”的心理机制概括为以下几个要素。[8]首先,个体匿名性易导致个体不守法。在“法不责众”的事件中,个体基本上处于匿名状态,这助长了其破坏规范的冲动。匿名性使人们的自我意识减弱,责任感被削减,更容易对情境线索做出回应。其次,群体情绪感染过程易导致群体性不守法。群体情绪会对群体内个体的行为动机造成较大影响。群体情绪感染理论认为,在群体认同的基础上,“个体和群体的行为会受到个体以及群体情绪的调节作用,个体对特定群体的认同感导致该群体被内化为个体自身的一部分,导致个体的情绪转变为群体情绪,并获得了社会性的意义”。[9]此外研究表明,模仿—反馈机制亦为造成群体情绪的原因之一。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模仿周围人的面部表情、语言表达、动作及行为”,进而“主体的情绪体验会收到自身面部表情以及其他非语言线索的影响”。[10]这种模仿往往是不自觉的。最后,人数众多将提升个体的认同感和力量感。具体情境中群众的人数会给个体一种力量感。正如勒庞所说的,“……但是在成为群体中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11]这种力量感会对群体非理性的行为产生催化剂的作用。
在上述案例中,去个性化的几点要素的作用均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例如民众在面对执法者的干预时依然会哄抢,就是由于匿名性的缘故。他们会认为,别人不知道他们是谁,即使破坏了法律、违背了道德,别人也无法追究其责任;一些兴奋情绪会随着群体的面部表情、语言、行为等进行传播,在场域中的民众的情绪唤醒水平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很可能会导致群众产生一些不理智的行为;现场的群体在法不责众的预期下,对破坏规范以满足需求的认同度较高,因此导致一些群体情绪在在场民众中迅速传播开来;而人数的作用在执法者到场之后表现的会比较明显,因为哄抢者众多而执法者人数较少而不以为意,认为执法者由于数量有限,无法强制每个个体为违法行为担负责任,因此产生了一种人数带来的力量感,驱动其去做出哄抢行为。
(三)从众心理对具体情境中民众破坏规范的作用
从众心理在具体情境中的作用。从众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心理现象。学者谢里夫认为,“与群体保持一致会使人们特别容易获得证实自己的决策是正确的解释”。[12]参照信息会对从众心理的诱发产生重要作用。即使个体认为自己个人的判断是正确的,群体的判断是错误的,当要求个体做出公开反应时,他也会倾向于采取群体的判断,即发生从众的行为。在我们对于具体情境中“法不责众”逻辑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周围人的行为对于观望或犹豫中的个体来说有很强的影响。个体或许会在捡拾与不捡拾当中犹豫,当大家都去捡拾的时候他不去捡拾,个体将会承受非常大的心理压力,或许会被其他人用异样的眼光来看待,甚至被认为是“清高”、“傻子”。如果捡拾的风险成本几乎为零的话,那么他自然也会参与到哄抢当中了。
群体认同与群体规范。群体认同容易诱发较高程度的群体情绪传播以及从众行为。在具体情境中,部分民众会自我范畴化为统一群体,而视执法与司法者为外群体。尽管这个群体是异质性且是临时组成的,但是在破坏规则满足自己需求方面,他们是彼此认同的。对“法不责众”观念及不惜为私利而违法等群体规范的认同,即是上文具体情境中博弈心理的来源。“规范部分来自于聚众存在的文化背景,以及聚众存在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因”。[13]传统“官—民”逻辑的遗毒和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可能导致群体在面对执法者时处于高度群体认同状态,引发圈内人偏袒效应与圈外人同质效应,即表现出对执法者的“同仇敌忾”。这时一旦执法者强制执法,部分民众会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能会引发他们的一些消极情绪,如逆反、愤怒等,这些同样会导致他们产生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动机。
(四)群际幸灾乐祸心理导致的利益驱动动机
随着社会阶层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分化,部分民众体验着自卑、挫折等情绪,对其它富裕阶层则有着不满、嫉妒甚至愤怒的情绪。面对强势群体的失败,弱势群体表现出的高兴情绪,即群际幸灾乐祸情绪,它是一种“替代性”的群际恶意[14]。所以,当货车发生事故、路人的钱被风吹散时,有些人第一时间产生的不是怜悯的情绪,而是幸灾乐祸,非但不施以援手,反而首先考虑的是将财物据为己有。因此不去救人、不去帮着把钱追回来,反而发生“哄抢”等现象,就不足为奇了。在前文提到的案例中,数百围观群众非但没有对事故受害者施以援手或者帮助警方维持秩序,反而蜂拥抢掠,这种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群体幸灾乐祸情绪导致的。
三、破除“法不责众”困局的法治举措
(一)采取动机分化式执法,健全事件处置机制
在具体情境中,民众发生哄抢可能出于以下动机:利益诱因、从众心理、情绪化行为。群体中不同的人可能具有不同的行为动机。那么我们不妨从动机分化的方式入手,针对不同的动机,采取不同的方式应对。
针对利益诱因导致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在群体非理性或者群际幸灾乐祸心理的作用下,人们往往会在利益诱因的驱动下做出一些违法违纪的行为。执法者需要改变图3中的民众思考问题的几个变量:增加选择哄抢中的法律惩罚和道德谴责的期待值、降低获得财物对于个体的价值和期待值。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力度,使得民众能够认识到对抗法律导致的名利两失的后果。而针对部分民众在逆反、愤怒等情绪带动下产生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暴力抗法行为,执法者必须采取果断手段,充分捍卫法律的威严。“法不责众”并非“无法可责众”,而是“有法而未能责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拒不停止哄抢行为的公民可进行罚款、拘留。同时还应当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以此消除其因为匿名而产生的侥幸心理,即可让人们在两难态度的选择中充分加入对法律惩罚及其后果的预期,从而放弃违法行为。
针对从众心理,充分说明利害关系。无论是从众心理,还是模仿心理,很多情况下都是在个体未察觉的情况下发生作用的。那么,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充分说明利害关系,那么会让很多具有类似动机的民众放弃违法。这点我们或许可以从日本“DJ警察”制度中寻找一些借鉴。日本“DJ警察”即“心灵诱导部队”,是在日本兵库踩踏事件之后为避免踩踏事故再次发生而设置的。他们隶属各地警察署,配备高架车和高音喇叭,以便更好地用一些安慰性、劝诫性的语言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特别是防止踩踏拥挤等事件发生。踩踏事故发生的心理学机制和哄抢类似,与群体非理性、从众心理等均有紧密的联系。可以借鉴日本“DJ”警察制度的优点,针对哄抢等事件设置相应的处置机构。出于对哄抢等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可以在各地公安部门设立专门处理此类事件的机构,配备专业设备,在事件发生时可以迅速出警,维护公共秩序。以哄抢为例,警员在现场可以利用设备对民众说明违法违纪的后果,指出贪小利吃大亏不值得,并且强调这是站在民众的立场,为他们考虑。个体都是理性的人,他们会权衡值不值得为了这样一点小利而对抗法律。这样,相当部分的民众会放弃或采取观望态度,对于部分冥顽不化者,警员便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将使得民众因群体数量而造成的认同感与力量感大为消沉,从而大大缓解现场执法的警员的执法压力。
考虑到社会转型时期的维稳任务与处置群体性事件、踩踏事件等需求,我国可以仿效日本“DJ”警察制度,依托正常地方治安管理机构,在编制中加入熟悉群体心理过程、专司心理层面执法指导的子部门,配置扩音器、执法记录仪等相关器材,并制定相关的出警、现场处置、报告等一系列具体流程,以便针对群体性事件、踩踏、哄抢等进行第一时间处置。这种制度与机制设计可以纳入维稳工作的大框架当中,主要目的即应对社会转型期日益复杂多元的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多种需求,可谓一箭多雕之举。
针对情绪化行为,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情绪调控。民众在哄抢的过程中,情绪唤醒水平非常高,处于高度兴奋状态。那么执法者不妨采取一些措施以降低其情绪唤醒水平,或是改变其注意力分配。例如警员可以向民众指出事故司机的艰难处境:“看司机现在受了伤还得赔偿货物,你们忍心去让他雪上加霜吗?”或者用警戒线将现场保护起来,以显示公安部门将接手处理这一事件。这样,民众情绪的情绪唤醒水平会趋近于正常值,从而有利于他们做出更加理性、符合自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判断。
当现场民众情绪被激发起来后,也可以采取反应调整的方式来调整其情绪。民众处于群体非理性状态中时,有必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具体表现就是警员采取警告或依法采取强制处理措施,对哄抢行为、亢奋情绪等施加影响,如以扩音器进行警告、鸣枪等,令民众对法律的威严产生敬畏的心理。警员在现场处置时也可以对群众进行情绪引导,将民众情绪诱导到正面方向。如上文所述,执法者可以指出受害者的艰难处境,唤起现场民众的内疚情绪,或指出劳动者的不易,使民众对受害者产生共情反应,从而制止哄抢行为。
(二)强化司法制裁,保障违法必究
司法是保障法律实效的最后的一道屏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与哄抢行为有关的法律章程主要集中于《刑法》关于“聚众哄抢罪”的规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内容。《刑法》对于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等均有较为明确的阐述,《治安管理处罚法》亦对扰乱公共管理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权等行为及调查、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因此,援引《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当前社会的一系列“哄抢行为”,彰显法治威严,需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严厉惩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重塑司法权威。这不仅是维护受害方公民权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同时亦是弘扬司法社会效果、树立法治威信、革新民众法治观念的过程。笔者认为,以司法手段破除类似“法不责众”的落后法治观念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坚持罪责相当原则,各部门充分分工协作。《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当满足“数额较大”、“行为情节严重”之一及“首要和积极参加分子”这些要件后,检察机关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哄抢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其他主体和一般参与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这样不仅能够贯彻罪责相当原则,也有利区分不同主体,采用不同的制裁手段。在采取司法手段打击哄抢行为方面,公检法各部门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只有形成多部门联动意识,司法实效性才能得到最大实现,司法制裁才能对“法不责众”之流的落后法治观念进行最为有力的破除。
其次,强化司法公开与宣传,增强法治的社会实效。司法的社会效果即公民对于司法结果与附带后果的认可度,在司法评价中,“对司法判决和理性和法律正当性的约束与评判大部分是由司法的社会效果来维持的”[15]。因此,在先进与落后法治观念的对抗中,审判公开与司法宣传将成为提升司法社会效果的中介,二者将有利于推动在公民中形成对公检法部门的社会认同,进而形成法治认同的社会态度。这要求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审判公开制度,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实效辐射至广大民众的认知当中,既提升了公民对司法正义的信任,也为培育公民的法治价值理性奠定了基础。
最后,健全法律追责渠道,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在哄抢发生之后,因为执法力量有限、利益勾结、不作为惰性、权大于法等原因观念作祟,执法者存在不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出警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可能性[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对警察义务的规定,此类未能履行义务的行政违法或行政不作为将导致其与受害者形成责任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类似的情况,如果受害者需要表达不满诉求,法律应当保障公民通过法律救济的形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落实对行政主体的法律追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赔偿关于行政不作为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机制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因此,相关部门应当拟定由于行政不作为而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内容,完备此类情形国家赔偿的程序、标准等机制,以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护佑。这既可以提升公安人员的执法能力及培育其履职自觉,同时也提升公民对公检法部门及法治价值的认可,将更多公民从潜在违法者的身份认同中剥离出来,从而转化为守法群体。
(三)强化法治宣传,提升公民守法意识
引导大众传媒强化公民的社会责任。在社会认知、社会态度形成和改变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众传媒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媒体应该充分担负起公共媒体应有的责任,不应一味以吸引公众眼球为目标,而应多报道一些社会正能量的新闻。比如曾经发生的钞票散落一地被众人捡拾归还等事例;政府官员带头遵法守纪,司法官员秉公执法等事例。其实“中国式哄抢”之类事件中也有一些得到有效处理的案例,如新华网曾刊文“甘肃榆中聚众哄抢橘子案,34名村民受到拘留等处理”,[17]榆中警方对此事的处理就非常值得宣传和借鉴。一方面,它体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它说明了现代刑侦手段非常发达,“法不责众”的面临的技术性难题正在逐步减少,民众不应心存侥幸。因此,大众传媒应该对这种案例多加宣传,形成法律和道德的震慑力,让民众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增加其对法律惩罚的预期而降低其获得财物的预期,从而起到预防的效果。
创新普法形式,加大法治教育力度,宣扬价值理性。在法律宣传中,应结合案例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创新普法形式,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在普法宣传和新闻传媒中更多地诱发民众的良性情绪,或者诱发民众感同身受的强烈情绪。例如可以从家庭、亲情入手,介绍公民遵纪守法对于家人的好处;可以采取一些卡通、网络用语的形式,更符合年青一代的接受偏好;或者可以宣传守法者的自豪感;或制作一些中国法治建设历程的宣传片,或者可以宣传一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正面形象,既减少了群际威胁,使得公民与法律工作者拉近了距离,同时也增强公民的法治认同。此外,法治教育也需要加强对公民价值理性的型构,宣扬法诸如秩序、正义等基本价值,使得民众真正理解与接受法治背后的价值体系,使法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信仰。这一举措将纠正人们脑中的错误认知,培育公民遵纪守法的价值观与内驱力,推动群众守法态度的改变,对法治权威的树立将大有助益。
协调群际关系,型构守法群体规范。群体认同与群际关系是涉及群体情绪、从众心理的重要变量,也是破解“法不责众”观念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在“法不责众”背后的囚徒困境中,促进社会合作是一个解决良策,这也是有效避免群际幸灾乐祸情绪产生和发生作用的途径。为了推动合作,可以由政府主导采取一些激励和引导措施,充分发展不同阶层的社会认同感,通过认同动员使得法治理念得到更广泛的认同,从而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首先,国家可以构建促进直接群际接触的制度,来减少群际偏见,增加群际信任。例如,各地方检察院与法院可以制定特定时间为有法律救助需求的人士或团体提供义务法律援助、进入社区、工厂、学校等地点为不同社会群体讲授实用法治常识、提供专业相关答疑等,以便通过直接接触的方式改善群际关系。
政府与社会在宣传方面也应当对内容加以规制,通过“改变群体身份认知来使外群体靠近内群体,从而增加对原先外群体成员的信任程度”。[18]因此宣传方面应当缩小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与其它行业人员的群际差异,而更多突显其相似性,如为理想与追求而奋斗、遵守职业道德、为家庭与亲人而努力工作、也具有自己的喜怒哀乐等,以减少民众对其偏见。此外,对于守法群体规范的形塑也是破解“法不责众”现象的重要一环。政府与社会宣传应当强化民众对于“守法者”这一身份及其群体规范的社会认同,并型构守法群体规范的相关内容,通过法治宣传等手段引导人们对守法群体规范的了解、内化、认同,使遵纪守法和法治认同成为普遍的社会态度,从而让绝大部分民众在类似哄抢的具体情境中能够视违法者为外群体而加以排斥,违法行为的从众、去个性化等现象的出现频率即会得到有效改观。
【作者简介】
王立峰,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博,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本文系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党规与国法的契合机制研究:从严治党的制度前提”、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国家治理视域下的制度正义研究”阶段性成果,吉林大学行政法院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结项成果。
[1]伍德志:《论破窗效应及其在犯罪治理中的应用》,《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2]《哄抢事件频发拷问法律底线》,http://news.163.com/15/0831/08/B2B7DUCJ00014AEE.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日。
[3]王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理解韦伯的社会学思想》,《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4][德]法尔克·莱茵贝格:《动机心理学》(第七版),王晚蕾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16页。
[5][美]S.E.Taylor、L.A.Peplau、D.O.Sears:《社会心理学》(第十版),谢晓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6]本图对《社会心理学》第153页的表5-2的图表形式加以借用。原图参见:[美]S.E.Taylor、L.A.Peplau、D.O.Sears:《社会心理学》(第十版),谢晓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表5-2.
[7][法]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8]兰玉娟、左斌:《去个性化效应的社会认同模型》,《心理科学进展》2009年第2期。
[9]王雷:《基于系统动力学的群体情绪传播机制》,首都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10]王潇等:《情绪感染理论述评》,《心理科学进展》2010年第8期。
[11]同前注[7],第11页。
[12][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八版),陈浩莺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页。
[13][奥]迈克尔豪格、[英]多米尼克·阿布拉姆斯:《社会认同过程》,冯克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1页。
[14]参见刘峰、左斌:《群际情绪理论及其研究》,《心理科学进展》2010年第6期。
[15]张文显、李光宇:《司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衡平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7期。
[16]具体参见:《货车倾翻数万小鸡遭哄抢现场警察无法制止》,载魅力深圳http://city.shenchuang.com/guonei/20150826/232776.shtml.;《鹤壁市浚县网友泣血诉财物遭哄抢干警出警后不制止》,载掌上河南.,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日。
[17]《甘肃榆中聚众哄抢橘子案,34名村民受到拘留等处理》,载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4/0111/18/9IB26N0J00014JB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日。
[18]辛素飞等:《群际信任的增进:社会认同与群际接触方法》,《心理科学进展》2013年第2期。
稿件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原发布时间:2016/6/14 9:02:54
网络地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6541&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