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郑磊、张亮:《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路的中国宪法学积累图式——“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十年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第137-154页。
摘 要:基本范畴与方法,是一个学科形成与完善的标志。2004年至2014年,中国宪法学者围绕这两大主题展开了持续十年的自觉积累,以持续十届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平台呈现出来。通过对十届会议的与会学术材料进行计量统计与实证分析,可以获得十年宪法学发展的缩影:在这里,我们收获了围绕文本的规范共识和中国意识、比较宪法学的丰富视野、中国宪法学的实践性品格、青蓝相接的学术共同体。与此同时,迫切需要我们提升的空间有:中国宪法学范畴的体系化、宪法解释学的有效开放性、宪法学实践性的全面化与实效化、各届会议之间有待持续聚焦与传承积累,于此也可管窥中国宪法学今后相关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基本范畴;方法;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
一、 引言: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究十年积累的统计分析
新中国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自始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不仅承担了为社会转型提供合法性基础的使命,同时努力在改革进程中形成自身知识体系的客观性与自主性。互动于改革与学术之间的宪法学,学科独立性的形成同宪法学知识转型成了两个共时性展开的过程。于是,有两样东西,对于学科的形成或建立、成熟以及转型,所发挥的“定海神针”式的基础性作用和确定性作用,对于这个时代的宪法学尤其显著——它们一个是基本范畴,一个是方法论。21世纪以来,中国宪法学的积累与发展持续提速,这与宪法学者关于两者的共识程度的提高以及共识人群的扩大密切相关。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和担当,宪法学者有意识地通过聚焦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来推动中国宪法学的体系化和发展,自2004年始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以下简称“宪法范畴会议”),正是其中的标志性平台。
至2014年,伴随着1954年宪法从通过五十周年到六十周年,宪法范畴会议已悄然举办至第十届,完成了会议发起者原初设想的两个五年周期。与发起初衷一致,这是一个定位于“宪法学”领域内的、理论性的、专题性的系列研讨会。从持续时间和持续届数看,十年十届的宪法范畴会议,是积累中的中国法学界持续性最强的专题性系列研讨会。统计十届会议投稿论文情况,尽管会议起初定位于小规模,但已有来自54个高校、研究机构的约132名学者向会议投稿255篇论文,与会规模总体上不断扩大,说明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路的研究在宪法学者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形成越来越广泛的共识。
图1:历届与会论文数及线性趋势预测
十届会议的研究状况及其变迁情况,正是中国宪法学十年研究的一个典型样本。中国宪法学近年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的研究进路的多元化,话语表述的去政治化,问题意识的中国化,研究主题的细小化以及诸问题,多在宪法范畴会议中集中地体现出来。因此,以十届宪法范畴会议的研究状况本身为研究对象,以呈现十届会议的总体样态、大体趋势为主要目的,就具有了“宪法学学”意义上的重要意义。申言之,十年来的宪法范畴会议研究了哪些范畴,各类范畴的结构分布及其变迁情况如何,运用了或讨论了哪些研究方法,方法运用的比例分布及其变迁情况如何,对诸如此类问题统计和总结,不仅仅在于有效总结宪法范畴会议的成就与不足,更是为考察同期整个中国宪法学的研究状况提供了范本和深加工的标本。
笔者以十届会议的与会论文、邀请函主题设置、议程设计、全程录音整理、会议综述为一手素材,“一分数据一分判断”,通过统计分析来比较和概括这里的研究概貌和发展图景。对此相对闭合、但数量较大的素材群,笔者按不同要素进行分类统计和汇总统计,形成各类基础表格和汇总表格共计58个。鉴于前述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笔者沿用“基本范畴”和“方法”的会议主题设置和表格分类依据作为本文的基本结构和两大基本线索,先从这两大主题分别对十届会议的研究状况进行比较和概括,进而从已有的收获与应有的收获空间两方面进行总体性的总结和展望,以此为宪法范畴会议平台的进一步发展、乃至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参照。
二、 主导与偏颇:宪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十届会议状况
“基本范畴”是“宪法范畴会议”的第一主题,以会议论文的题目与关键词为主要根据、参照论文内容,可统计得十届会议中的“基本范畴”类论文有206篇。统计各类范畴的论文数量与比例,是考察宪法范畴会议研究重点的分布及其变化的依据和风向标。
当然,这一功能的发挥,需要一项前提性工作:对宪法范畴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以此作为相关论文归类统计的框架。根据相关范畴与宪法文本的关系及其在宪法文本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论文所关注的宪法范畴,被划分如下三大类五小类:(1)宪法文本相关范畴,这一大类再按照宪法结构分为三部分:基本制度、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相关论文的选择,相对宽泛地根据该论文的主题范畴,是否这三者所“相关”的范畴,而不是严格局限于宪法文本概念。(2)文本外范畴,论文的主题范畴属于不能归入宪法文本相关范畴的宪法学其他范畴的,列入此类。(3)宪法学范畴理论。由此,形成表2的汇总样态,基于此,十届会议中“基本范畴”的研究大致呈现出如下特征。

表1:“基本范畴”各类论文数量与占本届“基本范畴”类论文部分比例历届情况汇总表
(一)范畴类研究相对于方法论研究的主导地位
“宪法范畴会议”的举办初衷在于:通过聚焦“基本范畴”和“方法”,来凝聚和积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基本共识。在255篇的十届会议论文中,“基本范畴”类论文206篇、“方法”类论文223篇。从这里的数字可见,因为“基本范畴”类论文与“方法”类论文的统计分类并非采用非此即彼的排他标准,大部分论文在两者的归类上存在重叠;也因此,仅就这两个数字或比例之间的对照中,不能反映出两类论文的相对比重。然而,在两大主题之间,“基本范畴”的主导地位,仍然是明显的,这至少可以从两方面显现出来。
首先,从会议名称看,“基本范畴”居前、“方法”居后的排列,显现了两者基本并列、略有主次的先后关系。这个排列顺序的形成,在第一届会议上,会议发起者之间本身有一个商议与磨合的过程,并自此之后通贯于历届会议。第一届会议打出的名称横幅是“宪法学的方法与基本范畴”,该届主办者林来梵教授在开幕式主持中也是这样来排列两项主题的:“我们就在杭州的秋天里思考宪法学的两个专业性很强的课题:一个是方法,一个是基本范畴。”然而,会议的另一位发起者韩大元教授对“基本范畴”第一主题地位的强调是一贯的,他在第一届开幕式上如是说:“现在应当回到我们宪法学的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但在第一届上,与会者就两大主题的主次关系很快达成了共识,如林来梵教授在第一届会议第一单元“方法与传统”的主持中如此调和:“本次研讨会的中心主题是: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但考虑到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首先我们可来讨论一下宪法学的方法问题,因为我们知道确定哪些概念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宪法学的方法意识和态度。”
其次,从十届会议的单元设置上,以范畴命名的单元专题占明显的主导。较之以与会论文为素材的分析,以单元专题设置为素材的分析,提供了更为宏观的概括性视角。如表2所示,总体而言,“基本范畴”在专题设置层面明显地体现出宪法范畴会议主导性主题的地位。从各界会议具体的单元专题设置对比关系看,半数会议(第三、六、八、九、十届)没有在专题设置上体现出对方法的专门关注,尽管“方法”内容曾经受到过同等关注(第二、五届),但从第八届开始,“方法”在单元专题设置中淡出,不再有直接关于方法问题的单元专题。

表2:专题设置中的“基本范畴”和“方法”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与会论文涉及“方法”内容的论文,包括方法运用与方法研究。方法类单元,主要是为专门关于方法或方法论研究的论文而设置,因而,范畴类单元专题悬殊的主导地位,准确地说,是相对于方法论研究类论文而言的,大量的范畴类论文同时也是作为方法运用类论文,于是有了对255篇十届会议论文总数中“基本范畴”论文206篇、“方法”论文223篇之间174篇(占全部论文68%)的重合幅度,这表明“基本范畴”研究同“方法”运用与研究之间的密切关联:范畴类研究有助于促成方法论自觉,方法上思考在范畴类研究中发挥着防腐消毒的功能。
(二)范畴研究格局以围绕宪法文本范畴的具体研究为主导
进入到范畴类论文内部的研究主题分布格局,根据宪法文本相关范畴、文本外范畴、宪法学范畴理论三大类别的分类统计、细分与比较,范畴类与会论文的研究根据体现出:对范畴的具体研究占主导、宪法文本相关范畴研究为核心、文本内各类范畴基本均衡的特点。
图2:各类宪法范畴研究比重图
第一,从对各类宪法学范畴的具体研究同宪法学范畴理论的对比关系中,前者占明显的主导地位。从表1、图2可见,十届会议中宪法学范畴理论文章,占206篇范畴类论文中比例不到一成(7%);而且,14篇论文中有12篇是来自前五届。可见,就宪法学范畴本身理论的研究在十届会议中的变化路线是:在前五届会议受到稳定关注、尤其是首届会议上关注度较高(第一届占范畴类论文的43%,第二、四、五届基本维持在二成左右),到后五届会议基本式微(第七、十届分别有1篇,第六、八、九届均无此类论文)。这显现了范畴类研究中重具体研究一个个的范畴,轻抽象论述纯粹的范畴理论的格局和趋势。
第二,在关于具体范畴的研究中,宪法文本相关范畴的研究居于核心地位。这一点可以从两个统计数据中获得印证。一方面,从十届会议与会论文涉及到的约47个宪法学范畴的内容分布看,涉及到基本制度相关范畴8项、国家机构相关范畴10项、基本权利相关范畴17项、文本外范畴12项,申言之,前三类宪法文本相关范畴作为一个整体,共35个,远远超过涉及到文本外范畴的数量。另一方面,从表1统计数据和图2比重看,尽管文本外范畴比三类单个的宪法文本相关范畴要高,但宪法文本相关范畴三小类作为一个整体,其数量和比重,不仅远远高于文本外范畴,而且超过后者与宪法学范畴理论的总和。具体到各届会议,文本外范畴的非核心地位在其中八届中是明显的,例外的仅有第二届、第九届。在各届会议的的常态分布下,文本外范畴出现词频较高的主要体现为宪法范畴/宪法概念、民主、宪法变迁、宪法秩序、制宪权,等等。而且,随着研究的进展,文本外范畴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地结合到文本相关范畴的研究中。由是观之,“围绕文本”、“围绕规范”的研究立场,总体上已经较明显地体现在宪法范畴研究中。
第三,在宪法文本相关范畴内的三个子类型之间,研究比重基本均衡;其中,基本权利相关范畴与国家机构相关范畴类论文,显现出大小不等的双重心地位。
基本制度相关范畴、国家机构相关范畴、基本权利相关范畴的论文之间,大致呈现出1:2:3的对比关系,其中后两者分别占十届会议范畴类论文21%、28%的比例(见表1),没有出现某一类范畴缺位或独大的非均衡结构;另一方面,涉及到三类宪法文本相关范畴在数量分别是8个、10个、17个,也基本同前述比例接近。因此,关于中国宪法学对国家机构研究重视不够、相对薄弱的直观判断,在宪法范畴会议的平台上并没有显现出来。国家机构研究的数量虽然仍不及基本权利,但在宪法文本相关范畴的研究中基本上已经具有次重心地位。
然而,国家机构的研究,虽然从广度上涉及了人大制度、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主席、司法等各方面,但从分布比例来看,主要还是集中在立法、宪法实施、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宪法监督等人大职权类的范畴上,涉及到的其他国家机构相关范畴,一来类型不多,二来相关论文数量很低(见表3),没有形成群稿讨论的态势而只是个体性的初始研究。因此,国家机构研究的内部结构中,偏颇现象严重。如果考虑到这一点,十届会议的研究对于整体、全面的国家机构研究而言,仍然是薄弱的。
(三)“基本范畴”仍需填充的偏颇结构:基本权利-宪法监督-宪制
具体到一个个范畴的层面,统计十届会议涉及到的约47个宪法学范畴的相关与会论文数量,并据此排序,可以发现,这些具体范畴的分布结构,在集中程度上,较为偏颇,在分布广度上,较为分散。

表3:“基本范畴”类论文所涉范畴词频TOP 10排序表
如表3所示,47项宪法学范畴中,前十位高词频的范畴依次是:宪制和“立宪主义”等相关范畴、“基本权利、宪法权利”、“宪法范畴、宪法概念”、“立法”、“宪法实施”、“民主”、“政党、党的领导”、“财产权”、“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宪法审查、司法审查、备案审查”。这十项范畴涉及论文103篇,占范畴类论文的50%。其中,前三位范畴在涉及的论文数量上和第四位范畴几乎形成断档,可以说是超高词频的范畴,共涉及论文61篇,占范畴类论文的29.6%。
与十项高词频范畴形成悬殊对比的是,相关论文不超过两篇的低词频范畴有22个(占47个所涉范畴总数的46.8%)。具体而言,十届会议仅有两篇论文涉及的范畴有5项、占10.6%,它们是:人大监督、审查基准/审查标准、社会权/福利权、言论自由、基本义务。只有一篇论文涉及的范畴有17项、占36.2%,它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基本国策、国防权、文化、重大事项决定权、法治国家、法律保留、首都、公民、个人、环境权、基本法、自由、艺术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共和主义。
两者之间的中词频范畴的数量也是居中的,共15个。其中,十届会议有三篇论文涉及的范畴有11项、占23.4%,它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主席、领土、人权、劳动权、平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未列举权利、宪法秩序、国家结构、制宪权。有四篇论文涉及的范畴有4项、占8.5%,它们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人大制度、宪法监督/监督宪法的实施、人格尊严/尊严、宪法变迁。
以“基本范畴”为主题的会议上,词频越高的范畴通常是与会者确认其“基本范畴”地位共识越高的范畴。据此,在上述对词频统计的三层次分类中,前三位范畴宪制和“立宪主义”等相关范畴、“基本权利、宪法权利”、“宪法范畴、宪法概念”具有显赫的超高词频地位。然而除了“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之外,另两者成就超高词频均另有原因。就宪制相关范畴而言,第九届会议贡献24篇,这与其所处年份相关,但除去此届,其他6篇论文难以成就其超高词频的地位。而对于“宪法范畴、宪法概念”范畴,多为对于会议主题“基本范畴”本身及其相关的何为宪法范畴、如何区分其与宪法概念等问题的探讨所推高。三者中,唯有“基本权利、宪法权利”并非基于外在原因成为焦点,而较纯粹地体现了与会者关于其“基本范畴”地位的共识。三者之外,还有一个隐性的超高词频“基本范畴”,即“宪法实施”、“宪法解释”、“违宪审查、宪法审查、司法审查、备案审查”、“宪法监督/监督宪法的实施”四者具有高度相关性乃至重合性,若以同一口径统计之(“宪法监督”、“宪法解释”或“违宪审查”等均可),则将成为又一超高频范畴,相关与会论文共计18篇(占38.3%,扣除分成四个范畴统计时重复统计的3篇)。若相关论文以届均1篇、共计10篇为标准来统计是否属于在十届会议上就“基本范畴”地位获得共识的范畴,或许只有“基本权利、宪法权利”、“宪法监督、宪法解释、违宪审查”两者入列,刨除推高宪制和“立宪主义”等相关范畴词频的偶然因素,该范畴也可入列。这三项基本范畴,涵盖了宪法价值核心的名与实及其保障方式。但是,相对于一个完整、成熟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来说,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体系性上看,这三者只是形成了仍有待进一步填充其他范畴类型的偏颇结构;尤其“基本范畴”的“中国”属性,仅从这三者中难以体现。
与有限的“基础范畴”数量形成反差的,是近五成的低词频范畴。低词频范畴的高比例意味着所涉及的范畴的数量较大,这既可以说明所涉范畴覆盖全面,也可以说明其分布分散。在基本范畴体系尚未形成的背景中,低词频范畴较大数量通常与其零散的分布格局相连接;而且,仅涉及1或2篇与会论文的低词频范畴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是具有偶然性的。但是,这些范畴中不乏具有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潜质者,例如,人民民主专政、法治国家。
(四)“基本范畴”共识达成途径的归纳式转向
前五届会议中,均有一定比例的与会论文抽象关注宪法学范畴理论本身,相关论文共12篇,尤其第一届论文43%的与会论文(3篇,见表1)在讨论范畴理论。这些论述大致包含了这样三方面的内涵:第一,将基本范畴问题讨论的功能定位于:建立科学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中国宪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第二,将“基础范畴”置身于具有层级性的、结构严整的中国宪法范畴体系之中,是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范畴。第三,以关系对子的形式来列举“基本范畴”,例如,韩大元教授认为,构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基石范畴)的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宪法---法律;立宪主义----民主主义;人权----基本权利;主权----国际社会。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基本权利,刘旺洪教授则提出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的体系层次,认为宪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人权,全部宪法问题都是围绕着人权保障来展开的;根据社会关系领域和法律关系的性质,宪法保障人权以三对基本范畴为中心展开,即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职权与职责、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范进学教授则把当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概括为7组14个范畴,即民主与共和、宪法与法治、基本权利(人权)与国家权力、宪法职权与宪法责任、宪法规范与宪法效力、宪法救济与宪法诉讼、宪法概念与宪法解释。
这种抽象构建的理论努力,从与会论文看,并没有在后五届会议延续下去,后五届会议仅有2篇论文设立范畴理论问题。虽然在会议发言中,新加入到会议的学者,会不时会就什么是范畴、什么是基本等关于基本范畴本身的问题进行提问、阐发或者质疑。总体而言,十届会议中后期的范畴类论文,主要是各自根据其研究领域或近期思考来选择宪法文本中相关范畴。成为研究主题的宪法范畴,集中或分散,呈自发的分布状态。这是除具体范畴研究较之宪法学范畴理论具有主导地位之外的另一项结构特征。
对于宪法学范畴理论研究示威的变化过程,与其说背离了会议发起者试图在中国宪法学范畴体系中通过有意识的建构途径凝练出“基础范畴”的初衷,不如说显现出中国宪法学“基础范畴”共识的路径,除了直接进行这类建构式的范畴理论研究之外,还包括归纳式的具体范畴研究。归纳式进路的研究,大致将由两阶段构成:在围绕各类宪法范畴的研究实践中,自然积累关于中国宪法学范畴的研究共识;在此基础上,水到渠成地解析出宪法范畴群中的“基本”范畴。对照此,十届会议的积累主要还是在自发式研究具体范畴的前半阶段展开,“基本范畴”的自然析出或自觉归纳的后半阶段的到来,还有待更厚实的进一步积累。
三、 共识与多元:宪法学研究“方法”运用的十届会议状况
任何学科的发展轨迹均显示:方法确定个性,或者说方法形成了学问的特质。这对于中国宪法学的同样适用,“宪法范畴会议”正是基于这样问题意识而设置并将“方法”作为其两大主题之一。
255篇十届会议论文中,223篇论文显现出某项“方法”的运用或者是关于方法论的讨论,而且大部分论文,都综合运用了多种方法,而非单纯一种方法。根据与会论文方法运用中比较明显体现出的具体方法或方法意识,笔者对此223篇论文进行了分类统计,形成了表4的“方法运用及方法理论”分布汇总图。表4条目的设置,分为三个层次:(1)根据法学方法发展的轨迹,笔者首先区分了宪法解释学、宪法社会学(广义)、宪法哲学三个条目;(2)同时兼顾宪法范畴会议上方法运用的其他特征,表4单列出比较宪法学 、文献梳理与比较;(3)此外,还包括抽象的方法论讨论以及具体的宪法事案评析。

表4:“方法运用及方法理论”论文数量与占本届方法类论文部分比例历届汇总表
(一)宪法解释学核心地位在“宪法范畴会议”平台内已形成稳固共识
“围绕文本”、“围绕规范”,是作为法学的宪法学安身立命之处,也是宪法范畴会议的问题意识之一,经历十届会议,关于这一方法论立场的学术共识在此会议平台上已经形成并进而获得巩固、强化乃至拓展。宪法解释学方法运用的论文占34%,对比其他方法条目具有悬殊的领先性。从十届会议的时间轴来看,在会议初期的第一、二届,与会论文较多分布于方法论讨论、比较宪法学的纯粹运用、文献的梳理与比较,并没有显现出宪法解释学的优势地位。自第三届会议之后,宪法解释学相关论文比例基本上处于领先地位,作为例外的第五届、第九届则有特殊原因,第五届因为诸多论文聚焦合宪性解释的方法研究和比较研究,拔高了对应的方法论研究、比较宪法学条目比例;第九届则是围绕宪制相关范畴的高密度讨论,其中大多论文采用的是宪法社会学的方法。
“宪法社会学”条目,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包含狭义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史学等。作为与宪法解释学对应的方法类型,该类方法相关论文的比例与宪法解释学的领先地位相差悬殊,十届会议运用该方法的论文占15%,这个差距在各届会议上都显现出来(第九届会议例外)。但是,如果调整统计口径,将“比较宪法学”归入,在更广泛的意义使用“宪法社会学”,则其相关论文的比例则与宪法解释学的论文比例基本持平,历届会议中两者的比例也是不相伯仲。因此,前述宪法解释学的比例领先性,是否具有明显性和唯一性,也取决于统计口径变换、其针对的对比对象。
而“宪法社会学”条目不同统计口径的变换,是具有理论意义的。因为基于中国宪法学所处的时代相位,宪法社会学方法对于方法论格局的形成在不同的方向上发挥着双重功能:一方面,在“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等保障机制的实效性有待激活、宪法解释学学术积累仍有待持续夯实的背景中,若关于解释学为核心的方法论格局没有妥帖的定位,“宪法社会学”运用的统治地位,会危及、至少是冲击共识初现、但仍有待夯实的文本意识或规范意识。另一方面,转型时期,法与时转,依宪治国的进程包含着宪法规范内涵自身的变动,通过宪法社会学方法从转型实践中凝练和萃取规范性内涵,这在宪法解释活动中是必不可少的。在前一种意义上,可从表4左边两列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单纯套用意识形态话语的解说性宪法学、甚嚣尘上的政治宪法学等倾向性使用宪法社会学方法的讨论或思潮,已经不再能动摇或者没有冲击到宪法解释学方法在宪法范畴会议平台上的主导地位。在后一种意义上,释宪机制的激活、转型时期宪法规范内涵的与时俱进,都有赖于包括比较宪法学在内的广义宪法社会学的跨学科方法运用成果的滋养。
“宪法哲学”单列条目,基于两个考虑:一来,在释宪机制有待激活的背景中,宪法或宪法学,在普通民众的观感中,更多是其形而上的抽象形象;在学科归类中,常常被归入到理论法学群落,宪法哲学正好契合这种形象。二来,居于法律体系金字塔顶端的宪法,与法体系外的价值主张、道德诉求、政治争议的确具有更近的物理距离,这是其展开哲学思考的便利之处。于是,2003年,已有论者指出了中国宪法学在方法运用上三种明显的“个性化趋向”: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宪法哲学。然而,关于宪法哲学的讨论,主要在第一届会议发言中有较多的展开,[2]但在之后会议的讨论中鲜有论及;从相关论文看,除了第二届的1篇论文之外,十届会议再无专注于此方法的论文。回到前述两项考虑,对于第一项考虑,宪法学“空对空”的形象误区,在宪法学范畴会议平台上显然是不成立的;对于第二项考虑,通过宪法哲学方法来保持宪法的开放性以实现转型时期的宪法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哲学方法比例及其功用的发掘,尚有空间,或者这项方法的运用需吸收入宪法解释学的运用中同时展开。
(二)宪法解释学共识对“宪法范畴会议”平台外方法论争鸣应对有限
进入21世纪,中国宪法学至少已经展开了三场与宪法学方法论相关的论争,它们分别是: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争鸣、宪制大讨论。三场论争恰好均发生在十届会议期间,但会议平台上三波论争的体现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在21世纪初逐渐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现象,是中国宪法学研究多元化的一个典型体现。这场讨论,受到了宪法范畴会议足够的重视,或者说,这个系列会议的开始几届本身也成为这场讨论的主要平台之一,2004年第一届杭州会议、2006年第二届济南会议前后以及与其相关的密集发表、杂志组稿等衍生讨论,是这场讨论之高潮的时空结点之一。例如,2004年第一届9篇与会论文中,有两篇论文是关于解释学方法论立场的直白阐述;2006年第二届会议12篇与会论文中,有6篇直接探讨方法论问题,是十届会议中方法论探讨密度最高的一届(见表4),也达到了十届会议中方法问题在单元专题设置中所占的最高比例(50%,见表2)。这场讨论成为宪法范畴会议之初方法讨论的焦点的原因,首先在于会议的发起者和拥趸者主要来自于这场讨论中代表性的中青年宪法学者;其次,会议开张的时间点也恰逢或正是被安排在这场讨论持续升温之际。
政治宪法学对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的挑战性争鸣,在宪法范畴会议平台上却没受到太多的关注和回应。即使在政治宪法学密集推出著述、影响日隆的年度里,会议上也只有4篇与会论文涉及到此问题,分别是2011年第七届的2篇和2012年第八届会议、2013年第九届会议各1篇,并且一边倒地持“不可期待”的批评立场。这个关注度或回应度,既与前一波方法论的对话热度相差悬殊,又和这波讨论自2008年以来逐渐升温并延续至今、构成中国宪法学界持续焦点的地位不相符合。个中原因,这首先仍然与宪法范畴会议与会学者的方法论倾向密切相关,如前所述,这个会议的发起者和拥趸者中解释学倾向的学者占据主导,换言之,解释学的方法共识在与会学者中是牢固的,甚至牢固到可以以在会议上冷处理的方式来应对政治宪法学的挑战、以表达对其所给的学术方案不予认同。其次,这个关注度基本上也是这一波方法论讨论中政治宪法学一方立论多、挑战多而规范宪法学或宪法解释学回应少的总体样态的一个缩影。对此,可能需要从两方面来解读,一方面,一定范围内的解释学方法共识的不断牢固,是中国宪法学发展所必需的,也是宪法范畴会议初衷和主要贡献;另一方面,在解释学倾向的学者之间进行内部对话来巩固解释学共识是有局限性的,在多元方法之间通过外部对话来拓展和完善解释学方法的共识,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对于宪制大讨论,“宪法范畴会议”的反应,仅仅在举办于这场讨论甚嚣尘上的2013年的第九届会议上昙花一现,密集地出现了22篇关于该范畴的论文;其他各届,只有第一、二、三、四、六届各有1或2篇、共6篇论文涉及(见表3)。宪制大讨论,主要是一场意识形态的争论而不是一场学术争论,该争论主题的学术内涵是常识性的,但这场争论在这个专题性会议上受到关注的程度却超过了前一波政治宪法学的挑战性争鸣。然而,宪制问题讨论的焦灼化仅在第九届会议上来去如风,本身也是十届会议中宪法解释学核心地位的体现。
(三)比较宪法学方法的次核心地位
比较宪法学方法的运用,在十届会议中持续获得较高比例的运用,时而接近(第一、九、十届,见表4)乃至超过(第二、五届)宪法解释学相关论文的比例,在各种具体方法中,具有次核心的地位。这体现了我们所处的国际交流常态化的时代背景和法治后发国家的研究相位。由此,笔者不仅在表4中将比较宪法学作为单列条目,而且根据比较研究的对象国别制作了表5来专门考察该方法运用的状况。

表5:“比较宪法学”历届论文数量与占本届方法研究论文部分比例情况汇总表
上表所直接传递的信息,是比较宪法学方法内部不同国别之间的比例。单列条目的五个国家,是相关论文比例最高的五者,这与整个中国宪法学的比较国别的重点也是基本对应的,关于美国宪法、德国宪法的比较研究的优势地位是明显的,分别占比较法研究的30%、26%,换言之,过半论文的比较法研究以美、德两国为对象。其中原因,这首先与两国良好的宪法实践及其良好的国际形象相关,或者说,比较宪法学中的高比例研究与两者在比较宪法学中的两大典范地位互为因果。其次,这同与会学者中有美、德两国学术背景者或者会操用这两国语言官方语言者的比例居高有直接相关。
具体而言,英语作为最为普遍的第一外语地位,既促成并巩固了美国成为第一比较国别的地位,在历届会议中论文比重相对稳定,又使得17篇涉及美国的比较宪法学研究论文来自14位作者,从而作者结构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国别比较研究的分散状态。2010年后,诸多与会青年学者充实了德国访学的学术经历、或者在德国取得法学学位学者参与到会议中,形成与会论文中德国比较宪法学论文的稳定作者群,这一态势在第十届会议上明显地显现出来,德国比较研究论文在该届跃升至4篇。
除了美、德两国之外,其他国别的比较宪法学研究的分布,基本是分散的,既没有超过一成比例的第三个国别的比较研究,又在兜底包含五国之外的比较研究的“其他国家”具有28%的不低比例。法国比较宪法学论文居第三,是高于有此学缘的学者比例的,但作者数量与此比例是相符的:5篇论文,平均分布于字自五届始除第六届之外的历届会议届均一篇,却集中来自于2位作者。明显体现出日本宪法比较研究的论文仅有第一届1篇,这与之在中国宪法学的整体研究中的比例是不相称的,也同与会者中多位发起者不仅具有日本学缘而且是日本宪法比较研究之旗手的状况不相称。
关于比较宪法学的运用状况,常常成为会议中讨论的议题。偶尔有学者批评单纯的比较法介绍,也有学者概括了“留学国别主义”的倾向。笔者认为,这两种概括性评价是笼统的,均可进一步分类视之。在介绍性的比较法研究中,如果是缺乏问题意识的照搬式研究,固然会因为中空的问题指向显得盲目;但更多的情况常常是,选择何种比较法素材本身是蕴含着问题意识的,尽管这常常没有、也没有必要以直白的文字赘述于论文中,而需要读者去品位和共鸣。关于“留学国别主义”的概括中,无原则的“言必称”或者爱屋及乌倾向、论证缺位的“两张皮”现象,的确会干扰法解释学的展开,这固然值得警惕;但发挥各人学缘或学识的长处形成比较宪法学研究的合理分工格局,促成准确、可信、扎实的学术积累,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高效的。公允地说,就比较宪法学研究满足宪法学研究与宪法实践的比较法需求的程度而言,精致的比较法研究,尤其是对外国法纯正、系统的研究,不是多了,而是少了。避免对此产生误判,需要之处,比较宪法学研究中值得戒备的倾向可能恰恰是:短路的中国意识。在尚不具备准确、系统的外国法梳理的情况下,过快过急地与中国问题对接,这样为了中国而中国的连接常常是短路的,其危害至少有两方面:其一,欲速则不达,即使表面上建构出某种分析框架,也通常是片面的、未中要害的;其二,废其器,短路的对接会荒废准确、系统的比较法素材积累,而这对于充实解决中国问题所需要的武器库具有基础性意义。其三,废其事,剀切的中国意识常常形成于比较过程之中,急切的中国意识常常是不准确的。
(四)予方法于用的倾向偏颇渐显
与会论文中抽象、纯粹讨论宪法学方法论问题的论文比例,总体上,呈不断减少的趋势。“方法论研究或方法研究”条目的比例总体占17%,前五届以高于三成为常态,后五届则以低于二成为常态(见表4)。宪法解释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哲学、比较宪法学、文献梳理与比较等方法的具体运用比例,较之于方法论研究比例的优势,在第三届之后,已经日渐明显而且稳定。这并不说明与会学者不再重视方法论问题,而是说明,就方法谈方法的风格式微,方法是拿来用的、而不仅仅是用来说的。
在方法运用类论文或条目中,文献梳理与比较类论文,在十届会议中的9%的比例虽不显赫,但22篇的论文数已较为可观,且这种梳理方法同会议的“基本范畴”主题有一定的契合性,因此,尽管它同表4中宪法解释学等左边的方法条目名并不对应,但仍列为一个专门的条目。这里的梳理性研究主要包括两类,其一,关于某项范畴的关键词式研究,例如,《中国宪法学视野下基本权利概念的起源与演变》(上)》(韩大元,第三届)、《“国体”概念简史》(林来梵,第七届);其二,关于某个人物的某项思想考论式的梳理和比较。这类方法在十届会议中的比例是高于其在中国宪法学整体研究中的比重的,尤其当某个特定范畴被确定为会议主题时,围绕这个特定范畴的关键词研究或文献梳理就会较为集中地出现。该方法运用占第九届方法类论文的18%,也是十届会议该方法9%总比重的两倍。这里可以获得的启发是:一方面,促成某项范畴聚焦式的研究,离不开文献梳理与比较方法的运用;另一方面,这类方法的运用,比较有助于确认某个范畴是否具有基础地位,以及深入对这项范畴的研究。
予方法于用倾向之“用”,具体而言,包括宪法学研究之用和宪法实践之用,表4左4列项目体现的主要是研究之用,而“事案评析”是实践之用主要体现。可见,予方法于用的倾向主要指的是研究之用,两类运用之间本身相差是悬殊的:“事案评析”类论文仅占3%的微弱比例,远低于除宪法哲学之外的各类单项方法运用的比例。个中原因,包括两个层次:初阶原因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这基本上是过去十年里中国宪法学方法运用格局的一个缩影;其二,会议发起者设定的会议主题中,本身就体现出侧重于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讨论,会议基调是一个理论研究型的会议。这两项原因本身是一个深阶原因所致,即“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实践尚待激活,由此,从学术素材以及学术成果的实践演练来看,宪法学研究在具有实效性的宪法裁决意义上面临无米之炊、无的放矢的窘境,研究活动仿佛是沙场练兵式的,给人屠龙之术的外观;从学术积累角度看,案例素材的匮乏对于有待夯实的学术积累无疑是增加了不利因素,此时,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就有必要首先收缩到理论研究层面构筑稳固的专业槽。然而,转型中国的社会实践充斥着丰盈的宪法问题,其中不乏满足案件性要素的大量宪法事件,对之展开宪法学分析同宪法案件的分析,在原理上是相通的;宪法研究之用与宪法实践之用之间,也不存在本质性的差异;恰恰是有待激活的释宪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未雨绸缪地积累分析工具,以避免释宪实践展开之时却因为学术积累的缺失而再度被延误。基于这样的担当逐渐形成的共识,从纵向时间轴考察,后五届和前五届的事案分析条目进行对比,虽然比例上变化不大,但论文篇数、作者人数的增加是明显的:从前五届的2篇增加到后五届的6篇,从2位作者到5位作者;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后五届的事案评析论文在方法运用上均较明显地体现出方法论意识,例如,第十届会议的两篇论文《论民法任意性规范的合宪性解释——以余丽诉新浪网公司案为切入点》(杜强强,第十届)、《宪法价值视域中的涉户犯罪——基于法教义学的体系化重构》(白斌,第十届)是这方面的典型,在事案分析的过程中分体现出合宪性解释、法教义学方法运用的自觉,同时也堪称是这两类方法运用的典范。
四、代结语:已有的收获和应有的收获空间
上文通过统计数据量化分析,分别概括性描述了“宪法范畴会议”在“基本范畴”与“方法”这两大主题板块中显现的特征,并从数据行间分析其原因、提炼应对性的启发。两大板块相关内容之间有着对应性或交互性,至此,可合并考虑,十年间,我们在“宪法范畴会议”平台上有所收获,恰恰与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有着高度相似的轨迹:接下去,我们应当继续去收获什么,又似指引着未来的学科发展方向。
(一)我们收获了什么?
十届会议中的收获可以简要概括为相互关联的四个方面:围绕文本的规范共识和中国意识、比较宪法学的丰富视野、中国宪法学的实践性品格、青蓝相接的学术共同体。
第一,“宪法范畴会议”形成了关于宪法解释学核心地位的共识,确立了方法上的自主性;通过在此平台巩固宪法学的方法论自觉促进着中国宪法学在方法论意义上的觉醒。
宪法解释学在十届会议中逐渐明显的核心地位,不仅直接体现在宪法解释学运用的相关论文较之其他方法悬殊领先的比重,宪法范畴会议对政治宪法学等方法论挑战的低密度回应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解释学共识自信的侧面体现;而且,这还间接的体现在范畴类研究中宪法文本相关范畴的主导地位上,与会学者较为稳定地将宪法文本范畴或相关范畴确定为主要研究精力分布的正的,宪法解释学方法的运用也由此与宪法范畴实体内容的研究呈现出良性互动。当然,与会学者间的共识及其稳定程度,同整个中国宪法学界关于此的共识状况并不完全相同,但“宪法范畴会议地对后者发挥了有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法解释学的共识也使得宪法学的中国意识逐渐全面和明确。通常所讲的中国意识,是指学术素材和方法运用于解释中国现象、解决中国问题,这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中国意识;这虽然也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中国意识的内容,但不是它的全部内容。法解释学的中国意识,首先体现为规范意义上的中国意识,即围绕中国的实定宪法形成思想。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法解释学和中国意识是必然是相通的,宪法解释学是有祖国的,它必然带有作为其解释对象和思考依托实定法文本所在政治共同体的本位意识。
第二,比较宪法学的发展更为全面地拓展了中国宪法学的视野。
自第五届会议之后的比较宪法学论文,不仅数量上有明显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比较国别的分布更加全面(见表5)。较之前四届各届比较法国别分布偏重个别国家(第三届涉及两个国家外,其他均仅涉及一个国家1-2篇论文)的不均匀性、不确定性相比,第五届会议之后的比较宪法学论文稳定地呈现出多国(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分布结构。
比较宪法学对于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功能,通过外在功能和内在功能体现出来。外在的资料功能,是比较宪法学最基础的功能,十届会议中比较宪法学的发展,扩充了中国宪法学“解决办法的仓库”,并且提供了找到或创新出“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机会。内在功能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具有推动认识自己、消除偏见、趋于谦卑的认识功能,十届会议发言中独断式表态发言不断减少与此具有相关性。其二促进着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共识的形成、中国宪法学理论的构建,宪法文本相关范畴所涉论文的研究中,绝大多数非但没有绝缘于比较法素材的运用,而且,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发掘、分析框架的形成,常常来自比较宪法学的启发。
第三,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实践性品格逐渐显现。
在范畴研究方面,对具体范畴的研究较之范畴理论的抽象研究具有悬殊优势(见表1);在方法运用与研究方面,各项方法的运用较之方法论研究同样具有悬殊优势(表4)。在会议持续举办的时间轴里,两个悬殊优势均不断地趋于明显和稳定。
这也体现了关于学术自主之自信的增强。在开始的几届会议中,中国宪法学的独立性问题,是与会者发言中念兹在兹的内容,例如,在第一届会议上,学者们频频提到:学科的自主性,使宪法学带上科学性的品格,宪法学的“专业槽”等话语。[2]此等内容,作为一种言说,在后来的会议中渐渐淡去;但作为一种行动,在具体范畴的研究和各项方法的运用中不断彰显。
第四,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学术共同体得到了可持续的发展。
基于前述学术共识形成的学术合作与学术积累,是学术共同体的实质。而人员规模与梯队结构,则是学术共同体的持续发展的人力载体。宪法范畴会议吸引了132位学者递交与会论文,以及更大数量的学者与会交流。随着会议影响力的扩大、越来越多学者的出现或持续加入到会议中来,初始的小规模会议已经扩容到稳定的中规模会议。
与会学者结构在十届会议间不断趋于梯队合理、学缘丰富。会议之初的与会群体,是一个60后学者为主体的小规模群体;历届会议之间,70后为主体的新生代学者,持续加入到会议中来并不断成长,已经成为会议的主角。在这个意义上,宪法范畴会议成为与会青年宪法学者学术成长过程中进行学术训练、获取学术批评的平台之一,也成为60后学者与70后学者这两个年龄的群体之间持续交流的固定平台。由此形成的学术共同体,自然是跨越多个年龄段的青蓝相接结构,这既有利于在学术积累过程中长幼合作以发挥不同年龄层学者经验或智识上各自优势,又有利于通过年龄间的传承实现可持续的长足积累。
(二)我们需反思什么?
最好的球是下一个球,比收获更重要的或许是对不足的反思,这将成为下一步收获的目标。就此而言,中国宪法学范畴的体系化、宪法解释学的有效开放化、实践性的全面化与实效化、各届会议的聚焦与前后积累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提升的空间。
第一,范畴研究的分布零散,中国宪法学范畴体系的形成及其“基本范畴”的确立,仍任重道远。
十届会议206篇范畴类论文涉及宪法学范畴约47个,但分布零散而不全面。关于中国宪法学范畴体系的共识,仍然没有形成。随着范畴理论相关论文从前五届具有稳定的一定比例到后五届式微,具体范畴的研究自发地以宪法文本相关范畴为核心,但关于作为会议两大主题之一的“基本范畴”的共识有限。47个范畴中的高词频分布的偏颇结构,体现出具体范畴研究的零散化状况和倾向。作为会议的首要主题,形成以基本范畴为基础与核心的中国宪法学范畴体系,仍然是一个有待后一阶段的会议去实现的宏愿。
第二,宪法解释学的理想之实现了一半,以之为基础的方法多元性与开放性仍需砥砺。
在宪法范畴会议平台内已形成关于宪法解释学核心地位的稳固共识,在会议后期,一些青年学者也提出了关于宪法教义学的诸多阐述。这些方法在认识层面已经能够被理解与接受,也被积极运用于不同作者的研究中,但未必能称之为善用。会议平台上的宪法解释学共识,还需要从三个方面去加强与完善:(1)以宪法解释学为基础,但又不拘泥于传统法律实证主义的封闭窠臼,彰显宪法规范的开放性,综合运用宪法社会学、比较宪法学等各类方法,围绕规范、博采众长,同时避免这些方法对宪法解释学的核心地位反客为主,尤其防止比较宪法学的粗放作业对宪法解释学运用的干扰。这可能是一个至难的问题,它其实也是中国法学整体所面临的,一旦实现了超越,中国宪法学的前途将不可限量。(2)积极回应各类方法论上的挑战,破中有立,在讨论争鸣中夯实和拓展宪法解释学的核心地位;(3)宪法范畴会议平台之外,拓展宪法解释学共识,在整个中国宪法学界从观念到运用,稳固地确立围绕文本的规范意识。
第三,中国宪法学的实践性品格有待全面化和实效化。
所谓全面化,如前所述,方法的运用,包括理论之用和实践之用,自第三届以来的方法类论文中,轻“论”重“用”的状况已经明显而且稳定,但此“用”具有主要偏重于理论之用的偏在结构,更接近实践之用的“事案评析”类论文仍仅占3%的微弱比例。宪法学研究与宪法实践本身是无法割裂、密切关联的,虽然理论之用的论文也未必没有实践之用的问题意识,但是,关注实践之用的问题意识如何更充分的体现出来,中国宪法学实践性品格双重之用如何呈现出合理比重,则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和有意识努力的。所幸的是,后五届的事案评析论文均明显体现出方法论的自觉,且多篇可视为相关方法运用的典范,这充分展示出方法的理论之用和实践之用有效结合的良好态势,有利于疏通理论之用推动实践之用的渠道。
所谓实效化,既指中国宪法规范的实效化,也是中国宪法研究的实效化。由于理论之用与实践之用具有相通性,前述强调中国宪法学双重实践品格,自然包含偏重各项方法之理论运用的思考的实效化。理论储备与实践之用,是一体两面,这一点在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有待激活的闷局中,宪法学者需要不断自我醒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延续三中全会的宪法关照,重申“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申“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增加了打破这一闷局的有利因素。如何在治国安邦的顶层理论和定纷止争的制度细节上系统提供经世致用的学理储备与学术方案,则应从一种担当意识更多地转化切实的研究行为。
第四,各届会议的聚焦、争鸣、导引作用以及历届会议之间前后相承的总结与积累,还可挖掘。
如何通过完善会议形式来促进会议功能的发挥,是附随考虑的问题。范畴研究的零散性,方法运用的交锋争鸣不够、实践性品格有待拓展等前述反思点,均可从会议形式中找到因素和应对之策。例如,范畴研究的零散性状况,同与会学者具体范畴研究基本采用“沙中淘金”的粗放式作业方式,缺乏宏观聚焦、个体合作是相关的,相互之间的聚焦乃至交锋的出现,具有偶然性。
会议形式的完善,可以这些角度来思考:各届会议主题是否设置、如何设置,各届会议主办、承办单位,如何确定会议主题,通过主题来宏观调控和聚焦与会论文与讨论的主题与内容的分布,引导理论之用、实践之用合理分布的实践属性的彰显;会议单元设置,是事后、被动依赖与会论文进行内容类别进行简单归类,还是根据讨论主题或基本范畴的总体规划事前、主动设定,并依次为招募单元主题发言人的依据;主题发言或导引发言人合适人数的确定,评议人的配置,如何在讨论主体和内容上实现聚焦,促成乃至安置争鸣;与会学者的方法论倾向上是否打破同道而谋的结构并有意识、有计划地实现更大的多元化;如何对前届或前几届会议展开充分的回顾和反思,以前届发现的问题、遗漏的问题、意犹未尽的问题等,作为下届会议安排的起点,促进前后会议之间的连续性、实现连续的积累。
走过十年,中国宪法学在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路中收获了一定的积累,也收获了更多的问题,这些积累蕴含着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部分素材,也为新一轮积累提供了起点。本文以及作为本文基础的58个统计表格,正是为描述这些积累、分析原因、剖析办法,推动新一轮积累所作的一种尝试性的努力。蕴含在58个统计表格以及原始素材中更多信息,或许还需要更多这样的努力去揭示。
本文的写作分前后两个阶段,首先是十届会议材料从不同角度制作58个统计表格,其次是对此多角度、全方位统计数据进行比较、概括、总结和展望并形成本文。两个阶段的研究分工都是:由郑磊策划表格分类,对各类表格进行示范性制作、调整,拟定论文提纲,形成笔记性初稿,并逐字修改成稿;张亮参与表格策划,着手绝大多数表格的制作、调整,捉刀论文初稿的写作。
[1]这里讲的恢复,既包括对1950年代宪法学传统的恢复,也包括1949年以前建立的宪法学说的学术遗产的恢复。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使命与功能的演变——中国宪法学30年发展的反思》,《北方法学》2009年第2期。
[4]58个表格中,按照各届会议的“基本范畴”内容分布、“方法”内容分布,各类范畴、各项方法运用的历届变化等不同要素、不同角度进行纵横统计,形成基础表格四类33个;在此基础上,区分“基本范畴”类论文、“方法运用及方法理论”类论文,并单列范畴类论文范畴词频结构、比较宪法学方法运用论文、各届会议单元设置等情况,形成汇总表格五类23个。限于篇幅,58个表格无法全部呈现在本文中。然而,每个表格、乃至每个统计数据,对于考察宪法范畴会议十届情状、乃至中国宪法学十年发展历程具有其实证意义。为使这些素材和其意义不致流失,笔者将全部表格制作成 《“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十届会议统计表格全数据》文档,寻找适当的机会进行出版或者网络传播,与更多的同仁共享,期待通过这项基础工作,能使这项统计的意义被更多的同仁不断挖掘。
[11]第二届济南会议的第三、四单元为宪法学基本方法(一)、(二);第五届平潭会议的会议主题即为宪法解释与宪法学方法,第一、二专题体现出对方法运用与研究的侧重,分别设置为宪法解释理论、宪法规范的适用。
[18]刘旺洪:《论宪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载《第三届“宪法范畴会议”论文集》。作者另一相关的论文参见刘旺洪、张智灵:《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兼与童之伟教授商榷》,《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第1期,第149页。
[20]这两篇论文是:仇永胜、李文瀞、顾莎莎:《宪法学范畴研究》,载《第七届“宪法范畴会议”论文集》;郑磊:《范畴与方法进路的中国宪法学学术积累进路》,载《第十届“宪法范畴会议”论文集》。严格说来,除去后一篇论文是总结十届会议的概述性文章,后五届会议中涉及宪法学范畴理论的仅有前者一篇。
[22]“宪法社会学”条目,在广义上使用,包含狭义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史学,等等。比较宪法学的运用,在会议论文中比较普遍,因此在宪法社会学之外作为一个单独条目统计。
[24]对于表4,需要说明三点:(1)统计入某项方法条目的论文,并非指该文仅仅运用了这一种方法,而是其运用此项方法的意识或迹象最为明显。(2)部分论文明显地体现出两项或以上方法的运用,则对应统计如多个方法条目,因而存在一定的重复统计。(3)对于没有明确体现出某种方法运用或方法意识的论文,未统计入表4的223篇论文中。
[25]连接表1的范畴类论文汇总表,可以发现一个单向的对应关系:宪法解释方法论文居高的届别,宪法文本相关范畴论文也是居高的;但反过来未必成立,宪法文本相关范畴论文居高,其主要运用的方法也可能是比较宪法学,但宪法解释学论文基本也是相应居高的;然而,文本外范畴论文居高的届别,宪法解释学论文通常不会居高。
[27]第一届会议2篇阐述宪法解释学立场的论文是:《< 中国宪法文本研究>课题之基本思路》(韩大元、张翔),《宪政与方法:走向宪法文本自身的解释——宪法解释学之意义分析》(范进学)。
[28]2006年第二届会议12篇与会论文中直接探讨方法论问题的6篇论文如下:《对话商谈与方法多元——论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范进学)、《宪法学为什么要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张翔)、《宪法学的方法问题》(刘松山)、《战后德国政治法学方法的三大流派略论》(李道刚)、《宪法研究的新方法——“社会—国家关系分析方法”》(任万兴、张东华)、《宪法的哲学之维》(刘志刚)。其中,尤其是前两篇,属于是当时这场对话中的标志性文献。
[29]回应政治宪法学的4篇与会论文,依此分别是:《我们处于什么时代——简析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根本分歧》(郑磊)、《政治宪法学:一种并非值得期待的理论宣言》(王旭),《例外状态在中国 ——反思中国政治宪法学对“例外状态”的运用》(王奇才),《共和主义宪政观的当代困境——对于政治宪法学的超方法论批评》(杨陈)
[32]需要说明的是,方法的实践之用,并不仅仅体现为“事案评析”,也能体现在宪法解释学运用的诸多论文之中。但“事案评析”类论文的微弱比例,能足够体现出实践之用的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