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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寿明:重新审视陪审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中文关键字】司法;陪审制度

【全文】

       原则上,司法不应受制于当事人的主张,特别是司法的实体内容、裁决结论,更不应受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外部干扰。但司法的某些程序,基于司法民主化的需要,则可以允许当事人有序参与。比如,不少国家或地区就允许诉讼双方遵照一定程序和规则参与陪审员的遴选工作。此举不仅推动了司法民主化进程,有效提高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而且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有效缓解社会压力的屏障。这种颇为智慧的制度设计,值得我们深思。

       我国陪审制度是在吸收其他国家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由于是“舶来品”,加之司法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其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反映比较多的有两个:一是形成“编外法官”现象。一些法院为应对案多人少矛盾,将陪审员当作办案劳动力,让个别陪审员长期参与案件审判,使之事实上成为法院编外成员,陪审制度运行的民主特性大为降低。二是形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由于陪审员与法官职责完全相同,无权限与责任划分,共同负责庭审,一起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而陪审员的专业训练不如法官,简单随从法官意见的情况十分普遍,合议制变成了事实上的独任制,陪审制度的制约性和监督性也大为降低,导致当事人对司法裁决的权威性提出质疑,影响对司法的信任。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召开专题会议加以研究,并提出了“倍增计划”,即在两年内实现陪审员数量翻一番,力争将全国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左右。同时,要求认真落实随机抽取原则,改进陪审员参审机制,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明年5月1日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施行10周年,届时,陪审制度是否能真正得以完善和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煥发生机,仍然面临一些不确定因素。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思考:

       第一,重新审视陪审制度的价值。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与其他重要司法制度一样,陪审制度的价值意蕴与追求体现在多个方面,其核心是公开公正,其要点是民主参与,其基础是信任与尊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无论文化差异有多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学习和借鉴陪审制度,说明这种审判制度确有其优越之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当司法公信力面临诸多考验、遭受诸多质疑时,认真落实好陪审制度,正如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一样,或有可能成为解决司法难题的一条较好路径。

       第二,完善陪审员的培训与遴选。司法权是对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思维。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建立陪审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以陪审员的有效参与来扼制可能存在的司法专横,以陪审员的自然理性来平衡职业法官可能存在的僵化的职业思维。所以,对于陪审员的培训工作,无论是培训方式还是培训内容,都应当重新审视,至少不能以培训职业法官为标准,而失去了陪审员本色。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来看,陪审制度可以是当事人选择的结果。因为分散权力配置,其实也就分散了责任担当。对于明确需要实行陪审制的案件,不妨允许当事人或是其委托的律师参与到随机抽取工作中来,并设计适当的民主遴选程序,以双方当事人和法官都认可的方式协商确定个案的陪审员。

       第三,改进陪审员的参审机制。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是一个社会职能不断细分并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但是,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司法却不能脱离必要的社会监督与制约,不能脱离公众的民主参与。过分强调司法专业化,甚至将其神秘化,不符合国家治理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陪审制度是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折中的产物。既然是折中,就有一个相互尊重、合理参与的问题。比如,如何全面理解“同等权利与义务”,要不要适当划分主审与参审的职权,法官在主持合议时如何让陪审员优先并充分地发表意见,陪审员如何防止因敬畏心理或消极应付而趋从法官的意志等等,这些都应从工作机制层面进行科学设计。

       总之,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而创造出的一种制度文明,认真完善其运行机制,重视扬其长避其短,注意发挥其独特功能,对于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简介】

倪寿明,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

 

 

稿件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7期

原发布时间: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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